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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融资重在监管

2011-09-07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1年13期
关键词:企业债券保障性投融资

日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按照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未来五年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仅仅今年就将有 1000万套保障房开工,需要投入1.3~1.4万亿的资金,其中 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分担5000多亿,剩余的8000多亿元资 金缺口将由各种社会资金弥补,无疑,这是保障性住房建设 的一大软肋,可以断言,如果建设资金无法解决,今年开 工建设1000万套的既定计划将无法实现,进而直接影响到 十二五”规划纲要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实现。因而,国家 发改委出台政策,允许投融资平台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 措资金,所募集资金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

此举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筹措拓宽了渠道,也是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益 举措,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对于 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提高社会各界参与保障性住 房建设的热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企业债券风险与企 业本身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后,经营状况不好,连续出现亏损,保障性住房的利润又基本维持在3%,无法保障企业的合理利润,可能无力支付本息。其次,如果监管不力,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募集到大量资金后用于商品房开发或其他项目,企业债券的风险将进一步提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持续压力下,地方财政卖地收入持续下滑,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地方投融资平台举债超过10万亿,地方政府还本付息的压力可谓不轻,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负债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的一个症结所在。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融资,有必要对其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真正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否则,对地方政府日渐羞涩的钱袋,此举有可能有饮鸩止渴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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