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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知识获取与版权保护

2011-08-31

现代出版 2011年1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商许可数字

◎ 陆 颖

在数字化时代,获取知识的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受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的作品可以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传送到任何地方,用户也没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不过,网上的数字产品必须通过购买许可的方式获取,这与印刷时代的销售方式大不相同。

许可的含义是指,版权所有者愿意为合法用户提供内容访问。在数字环境下,并不存在物理性质的内容副本,因此许可就是版权所有者在数字环境下允许他人对内容进行合法访问的工具。一份许可协议确定了用户被授予权利的种类以及他们应该承担的相应义务。许可协议的条款可以与装载数字内容的文件集成在一起,并运用技术手段控制内容的实际使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学术研究领域,许可协议也可以基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它将遵守协议条款的义务直接交给了用户。

许可是个非常灵活的工具,它既可以由版权所有者个人做出,即使用版权所有者指定的许可或行业认可的许可模式,也可以由复制权组织(RRO)集体决定,或者是由上述两者共同决定。但是,为了保证许可的有效性,完善的版权立法、有效的认证体系和技术保护措施、安全的网络系统是不可或缺的现实条件。

一、版权立法

完善的版权立法对许可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有效的技术保护能起到关键的作用,但是如果版权立法中没有保护方案完整性的相关条文,那么技术保护在实际应用中有很大可能是失效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制定的《互联网条约》(Internet Treaties)为未来数字化产品的流通建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互联网条约”在版权内容的交互式传输、版权限制以及推广有利于创意内容传播和使用的技术等领域,为新技术环境中平衡的版权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这项条约从2002年开始生效,当时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30个成员国的认可,到2007年11月,加入这项条约的成员国增加到了64个,2009年12月14日欧盟也批准并加入了《互联网条约》。

虽然,版权意味着某个作品的复制和传播专有权利,但是完善的版权立法并不意味着对版权施行完全封闭式的保护,它也有一些例外和限制。在普通法国家,例外和限制采取的形式是“合理交易”或“合理使用”条款,而在民法国家中,则采用特定的例外或限制规定,比如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都包含某些图书馆特权和私人使用条款。

二、认证和技术保护

在新技术条件下,如果不指定与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相关的新型义务,那么数字内容将存在被毁损、偷窃的危险,或者这两种危险同时存在。

1.数字内容的认证

以数字化方式传送产品和服务,合理的认证是必须的。认证系统本身的目的并不是保护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而只是对作品进行确认。

根据不同的认证机制,现有的认证系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标识符,通过号码形式或其他标识工具进行认证,比如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PR)内容的认证就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例子。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是其中历时最长的,它们都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ISO)批准的。然而,ISBN和ISSN是用于物理世界的,现在开发出了许多用于电子传输的新型标识符。数字对象标识符(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DOI)就是其一,它既可以附于完整的数字作品上,也可以用于较小的内容上,例如一篇论文、一个章节或者仅仅一个图表,都非常适用于灵活的数字内容传输。

另一类认证系统采用的是数字签名和标记的方式,比如数字水印和数字指纹技术。数字签名可以用来验证作品和其作者的授权。数字水印是授权作品中的隐藏信息,例如图片中隐形的标记或音乐作品中听不见的音乐信号,如果它们存在则证明了副本是得到合法授权的,不存在则表示其未经授权。同样,指纹也是一种隐形的标记,它不仅用于标识作品,而且可以用来标识被授权的用户;缺少它同样意味着没有经过相应的授权。

2.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TPM)是通过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内容的方式来保护数字内容的,因此,TPM通常指的是控制内容获取或使用的技术手段。技术保护措施原则上可以通过限制对源材料的访问或对源材料进行加密来实现。

限制对数据库中数字作品的访问权限是比较常见的方法,例如电子版报纸可以存储在具有访问控制的数据库中,合法的用户可以利用密码访问相关内容,未经授权的用户则无法接触相关的数据。访问控制在多数情况下仅仅是用来对用户进行认证,可能并不涉及支付义务。版权信息的传送可用数字信封或数字封装的技术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内容接收者需要一把能够打开文件的钥匙。

而加密技术则改变了信息本身的内容,如果用户没有解密设备或钥匙就无法读取真实的内容。这种技术手段广泛应用于卫星和有线电视,现在也普遍用于网络传输。还有一种有效的TPM是基于副本保护的,它可以对可复制的副本数量以及副本可以传输到的介质进行控制,副本保护技术对电子书的发展意义重大。

3.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如何确保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最有挑战性的。这其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重要的一方。然而在《互联网条约》中,尚没有指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因此,各国应该在本国的立法中引入与服务提供商相关的执行措施。

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详细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不同义务和责任,描述了当出现对有版权保护的数字内容未经授权的使用时应该严格采取的程序;然而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涉及非版权范围内的侵害,比如名誉损害等。在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法令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义务归入了社会立法层面,电子商务法令则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这些法令是既适用于版权侵害也适用于其他侵害的通则。

在一般情况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其在网络上传输的内容不负责任。然而,如果服务提供商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服务器上的侵害材料,它必须采取措施删除有关内容或者阻止对此内容的访问,即所谓的“通知移除”程序。

由此可见,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允许“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并存。“避风港原则”实质上是通过被侵权人“通知”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操作,使网站免责。而“红旗原则”是指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普通人也一眼能够看出时,网络服务商就不能够再视而不见,应该主动负起监测、删除、排除的义务,以对抗“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是“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并存,因此可以推测,百度和盛大之间有关部分文学内容的版权之争,也许会因为这两个原则的同时并存而不了了之。

三、市场发展

文化产业和基于知识的产业已经先后进入了数字时代,其商业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市场和用户的不同需求。在技术标准方面,互通性是数字内容流通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另外,便利的支付手段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数字内容交易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对于出版业来说,迄今为止,纸张仍然是阅读文本的最好介质。然而,电子油墨技术的发展已经明显改善了在屏幕上阅读文本的可读性,可卷折的电子显示屏幕将使得电子出版物变得更为便携,数字化和网上传播则让曾经在市场上消失的过版书通过网络和按需印刷方式有机会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在这些重要的技术革新的影响下,读者的消费习惯可能会在不远的将来发生改变。

科学、技术和医学(scientific technical and medical,STM)出版商是数字出版时代的先行者,据统计,在科学和学术出版市场中大约有10,000个出版商,它们在全球出版大约23,000种同行评审制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在期刊业是普遍现象,并有很多不断发展的商业模式。例如开放存取(open access,OA)就是学术出版界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在STM出版业。OA行动的目标是使得科学研究的论文可以被全世界范围内的用户自由获取。这个问题一直是有关知识获取讨论中的重点议题。现在有两种实现开放存取的方式:一种是自存档,即论文作者与传统的期刊出版物同步将自己的论文拷贝上传并存放在开放的网络空间上;一种是OA出版,即将论文放在可以自由获取的期刊上发表。

商业出版也有显著的进展,将文本下载到电子书阅读器上进行阅读的方式已经悄然成形,现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许多有竞争力的阅读设备。同时,许多网上提供下载的文本,既可下载到计算机上也可以下载到移动设备上使用,数字化有声读物也已经越来越流行了。这是商业出版中发展最迅速的领域,虽然是从一个很小的基数开始的。

图书馆也正在进入数字时代。早在2002年,斯德哥尔摩公共图书馆就开始出借数字化的文本。报纸的电子版早就已经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访问。现在的商业模式既有基于时间的模式(例如包月服务),也可以为访问每篇文章单独付费。大多数国际性的财经报纸采取付费模式,读者需要为访问完整的内容付费。另外一些报纸出版商则要求读者注册,但读者无须付费,还有一些报纸会提供免费的电子版。

软件业的变化更是有目共睹,现在通过互联网销售软件是最常见的商业模式。2000年,只有10%的软件销售量来自于互联网,2006年则大约扩大为60%。考虑到软件通过网络更新更加便捷和容易,网络销售正越来越成为软件业的潮流。

但是音乐产业的情况则有所不同,音乐的文件共享系统和P2P服务对音乐和电影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必要提出新的解决方案,从而将非法服务转变为合法服务。例如苹果的iTune模式, 用户只有付费后,才可以通过流播放或下载的方式获得所需要的音乐。预计在2010年,移动音乐在全球市场的收入将是2005年的两倍。

电影和视听产业正面临着几年前音乐产业同样的问题。非法下载电影的行为正在迅速增长,因此亟需制定合理的商业模式。同时,政府对版权的严格管理也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针对大量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中国广电总局曾在2009年底开展了空前的整顿,强调所有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都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否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删除其备案号,直接关闭其网站。此次整顿大大改变了中国互联网视频的版权环境,提升了正版内容商的运营价值。视频网站优酷网2010年购买视频内容的版权费用是2007年的18倍。

四、结论

平衡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和用户的合理权益是数字时代世界面临重要挑战之一。我们必须理解,原创的知识内容都是出版商和生产者在其上进行了大量投资的结果。如果我们希望持续地获取高质量作者原创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就有赖于出版商和创作者能够获取恰当的投资回报。因此,数字时代的网络商业能够健康发展,主要依赖于带有版权保护的内容,一个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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