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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溪沟水电站工程合同管理中若干费用争议分析

2011-08-15周进山

四川水力发电 2011年2期
关键词:监理人溪沟发包人

周进山

(国电大渡河深溪沟水电有限公司,四川汉源 625300)

1 工程概况

深溪沟水电站位于泸定~铜街子段的大渡河中游,是大渡河干流规划的第18级电站,装机规模为660 MW(165 MW×4台);枢纽建筑物从左到右分别布置了3孔泄洪闸、1孔排污闸、河床式厂房、窑洞式安装间和两条泄洪洞等主要水工建筑物。深溪沟工程枢纽建筑主体共分10个标段,由于设计周期较短、地质条件复杂、市场价格波动大和建设工期缩短等原因,造成工程实施阶段与招标阶段发生了较大变化,发包人和承包人间出现了一系列费用争议,笔者就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分析。

2 材料价格上涨调差

水电工程一般耗用大量的建筑材料,其费用一般要占到工程直接成本的60%~70%。对于深溪沟工程辅助项目,施工高峰期主要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恰逢材料大幅上涨,其中螺纹钢上涨了61.96%,水泥上涨了75.49%,柴油上涨了27.48%,地方建材也因“5.12”汶川地震和附近移民新城建设推动价格上涨。对于工期在24个月内的标段,发包人一般不提供固定价甲供主材,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考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同时,由于辅助工程对技术和施工水平要求不高,市场竞争一直比较激烈,中标价格一般也较低。这是辅助工程很多标段大范围亏损的重要原因。

为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材料价差补偿,主要理由:市场材料价格的上涨大大超过正常的幅度,是任何有经验的承包人都难以估计到的,也大大超过了承包人能够承担的极限;发包人如果不予补偿,承包人将难以正常履约,合同主要节点目标也不能确保;况且对在该阶段的材料价格上涨国内很多流域的水电开发公司都对承包人进行了补偿。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材料价格上涨确实是导致承包人亏损的重要原因,但从合同角度来讲,发包人并没有过失或应承担的责任,故予以补偿将不符合合同精神,也很难被投资方和审计单位所接受。

但是,考虑到工程进度已全面滞后,且已影响到截流目标的实现,发包人多次与监理人、承包人进行协商后,采取了下列方式予以解决:

(1)为确保截流目标按期实现,在合同目标奖之外,发包人再提请投资方批准设置保截流专项奖,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承包人的亏损。

(2)对于合同工期在24个月内的标段,如因发包人过失或应承担责任所造成承包人无法订货的:如因设计图纸供应滞后,导致改线公路Ⅰ标和Ⅳ标无法进行钢管拱板材采购;由于征地严重滞后,乌斯河穿镇公路标长期停工无法进行水泥采购,期间出现材料大幅上涨,发包人对上涨部分予以补偿。

3 工程量增加变更调价

鉴于深溪沟工程于2004年8月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2005年7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年年底导流洞和改线公路工程动工,但由于前期各阶段的设计周期均比较短,一定程度上导致设计深度不够,同时,设计单位任务重,又没有加大工作力度,工程实施阶段出现了大量的设计变更,当设计变更导致合同量增加超过一定比例时,发生了承包人要求对合同单价和价格进行调高。

深溪沟工程改线公路隧洞两个标段在施工中,由于招标清单中防火涂料工程量本身较少,施工中又增加了取代洞内部分原来贴瓷砖的部位,从而造成防火涂料实际工程量较合同量大幅攀升,承包人为此要求按照市场价格和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经过四方多次磋商,费用争议逐步集中在以下两点:

(1)单价和价格不合理的缘由。

承包人认为:该项变更满足合同变更调价条件,而且完工结算总价与合同总价基本相当,不存在总体调减现象,故应对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予以调整。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该项变更确实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合同中防火涂料报价远低于成本价,故该单价的不合理性不是由于工程量增加而造成的,根源是承包人自身的不平衡报价,所以这部分损失不应由发包人承担。

(2)调高还是调低。

承包人认为:应该按照市场价进行调整,只有这样调整单价和价格才是合适的和合理的,才符合合同约定调价的基本原则。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实际工程量如较合同量减少超过一定比例时,单价和价格才是调高;本项变更属于工程量大幅增加带来的不合理,严格来讲应该是调低。

最后,在监理人协调下形成了四方共识:发包人对合同清单工程量浮动范围内部分不予调价,对范围外实际增加的部分按照市场价对防火涂料单价予以调整。该项变更由于涉及合同重大变化,发包人将现场四方意见上报投资方审批,经投资方委托审计单位多次讨论和研究,并征询政府审计部门意见,最终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既考虑到合同约定,也兼顾了现场实际情况,是公正、公平和合理的。

4 赶工索赔计量计价

深溪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按照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的战略要求,首台机组发电和完工由可研阶段的2011年7月和2012年年底提前至2010年7月和2011年年底;同时,由于受设计变更较多、地质条件复杂和前期征地移民滞后等因素影响,很多标段进场后都出现了窝工,为确保合同目标如期实现,就必须要求承包人赶工。

为此,在赶工方案编制出来后,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就赶工索赔与各承包人进行沟通,归纳起来费用分歧体现在三个方面:

(1)计价依据问题。

对于合同价较低的标段,承包人要求按照相关定额予以计价补偿,而对合同价较高的项目,承包人接受按合同价补偿。发包人认为,赶工费用总体来讲属于索赔,对于按合同水平补偿符合合同的,也是能被审计单位认可的。

(2)人员、机械设备资源闲置补偿标准。

因赶工一般按照高峰期需求配置资源,必然会存在人员和机械设备的闲置。承包人要求闲置补偿按照资源在现场的时间和1工日(或1台班)/天计量;价格方面:人员应按市场用工价,机械设备可按台班费补偿费用。发包人认为:资源在现场的时间包括了承包人资源的正常闲置,以及承包人赶回自身责任工期所造成的闲置,发包人应以其承担的责任工期天数来计算;窝工期间资源并没有使用,应按照闲置予以具体补偿。

(3)周转性材料摊销。

承包人一般都要求按照购置价扣除残值后补偿;发包人则认为要按合同推算的使用寿命摊销。对于确实无法推算的,可按定额寿命期摊销,具体计量上应扣除合同投入量。

针对上述分歧,监理人和发包人制定出以下处理原则,按照由易到难的情况逐个标段进行谈判,最终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1)对于措施项目和单价项目计价,考虑到费率具有竞争性,补偿时应维系原合同标准;实物消耗部分如果合同有直接或可推算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或可参考的,按照市场水平执行。

(2)对于发包人补偿的窝工时间,可在其承担责任直线工期的基础上,另外考虑影响直线工期时间需要分摊合理时间内的抢工时间;窝工期间人员补偿按照1个工日/天,一般按合同工日单价补偿;机械设备闲置按1个台班/天补偿基本折旧费和修理费及税金。

(3)周转性材料原则上按照合同推算出的使用寿命摊销,或定额寿命期摊销;考虑赶工期间使用和维护特殊的情况,可适当缩短寿命期。

5 成品混凝土计量和材料扣款

深溪沟工程砂石骨料和混凝土系统运行独立成标,由其代表发包人向各承包人提供成品混凝土和砂石骨料。合同明确:清单中的成品混凝土单价仅作为合同签订价,结算价按实验室确定的并经监理人批准的配合比中的材料用量确定;成品混凝土在拌和楼附近地中衡以t为单位进行称量,按密度2.4 t/m3进行换算计量。实际计量中,由于大部分标号混凝土密度大于2.4 t/m3,造成以合同密度较实际密度换算计量约多4%。所以,监理人在混凝土结算价未调整出来前,暂按实际密度计量结算,按批准的实际配合比进行甲供材料扣款。为此,承包人多次要求监理人按照密度2.4 t/m3计量结算,并按照实际混凝土量和批准的实际配合比进行甲供材料扣款。监理人和发包人认为:合同中对混凝土密度的约定确实不够完整和准确,应为“混凝土密度暂按2.4 t/m3”。但是,承包人诉求中混凝土计量和扣款为两套标准,显然不合理;合同明确的混凝土单价和配合比都是预定标准,可以推出后续约定的计量也是暂定的,混凝土的最终结算应按实际密度和批准的实际配合比进行计量和甲供材料核销。

合同相关三方经过持续约2年时间的谈判,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由于问题长时间不能解决,对合同执行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发、承包人不得不共同提请由发包人的投资方和承包人后方总部协调,双方在倾听国内有关专家意见后达成了以下共识:

(1)合同中混凝土密度按2.4 t/m3计量和换算的约定,是在混凝土单价和配合比未确定情况下的暂定计量方式;对于计量结算,应按照监理人批准的配合比、混凝土实际密度和拌和楼附近地中衡称重进行混凝土计量结算。

(2)对于材料核销,应根据实际拌制方量、监理人批准的配合比和合同明确的材料损耗率进行核销。甲供材料扣款按照实际使用量扣除,凡超过上述核销范围以外的部分,发包人按甲供材料在交货地点的实际价格(市场价格)与承包人结算。

6 隧洞塌方保险理赔

深溪沟工程发包人以被保险人名义共同投保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被保险人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人和供货商等。深溪沟沟内排水洞工程在开挖中,逐步揭露的地质条件与合同差距较大,部分洞段分布有深厚断层破碎带和泥化带,且地下水丰富,洞室围岩类别多以Ⅳ~Ⅴ类为主。施工中虽然采用钢支撑、大小管棚和挂网喷相结合的临时支护形式,但是仍发生了几起塌方。为此,被保险人根据保单约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但在赔付范围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观点存在较大差距:

(1)超填和超灌赔付。

保险人认为:塌方引起的超填和超灌在保单中不属于保险财产,严格来讲也不属于保单赔付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认为:超填和超灌是由于塌方事件直接造成的损失,并且构成发包人的最终工程造价,而保单约定被保险人是按照最终工程造价缴纳保费的,所以保险人应全额赔付。

(2)是否按重置价值赔付。

保险人认为:塌方损失的部分项目已经超过重置价值,而根据保单约定,保险人可以选择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并且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限。被保险人认为:保单对重置价值的约定并不是针对某一单项的,而是整个工程。

(3)塌方后的超前支护赔付。

保险人认为:开挖超前支护是施工安全措施,属于承包人临时支护范畴,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被保险人认为:开挖超前支护是在塌方段开挖中,承包人采用超前支护(小导管灌浆、超前锚杆)确实是施工安全措施,但是起到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作用;而按照保单约定: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保险人最终同意按照修复(包括超填超灌)对被保险人予以赔付;但是,对于隧洞塌方后超前支护发生的费用,考虑到该类支护具有施工安全预防和防止损失扩大两方面的作用,双方同意费用由各自承担一半。

7 结语

不可否认,深溪沟工程部分标段费用争议的解决时间较长,但是,从结果来看还是比较圆满的,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发包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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