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齐抓共管共同促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汇报
2011-08-15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孙继昌
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司长 孙继昌
尊敬的矫勇副部长、徐祖远副部长,赵斌副省长、蔡其华主任,各位代表:
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两部工作部署,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深化合作,不断强化对长江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共同促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维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下面,我代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两部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作一简要汇报。
一、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自2009年4月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签署了两部《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以来,在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两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合作机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加强协同配合,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即合作机制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两部领导定期会晤制度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制度,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合作机制成效显著。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任务
两部《合作备忘录》签订以来,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合作备忘录》工作规则和任务要求,逐一落实、细化相关工作,努力使两部合作工作有一个良好开局。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两部《合作备忘录》签订后,两部迅速成立了由水利部矫勇副部长和交通运输部徐祖远副部长任组长的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两部间涉砂联合行动的重大决策,统筹协调、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成立了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情势分析,信息通报,对策研究,意向合作,联合行动组织和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迅速成立,为两部各项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2009年11月,两部联合发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规则》,对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领导小组会议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规则、领导小组新闻发布规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两部合作机制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合作双方的职责分工,确保了两部合作机制中各自职责优势和两部整体效能的有效发挥。
三是强化执行力度。作为一线执行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共同成立了两部派出机构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长江委杨淳副主任和长航局阮瑞文副局长担任组长。2009年6月19日,长江委、长航局共同签署了两部《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工作要求等6个方面,在执行层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合作机制内容,从操作层面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了一线执行机构的各方责任。两家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密切合作,定期会晤,遇事沟通,协商解决执行层面上的重大问题,充分保证了各项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二)明确工作目标,密切沟通协作
一年多来,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以《合作备忘录》精神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实用效能、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打防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沟通协调,两部合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是共同研究,制定计划。为了保证两部合作有实质内容,有良好效果,按照《合作备忘录》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共同研判形势,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2009年11月,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两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2009~2010年度工作计划,从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规划与许可、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涉砂船舶监管、强化信息共享、组织相关会议等6个方面对全年度工作进行了细化和安排,并对目标要求、工作内容、参与单位和落实时限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合理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为圆满完成合作机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密切协商,抓好落实。两部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对策,抓好计划落实。2009年6月19日,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如何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要求部署和两部领导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召开了第一次扩大会议。9月18日,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水利部矫勇副部长和交通运输部徐祖远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如何做好两部合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执行层面上,长江委、长航局轮流主办了3次联席会议,沟通相关情况,研究工作部署。两部派出机构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先后召开10多次例会,及时落实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相关行动。
三是建立载体,共享信息。两部合作机制建立以后,作为沟通共享相关信息的有效手段和载体,两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编发工作简报12期,反映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要求和部署,通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开展的各项工作信息,有效构筑了两部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机构和沿江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平台,加强了各相关单位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两部和沿江各地加强采砂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加强信息宣传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了有益帮助。
(三)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打击合力
在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精心组织,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适时开展联合整治和执法行动,形成打击和监管合力,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活动,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在实践中检验了两部合作机制的巨大效能。
一是对非法采砂不定期开展专项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2009年7月28日~8月1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长江干流重点水域违法采砂专项行动”,对鄂赣皖三省交界水域和苏沪边界水域违法采砂活动实施集中打击,现场查获违法采砂船6艘、运砂船4艘,严厉打击了边界河段违法采砂行为,实现了两部合作机制建立以来的首战告捷。2009年12月6日~7日,针对长江中下游部分河段的违法采砂活动,长江委、长航局组织安徽、江苏两省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长航公安干警的配合下,在皖苏边界河段开展打击违法采砂专项执法行动,当场抓获并拆除了9条小型采砂船的采砂机具。2010年1月下旬,针对长江干流鄂赣边界河段大量小型采砂船聚集占据航道违法采砂的严重情况,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派出联合工作组,到江西省瑞昌市和湖北省武穴市,与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航道、公安等有关部门召开长江省际边界河段采砂管理协调会,进行沟通协调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2010年2月5日,长江委、长航局联合对长江鄂赣边界水域采砂船舶和过驳吊机进行了专项整治,共清理采砂船舶140余艘、过驳吊机30余台,并依法将采砂船舶进行集中停靠管理,确保了春运和“两会”期间长江干流鄂赣边界水域通航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四次集中联合打击行动,有效震慑了长江干流违法采砂行为,保障了长江干流河道防洪与通航安全。
二是对涉砂船舶进行专项集中整治,狠抓采砂源头治理。根据两部2009~2010年度合作工作计划,结合长江采砂管理工作实际,两部领导小组决定,从2010年6月1日~9月31日,在长江干流宜宾以下水域,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通过狠抓源头治理,全面清理整治各类非法涉砂船舶,严厉打击长江干流违法采砂行为,有效监管所有涉砂船舶,逐步建立长江干流涉砂船舶长效管理机制。此次专项行动,是两部合作机制建立以来时间最长、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力度最强、影响最深的一次联合行动,整个行动范围广、时间长、任务重,两部分管部领导亲自任总指挥,同时成立总指挥部办公室和行动前方指挥部,两部共同印发行动通知和方案,整个行动进展顺利,成果显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公安、航道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努力克服2010年汛期防汛和救灾任务重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组织动员、广泛宣传、排查清理、清江打击、巩固总结等5个阶段的严密工作,基本摸清了全江涉砂船舶的“家底”,掌握了涉砂船舶和涉砂群体的相关信息,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两部合作机制向更深层次迈进。
三是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共同巩固良好管控秩序。在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力推动下,沿江地方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在开展本省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中,多次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和长江海事局、航道局联合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巩固成果。如安徽省通过共同开展“梅花”行动,加强对小型采砂船的集中管理,在行动中加强巡查频次,全省共出动执法车辆456台次,执法船796艘次,执法人员6465人次,查获违法采、运砂船105艘,依法拆除了59艘违法小型采砂船上的采砂机具。江苏省在“江安”行动中,成立了包括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江苏海事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指挥机构,坚持“全面控制,重点突出”的原则,突出对重点水域、采砂船只、工程性采砂项目、“带泵人”的管理,全省共出动水政、公安、海事等执法人员431人,执法船35艘,查获违法采砂(停靠)船只19艘,拆除非法采砂机具30多台套。在2010年的两部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中,上海市水务局首次与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开展了一次打击非法采砂行动。湖北省在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水利河道管理部门放弃休假,24小时值守,采取陆上巡查与水上出击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水利、公安、海事等部门多次开展联合清江打击行动,查获非法采运砂船只9艘,有力维护了长江干流良好的管理秩序。
(四)加强制度研究,探索长效管理
加强深度合作和制度研究,逐步建立打击、治理长江非法采砂活动的长效机制,实现对长江采砂的有效治理,是两部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的重要工作目标。
一是注重加强对涉砂船舶的有效监管。这是从源头上治理长江采砂的关键举措。为此,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积极探讨,共同研究起草了《长江干流涉砂船舶管理办法》(初稿),以期从采砂船舶、运砂船舶、水上装卸作业设施、港口装卸作业码头的管理,以及涉砂船舶的治安管理等5个方面,对涉砂船舶管理进行有效规范。目前,长江委与长航局还准备通过课题研究的方式,共同开展并有效推进对涉砂船舶管理的相关研究。此外,长江航务管理局还修改完善了《长江航务管理局采砂通航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12月29日向所属系统有关单位印发。
二是注重加强对采砂规划的及时修订。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开展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08年修订)》报批的后续工作。依据水利部修改后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长江航道部门对采砂规划中部分可采区调整建议,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2010年6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与设计总院召开会议,对规划报告进行了复审,会后,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复审意见又及时组织开展了修改工作。目前,该规划正待水利部批复,批复实施后必将对今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的管理提供有益支撑和基础保障。
三是注重加强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细化,是对涉砂法规体系的完善。该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促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了有效作用。但是,在管理实践中逐渐遇到了一些与现状不相适应问题:主要是建筑砂石之外的其他砂料开采(包括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吹填造地等砂料开采)纳入采砂规划的问题,适当调整禁采期的问题和适当放宽采砂设备功率限制的问题。为此,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沿江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向水利部提出了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建议。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陈雷部长签发水利部第39号令,公布《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完善后的实施办法更加符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
总结近两年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之所以取得显著成效,实践告诉我们,这主要得益于有一个好的两部合作机制,得益于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一部好的法规,得益于各级领导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高度重视,得益于全江上下水利、交通运输广大职工的辛苦工作和共同努力,得益于社会对采砂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
二、继续深化两部合作,努力做好下步工作
2011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号)的第一年,是实施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两部通过近两年的合作工作实践,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前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挑战更加巨大。一方面是中央要求更高,社会更加关注;另一方面涉砂船舶管理问题仍然突出,河道砂石供需矛盾更加尖锐,河道采砂监管难度不断加大,管理能力建设相对不足。因此,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供水安全,我们肩负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这就需要我们把此次两部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会议贯彻好、落实好,把两部合作机制建设好,进一步深化合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确保长江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可控。
为了做好2011年度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针对当前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年度将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采砂管理制度研究。进一步加强两部合作机制下相关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涉砂船舶管理办法的研究。从两部政策层面,探索解决涉砂船舶治理的难题,特别是对“三无”船只、过驳吊机的管理、清理、查处,对“四联单”和证书查验等方面,由两部共同组织开展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由两部联合研究制定《长江干流涉砂船舶管理办法》。同时,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开展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法规体系,力求在政策法规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是继续做好涉砂船舶整治。两部确定2011年为长江“涉砂船舶治理年”,继续保持2010年专项整治行动中总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和区域行动组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协作力度,切实强化对各类涉砂船舶的长效监管,按照分类依法处置原则,通过狠抓源头治理,切实强化对各类涉砂船舶的长效监管和有效治理。
三是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做好日常巡查、暗访、举报受理和督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继续对重点水域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水域加强监控,防止专项行动结束后出现涉砂船舶增多和违法采砂反弹的现象,对全江重点、敏感水域,尤其是部分省际边界水域的非法采砂活动频繁水域,适时组织专项联合打击行动,以取得威慑和震撼效果,使长江采砂始终处于高压严打、总体可控状态。
四是推进管理责任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或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以水利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积极推动建立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责任追究制,将长江河道采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尤其是县(市)级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在实处,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重要作用。
五是加强采砂管理规划工作。促进全国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工作。规划中坚持科学论证,确保安全第一,做到统筹协调,严格划定禁采区,明确规定禁采期,综合分析可采量和可采范围,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奠定科学基础。
六是完善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商,进一步建立采砂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组织研究开发建立起全江涉砂船舶管理信息平台,整合有关涉砂船舶管理信息,创新管理手段,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沿江各地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各地进一步提高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水平,逐步建立并完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保障体系,为采砂管理打好坚实基础。
我们将认真学习矫勇副部长和徐祖远副部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会议的贯彻落实,着力深化两部合作机制内容,不断强化对长江河道采砂的有效监管,努力促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航运安全。■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