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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会计业务的处理重点

2011-08-15王文毅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1年4期
关键词:预付款工程款项目法人

王文毅

(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北京 10003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每个方面均能对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产生直接影响,在所有会计业务中,真正能对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起关键性作用的会计业务,莫过于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是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依据约定及合同约定,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进行结算。价款结算业务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始终,价款结算业务能充分反映项目法人财务管理机构人员的基本功,在项目法人会计处理中占有相当大比重,也就是说价款结算业务是项目法人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作为项目法人的财务管理机构应熟知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环节、依据、步骤和方法等,重点掌握结算要领,规避和解决价款结算中出现的问题,配合项目法人其他部门搞好投资控制工作,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1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水利工程基建项目是以一个合同项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结算项目和合同项目要相互对应,合同外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价款结算要单独反映。主要结算依据如下。

1.1 上级颁布的法规文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1.2 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补充协议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规定:项目法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3 有关签证材料

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监理现场签证、与工程量和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资料。

2 工程价款结算原则

项目法人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批复的概算项目,定期结算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相应价款,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2.1 工程价款支付条件

项目法人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时,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程价款支付凭证中应附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量清单和月支付审核汇总表。

项目法人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2.2 工程价款支付注意事项

项目法人不得在未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安排实施建设、结算工程价款;项目法人不得以工程预付款形式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进度款;账面记录完成投资额应与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一致;不得用国债资金支付非主体工程项目或用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概算外、合同外项目;严禁虚报工程建设资金;不得以工程预付款形式支付工程款长期挂往来账;应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3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价款结算按完成多少工程量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如下4种方式。

3.1 竣工一次性结算

竣工一次性结算主要适用于施工单位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对于工期较短、施工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程,当年能完工的水利工程项目,实行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工程价款结算,按结算量计入工程成本,并抵扣全部预付工程款。

3.2 分段按照工程形象进度结算

分段按照工程形象进度结算主要适用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时点,工程建设达到一定的形象进度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但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

3.3 按月结算与支付

按月结算与支付进度款,即每月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竣工后算清的办法。月支付进度款步骤为:施工单位月初提交上月进度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并返回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计算工程款,提交正式月进度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核实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

3.4 定期结算

定期结算主要适用于工程量大、工期长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结算周期,按此周期定期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此项目可按合同约定预付施工单位部分备料款(包工包料),月终按实际完成的95%结算并抵扣预付款项。定期结算是当前普遍使用的结算方法。

4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项目法人财务管理部门支付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应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的有关规定。

4.1 申报

施工单位或承包商提供税务发票,进行结算申报。

4.2 审查

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查并签字,同时附有本次结算工程量清单及证明材料。

4.3 审核

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合同等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证明。

4.4 审批

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5 工程价款资金支付形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款结算资金,主要以银行转账、汇票、汇兑等形式为主要支付形式,严禁以现金和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

6 工程价款结算中的主要业务处理

6.1 工程款预付业务

6.1.1 工程款预付条件

工程预付款应按照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工程材料预付款,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了相关条件且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才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

6.1.2 工程款预付时间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6.1.3 工程款预付比例

项目法人预付工程款和预付材料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办法、时间及程序进行支付,并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进行抵扣。《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实行招标投标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预付款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总价款的10%~15%以内。

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预收备料款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织材料供应和预付施工单位备料款的限额,必须控制在年度建安工作量的25%以内。

6.1.4 预付工程款抵扣

随着工程的进展,项目法人应根据合同规定预付款或预付备料款的数额和抵扣的时间、次数,以冲抵工程款的形式陆续抵扣,原则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完成30%~6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前3个月内扣完。施工单位在收到备料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开工的,项目法人应收回预付的备料款。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6.2 工程进度款结算业务

6.2.1 工程进度款结算程序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每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向项目法人(发包人)提交一式四份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有工程量月报表。监理单位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项目法人(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项目法人(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时间项目法人(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6.2.2 延期支付约定

如项目法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6.3 竣工结算业务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6.3.1 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竣工结算程序主要为: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移交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表→监理工程师开具付款证明→项目法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6.3.2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项目法人(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分项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项目法人(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项目法人(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6.3.3 工程竣工结算时间

a.审查期限。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达项目法人(发包人)30天内审查完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项目法人(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法人(发包人)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时限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b.竣工结算时限。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项目法人(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项目法人(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项目法人(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项目法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项目法人(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6.3.4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方式

项目法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7 结语

价款结算业务是项目法人在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最为主要的会计业务,价款结算直接关系着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结果,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合理、规范地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只有规范地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每项工作,严格控制价款结算的每道环节,才能确保投资控制达到预期目的,才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目标,才能使水利工程真正成为造福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公益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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