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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员卡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

2011-08-15张春普褚雪霏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预付会员卡契约

张春普,褚雪霏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经济法

对会员卡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

张春普,褚雪霏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会员卡源于西方会员制,在高档场所实行,体现身份和地位。根据不同标准,中国会员卡有准入式与非准入式、预付式与非预付式之分类。会员卡与信用卡、公交IC卡不能等同。准入式与预付式会员卡法律关系是继续性合同。准入式下的持卡人既是会员也是成员,其身份具有双重性;而非预付式会员卡法律关系构成两个相互关联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联立合同。

会员卡;积分卡;预付式会员卡;附条件赠与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传统的现金交易方式,“持卡消费”方式应运而生。其中,会员卡式消费已经成为商家的一种普遍营销手段,会员卡多出现在高档休闲俱乐部、KTV、饮吧等娱乐、餐饮、健身、美容等服务以及购物积分等消费中。会员卡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彰显。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2009年美容、美发、洗浴投诉量同比上升16.7%,特别是预付费会员卡消费成为投诉热点。目前我国对会员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而,有必要予以探究。

一、会员卡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辨析

(一)会员卡的界定

会员卡源于17世纪中叶的西方会员制,通常是在一些高档场所实行,体现的理念是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①。最早的会员制是由俱乐部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估算出被服务人员即会员的最大数额来招募,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为这些会员服务。所谓“会员制”,是一种人与人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进行沟通的媒介,它是由某个组织发起并在该组织的管理运作下,吸引客户自愿加入,目的是定期与会员联系,为他们提供具有较高感知价值的利益包[1]。会员制组织的名称有“会员俱乐部”、“客户俱乐部”、“VIP俱乐部”、“XX会”等,它们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利益来吸引客户自愿加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普尔斯马特、好事多、沃尔玛等企业也纷纷实施会员制。目前,会员制几乎渗透到商业的各个领域,这时会员准入的门槛从血统、家族、政治地位换成了用金钱衡量的消费力②。加入会员制组织的客户称为会员,会员制组织与会员之间的关系通过“会员卡”来体现,会员卡是会员进行消费时享受优惠政策或特殊待遇的“身份证”。这种会员制是一种严格的准入式营销模式,即享有会员资格的成员才可以享受相应服务,反之亦然。如澳洲的皇家阿德莱德高尔夫俱乐部(Royal Adelaide Golf Club),进入门槛很高。进入这个俱乐部至少要有六名会员推荐,随后,还要排队等待八年时间,才能正式加入。德国最大、世界第五大贸易和零售集团麦德龙超市,规定12岁以下儿童禁止进入以及持有会员卡的会员才可进入购物。在我国,一些大型购物中心、超市、酒店、航空、地产等也实行会员制。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我国会员卡,样态有别。具体如下:

1.准入式会员卡和非准入式会员卡。根据会员卡是否是会员进行某种活动的准入性凭证,将会员卡分为准入式和非准入式。准入式会员卡,又称为封闭性会员卡,即只允许会员进入,且该会员身份不可随意代替,一卡对应一人,他人不可冒用此卡。这种会员卡的获得,以先行支付一定会费为前提。如在我国实行会员制的最早外资企业为1996年沃尔玛深圳山姆会员店。该店规定,消费者要来购物,首先得缴纳一定的会费,成为会员后才有资格进入。个人会员可以办理一个主卡和两个副卡,费用分别为150元和50元。2009年12月,首家登陆津门的马球会所,作为中国顶级私人会所,规定会员必须经理事会邀请入会,会费38万~1 000万元不等,会籍分为联谊会员、马术会员、马球会员、马球队班主四类,其中马球班主可在马房寄养24匹马。[2]非准入式会员卡,即不论消费者是否拥有会员资格,都可以进行相关活动。如美发美容店、商场等发行的预付式与非预付式会员卡。准入式和非准入式会员卡的主要区别,一方面,前者体现会员的身份性或象征性,没有会员资格,不能进入特定的消费或服务场所;后者则进出消费或服务场所具有自由性。另一方面,前者身份的双重性,持卡人既是发卡主体的会员又是其成员;而后者身份单一,仅具有持卡人的资格。此外,前者具有增值功能。以浦东汤臣高尔夫球场的会员卡为例,1993第1期为5.8万美元,第2期为6.6万美元,第3期为7.7万美元,1996年4月第4期会员卡价格上升为8.8万美元,5月25日正式开业,发行第5期会员卡,价格已升至10万美元,4年来增值幅度已近一倍。而后者不具备这一功能。

2.预付式会员卡和非预付式会员卡。根据是否在会员卡中预存一定的金额,可以将非准入式会员卡分为预付式和非预付式。预付式会员卡是指消费者通过在会员卡中存入一定的金额而取得会员资格,进而享受相应的优惠活动。这种形式的会员卡普遍存在于美容店、美发店、健身房、酒吧等场所。消费者办理这种类型的卡时,需要预先“充值”,消费结账扣款时,才能享受约定的折扣优惠。一般充值金额越多,折扣率越大③。实践中,由于这种形式的会员卡数量多,且涉及存入金额与所得到的服务是否相符的情形,相关纠纷随之产生④。非预付式会员卡也是一种消费上的优惠,消费者享有会员身份。如我国最早探索会员制的国内企业为1998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消费者俱乐部——万客会,它是中国地产界最早的会员组织,实行活动积分、合理化建议积分、友情参与积分、推荐成交积分、首次购房积分、业主重复购房积分等优惠活动。其规定年满18岁的国内外人士书面申请后获得会员资格,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与预付式会员卡的主要不同在于,会员需要在该场所消费或者消费满一定金额,甚至无消费只填写申请表即可获得会员卡,该卡便成为今后消费中享有优惠的凭证。这种形式的会员卡通常在超市、药店、化妆品专卖店比较常见,如巴黎欧莱雅的积分卡。这种卡旨在刺激消费者二次消费或者多次消费,经营者从中即可获得更大利益。

(二)会员卡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会员卡与信用卡、公交IC卡的相同点是都为消费者提供生活上的便利,避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不安全,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⑤。但是区别明显:

1.会员卡与信用卡的区别。第一,发卡主体不同。会员卡通常由商场、超市、或俱乐部等私人企业发行,仅在该企业适用,范围有限;信用卡则是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其适用于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范围广泛。第二,功能不同。会员卡功能单一,仅具有支付手段,且不可透支;而信用卡功能多个,不仅可以透支,还可以转账结算。第三,规制力度不同。会员卡诈骗一般是按合同诈骗处理,而信用卡诈骗则适用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后者法定刑高。

2.会员卡与公交IC卡。第一,目的不同。会员卡的发行,旨在商家鼓励消费,是营销手段;公交IC卡的发行,旨在减少使用现金和兑换零钞,也是对公交公司价格的规范。第二,性质不同。会员卡通常由商场、超市、或俱乐部等企业发行,提供的服务或消费,具有盈利性;而公交IC卡则是由公交公司发行,公交服务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

二、一时性合同关系抑或继续性合同关系

准入式会员卡的最大特点,即只允许持有该卡的会员进入相应场所活动,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无卡则无权利。每一张准入式会员卡对应一人,适用此卡的经营者,通常有会员登记制度,以避免冒用会员身份的现象。此种类型与起源于西方的会员卡,具有异曲同工之效。准入式会员卡与预付式会员卡的共性表现为,两者都需要提前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得到会员卡,获得会员资格。随后作为实名制会员,接受商家提供的相应服务,双方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具有实践性。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一时性还是继续性,值得探讨。

目前,国内外尚没有继续性合同的立法概念。一时性与继续性合同这一学理划分,是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作为标准进行的界定。《德国民法典》新债法第313条第3款规定,就继续性债务关系而言,以通知终止权代替解除权;第314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由于重大原因而通知终止继续性债务关系,无须遵守通知终止期间[3]。这里仅使用了“继续性债务关系”术语,立法者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定义。学理上,关于继续性合同的探讨,表述不一。王泽鉴认为,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继续性供给契约与分期交付契约的区别在于,分期交付契约自始有一个确定的总给付存在,但分期履行,每一期的给付,仅系部分给付而已。反之,在继续性供给契约,其依一定时间而提出的给付,不是总给付的部分,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经济上及法律上之独立性[4]。梅迪库斯认为,根据时间要素的影响对债务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继续性债务关系与定期行为。其中,继续性债务关系包括:合同内容确定的长期合同(即分期交付合同)、继续性合同、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电、水、气、电话等)四类[5]。德国学者J.Chmid表示,继续性债之关系应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时间要素对给付的重要性,二是持续尽力的义务[6]。可见,继续性合同的显著特征:第一,给付义务与时间的密不可分性。继续性合同自成立之初,并不存在一个数量上业已确定的总给付内容,只有在合同给付时间的延展过程中,才能逐步确定应履行给付的范围[7]。给付时间的长度对合同总给付的确定具有决定意义。第二,给付义务的持续性。继续性合同,在存续期间内其履行呈持续状态,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长期给付,债权关系整体并不立即消灭,其给付又可称为“状态给付”。如租赁合同中,使租赁关系成为继续性契约关系的义务,并非交付租赁物义务,而系租赁物的保持义务,即出租人应于租赁关系存续中保持其合于约定使用收益状态[8]。债务人继续尽力按照所附义务不断地给付,而不使债之关系因履行而终结,才是继续性债之关系的本质。值得一提的是,继续性合同中的给付不一定都是持续性给付,因为有名合同类型的设立是以债务固有、必备并决定债的类型的主给付义务为界定标准。继续性合同中的金钱给付既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持续性给付,但与金钱给付相对应的义务则必定是持续性给付。因而,一次性金钱给付的形态,不影响继续性合同的性质。

很明显,在准入式与预付式会员卡的情形下,尽管消费者在办卡之时,其预交的相关费用是一个确定数额,但经营者自始至终其总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不确定,即发卡者履行义务的多少,与会员接受服务的时间长短(或消费的次数)息息相关,即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说,经营者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时间,或会员消费的行为,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一个持续的状态⑥。因而,属于继续性合同关系。正如学者所说,现实的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过程(process)。不仅合同订立期间是一个过程,而且合同内容的确定或合同履行也是一个长期过程。继续性合同内容的确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9]。此外,在准入式模式下,消费者取得会员卡的同时,其地位由普通消费者转化为会员,享有会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会员义务。与此同时,也意味着与经营者签订了一份入会合同,全体会员由此组成一个团体,该团体类似于德国法中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自治组织。在德国民法中,无权利能力社团不同于合伙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成员的退出或死亡并不导致该社团的解散,因为无权利能力社团不具备人合性特征。作为社团成员,其最重要的权利是社员权。社员权除法律规定外,还有该团体(社团)章程的特别规定,享有多样性的权利。另外,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可见,准入式会员卡会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社团的成员,又是消费服务合同中的会员,由此体现了现代民法由契约向身份回归的趋势。“社员权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嬗变的产物,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法由契约向身份的回归,有效地弥补了民法传统调整模式的缺陷。”[10]

三、单方法律行为抑或合同关系

非预付式会员卡由于其取得门槛低,成为经营者常用的一种经营方式。通常消费者进行首次消费后,或无需消费,填写一张会员表或支付一定工本费后,经营者便会发给一张“会员卡”,有关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与义务、会员卡优惠方案、会员卡积分管理以及其他服务等内容记载于会员细则、会员卡实施办法或会员卡章程之中。消费者热衷于非预付式会员卡式消费的关键,主要还在于有关会员积分换礼、折扣等优惠性条款的诱惑力。因此,也称之为优惠式会员卡,或称积分卡。这里需要注意,多数商家将非预付式会员卡与积分卡混同使用,不加区分,其功能相同,都具有折扣、积分赠礼等优惠功能。从严格意义上,两者不尽相同,区别在于,非预付式会员卡还具有多种增值服务等功能。同时,为行文方便,本文非预付式会员卡等同于积分卡。非预付式会员卡的突出优势体现在:作为会员,每次消费后,或享受折扣价或累计积分,根据积分总和,持卡可以获得相应礼品;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通过发行会员卡,以卡积分赠礼,刺激会员消费欲望,稳定忠诚顾客群的同时,旨在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可见,非预付式会员卡中积分、折扣等优惠条款,体现商家有奖销售(服务或买卖)的策略。实践中,为了促销,商家既可以面向广大消费者推行消费积分赠礼的(赠与行为)活动,也可以通过发行非预付式会员卡的方式得以施行。然而,会员持卡消费与商家形成的买卖或服务行为与赠与行为(积分赠礼)的关系,有别于以单纯消费者身份消费与商家相应行为产生的关系,主要源于身份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有别,后者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学者对积分卡产生的法律关系性质,说法不一,有必要予以厘清。

(一)单方法律行为说

该说认为,消费者向商场申请办理积分卡与商场建立的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消费者在满足办理积分卡和积分规定的前提下,商场承诺:(1)为消费者办卡;(2)为卡积分;(3)给付礼品。[11]其理由是,就商场为消费者办理积分卡而言,商场单方向消费者作出了承诺办卡、为卡积分和赠送礼品的民事行为,并且该承诺行为一经作出即告成立。同时,作为商场一般是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法人,其为了竞争和吸引消费者而推出积分卡活动,在积分规则中作出了单方承诺,而且这种积分卡活动和承诺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商场单方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2]。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13]。也就是说,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原则上即可单独有效地从事的行为[14]。单方法律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仅仅以单方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所有权的抛弃;(2)为他人设权的行为,如授予代理权的行为、立遗嘱的行为;(3)行使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即形成权的行使。单方法律行为具有适用上的限定性,“仅能给第三人创设权利而不能给第三人设定义务”。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显著的差别,是法律行为成立对意思表示的依赖不同,前者只需要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后者需要相对方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商家发行非预付式会员卡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该发卡规则中,不仅包括会员享有的优惠措施,同时还规定了会员相应的义务,该权利义务内容明确、具体,而消费者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属于承诺行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会员消费后累计积分,持卡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正是凭借这张预先办理的“会员卡”,构建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买卖与赠与关系的平台。非预付式会员卡或积分卡的发行与持有,体现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双方合意的结果。实践中,对于商家面向广大消费者推出的单纯积分赠礼活动,可以界定为单方民事行为。商家一经允诺,就应受其约定。

(二)合同关系说

1.附条件赠与合同说。该说认为,商场推出的积分卡活动,使商场与消费者建立了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理由为:第一,商场承诺为满足办理积分卡条件的消费者办理积分卡;第二,消费者一旦提出办卡的要求时,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商场就必须为消费者办理;第三,商场赠与消费者的是一张享有期待权益的积分卡[16]。由此推出,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积分卡(赠与合同)在依法成立时并不能立刻生效,只有在消费者再次消费时,满足合同生效的条件,此时积分卡(赠与合同)才生效。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待推敲。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所附一定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分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两类。当附生效条件时,该合同仅处于成立状态。只有当条件成立时,合同才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1章总共10个条文规定了赠与合同相关内容。在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和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对赠与合同的类型有所提及,但缺乏系统性分类。上述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近似。但是,两者性质有别,不能等同。具体如下:首先,作用不同。附义务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生效。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而附条件决定合同的生效或解除。其次,生效时间不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有在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履行所附义务。因此,合同成立生效在前,受赠人履行义务在后。而附条件赠与合同中,合同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因此,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在前,赠与合同生效在后。

附条件赠与合同旨在赠与,赠与具有单向性。而非预付式会员卡中,发卡主体即商场并非无偿地赠送消费者积分累计后的礼品,积分获得需要以会员满足商家的一定消费为前提,这样才能在会员卡中累积积分。会员只有不断地消费,才会增加积分,而商家通过积分方式,刺激消费,最终为其带来更多的利润。很明显,将非预付式会员卡法律关系界定为附条件赠与合同,有悖于赠与合同的本质。非预付式会员卡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消费者与商家就发卡与办卡达成合意的会员卡合同关系;其二是会员持卡到商家消费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在消费服务(也称消费赠与、买卖赠与)关系中,涉及到买卖(消费)行为和赠与行为。因为,消费者如要得到商场有关积分、折扣等优惠,就需要办理积分卡(或会员卡)作为凭证,同时还要再次或多次消费,即与发卡主体订立且履行消费(或买卖)合同作为条件。也就是说,积分卡是取得积分的依据,而积分卡的获得则是商家和消费者真实、自愿合意的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该积分卡从消费者获得之时起,相关内容已经生效。但是,该积分卡中条款的履行,却有待于会员再次或多次到商家进行消费,即与商家订立且履行消费服务(也称消费赠与、买卖赠与)合同。可见,消费者依据会员卡得到积分赠礼(赠与合同),是履行消费服务(买卖)合同的条件,而非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正如附期限合同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不同一样,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义务人不需要实际履行义务,但是合同却已实际发生效力。

2.预约、本约说。从表象上看,非预付式会员卡是预约,其目的是在于达成其后的本约。非预付会员卡法律关系与预约、本约理论相似。

所谓预约,乃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本约则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契约,故预约亦系一种契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的内容。预约之目的在成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订立本约,其主要理由当系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事由,致订立本约,尚未臻成熟,乃先成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拘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17]。预约成立之后,当事人负有履行预约所规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只要本约未订立,就是预约尚未履行。由此看出,预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本约的订立。而非预付式会员卡并没有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消费者获得非预付式会员卡后,仍然可以选择不再和该经营者订立合同,而且这种情况在生活中也常见。如消费者认为该发卡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满足其要求,则选择其他经营者。如果将非预付式会员卡界定为预约,消费者在取得非预付式会员卡后,则产生了一种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为该消费者必须与经营者再次订立合同。显然,这种观点不符合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两方主体均没有签订后续消费服务合同的义务。

由上,非预付式会员卡与后续消费服务关系,是两个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合同,符合联立合同(本文的合同与契约具有同一意义)的性质。所谓联立契约,系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契约,不一定同时存在于一契约书上,不失其个性,但相互间互为依存条件。联立契约原则上个别适用法律规定,仅系附有依存条件。订立一契约书上不互为条件,为结合契约;如互为条件,则为联立契约[18]。王泽鉴将依当事人之意思,一个契约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契约的效力的合同,界定为契约联立。其个别契约是否有效成立,虽应就各该契约加以判断,但设其中的一个契约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另一个契约亦同其命运[19]。商家发行非预付式会员卡,是以持卡人获得发卡人提供某些优惠或折扣为合同标的,而非以签订后续消费服务合同为标的。商家和消费者就发行和申办该会员卡达成真实自愿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而后续消费服务(或买卖)合同仅是非预付式会员卡规定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条件。会员如若获得积分优惠,需以办卡为前提,且同时还要订立且履行消费服务合同为必要条件。可见,这里的积分赠礼要依存于消费服务(买卖)合同的存在,没有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就不可能有赠与,积分卡就失去了意义。当然,消费服务合同(买卖)的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赠与也要同其命运[20]。就经营者而言,是为卖而赠,销售商品是目的,赠与(积分等回馈)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因而,这里的赠与行为具有商销性,将其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特别是撤销及赠与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周,有失公平。因此,学者提出,为防止商家规避法律,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立法论的层面上,制定民法典时应将此类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联系起来考虑,使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解释论的层面上,认定《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适用面过宽,应该承认例外。在立法论的层面上,应设计加重商家责任的制度,令商家就其所赠物品的隐蔽瑕疵负担保责任[21]。

注释:

①如成立于1693年的怀特俱乐部、1838年的陆海军俱乐部等。申请加入这些俱乐部,必须是全英国15000个大家族中的一员、贵族血统或者议会成员。《俱乐部高尔夫会员制的前世今生》,http://sports.sina.com.cn,2008年1月16日。

②好事多的会员,需要每年交纳55美元(一般会员)或是100美元(金卡会员)的会员费。http://baike.baidu.com/view/2418996.htm。

③如SOKO健身半年卡2 980元;年卡4 880元。美力方舟爱建店季卡900元;半年卡1 780元;年卡2 980元。http://bbs.bingchengwang.com/thread-61639-1-1.htm。

④2007年5月消费者南小姐在“名角女士生活馆”购买了2 000元美容会员卡,经营者承诺其在店内接受美容服务可享受3.8折优惠。8月下旬,该店却突然关门停业,致使南小姐所持卡内1 688元余额无法追回。《上海买美容会员卡要签订书面协议》http://business.sohu.com/20071121/n253390716.shtml。

⑤为规范价格行为,鼓励推广使用公交IC卡,减少使用现金和兑换零钞,持卡乘车可优惠10%(A、H卡)。http://zhuabloger.bokee.com/include/3137666.html。

⑥如在高尔夫俱乐部,俱乐部并非通过提供高尔夫场所这样一次性行为完成。只要是会员前来打球,在此期间,俱乐部都要提供适宜的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场地、设施等,服务时间以会员运动期限为准。这体现了合同履行时间上的持续性。

[1]肖建中.会员制营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谷菲.首家马球会所登陆津门[N].渤海早报,2010-11-05.

[3]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 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7-118.

[4][17][19]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理论债之发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2-133,147,111.

[5][7][1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13,165.

[6]李京法.继续性合同基础理论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7.

[8]陈自强.民法讲义Ⅱ——契约之内容与消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3.

[9]屈茂辉,张红.继续性合同: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的多重考量[J].中国法学,2010,(4):32.

[10]章光圆.论社员权——一个似乎被遗忘的法律问题[EB/OL].http://house.focus.cn/msgview/703/34773263.html,2005-09-07.

[11][12][16]任芙蓉.积分卡之性质分析——由商场单方作废消费者积分卡引发的思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52.

[1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32.

[15]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53-155.

[18]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7-18.

[20]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台北:三民书局,1993:96.

[21]崔建远.消费者合同的解释[EB/OL].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36868.2008-01-14.

On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 Membership Card

Zhang Chunpu,Chu Xuefei

Membership card originate in the western membership,it is suitable to use in the upscale place and reflect the identity and status.In our country,there are different kinds of Membership Cards by different standards,such as the Access Type Membership Card and the Non-access Type Membership Card、Prepaid Membership Card and Non-prepaid Membership Card.Membership Card cannot be equated with Credit Card or the Public Traffic IC Card.The Access Type Membership Card and the prepaid Membership Card are continual contracts.The cardholders of the access type Membership Card have double identity,they are not only the members,but also the personnel.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 non-prepaid Membership Card is a simultaneous contract,which is interrelated and independence.

Membership Card;Loyalty Card;Prepaid Membership Card;Conditional grant contract;reservation

DF41

A

1007-2101(2011)03-0080-06

2011-01-08

天津市2010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TJFX10-167)

张春普(1964-),女,天津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褚雪霏(1986-),女,河北任丘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焦世玲

责任校对:王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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