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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反思

2011-08-15孙伶俐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7期
关键词:巴塞尔金融危机银行业

□文/孙伶俐

一、前言

根据最新出炉的全球银行市值排行榜,截至2009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市值已达到2,689.82亿美元,位列全球银行业之首,另外中国建设银行排第二、中国银行排第四名。曾经西方银行一枝独秀的年代被打破,很多美国等西方大型银行由于业绩亏损严重,也面临着分拆或者被收购的命运;与此同时,中资银行的表现可谓“寒冬独舞”。

在金融危机肆掠金融市场的时候,人们不禁问道“既然巴塞尔资本协议如此先进,为何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西方十国集团的银行业如此不堪一击,在金融危机面前如此脆弱;而中国作为巴塞尔协议参与实施国,却抵御了金融危机(至少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银行排名中独占鳌头”。也就是说,制定规则的人都失败了,难道跟随实施规则的人还要继续跟进吗?难道是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问题,还是另有原因?显然,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倡导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西方银行业分析

过去10多年来,1988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也称为旧资本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2004年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对旧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现在惯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决定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虽然西方十国集团并没有完全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但其中许多的跨国银行自身在实施其中的一些准则或技术,采用内部模型来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如计算信用风险模型“信贷算法”(CreditMetrics)、KMV、CreditRisk、CreditPortfolioView、测定和管理市场风险的新工具——风险价值方法(VaR)、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目前已经成为大多数投资银行、商业银行、投资机构以及政府监管当局所采用的主流风险管理方法。

虽然西方十国集团的银行业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开发相关风险计量模型、方法,但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却遭受重创。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从适用范围看,巴塞尔资本协议仅限于商业银行。从机构来看,很多遭受重创的机构都不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约束对象。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指传统意义的商业银行,而对于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适用。但此次危机首先出现问题的机构恰恰是投资银行和住房按揭贷款公司,如贝尔斯登、雷曼、美林、新世纪等,这些机构都不受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制约。

第二,截至危机爆发,美国还没有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在危机爆发的起源地美国,一直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持有消极态度,美国计划于2009年实施新资本协议,并且只有20家左右的大型银行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而且美国监管当局对于如何具体实施一直争执颇大,银行也有比较大的抵触情绪。恰恰是在这个实施新资本协议不积极、金融市场又极度活跃、衍生产品日新月异的国家,爆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可以说,直到危机爆发,美国的银行业还没有一家真正的新资本协议银行。

第三,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有重要影响的评级机构缺乏监管。在金融危机中经常被忽视的角色是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风险管理中扮演了重要而又特殊的角色。评级机构的评级影响银行持有资产的风险权重等,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是一个空白。一些评级机构的不负责,更是助推了金融危机的形成,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同样具有顺周期特征。如对雷曼的固定收益衍生品通过母公司的信用支持获得了AAA信用评级,AAA评级降低了繁荣时期购买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而在金融危机爆发时,评级机构对这些金融产的降级,导致了购买者的资本要求严重上升,并触发了客户和交易对手的回购要求,最终这些公司都遭遇了评级机构的降级,引发了流动性危机。

第四,虽然美国等国家银行业没有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但却实际采用了其中的一些方法。但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由于历史数据较短,风险的估算常常发生偏差——这种偏差不是一两家金融机构的偏差,而很可能是系统性的偏差,比如次贷危机,AAA的次贷最终被证明是整个金融系统在房地产牛市行情中的整体估价错误。其结果是,当危机真实发生时,实际的流动性需求可能远远超过公司的估算:抵押品价值的贬损程度可能超过预期,从而要求更多的保证金支持——没有一个机构会为AAA级的债券拨备出30%的贬值空间(真实的拨备额不到2%),为AA级债券拨备出60%的下跌空间。实际上,当危机到来时,所有次级贷款的价值都发生了大幅贬损,AAA级债券目前已累计下跌30%以上,AA级下跌60%,A级跌幅超过70%,直追BBB及BBB-80%左右的累计跌幅。尽管各大金融集团都以AAA及AA级次贷为主,但各大金融集团在次贷中的投资损失率都达到20%以上。

风险资本计量有效运用的前提是对风险的准确鉴别和计量。但实践证明,风险远比人们想象的更难评估和量化。特别是在金融创新产品增加的情况下,监管规定和银行业实践经常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

第五,未考虑全部风险,主要是遗漏了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危机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对风险防范的注意力集中在个别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资本充足率上。但次贷危机主要并非从个别风险也并非从资本充足方面,而是从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这两个被忽视的软肋攻破了金融体系。

第六,银行人为资本套利,规避资本要求。与巴塞尔协议实施过程相伴随的是银行业针对监管要求不断创造规避对策作监管资本套利的过程。其主旋律则是根据资本协议对风险的分类,相应创造符合协议中低风险条件的产品,或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通过降低风险资产总量,以降低资本和总资产比,提升杠杆力,达到扩张资产规模和提升ROE的目的。这实际上正是证券化产品高速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之一。例如,根据巴塞尔协议,住房贷款风险权数为50%,而AAA级房贷证券风险权数更低,若采用CDS,则可进一步降低风险权数,相应地将资本和总资产比降至最低。

危机的实践证明,巴塞尔协议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标准是银行资本充足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还需要有其他条件补充。

三、作为参与巴塞尔协议的中国银行业分析

中国的银行能够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这与朱镕基的高瞻远瞩、大刀阔斧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即通过对国有银行注入资本,并上市融资。此后,国有几大银行得以轻装上阵,并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当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时,不再仅是国家注资,而是通过市场行为融资达到监管要求。综合分析,我国银行业能避过金融危机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目前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实际上混业模式并不能拯救金融机构,多元化也不能分散风险,反而会导致风险的复杂化和资本监管的漏洞,这在雷曼和AIG的案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金融危机中,风险的串联大于风险的对冲,用复杂的混业模式来平抑风险,不如用业务结构的简单化来清晰风险的分担,也只有这样,评级机构和监管机构才能更加准确地评价单一金融业务的风险。

第二,中国在2003年启动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有效提升了银行机构的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也被认为是中国银行机构能够有效抵御金融危机侵袭的重要原因。股改以来,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基本保持着“双下降”的态势,截至2008年12月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 5,600多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为2.45%。而股改启动前的2002年,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高达4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高达23.6%。

第三,中国银行业国际化水平低,没有深度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中国的金融机构在次债方面也有一些投资,这些投资也有损失,但是总的来讲,数量和比例都不大,能够消化。曾持有美国房地产次级贷款资产以及雷曼兄弟公司债券等危险资产的中国银行机构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由于危险资产在上述银行总资产当中所占比例都在万分之一左右,因此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并不大。

第四,中国金融市场上衍生产品,如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外汇掉期、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都是比较简单的基础性风险控制工具,不具备高杠杆性。如引发这次金融危机的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在中国较少,其他如信用衍生产品就更少了。

第五,我国银监会已经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指引,对银行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监管当局可以直接下达信贷规模、增速等指标,直接控制了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些措施,有时可能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更有效。

四、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虽然在金融危机中没有国家真正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接受考验,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巴塞尔资本委员会再次全球征求意见,着手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修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银行的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计算资本金。这样的机制激励了银行,在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上持有大量的头寸,比如债券、外汇,2000年以后也渐渐增持了结构性产品,但是这种账务处理方法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出问题了。一些大银行看到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有不一致的资本准备金要求,便觉得有机可乘,想方设法把资产从计算信用风险的银行账户转移到计算市场风险的交易账户上去。这样,就可以用《市场风险补充案》所允许的内部风险模型来计算资本金需要量。

第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流动性也缺少关注。对于过分依赖于短期融资商业模型所产生的风险没有充分充实。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要求银行以资本充足率、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但这些方式并没有充分强调银行自身对于风险的控制。因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只强调了资本,没有强调流动性。这个模型导致银行市场上长期缺乏对于资产流动性的风险意识,而导致银行破产的最终因素都是流动性危机。

第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系统性风险缺乏考虑。虽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必须做压力测试,但却没有要求银行相应补充资本或计提损失准备。因此,在遭遇到金融危机这样的系统性风险时,许多银行遭受极大损失后,由于整个市场融资渠道失效,因不能有效补充资本金而倒闭或破产。

五、对我国银行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考

根据研究,对交易额巨大的银行来说,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模型法比标准法要节约资本20%~50%。相对来说,西方银行历史悠久,数据完整,可能采用内部模型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欧美的金融机构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十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内部评级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更是比较落后,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巴塞尔资本协议西方已占优势,我国可以不参加吗?实际上是行不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个“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作为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也就是强势者,这些国家制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他们可以更好地实施,并强势在全世界推行,有利于增加他们的竞争力。作为弱势者,接受强势者制定的规则,意味着西方银行已先天占优,我国银行业是一个被动地接受者;不接受,意味着你不能参与这些国家的业务,这对我国的国际业务是一个极大的打击。但这个世界是强者制定规则的,你没有办法。就好比两人比赛,对手已经提前做好的准备,再宣布规则,你当然会吃亏。所以,这并不是一个接不接受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的问题。因此,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既是对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巨大挑战,又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银行业必须更加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效率,完善信息基础架构,积极着手开发适合于银行内部的风险评级系统,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策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规范信息披露,加强市场约束,才是中国银行业面对国际竞争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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