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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不豫道揆”思想辨析

2011-08-15胡金旺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道义新法王安石

胡金旺

(宜宾学院 政府管理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文学研究·

王安石“不豫道揆”思想辨析

胡金旺

(宜宾学院 政府管理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王安石认为大宰与小宰的职责要求不同,以道揆事是大宰的职责,而小宰的职责就是按照事情的规则来办事,与大宰首先和主要“以道揆事”的要求不同。因此,就说小宰“不豫道揆”,这种思想显然是为新法的推行做张本与辩护的。

王安石;不豫道揆;大宰;小宰

一、“不豫”的含义

王安石在《周礼·小宰》一节“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用”的训释中说道:“至其言九贡、九赋、九式,小宰司会所序先后,皆与大宰不同,则大宰以道佐王揆事,使邦国服,然后致其贡物,故序九贡在九式之后;小宰、司会则以贡赋之法,受其入以式法出之而已,所以致其贡之序,则非所豫也,故以九贡为先,九赋次之,九式为后。”[1]51-52在另一处,王安石也写道:“小宰掌戒而不掌誓,掌具而不掌修。盖誓听于一,而修则有所加损;戒与众共,而具则具之而已。又言以法,则亦不豫道揆故也。”[1]63王安石所说的“道揆”来自《孟子·离娄上》:“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朱熹解释道:“道,义理也;揆,度也。法,制度也。道揆,谓以义理度量事物而制其宜。”[2]276那么,在这些地方,王安石所使用的“不豫”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查阅字典可知两个义项较为适合此“不豫”的含义。“不事先预备”。《礼记·中庸》:“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不参与。”三国魏曹冏 《六代论》:‘衣食租税,不豫政事。”[3]469从二项的比较来看,可以看出“不豫”是“不参与”的意思。

就是说王安石认为“法”不参与“道揆”,即法不用道来衡量之意。对于一向以道揆自居和有着“道之全”[4]80思想的王安石来说,这个观点真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但是这又是千真万确的事实,而且王安石在不只一处地方说过这样的话,并且王安石所说的“不豫”也确确实实是“不参与”的意思。在谈到宫正与王宫之正同后室之纠禁的关系时,王安石写道:“小宰掌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而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则王宫之政与后室之纠禁,皆非宫正所豫也。”[1]77在这里,“不豫”也是“不参与”的意思。

王安石在解释“内史”一节的时候,更是直截了当地使用了“不与”这个词。他写道:“夫上下之分,有道揆,有法守;大宰有八柄诏王驭群臣者,明道揆于上,而所掌者,非特法守而已。内史掌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者,谨守法,而下而道揆有不与也。”[1]381从“又言以法,则亦不豫道揆故也”与“而下而道揆有不与也”的比较来看,“不豫”即“不与”。在对这节紧接着的解释中,王安石说道:“至于内史,则庆赏、刑威杂而不知其孰先,主于守法,而不预其道揆之意也。”[1]382在这里,“不预”也就是“不与”的意思。

由此可见,王安石在同一的意思上使用与、豫、预这三个词。所以他说出的法不用道来衡量的话是至为不疑的了。那么,王安石所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呢?他难道是要全盘推翻早年所表达的“道之全”的思想吗?难道他要与儒家传统思想背道而驰吗?下面就对王安石这个“不豫道揆”的思想进行具体的探析。

二、王安石“不豫道揆”的真实内涵及其用意

王安石在前所引文中说到大宰与小宰的职责要求不一样,大宰“以道佐王揆事”,所以“使邦国服,然后致其贡物,故序九贡在九式之后”,而小宰“致其贡之序,则非所豫也”,因此小宰不“以道揆事”。也就是说大宰与小宰的职责要求不同,以道揆事是大宰的职责。但是对于小宰而言,他的职责就是照章办事,这显然不同于大宰首先和主要“以道揆事”的要求,因此就说小宰“不豫道揆”。但是,如果说按照一定的规律来办事也是以道揆事,那么小宰何尝不也是“以道揆事”?所以,很显然,王安石所指的“道”是大宰从道德精神方面而言的,体现仁政的思想精神;而小宰是执行具体事务之官员,因此,行事以事物的具体规律为主和优先考虑对象。所以,王安石说:“下有事则治乎上,上有事则令乎下。大宰尊于宾客,故大宰以礼待宾客之治;宾客尊于群吏,故小宰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1]68明确阐述了大宰与小宰的地位不同,职责要求也就不同。大宰虽然尊于宾客,但是还须以礼待宾客,因为道揆故;而小宰是按照事物的规律行事。各有职守,不容混同。

各行其是在王安石政治思想的建构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政治秩序的稳定与分明。所以,王安石在另一处训释中说道:“大司徒令于教官,则所谓修乃事者,自其教官之职事也;小宰以宫刑宪禁令,考乃法,则所以避禁也;令待乃事,则其事有待乎王宫之政令焉故也。共所以事上,正所以临下;在宫则戒以不共,在府则戒以不正,亦各其所也。”[1]66王安石在这里主要是从“各其所”的角度来说的,即法不是专门讲道的,而是讲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因此,就不以讲道为主或为先。从另一则释文中,我们更清楚地看出王安石各负其责的思想,他说:“旗物,以作战也,故于教治兵、辨旗物之用:日月为常,天道之运也,王之涖兵,以道而已,故王载大常;交龙为旂,君德之用也,诸侯之涖兵,以德而已,故诸侯载旂;军吏,孤卿之为将者也,以猛毅致其义,故军吏载旗;师都,孤卿之位众者也,以众属军吏,故载旝,取其亶以事上而已。”[1]405说明各负其责的道理,王者是以道而“载大常”;相应地,诸侯以德而“载旂”;军吏是以猛义致其义,而不会顾及到道。这个观点使我们能更好地明白大宰有其道,而小宰不与的道理。就是说各个官职的侧重点不一样,不是小宰真正的完全不去顾及道。

在此,王安石说到大宰“以道揆事”,而小宰不与。其依据就是大宰首先是要使得邦国服从,而从财物上是不足以使得邦国信服的,只有道义才能使他们信服。所以大宰之职责是先使邦国服,然后才致其贡物。这还是受到了儒家的义利之辨的影响,以为先言利就是不考虑义的,像小宰那样。因为小宰“致其贡之序,则非所豫也”,也就是不“以道揆事”了。有人以为王安石是主张义利统一观,但是,我们看到他在此却恰恰表现了义利相背的看法,而这正是儒家的传统观点,正所谓相反可以相成。从王安石小宰之职讲利就不是以道揆事的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在深受传统儒家思想所谓“君子谕于义,小人谕于利”义利观的影响下,对讲利有着深刻的忌讳。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王安石思想的复杂性。

看了王安石的观点,一般人都会不禁问道:难道只有大宰才能以道揆事吗?按照儒家的思想,万事均应该以道揆事,法也应该以道揆事,否则,就是法家的严刑峻法。其实这里所谓的道也不是纯粹抽象物,而是具体的具有道德内涵的礼俗规则,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则,就是违背了道;相反,就是遵循了道。有些事情不与道相关联,因此,说它“不豫道揆”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按照儒家的思想,大道精神无处不在,万事万物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之联系在一起,所以对万事万物都必须做到“以道揆事”。上述两种看法各自反映了一定的道理。从王安石“以道揆事”是先道义而后利来看,他强调了小宰依法办事的职责。可见,王安石是从强调各自的职责重点来谈论“以道揆事”的,与他在其他地方和一般儒家纯粹以道来观照万事万物还是有区别的。这充分体现了王安石的为学风格,为了强调一个问题,常常变通儒家的传统观点,以便突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也体现了作为一个政治家的王安石的思想特性,即既考虑了儒家的传统观点,又要处处贴近现实。在前所引文中,王安石明确提到法也是不“以道揆事”的,因为法是首先要按照法律的条文来行事,所以不是优先考虑道义的。这个思想与王安石所主张的“道之全”思想表面上有出入,但是道全之道是既有道德之意,也有规律之意,也有体用之全的意思,包含着多方面的含义;而“以道揆事”中的道只是道德之意。所以,如果要做这样的解释,王安石的“不豫道揆”也并非说不过去,但是作为一个论断提出来,总觉得还是有些不恰当。

王安石法“不豫道揆”的思想虽然是从强调各负其责的角度来说的,但是,却像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受到了儒家知识分子的质疑和批判。如魏了翁说:“荆公常以道揆自居,而元不晓道与法不可离。如舜为法于天下,可传于后世,以其有道也;法不本于道,何足以为法?道而不施于法,亦不见其为道。荆公以法不豫道揆,故其新法皆商鞅之法,而非帝王之道。所见一偏,为害不小。因说永嘉二陈做唐制度纪纲论云:‘得古人为天下法,不若得之于其法之外。’彼谓仁义道德为法之外事,皆因荆公叛道、法为二,后学从而为此说。曾于南省试院为诸公发明之,众莫不伏。如周礼一部三百六十官,甸稍县都乡遂沟洫比闾族党,教忠教孝,道正寓于法中。后世以刑法为法,故流为申商。”[5]卷一〇四

魏了翁的批判当然不无道理,但也不是无懈可击,其中多有学派斗争的因素在内。如他说“元不晓道与法不可离”,但从道是道德精神的含义而言,道与法既相联,又相异。说相异,是因为道是道德原则,法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说相联,是因为法律有时要考虑到道德方面的因素,以道德精神作为指导。但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与道德因素有关,如偷盗杀人是一定要判刑的,这是由法律条文决定的,而不是由道义来决定其量刑的。所以,一般的情况,法官只要依法办事就行了,而不会首先考虑道德方面的因素,如此人年迈体弱就要施予同情等。所以,道与法还是有明显的区分。魏了翁说“法不本于道,何足以为法”,从法来自大宰等所制而言,王安石以为大宰要“以道揆事”,所以他恰恰是主张法本于道的。王安石说:“先王本道以达为艺,缘道而制为仪”“道与之才,先王达之以为艺;道之与貌,先王制之以为仪。”[1]202由此可见,他是以道来指导艺和仪的。艺,要有道作为指导,才与之相配合,才能成就为艺;仪,首先要符合道的精神,但是外部的貌也是必要的条件,才能称之为仪。艺与仪是这样,法也是如此,是本于道的。但是官吏在执法的时候却是依法办事,因此,这时是以法律条文为主和优先考虑对象的,而不是道义,像大宰所考虑的那样。

三、王安石“不豫道揆”思想的缺陷

正像上文魏了翁所批判的那样,王安石明确地提出“不豫道揆”的思想当然有违儒家的精神,尽管他是站在道与法等相异的角度来立论从而强调了各自的职分有其存在的道理,但是这个提法明显地同道与法有相关联的一面相背,因而必然引起论者抨击。但是王安石却将这个思想贯彻进整个《周礼》的训释之中,在对内史的训释中,王安石说:“大宰言诏王驭群臣,则疾徐进止制于上,而大宰有同于君道故也。内史言诏王治,而不言群臣,则以内史者,有司之事,而治则在王;于驭群臣,非所宜矣。”[1]381~382王安石在此,明确地对大宰与内史从“道揆”的角度作了区分,因为大宰诏王驭群臣,所以要守法又要道揆;而内史以诏王治者,谨守法,所以道揆有不与;谨守法度其实与道揆没有什么矛盾。王安石这样说无非是要强调各自的侧重点不同罢了,但是很显然强调过甚,是很容易造成误解的。以为谨守法度可以将道义置之度外,这样的确容易引起严刑峻法,难怪魏了翁要批评王安石新法以此为指导就是申商之法了。

紧接着,王安石对这种区分大宰和内史各负其责的划分作了更进一步的申论。他说:“大宰八柄之序,先庆赏而后刑威。于庆赏,则先重而后轻;于刑威,则先轻而后重;劝赏畏刑之意。至于内史,则庆赏、刑威杂而不知其孰先,主于守法,而不预其道揆之意也。”[1]382可见,王氏对这种预不预道揆还是有分别的。就是先庆赏而后刑威,这种作法就像先礼后兵一样,这是大宰之职;但是内史是面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因而出现了与对大宰和内史的职责不同的要求,这与前面大宰与小宰的划分法如出一辙,此其一。第二,王安石对内史职责的规定也暴露了他重视法律条文的作用而忽视了人的主观因素,这是王安石一味依赖国家机器推行新法而忽视了团结广大的士大夫阶层,从而引起新法失败的根本原因。另外,王安石所主张的“以道揆事”的道也是他所主张的道。很显然,他没有很好地注意到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从而失去了士大夫之拥护和支持,他主持的熙宁变法的失败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四、余论

王安石小宰之职“不豫道揆”的思想无非是要为新法坚定不移的推行作出理论上的证明,也就是说只要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道义,那么这部法律就可以在现实生活中理直气壮地得以坚定不移的推行,而不管它遇到任何的阻碍与道义上的问题。即使产生了一些问题,也是为了实现更大的道义所付出的必要代价。王安石的这个思想以为只要理论正确就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得以畅通无阻的实行,而不管其现实条件和人们的接受程度,很显然有教条主义之嫌。王安石所主持的新法的失败与他的这个错误有很大的关系。也就是说他的失败主要的思想根源就是理论与现实脱节,理论不适用于现实,而没有适时的修正理论和政策措施,因而失败在所难免。

王安石在其哲学思想中提出了“道之全”的思想,但这里又主张“不豫道揆”,从这种不一致中,我们看到了王安石这种“不豫道揆”的思想充满了政治方面的色彩,很显然是它为新法的推行做张本与辩护的。

[1]程元敏.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三)——周礼[M].台北:国立编译馆,1987.

[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罗竹风.汉语大词典[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

[4]王安石 .王文公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5]魏了翁.鹤山全集[M].四部丛刊本.

On Wang Anshi’s“Measuring Things with no Moral”

HU Jin-wang

Wang Anshi considered that Dazai and Xiaozai’s duties were different.To measure things by moral was Dazai’s duty.Xiaozai’s duty was engaged in things according to the rules without being involved in moral,which was different from Dazai’s“measuring things with no moral”.Obviously,Wang Anshi’s,thought about Xiaozai’s duty was paving the way and defending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aw.

Wang Anshi;measuring things with no moral;Dazai;Xiaozai

B244.5

A

1671-8275(2011)04-0058-03

2011-05-21

胡金旺(1972-),男,安徽安庆人,宜宾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宋明理学。

责任编辑:张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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