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质量控制研究
2011-08-15张希胜
张希胜
(同济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上海 200092)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简要回顾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的重点支持,办得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这是我国在法律法规性文件中首次引入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概念。同年,教育部委托电子部、建设部、北京市、上海市等几个部委和有关省市在80多所高等工业学校进行了以专业和课程评估为重点的高等工程教育评估试点工作,中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实践就此展开。
1990年10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共8章28条,对高等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基本任务、评估基本标准、评估形式、评估主体、评估类型、评估机构、评估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行政法规性文件。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高教系统应“建立由教育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咨询、审议、评估等机构”,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等。从1994年开始,针对不同类型的高校,以衡量整体办学水平为重点,我国相继开展了合格评估、优秀评估、随机性水平评估。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1998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1]47-49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突出了教育评估地位,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2001年8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本科教育质量评估和宏观监测的机制”,要“引导和规范社会评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活动”。2002年起,以考察“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为重要内容,我国开始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2004年,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专项检查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全面展开。2004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教育部发布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提出,要“健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和咨询机构,实行以 5年为一周期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2005年1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教育部实施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制度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公布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学科专业等专项教学评估工作,逐步建立政府、高校和社会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教学评估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增设专业、确定招生计划、进行资源分配等有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应该说,20年来,尤其是近10年,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发展非常快。除了政府组织的评估,社会中介机构和组织也进行了以排名为导向的综合性评估和单项评估。尽管社会各界对大学排名的争议很多,但无疑,社会对高校评估的关注度日渐升温,而大学对教育评估结果的态度也颇为认真。当前,高等教育战线开展的最具影响力的评估就是政府组织实施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根据教育部的文件精神,从 2003年到2007年,全国共有592所高校要参加评估。截止2005年底,已经评了171所。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质量存在问题分析
(一)评估主体存在的问题
1. 组织机构单一
政府是评估的唯一组织机构。从所制定的法律制度来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政府是唯一组织机构,具有领导作用。从确定评估小组组成人员、审核评估方案、组织评估、批准评估结论,到接受处理高校对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申诉等等,都直接体现出政府的意志。政府在现行的评估体制中是评估的唯一组织机构,其他机构无法参与进来,评估的目标难以实现。“评估均围绕政府评估而展开。在评估中表现出较强的政府行为及评估主体的单一化,致使学术机构、社会团体、用人部门很少与高校直接打交道,他们之间的联系仍需依靠政府这根纽带,结果使评估仅仅成为政府部门与高校的事,社会不予关注也无从给予关注。”[2]31-33
2. 使用标准同一
高校评估使用同一把“尺子”。北京某高校的一位副教授坦言:目前,全国所有本科院校都按照同一个指标体系同时进行评估,那么,重点高校与一般地方院校评估的区分度,就很难体现出来。事实上,不同层次的本科院校同场竞技,其评估效果自然值得商榷。教育部对高校进行的评估实际上使用的是同一把“尺子”,简单用同一套指标体系来衡量和评价所有的高校,最终可能导致“干校一面”的难堪结局。这样的评估也是与提倡高校要办出自己特色的要求相悖的,同时影响了评估起点的公平性。
3. 专家人员统一
我国评估机构专家队伍人员统一。作为专业评估机构,必须拥有一支具有丰富评估理论知识、高深专业素养和严谨工作作风、并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有足够认识的专家队伍,来保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信性。而我们的评估专家并非经过严格的专业认证,而是政府指定的一些学校的教务处处长或其他官员在一定时间进行培训,培训后统一成了专家。不但人员素质值得质疑,人员结构也十分缺乏代表性。并且在评价前就决定了哪些人到哪些学校去评估,每次评估都是统一的那些固定专家,这就给一些人留有走关系、钻空子的机会。
(二)评估客体存在的问题
1. 重形式,轻实质
在评估中,一些学校为了评个好等级,就弄虚作假,流于形式。有人是这么看的:假人数,为使教职工人数和比例达标,有些学校把已经离开、工作关系也已调走的教师仍然计算在内,甚至仅达成引进意向的也见诸教师名单;假论文,为找到既符合学生实际又有质量的论文,他们就直接从网上下载,稍加改动即成;假试卷,按评估标准,至少要有近 3年来各科的考试试卷,有些教师为防止被抽查到不合格的试卷,将涂改过的试卷重新打印成空白试卷,叫学生再抄一遍;假记录,如学生参与教师科研的情况、教师培养方案、考试大纲、实习大纲、就业情况调查等以往的记录,往往是后来补上的。像这样的弄虚作假,注重形式上的“优秀”,实质上是“豆腐渣工程”,严重背离评估初衷。
2. 重结果,轻发展
由于评定的结果传递给公众,将影响公众的行为选择和利益追求;另外,最主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给学校下的硬性规定,必须在评估中获得“优秀”,否则官降一级;再者,就是盲目攀比,看到一些兄弟院校获得了“优秀”,自己也必须获得“优秀”,否则脸面无光。正因为此,学校领导为了政绩,为了“帽子”,为了眼前利益,就只看重结果,一心只想在评价中获优。“实际上,在评估中,许多被评高校并未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以及如何缩短本校培养目标与国家规定教育目标和标准之间的差距上,而是常常片面追求评估结果。”[3]66-68因此,制定政策的领导者们就只围绕评价结果为“优秀”这个短期利益而动,所制定的政策也没有延续性,根本无视学校的长远发展。
(三)评估本身带来的问题
1. 评估使得一部分高校债台高筑
为了评估获得满意效果,达到规定的硬性指标,相当多的高校在评估中一年就用了学校几十年的开支费用。“现有的贷款规模已经相当于高校收入的51.1%。”而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与预测》一书中称,2005年我国公办高校的银行贷款总额已达1500亿至2000亿元。
2. 评估使得部分教师、学生身心疲惫
“人人都是评估的对象,事事皆是评估的内容。”这无形中就变成了压在教师、学生身上的重担。有的教学科研人员指出,“评估加大了教师的负担,增加了教师不必要的工作量”,“教师疲于填表、补文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等等。而且,“弥补教学文档的缺失”也是人们诟病教学评估“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的主要依据。[4]86-90评估要是检查目前的工作还好,可是要看前三年的工作情况,以前做过的工作又必须翻出来检查与评估,还要填写无数的表格等等。于是,就留给了以前没做好的教师补过来的机会,差的可以改好,没做好的可以将记录编造好。这样一来,前三年的工作有可能在一年或几个月做好,使得教师、学生身心疲惫。
3. 评估使得部分高校风气欠端正
为了获得较好的评估结果,有人动用了非正常手段,于是造成高校评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腐败现象。“等专家组进校后,常见的做法是用超级别的标准来款待专家组,住高档宾馆,省市领导作陪,送礼水平不断升值,花样不断翻新,安排旅游观光,其目的可想而知。随着每年被评学校数量的增加,这一现象愈演愈烈,迎送规格和食宿标准越来越高,这种日益高涨的攀比心理对评估的声誉是一种玷污”。[5]4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评估的结果不公正,使反对评估的人越来越多,评估的工作也越来越难开展。
(四)高等教育评估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1985年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试点工作起,2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形式、指标体系、标准、方案、程序、结果等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作为高等教育评估的基础和主体,高校的自评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充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不时有高校领导抱怨,现在学校的评估越来越多,冲击了高校办学自主权;虽然有10余个省市成立了专业性的评估中介机构,但其工作仍未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和尊重等。所有这一切,固然与我国高等教育开展评估的时间不长、经验欠缺有关,但立法滞后、有关评估的法律法规不完备是根本原因。
1.《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已不合时宜
国家教委虽然在1990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但它毕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中关于评估主体、评估机构、评估形式等有关规定,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需要,并且与《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确定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基本精神及《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的“进一步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的设想等格格不入。
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法制化发展进程还可以看出,虽然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性地位得到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认可和强化,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教育评估的主体偏重于政府,而对社会中介组织、高校自身等评估主体则重视不够。《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以部门(原国家教委)规章的形式出台,其调控范围和适用面相对狭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发展需要。
另外,《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将高校评估分为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三种形式,但现在这几种评估已经合并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而除了政府统一组织的综合性评估外,不同评估主体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单项评估,如基地评估、课程评估、专业评估、学科点评估等也在蓬勃发展之中。《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称“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而目前承担此项工作的则是“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2.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仍然未实现法制化
作为教育部狠抓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日益受到被评高校的高度重视。各高校在迎评工作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而国家在制定评估指标、培训评估专家、对高校进行实地评估等方面也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从教育部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如《2003年——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领导人(如周济部长在全国第二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发言)讲话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政府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信心和决心非常坚定。但是,这项备受高教界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本科教学评估工作,仍然存在教育评估法规缺失的问题。比如,关于教学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等高校极为关切的基本问题,一般通过教育部有关司局的文件、重要政府官员及评估专家的讲话、举办评估培训研讨班等形式传达,且变化较多,并不时出现解释不统一甚至相冲突的情况。五年一轮的教育评估制度实际上也未进入立法程序,因此谈不上真正建立起来。教育部虽然一再声明,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评估工作,但未见明文规定,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实际上,每所高校在接受专家组评估期间,仍然要支付一笔不小的接待费用。学校评估,究竟应该不应该收费以及如何收费,从现有的位阶稍高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都找不出相应的依据。
目前,高校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基本公开,但评估过程、评估程序、评估反馈意见还有待进一步公开化。自评报告上网、教学基本数据状态的定期发布等应尽快实施。另外,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职责、工作纪律以及被评高校的权利与义务、评估结果的处理与应用、社会参与评估工作的监督等都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三、评估标准的质量控制可行性分析
(一)评估的质量控制政策基础
建章立制,依法评估,是全面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保障。为了使高等教育评估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我国自1985年以来,结合评估实际情况,制订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见本文第一部分),初步形成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使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初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高等教育评估质量的改进和提高过程需要法规、制度的引领、指导和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评估对象也随之扩大,评估工作随之更加正规化,评估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法制化。
(二)评估的质量控制组织基础
1. 成立专门评估机构
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成立了专门的评估机构,即评估管理机构、评估研究机构和评估实施机构,为评估质量的保障奠定了基础。
在评估管理机构方面。为了做好评估管理工作,促进评估质量的提高,高等教育司设立了评估处,作为全国本科教育评估的领导和监督机构。另外,在各高校还有专门负责内部质量评估的部门,初步形成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专门评估组织机构。学校的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的评建工作也进行指导和支持。
在评估研究机构方面。1994年1月,成立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评估研究会”,虽未曾组织过实际评估工作,但其开展的高等教育评估学术研究活动,为高教评估研究的深入开展,高教评估的质量提高,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原国家教委还组织了各种高等教育评估培训班,并组团赴国外考察,培训了一批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骨干,为提高高等教育评估的质量做了组织上的准备。另外,还大力开展了关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教评估制度的宣传工作,统一对评估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提高评估质量做了思想上的准备。
在评估实施机构方面。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建立一个面向高等教育的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已经成为当前教育管理改革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评估质量的全面提高,转变政府职能,2004年8月27 日,教育部颁发了教人(2004)7号文《教育部关于设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通知》,宣告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这充分体现了教育部领导对评估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质量的保障工作提供了法理依据。
2. 大力建设评估专家队伍
评估专家是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故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评估专家队伍是保障和提高评估质量的关键,而关键的关键是专家的素质和构成。因此,我国特别注重评估专家库的建设。评估专家的条件是:在高等教育界享有一定声誉,对高等教育和教学评估工作有经验、有见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健康状况能适应工作需要;与被考察学校没有重要关系(如:不在同一地区、不是该校毕业生、不曾是该校教师、与该校主要负责人无直系亲属关系等)。
实施评估时的专家组是教育部派出的临时工作组织,为保证评估质量,其成员由教育部聘任,由教育专家、学科专家和评估专家11-13人组成,组长由教育部任命。专家进入评估专家组前,须接受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
为保证评估质量,维护专家组声誉,教育部还专门制定了专家应遵守的守则:[6]435-462
(1)专家组成员为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既要对国家负责,又要对被评学校负责。自始至终要维护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排除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坚持讲客观证据,不凭感觉、感情、印象用事。注重了解实际情况,不能停留在学校提供的文件和口头讲话上面。
(2)专家组成员在工作中既要严格坚持标准,又要持虚心态度。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不介入学校内部事务。在与被评院校交换意见时,应持坦诚、中肯的态度,尽可能具体地提出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与学校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评估任务。
(4)每位专家都要坚持廉洁自律,专家之间要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不搞特殊化。
(5)专家组内部讨论的意见及评分和等级等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评学校及个人泄露。
(6)自觉接受教育部以及评估学校的监督,努力改进评估工作。
教育部还在1998年、2003年分别成立了第1、2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评估专家队伍,保障了高等教育评估质量。尽管我国评估工作与国外相比,历史较短,但由于注重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视评估专家队伍的建设,我国的评估工作逐渐规范化,质量不断提高。
(三)评估的质量控制技术基础
对教育评估的信息收集、处理及结果的解释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专家现场评估考察所采用的参观、听课、座谈、走访及查阅资料等方法,加强了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
对评估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诸如指标体系的建立、权重的确定以及评估活动的组织、过程的管理等加强了研究。为了能有一个科学的评估方案,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人员历经多年,通过实测、试点,广泛地听取了各类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评估理论界及有关专家对评估方案的意见,将原来的繁琐评估指标项目反复推敲减至一级指标7项,外加特色项目,二级指标18项(2004年的新方案又增加了1项),优化了评估方案。并在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的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如“各类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专家工作组指南”等大量的宝贵资料,为我国评估质量的提高奠定了科学基础。
注重了其他学科领域方法的借鉴和引进,使高等教育评估方法得到了丰富和充实,例如,借助因素分析方法加强了指标体系设计的有效性,引进模糊数学建立的综合评判等方法,在评估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四、评估的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一)评估标准的设定以及评估专家队伍的构建应考虑到学科的专业性
为了更有效地保证评估的质量、确保评估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除了建立一套统一的共性标准(这套标准适用于任何一所学校的相关方面的评估)外,还应建立一套针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专业的评估标准。不同大类的学科或专业其教学或管理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别,如文科与理科、工科在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方面的要求和考核标准是不一样的,这样,一个仅具有工科背景、长期从事工程类学科教学和管理的评估人员,其对文科类的(如政治、历史、艺术等)专业进行评估时就可能存在一些偏激的做法。也就是说,既要建立一套学科的共性评估标准,也要建立一套学科个性的评估标准,同时还要建立若干只不同学科专业背景评估专家队伍。
(二)加强评估人员的质量控制
评估工作质量控制,归根结底还是人的质量控制。人的素质提高了,人员管好用好了,评估工作质量自然就上去了。为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增强评估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没有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出具评估合格报告。在评估具体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认真撰写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充分利用评估报告中的“事项说明”等项内容,提示被评单位需要抓紧整改和完善的方面,真正做到认真负责,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
2. 提高评估人员业务素质
中国高教评估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相比,诞生的时间短,起步比较晚,且组成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由于评估的学科、专业以及办学的性质背景不同,要求评估的标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这就要求提高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评估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在评估计划阶段,要负责了解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评估计划,并随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在实施评估阶段,要负责现场管理,督导和复核助理人员的工作,负责与评估方有关人员的接触、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在完成阶段,要负责整理复核评估工作底稿和评估证据,负责编写评估报告并复核等。因此,评估人员的素质及能力直接影响到评估工作的质量。针对我国评估人员的现状,应当加强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评估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3. 进一步加强评估职业道德建设
为提高评估质量,应逐步加强评估职业道德规范,促进评估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评估职业道德建设,应采取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应当加大评估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力度,使从事评估工作的每一个人都能认识到职业道德是作为一个评估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营造一种氛围,使社会各界加强对评估人员的监督。应当将评估职业道德列入有关教学计划,编入评估教材,以提高人们的注意力。其次,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措施,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评估人员的处罚力度。应建立一套比较系统、具体的评估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强宣传教育,端正评估态度
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各高校把评估当成形象工程,重视的是定量性目标,如结论是优秀还是良好、学位点和重点学科批了几个等等。为此不惜打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把评估当做讨价还价的本钱,所谓“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往往变成借评估而要求增加投入,其结果是影响了投资的长远性和学校发展规划的有序执行。就当前引起众多纷争的大学排行榜而言,高等学校就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一方面大学不能跟着“排名”转,因为一所大学的社会地位与学术声望,是在历史与现实中形成的,不是排行榜排出来的;另一方面大学也要以排行榜为镜,剖析自身在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上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大学要学会对各种类型的大学排行榜进行价值分析,把握其积极方面,消解其消极方面的影响。只有以正确的评估态度来看待评估,才能踏踏实实地做好教育教学的日常工作。
(四)注重长远发展
要注重长远发展,就必须重视软评估,正确处理硬评估与软评估的关系。同时,更要重视软评估。近年来国际上对软评估也越来越重视。如评估的发展方向之一——发展性评估就是以软评估为主的;而目前评估发展的另外一个方向——准则评估就是一种无指标的软评估。目前,国内对高教评估结果关注较多的是高校自身,高校的关注点也仅仅局限在成绩等级上,而不是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指导高校未来发展的评估报告。学校在竞争中把其作为吸引生源和师资的一件法宝,评估结果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国家政府应依据评估结果进行政策调整,如使评估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与专业增减及招生人数联系,社会在用人与教育投资上也依据评估结果,高校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新的发展规划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解决。
(五)解决评估本身带来的问题
1. 建立评估与拨款相挂钩的机制
国外经验证明,政府拨款与评估结果挂钩是政府宏观管理高等教育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从全局的角度考虑,引导高等教育朝着社会需要的方向发展,在政府的推力、市场的引力和社会的压力下,可以调动高等教育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我国政府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但这种政府拨款与评估结果的相关性不应是完全相关而应是适度的相关。要建立这种相关,首先必须明确如何评出学校的等级。在现实中,国家级的学校到达优秀的标准不能和地方院校一样,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标准区分各级的评估等级。这种相关不是成绩好就给钱,国家对优秀学校的偏重是奖励,对较差院系或专业的偏重是扶持,要区别对待。适度的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加学校的压力,使其有动力努力改革,或者激励其能持续发展,从而改善教学条件和提高教育水平;另一方面又不至于误导被评学校为了获得政府的资金不惜手段,从而抑制评估中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评估目标的顺利实现。
2. 形成优良的教风、学风
在评价中,应突出教师和学生的权重,教风、学风应占一定比例。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大学氛围,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等教风建设。首先,进一步加强以师德建设为核心的教风建设,对教师进行坚持不懈的“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学相长、教书育人”的师德教育。其次,在师德与教风建设方面应采取以鼓励为主,以约束为辅的策略。同时,在学生中也应形成良好的学风,提倡“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的踏实钻研精神。只有养成在平时踏踏实实地工作作风,把日常工作都做得很优秀,才不会造成“临时抱佛脚”的身心疲惫现象。
3. 健全评估立法,加强评估监督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确认各种社会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是使评估主体走向多元,搞好评估的根本保证,是使高等教育评估及结果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如保密回避、禁止项目、违禁处理等,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使高等教育评估有充足的保障和坚实的基础。只有健全各种立法,加强评估监督,才能使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抬不起头,形成良好的评估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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