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
2011-08-15张言秀
□文/张言秀
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财务报告成为某些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手段,企业的财务报告舞弊手段多种多样,如通过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掩盖交易事实,虚增利润。管理层为了本单位和其成员的利益,授权有关经办人员,利用不正当和非法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利益,在财务报告上大做文章,严重妨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效用,同时也为了满足国家、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要求,开展财务报告舞弊的识别研究已经成为当今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财务报告舞弊特征及手段分析
(一)财务报告舞弊的特征。财务报告舞弊是指企业不遵循财务会计报告的标准,有意识地利用各种手段,歪曲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会计报告,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其主要包括: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
1、舞弊的主体是公司管理层。企业的现实状况与企业负责人的预期值休戚相关,在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企业负责人不惜饮鸩止渴,通过财务报告舞弊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我国上市公司一连串的财务报告舞弊案件(如银广夏等事件),也让世人领略到企业负责人在财务报告舞弊上的“雄才大略”。尽管财务报告舞弊可能出现在各个层面,但舞弊的主体是公司的管理层,在管理者的授意下,会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甚至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账。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这就使得政府和企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干预。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时,管理当局为了获取较高的报酬,或者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保住乌纱帽,就会有很强的动机去进行会计舞弊。
2、舞弊的客体是会计数据。舞弊的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公司的会计凭证、应用不恰当的会计方法和恶意变更会计政策等,但最终还是要在对外财务报告的会计数据上做文章。有机可乘是舞弊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舞弊者往往在密谋舞弊之前就仔细盘算过“东窗事发”的可能性,只有当他们认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时,才会实施舞弊。因此,当公司的组织结构、行业特点、内部控制和会计制度中存在可钻的空子时,舞弊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财务报告舞弊的时机主要体现为信息不对称、存在会计缺陷、审计的不足等情况。
3、舞弊不能改变企业的真实盈利状况。财务报告舞弊是虚构或者篡改真实财务数据,不会也不能改变企业的真实盈利状况;相反,舞弊带来的虚假信息反而会干扰和破坏正常的经营决策,恶化企业的盈利情况。
4、疏忽行为同属舞弊行为。勤勉尽责是代理人法律上应该承担的信托责任。因此,导致重大误导性财务报告的管理当局的疏忽行为同样应视为舞弊,在法律上属于虚假陈述的范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手段
1、虚增收入,虚增利润
(1)扩大销售核算范围虚增收入。主要手段包括:销售回购、销售租回等业务确认为收入;将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发出以及收回,通过对开发票方式分别确认为销售以及购买业务;将非营业收入虚构为营业收入。
(2)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有问题的收入。主要包括:在尚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就确认收入;对发出商品以及委托代销等业务提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将向附属机构出售产品确认为收入;在客户对该项销售有终止、取消或递延的选择权时,过早确认收入。
(3)利用财务报表合并技术虚增收入。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会计准则,均以拥有实质控制权作为纳入合并范围的标准。这样,一方面对相关公司是否拥有“实质控制权”必须依赖财会人员的专业判断;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可以通过拉长控制链条、构建复杂的公司体系等手段,进一步“拓宽”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些会计选择的灰色地带,无疑给企业管理层实施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
2、变更会计政策,调节利润。企业常常通过处置转让子公司、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整等手段制造非经营性收益进行利润操纵,企业采用非经营性损益进行利润舞弊的手段主要如下:
(1)债务重组。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者配股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规定,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也就是差额不计入损益。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如想操纵利润,会想方设法予以规避,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司对商业实质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会计弹性,这给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留下了一定空间。
(3)借款费用。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到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也由专门借款扩大到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这样,一些企业便可能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打主意,以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
(4)无形资产。虽然新准则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进行了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明确划分这两个阶段。因此,一些公司就可能通过主观划分这两个阶段,来决定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此外,新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再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这也给一些公司利用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或摊销年限来操纵利润提供了途径。
(5)政府补助。新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已发生”和“将发生”是两个不同的时态,却关系到补偿的确认金额及当期利润实现程度。当前的环境之下,是否如实确认,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诚信程度,但有些企业可能会人为调节政府补助的补偿时点,以期达到操纵当期利润的目的。
(6)固定资产。新准则要求公司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及预计净残值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只要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净残值,并且调整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不用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只要找到证据证明其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业绩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7)资产减值。新准则中明确规定的不允许转回减值的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存货,其他如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资产的减值准备仍可转回。因此,新准则虽然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仍给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而且,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仍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公司可能为避免当年亏损,不按规定提足减值准备,留待以后年度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
(8)公允价值。新准则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引入中国会计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公允价值的应用在很多处理上需要人为判断,加上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难以做到真正的公允,可能一些公司会利用“公允价值”来调节操纵利润。
3、掩盖交易或事实。由于财务报表只能提供货币化的定量财务信息,决策者如果想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仅仅依靠财务报表信息是不够的,往往需要比报表资料更详细、更具体的信息,这些一般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体现。但目前公司出于粉饰报表的目的,在报表附注中通常掩饰交易或事实,常见的作假手段主要包括对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担保事项、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行为等的隐瞒或不及时披露。
4、假借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我国不少公司和关联人扭曲交易条件转移利润,从而滋生非法或不当关联交易来调整其账面利润,粉饰报表。其中,关联方重组更是亏损公司“扭亏”的捷径,其手段多种多样:通过交易安排,设计有法律依据、无经济实质的关联交易,虚构经营业务;上市公司以高价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购销活动,通过价格差实现利润转移;收取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或利用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分摊共同费用或将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等转嫁给母公司;关联交易外部化——控股方通过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从银行贷款,再让控制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贷款,进行关联交易,编造业绩。
5、少计营业收入,偷逃税款。一些利润充盈的绩优公司为达到少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目的,少计收入,藏匿收益。有些在应确认收入的情况下不确认收入,如采用现销方式销售产品,已收到货款并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全部交给对方,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却将货款记入“预收账款”账户,延期反映收入;有些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即以“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与“库存商品”账户对应,不反映销售业务;有些虚构销售退回,以偷梁换柱的假退货方式截留收入、少交税金;有些对视同销售业务不反映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财务报告舞弊的经验识别
(一)分析性复核法。分析性复核方法是对企业重要的财务比率(如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或趋势进行分析,重点对一些变动异常的指标进行相关信息差异分析。常用的方法有简易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和趋势分析等,通过分析性复核,可以发现财务报告中异常的波动、进而识别财务报告的粉饰问题。
(二)关联交易剔除法。关联交易剔除法是指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以判断这一企业的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关联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进行会计报表粉饰。其分析要点有:是否以公允价值进行交换。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分析关联方交易未结算金额分别占关联方交易总额和未结算总金额的比例是否正常。
关联交易剔除法的延伸运用是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与其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就可能意味着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包装注入”上市公司。
(三)异常利润剔除法。异常利润剔除法是指将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剔除,以分析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当企业利用资产重组或股权投资等方式调节利润时,主要在这些科目中反映,对此类情况,应将来源不稳定、不经常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从企业利益总额中剔除,以分析和评价异常利润是否对企业利润增长的贡献过大,客观地判断和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和利润来源的稳定性,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业,关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大小及其变化。此时运用异常利润剔除法识别财务报告粉饰特别有效。
(四)现金流量分析法。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和总体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质量。一般而言,没有相应现金净流量的利润,其质量是不可靠的。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将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表明企业可能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况表。
(五)不良资产剔除法。这里所说的不良资产,除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项目外,还包括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高龄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不良资产剔除法的运用:一是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比较,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既说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有问题,也可能表明企业在过去几年因人为夸大利润而形成“资产泡沫”;二是将当期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和增减幅度与当期的利润总额和利润增加幅度比较,如果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超过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说明企业当期的利润表有“水分”。
三、防范会计舞弊的对策
(一)处罚力度是当前防范与化解会计舞弊风险的关键。针对普遍存在的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加强外部监管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要本着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责任,一旦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的行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对财务部门的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虚假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尽管这些法规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贯彻执行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不足,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今后对于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对有关负责人给以严厉处罚,而且要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防范会计舞弊的源头出现。现在单位治理结构普遍存在内部控制薄弱、缺乏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等缺陷。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权威性较高的内部控制标准,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不清;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领导责任淡化,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纪检监察审计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等。
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如何改变会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积极探索会计委派制或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落实会计人员的监督权,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内部审计与监督,使会计舞弊行为消失在产生的源头。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着两项任务:一是规划、设计内部控制的具体制度、方法和程序,并负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后的不断整合、提升、完善、修正;二是对内控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其有效的评价。在强调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同时,有必要强化内部审计机构建设,赋予它一定的地位,树立其足够的权威,保证它的独立性,并尽一切可能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准和适应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能力,使内部控制真正落实到位。
(三)提高会计从业人员道德水平是防范会计舞弊的根本。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是一个技术性与政策性很强的职业,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及会计核算涉及到许多集团的利益,加上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会计方法本身的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不但需要遵循经济法规等,还要根据自身的价值观作出判断。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行为是由内心信念来支配的,信念的善与恶将导致行为的是与非。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要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要求,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
会计舞弊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在未来较长时期内都会存在。治理舞弊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标本兼治才是出路。依法治理、有效监管、预防、发现、追究(惩处)机制的建设“一个也不能少”;规范公司管理当局、中介机构、政府行为缺一不可。我们应在工作和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症结所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体系,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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