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断裂与湖北地方政府、汉冶萍公司间的官款偿还案*
2011-08-15左世元
左世元
(黄石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湖北黄石435003)
法律断裂与湖北地方政府、汉冶萍公司间的官款偿还案*
左世元
(黄石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湖北黄石435003)
官款偿还案是湖北地方政府与汉冶萍公司利益之争的重要表现。在官款偿还案的较量过程中,由于近代中国急速的政权更迭,矿业条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因而出现法律滞后甚至断裂的严重现象。正因如此,争论双方在该案中各自所持的依据不同,得出的结论也迥然相异,以致引发严重的分歧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断裂是导致官款偿还案无法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
湖北地方政府;汉冶萍公司;官款偿还案;法律断裂
如何处理好与湖北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是汉冶萍公司在发展过程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作为一个地跨多省的商办公司,在近代中国政治极不稳定、战争频仍的大环境下,其首要问题就是要为自身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与所在的地方政府建立和谐的利益关系,并尽可能取得其大力支持,是汉冶萍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从其艰难的发展历程来看,汉冶萍公司与湖北地方政府在利益上存在两大冲突:矿权问题[1]和官款偿还问题。其中官款偿还案处于北洋政权和国民党政权统治时期,纠缠时间长达15年之久,湖北地方当局为索还官款,甚至不惜采取武力手段。官款偿还案从根本上讲是利益之争,而导致这场利益之争的主要原因则是近代中国政权更迭过快,公司法及矿业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制定跟不上政权的变换速度,从而引起法律的滞后甚至断裂,而争论双方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作依据,各执一词,因此引发严重的分歧和矛盾。
一、官款填股
1896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因官款难筹,经费不继,遂奏将汉阳铁厂交由盛宣怀招商承办。对于汉阳铁厂官办时期所花费的共计库平银560余万两的官款,张之洞提出由铁厂分年抽还,不计利息,每出生铁一吨,抽银一两(即铁捐),作为报效之款。此举得到了清政府的首肯,盛宣怀也是认可的。盛宣怀接办后,除拨还织布局股本银27多万两外,未用现款缴纳过铁捐,而是把官方筑江堤的派款,汉阳枪炮厂和钢药厂取用公司钢铁的欠款用来划抵铁捐。据汉冶萍公司自报,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招商承办起,至民国2年(1913年)6月底止,共解缴铁捐总数洋例银112万两,而这时期出铁总数只有80万吨,所缴铁捐总数还多了28万两。1916年,汉冶萍公司向湖北地方政府索取大冶象鼻山铁矿,后者提出以前者偿还官款(包括官本和铁捐两部分)为先决条件,这样双方关于官款偿还的斗争拉开了序幕。
1917年5月28日,公司董事会致函湖北督军兼省长王占元,提出以同意民国二年湖北民政长丁立中所议的“公司在大冶矿山附近设炉,所有官家铁山允许公司开采,但每出砂一吨,抽费二分五厘”为条件,要求租采象鼻山官矿[2]168。鉴于公司未能履行偿还官款的义务,反而提出索要象鼻山官矿,湖北官绅“揆之法理之情,均觉不平”,“咸深愤懑”[2]172,决定成立以省议员李宗唐、张国恩、李法、胡潜为代表的武昌汉冶萍公司鄂产清理处事务所,专事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清偿官款的具体事宜。随后,鄂产清理事务所提出公司填五百数十万股票作为对湖北官款的偿还。对此,公司态度强硬,“勿稍让步”,以张之洞之奏案相对抗。
公司认为,对于所欠湖北五百数十万的官款,张之奏案早有明确规定,即每出铁一吨还银一两,因此,湖北提出股权的问题完全没有根据。至于所提到的地权问题,公司认为奏案中也有明确说明,即公司将官款还清后,仍每出铁一吨提捐银一两,以伸报效,“地税均纳在内,并无另外捐款”。在公司看来,湖北方面若欲推翻奏案,是动摇公司根本,“当为法律所不许可”。公司还警告,如果湖北执意要求填给五百数十万虚股,则会因与日人的债权关系而引起日本的干涉[2]172。公司事实上拒绝了湖北的要求。
湖北方面则认为,公司所欠湖北的官款实际上包含股权、地权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股权。股权分为股本、股息和事权三项。对股本,在公司官督商办时期,就有吨铁两银归还官本的奏案,而公司现为完全的商办公司,因所欠官款不能一时归还,“自应遵照公司章程”,将其全部转为股票,并与老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对股息,“股本既经填票,所有股息应照公司章程办理”;对事权,“事权由股权发生”,湖北方面显然因股权的占有数量而应在公司拥有相应的事权。二是地权。地权分为铁捐和砂捐。对铁捐,根据民国的矿业条例,“使用他人土地,应给予地主及关系人以相当之偿金”,大冶矿山、汉阳铁厂均建在湖北,因此根据奏案,将铁捐和砂捐合并,仍以每出一吨缴银一两,以为酬偿;对砂捐,“砂者铁之母,无砂则无铁,铁既抽捐,公司售砂亦应按照汉厂化铁成分折合,一例缴纳”[2]172-173。从上看出,公司以奏案为依据,而湖北则以民国的矿业条例和公司律中的有关规定为根据。
双方就官款偿还问题举行了四次会谈,并展开了激烈交锋。公司声称以奏案为“切实之保证”,“始终一线到底”。在公司看来,尽管公司的性质及名称一再发生变化,但“奏案之性质不变”。因此对官本的偿还,仍以一两铁捐缴还。若改为填股,“是变更奏案,即变更性质,此法理上之难于承认也”。而且,“填股必先有收款,一收一付,方为正办。今若填股,有付无收,使股票处与银钱处不能针锋相对”,是违法行为。湖北方面认为,公司反复声称遵守奏案,其实早就违反了奏案。“查奏案内所有用人用款均须报鄂督核查,虽由商办,而鄂省实操监督之权,矿砂亦只准自挖自炼,不准售与外人”。而公司不能遵办,故“奏案已失其效力”。而湖北因“地利关系,利害切身”而要求改股,在法律、法理上均是站得住脚的。公司“以接受官交五百六十万之财产为填付股票之根据,一收一付,极为正当”。关于地权,公司认为,地税本身包括在吨铁两银之中;而公司在商办时期添置地产等项,均系由商价购,立契投税,手续甚备,则“所有权完全属于公司”,既“非使用他人土地,亦非他人所能干预”。另外,关于矿捐问题,公司坚持奏案只有铁捐,并无砂捐名目,因为铁为砂所从出,铁既纳捐,再抽砂捐,公司无法承认。而湖北方面则认为,矿捐是因售砂而起,公司“如开大冶之砂,完全在汉厂炼铁”,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事实却是矿砂“外售逐年加多,售去之砂无铁可炼,即无捐可缴”,显然是“售鄂地之所产,鄂人不与其利”,因此要求砂捐“亦非过当”[2]173。
由于依据迥异,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和,故只能交由北洋政府农商部来裁决。在农商部的调解下,公司决定做出让步:愿意将官款中除历年已缴纳铁捐归还一百数十万两外,“其余分作十年摊还”;但同时提出在摊还本金期间,停缴铁捐十年;“以后仍照每出生铁一吨缴银一两,一切捐税在内”。湖北方面亦在策略上作出了调整,同意公司不填股票,但不允许分十年偿还,坚持“一总还现”[2]177。由于双方分歧严重,问题最后还是又回到了起点。
鉴于此,公司只能从鄂督王占元那里寻找突破。公司认为,湖北省议会中坚持官款填股的中坚分子就是汤化龙、夏寿康等人,如果能使王占元控制省议会,则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于是,公司三管齐下,软硬兼施:一方面,以股东联合会对王占元施加压力,要求官款偿还问题按奏案办理,对其他问题则“概不承认”;另一方面,则对王贿赂15万元;另外,还请日本出面“调停”,实际上是从侧面施加压力。这一招果然奏效,王占元最后压迫省议会同意:对于官款五百余万,除历年已由一两铁捐缴还外,其余之款填给股票二百万元;除上述已偿还的及填股票的外,其余的“分四年缴现归还,不计利息”;现汉阳铁厂所出生铁,铁捐暂照每吨一两缴纳,待大冶新炉告成,每年汉、冶两厂所出生铁各三十万吨,即永远统照减半缴捐(即每吨纳铁捐五钱,连地捐在内);砂捐除自用矿砂外,凡售与日本,按照矿业条例附刊准探采铁矿办法第四条,每吨缴捐银元四角[2]191。
二、武力索还官款
对于这项复杂且纠缠多年的官款偿还案,在王占元的主导下,似乎终于有了一个了结。但由于该案涉及的利益关系极其复杂,因此实际处理起来并非易事。一方面,尽管王占元对省议会采取压制措施,暂时平息了多数议员对该问题的异议,但省议会仍不断有人将此事上诉到北洋政府农商部,以致农商部对王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更糟糕的是,王占元本人十分贪敛,因多次克扣军饷而被激起的兵变驱赶下台。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汉冶萍公司根本无力偿还官款,所达成的协议至多不过是一纸具文。随着王占元的倒台,公司与湖北所取得的“成果”随之化为泡影,斗争随之变得愈加复杂而尖锐。
王占元下台后,直系军阀萧耀南在其首领吴佩孚的支持下出任湖北督军兼省长,公司又面临着直接与萧耀南的较量。就在此时,鄂产清理事务所经过调查发现,公司曾向日本售砂1 500万吨,漏铁捐竟达900万两,因此向萧耀南建议,在大冶“特设专局”,“派员监视”抽收铁捐[2]200。萧耀南决定采纳,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但是湖北在大冶开局征收砂捐已成为不可移易的事实,如果公司继续抗拒下去,就会直接与萧耀南发生正面冲突,这显然会使公司陷于极为不利的局面。因为萧耀南为直系中坚分子,掌握着相当的军队,且有控制北京政权的直系首领曹锟和吴佩孚为之后盾。在既成事实面前,公司董事长孙宝琦认为,如果湖北方面确实免收铁捐,即使按现在的一吨砂抽银六钱,与以前的铁捐相比亦“毫无增加”,表示可以接受。他对该问题的思考是,“与其空言无补,徒增恶感,何若就彼范围,以冀易于磋商”;至于出售矿砂,倘每吨纳四角之税,较纳矿产税不相出入,“似应委曲求全,以冀先行解决”;至于官本、灵矿等问题,“即提议接续双方协定,但不必要求同时解决”[2]202。显然,在公司处于被动的不利形势下,孙宝琦“退一步”的策略打破了同湖北严重僵持的局面,占据主动,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孙的建议,公司既没有表示拒绝,也没有表示同意,但也没有更好的对策。
对于湖北的决定,公司一再拖延,这使得萧耀南十分震怒,决定采取措施。首先是鄂产清理处命令汉阳和大冶两县及该地驻军长官强制扣留煤铁抵偿捐款;接着是两县“已实行提货,并收管轮驳,连日查点废铁、焦末,又借去四码头煤栈一所”;最后湖北军、省“加派蒋秉忠、恽畏三两员,警厅亦奉令来厂调查产业,并将军、省两长会衔训令内载清理陈请扣货抵捐办法六条”送交公司[2]204。因日本拥有公司巨大的债权,萧耀南担心会引起日本的干预,由此引发外交纠纷,因此致函日驻汉口领事高尾,说明事件原委,希望取得日本的谅解,最后强调,日本来电“所云正金银行及安川等款项,与该公司固属之债权债务问题”,但论时期则“鄂在正金先,论权利则鄂省有优先创办关系”。而湖北今所“取于该公司者,首先不过废铁煤末,其次则该公司厂外之不动产业及未用之轮驳等件,与该公司营业决无妨碍,与贵国债权前途更不相涉”。“似请贵领事转达沪领事开诚布公,警告该公司,俾速履行债务,此为正当办法”[2]204。
在湖北的高压下,公司不得不让步,表示愿意配合偿还官款。公司承诺在阴历年前拿出偿还官款的方案,并表示“竭诚奉商遵命办理”。但湖北方面似乎并不相信,不仅不予归还所扣留的轮驳和物资,而是迅速采取措施,将公司准备运往上海销售的汉厂所存的钢轨15 500吨和各种钢铁约计3 000吨,及大冶铁厂所存的片铁约1 000吨先行封存;随后还将公司所存汉阳之各种轮驳“概行收回”,拟全部用来偿还砂捐欠款[2]206。
三、整理汉冶萍公司
北洋政府垮台后,公司与湖北地方政府的官款偿还案随之转到国民党政府手中。国民党政府旨在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法律途径全面“整理”汉冶萍公司,解决影响其发展的内外债务等顽症,以提高其生产能力。1927年11月18日,国民政府交通部“依据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并援照前汉口交通部(即武汉国民政府——引者注)办法,设立整理汉冶萍公司委员会,直隶国民政府交通部。”[3]949-950次年1月11日,交通部正式提出整理汉冶萍公司的基本方案,其主旨主要有八点,其中最能体现国民政府对公司整理精神的是“提高砂价”和“结论”两部分。
对于“提高砂价”问题,国民政府认为,停止一切债务之息,提高大冶铁矿砂出售之价,“为整理入手办法”。对与公司存在债权关系的湖北地方政府,其办法就是由中央对湖北和公司进行调解,妥善解决两者间的债务问题;对另一个拥有公司巨大债权的日本,国民政府坚信能取得其谅解,因为中日两国“唇齿相依,经济之结合,尤为其共存共荣必要条件”;日本“需我之铁砂与生铁,在相当范围内,我亦正愿供给”,故“此次对于整理汉冶萍煤铁矿厂,双方具有同情,暂时停付息,提高砂价至能整理矿厂之程度一事,必能办到也”。最后,还乐观地认为,此次整理“虽为欧美所习见,在吾国则属首创”,“此项办法以整理就绪为限,至产业之所有权,并不因整理而动摇;或曰整理汉冶萍煤铁厂矿的办法,将至何时为止,曰偿还一切内外债务,而矿厂事业实已巩固,则整理之事毕。”[3]950-955
以上还只是国民政府对汉冶萍公司整理的基本要旨。但国民政府整理公司的具体方案还未出台,就遭到了日本的干预。日本对此早已是迫不及待。日本驻南京领事田岛与山县初男一起访问南京政府交通部次长及汉冶萍公司整理委员会主席李仲公、谌湛溪,指责国民政府是“借接管之名,实抱没收之图”,日本对此绝对不能同意。还蛮横地提出:其一,公司之整理,应让公司自己处理;其二,由于日本有巨额之债权,有非常利害之关系,南京政府任意整理,万难同意;其三,国民政府接管大冶必须征得日本方面的同意[3]959-961。为阻止国民政府接收,日本调集军舰游弋于石灰窑江面,炫耀武力,准备随时“保护”公司。在日本的高压态势下,国民政府态度开始出现软化,不得不对日本作出保证,将“完全考虑到两国之国交,并尊重日本资本家之权利利益”[3]977,决定以“友好精神与日本之间谋求圆满解决”[3]97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民政府之所以在汉冶萍公司问题上谋求同日本妥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蒋介石及国民党政府正在筹备第二次“北伐”,并希望取得日本的支持。
随后,日本在国民党北伐过程中制造了“济南惨案”,这一事件大大刺激了蒋介石及其他国民党要员。对湖北与公司的官款偿还案,南京政府对前者采取了纵容的态度,于是湖北省长何成浚及其后的夏斗寅又开始采取了几近武力索款的强制措施。1931年3月16日,何成浚命令公司务必从速交纳50余万两捐款;12月12日,湖北省财政厅采取了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的措施,将汉阳铁厂已抵押给四明银行的钢轨再次作抵向其它银行借款; 1932年4月30日,湖北省政府追认了财政厅的上述行为[2]217。至1933年,由于日本在武力夺取中国东三省后,又将魔爪伸向华北,华北告急,蒋介石及南京政府急于同日本妥协,命令湖北将所扣押轮驳全数发还公司,砂捐问题就此不了了之。
四、结论
汉冶萍公司与湖北地方政府争论十数年的官款偿还案,其中有两点是值得深思的。
其一,汉冶萍公司对偿还湖北官款持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严重损害了湖北官绅的利益,这是导致湖北地方当局与公司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从大的方面而言,近代中国主权的不独立、急速的政权更迭和频繁的战争导致汉冶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受到最严重的威胁和挑战;从小的方面而言,资金缺乏、管理混乱和所用非人等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完全都是在亏本运营,其也有赢利的时期,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即使如此,公司也没有偿还官款的意思,对此一直持消极、抵制的态度。如果公司态度积极一些,也不至于发展到湖北地方当局采取武力索款的结果。
其二,近代中国没有一部统一规范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公司法、矿业法,缺乏健全的相关法律体系,这是导致这场争斗无法解决的最主要原因。在近代中国,由于政治不稳定导致政权急速更迭,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全适应不了形势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滞后、甚至断裂的现象。从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中国近代意义的第一部《公司法》,到1914年北京政府农商部颁行的近代中国的第二部公司法——《公司条例》,再到南京国民党政府1929年颁布的《公司法》,法律颁布的时间间隔达十数年之久,远远落后于政权的更迭速度[4]58-86。正是如此,公司在与湖北政府的争斗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双方只能各自寻找有利于自己的根据来解释这一问题,因此无法找到契合点,乃至最后发展到武力索款的局面。如果公司以张之洞奏案为依据,并能真正遵循,这样问题也就十分简单了;而问题的关键是,公司在湖北地方当局没有追究其官款偿问题时,从来没有思考过履行的义务,而当湖北根据民国时期的《公司法》和矿业条例等相关法律追究其偿还义务时,公司便断章取义,将奏案与北洋政府颁行的《公司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杂揉在一起,与之对抗,最后导致该问题无法解决。
[1] 左世元,杨泽喜.官商博弈:湖北地方政府与汉冶萍公司间的象鼻山矿权案[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6.
[2] 湖北省档案馆.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3] 武汉大学经济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资料选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5.
[4] 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陈咏梅)
Fracture of Law:Official Repaying Case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 of Hubeiand Han-Ye-Pi ng Company
ZUO Shiyuan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Huangsh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uangshi Hubei 435003)
Official repaying case between Hubei local government and Han-Ye-ping Company is one of the greatest disputes as for interests.During the struggle about the case,due to the rapid regime change in modern China,mining regula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can not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which resulted in legal lag,or even the serious phenomenon of fracture.It is because of the reason that the two arguing sides held their own different bases,and drew utterly different conclusions,which led to serious differences and conflicts.Therefore,in this sense,the fracture of law was the main reason which led to the failure to resolve the case.
Hubei local government;Han-Ye-Ping Company;official repaying case;fracture of law
D922.292
A
1671-7422(2011)02-0001-05
10.3969/j.ISSN.1671-7422.2011.02.001
2011-03-18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近代中国政派(要)之对日态度及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0b239;黄石理工学院课题“日本帝国主义与大冶铁矿”,项目编号:10yjr31A。
左世元(1973— ),男,湖北京山人,讲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