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二位一体”
2011-08-15谭璐
谭 璐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00)
试析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二位一体”
谭 璐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00)
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节目雷同、内容缺乏深度等等。针对如何使法制节目不断创新和突破的问题,提出了“二位一体”的解决方法,即电视法制节目要坚守本位——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品位——注重人文关怀,讲究叙事化结构体——给观众讲故事。
电视法制节目;“二位一体”;普法;人文关怀;讲故事
1999年1月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正式开播成为电视法制节目走向繁荣的标志。法制类节目以其对社会矛盾的直接关注,对现实生活冲突性的强度反映,受到了电视观众的期待和欢迎。如何使法制节目不断创新和突破,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成为法制节目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一、坚守本位——“普法”
法制含量是法制节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电视法制节目区别于其他节目的根本标志。正如央视社教中心原副主任尹力所说:电视法制节目重在“普”根在“法”[1]。
1.法制节目的选题应重点关注法律方面的新热点。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几乎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在这些法律、法规出台之时,各种媒体均会对其进行报道,在社会上形成热点。电视法制节目应该抓住这些热点,在这些法律、法规出台的第一时间,寻找有关案例对新法进行阐释。
2.电视法制节目中案例的选择也应讲究。案例选择,应强化法律阐述而淡化案件过程,特别要避免过分的细节渲染。用案例就是让人看了一个打碎的鸡蛋,目的不是欣赏四溅的汁液,而是提醒人们加倍小心,不要把鸡蛋打碎。很多节目在进行案件报道时刻意选取那些暴力、血腥、违反常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拍摄,这种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果。
3.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记录。这正是媒体尤其是法制节目的任务和职责,那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表现。但是,在传播学里有这样一个概念,叫作“媒体现实”。受众现在所处的世界是一个被媒体包围的世界,如果媒体每天报道的都是暴力犯罪、贪污腐败行政不作为等,久而久之,就会在受众心理层面上形成一个“负面社会”的形象,这与法制节目所承担的引导舆论的社会角色是不相符的。
4.宏观比例上,各种法律案例应平衡报道。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在选题上过分关注刑事案件,对于煽(情)、色(情)、腥(味)等“罪恶展示”题材报道过多,其它方面相对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电视的舆论引导功能。在现代法治理念中,法律首先是人们的权利,日常生活处处关系到人们权利,处处需要法律来调整[2]。
在案例选择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占60%”内容包括:赡养与抚养、家庭暴力、婚姻纠纷、邻里矛盾、交通事件、名誉权著作权纠纷、青少年犯罪、诈骗等[3]。
二、提升品位——“人文关怀”
1.电视法制节目不是法律条令的解读者和诠释者。一些法制电视节目是冰冷、呆板的老面孔,造成了法制电视节目“润物细无声”的普法目的在一定意义上被悬空化的后果。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的发展,需要法律发挥惩治、警戒作用,也同样需要温暖的人情润滑人际关系,法律仅是一种手段,决不是最后的目的。法律背后是道德[4],法律和道德是上游与下游的关系。法律是社会安全和谐的底线,刑法更是社会的最底线,如果一切都要等到碰到底线时再管,这个社会就危险了,就没有安全感。
2.采取平民化视角,放弃媒介霸权。人生来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各自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不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是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被剥夺。电视法制节目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尊重人的差异、人的需求、人的权利。
要让法制节目的人文精神永放光芒,成为有源之水,这是做法制节目的灵魂与核心。“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情溢于海”,在面对任何一桩采访选题和一名涉案人员时,都以热忱的职业精神,以小见大,由浅入深,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前提下,从一起案件的起因和结果中,在每一个细节上都把重心放置在关注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生存状态、人的理想和命运等密切相关的因素上,凸现法制电视节目人文关怀的色彩和魅力。比如,刑事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14、16、18周岁的三个年龄段的不同刑事责任年龄。民事案件也明确了完全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那么在节目中对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相应的未成年人和聋哑人、盲人等残疾人,需要用遮掩手法(如马赛克)掩盖人物的面部,甚至通过改变音频等技术处理来遮掩当事人说话的真实声音。
3.媒介只起监督功能,切忌功能放大,误导审判。拉扎斯菲尔德和墨顿特别强调大众传播的另一种功能: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诸于世,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道德观察》等这一类法制节目,通过对社会黑暗面的揭露,针砭时弊,对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体现了社会舆论,发挥了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强大作用。但是,媒介只是作为监督功能,案件的审判需要法律来判决。
三、讲究叙事化结构体——“讲故事”
爱听故事是人的天性。新闻也好、资讯也好、教育也好、娱乐也好,透过个动听的故事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据2005年央视国际调查,法制节目在观众经常收看的电视节目类型中高居前列,仅次于新闻节目,而且一般观众对栏目的满意度都非常高,88.6%的受访者表示喜欢法制节目。从目前来看,法制类电视节目的收视率非常高,几乎占整个专题类节目的近19%,播出量占专题类节目的约10%。
电视法制节目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收视率和吸引力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电视法制节目多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法律案件,向广大受众宣传与普及法律知识,而法律本身就是充满了戏剧性冲突的故事。电视法制节目具有很明显的叙事性特征。
“情景再现”是当下电视法制节目比较惯用的叙事手法。电视法制节目中的“情景再现”,往往通过绘画、动画、道具、搬演、扮演、模拟、特技等手段,把过去的客观事物重现出来。我们在接受一个事件时,都希望有个完整的故事结构。但是,电视法制节目在制作的过程中,由于拍摄条件有限,总是很难获取事件的完整过程,我们记录的往往是一个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中的事件,甚至是一个已经成为过去时态的事件,我们能够做到的只是尽可能地补充已经发生过的或无法拍摄的画面,尽可能地展示相对完整的故事过程,“情景再现”正是在这种状况下,被应用到电视法制节目中的。
但是目前有些电视法制节目在运用“情景再现”展现案发经过时也出现了“泛滥化”的倾向,对犯罪分子的种种作案手段“再现”得十分详尽。一些人看过了节目之后,不但没对他们起到应有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功能,恰恰相反,他们却通过节目中对各种犯罪手法的“再现”而学会了怎样去作案,并“复制”犯罪方法。还有些电视法制节目利用“情景再现”的方式,模拟犯罪作案时的惨无人道的血腥场面,给观众造成恐慌心理。一味地展示犯罪或罪犯的处理,不加以适度地剪接、加工、改造,容易造成无个性、雷同化的局面,从而无法确立电视媒体的主体形象。在今后的运用中应克服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四、结 论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普法任务来说,电视法制节目任重而道远,然而,这也是电视法制节目的无限发展空间。理性看待电视法制节目发展中的不足,全面理解并体现法制精神,在真实、客观、公正的前提下,不断提升自身品质。让观众在不知不觉中接受相对枯燥的法律知识,获得“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是电视法制节目努力的方向。
[1] 邓勇.电视法制节目如何提高法制含量[J].电视研究,2005,(1).
[2] [4]梁衡.传媒法制报道的三个理论问题[J].当代传播,2007,(3).
[3] 蒋静.谈《今日说法》栏目的定位与发展[J].电视研究,2004,(4).
2011-04-01
谭璐(1979-),女,渤海大学文学院新闻系教师,研究方向:应用传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