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责任:高校科学发展的一对范畴
2011-08-15周桃茂
周桃茂
(福建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权力与责任:高校科学发展的一对范畴
周桃茂
(福建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人们越来越关注高校的发展问题,并意识到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各要素的权力与责任是影响高校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在以政府监督与高校自治相协调,行政服务于学术的前提下,高校才能够科学发展。
权力;责任;基本概念;现状;诉求
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权力的争夺与与责任的担当对高校的发展影响重大。政府与高校、以及高校内部的行政与学术究竟要如何看待各自的权力和责任,认清权力的界限,承担应尽的责任,这是高校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权力与责任——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对基本概念
高等教育发展系统包含诸多要素,如政府、高校、行政和学术等,都是围绕权力而直接或间接的发生作用,是否具有权力、以及权力的大小和是否具有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是彼此对应的。
(一)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权力
在高等教育系统当中,权力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大学是一个由生产知识的群体构成的学术系统,这个群体所享有的权力即为学术权力。但作为一个组织,随着大学逐渐由象牙塔走向社会,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便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管理大学,行政人员便应运而生,这部分人享有的权力即为行政权力。所以从高等教育系统中权力的来源来看,行政权力是为学术权力服务的。行政权力的作用方式是通过指示、指令、决议等自上而下要求服从遵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学术权力是从知识的内在逻辑出发而产生的权力,是学术人员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
(二)高等教育系统中的责任
高等教育系统中的责任,是与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权力对应的。主要涉及到政府、高校,以及高校内部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几个方面。政府的责任主要是宏观调控、职能监督和信息服务,引导高校正确有序的运行,保障人才培养基地的科学规范的发展;高校的责任在于培养人才、发展科研、服务社会;高校内部的行政人员的责任是准确定位,合理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高校管理的良好运转;学术人员的责任是以教书育人为本,传授科学文化与技术知识,努力发展科研,培养创新型人才。
(三)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权责关系
权力与责任,是共扼共生的。不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存在无权力的责任。首先,责任的承担伴随着权力的授予,即有责必有权。职责范围决定了责任大小,确立了行为边界。为了承担责任必须授予一定的权力,权力是履行责任的基本手段。其次,权力的授予伴随着责任的规定,即有权必有责。责任是对权力如何使用的规范性描述,是对权力行使过程和行使方式的规定,没有按照责任规定行使权力就违背了责任要求。[1]73可见,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没有权力就不可能谈及责任,而权力一旦失去责任的制约也势必背离权力的最终目的。
在高等教育系统当中,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其实是公民权力的让渡。“任何国家的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2]62公民在向政府让渡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且权力与责任是一致的。在政府和高校之间,政府要认清权力界限,不能干预高校自主办学;同时,政府和高校都要承担起各自在高等教育系统中的责任。惟有如此,才能平衡二者的冲突,谋求更好、更科学的发展。同样的道理,在高校内部,应该尊重知识的内在逻辑,应以学术事务为重中之重,明确行政为学术服务,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行政权力和责任要体现在对高校的运营管理,以及对外部的反应上,而学术权力和责任是学术人员从知识的内在逻辑出发的,对于高校的科学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种力量与职责。
二、权力与责任——我国高校发展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全能包干,高校沦为政府的附庸机构。虽然历经市场经济至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但我国的高校始终没有摆脱两方面的困境:一是政府和高校的关系是以政府为本位;二是高校内部的行政和学术的关系是以行政为本位。这是导致我国高校发展极不科学的根本原因。
(一)政府对高校办学干预过多
受传统政治统治方式的影响,在我国的高等教育系统当中,高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以政府为本位。政府对高校进行全面的计划管理,实现其全能政府的职责,高校其实是政府在国家意识形态方面的派生机构。因此,政府对高校具有直接的管理权,高校没有充分的自主办学权。
《高等教育法》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政府和高校分别享有的权力,但实际上政府仍统驭着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划拨、教育方针制定;主办高校、管理高校,包括招生、分配、校长的聘任、教师的聘任、教学经费的使用;甚至于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标准、教材选择等,[3]89在教育投入、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和教育产出等方面严格按国家的意志进行。政府既是举办者、办学者,又是管理者,是一种全能型政府,高等教育的一切权力尽在政府的掌握之中。政府对高校的关怀已经是“体察入微”、“无微不至”了,不仅是宏观上调控指导,连微观上的具体操作也要插一把手。而且,高校评估也具有强烈的政府导向,为了评估达标,高校会不得不做一些违背内涵发展的表面工作,这种现象已然十分普遍。
(二)高校内部行政高于学术
我国高校完全以政府行政模式来组织和运转,行政权力几乎完全取代学术权力,对校内各种事务(包括学术性事务)直接集中地、从上到下地做出决策。随着行政组织的发展延伸,行政系统的功能越来越大,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相互分离,行政系统已慢慢游离于教育目标之外,甚至是悬浮于教育系统之上的独立系统。[4]51这造成的后果严重阻碍了高校的科学发展。
行政权力的泛化,使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严重弱化了学术权力。一方面,学术人员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相当薄弱。另一方面,即使在学位评定、职称评审、学科与专业设置等诸多学术事务方面,学术权力仍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学术权力的影响力与完备的庞大的党政体制相比,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学术机构也被当作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我国高校内部的行政本位思想,导致学术人员成为“局外者”:既不能很好的参与到高校管理中去,又不能享受到充分的学术权力。学术人员逐渐地由期望到观望,再到失望,最后绝望。
三、权力与责任——高校科学发展的诉求
自大学产生开始,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就一直被视为大学的理念。只有大学拥有足够的自主办学权,学术人员拥有充分的学术权力,高校才能够科学的发展。
(一)秉持大学理念
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延续千年保持它的基本逻辑,原因之一就是最初形成的大学理念——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支撑着它对高深学问的追求和对真理的向往,使它能够为人类社会提供精神与物质的食粮。如果丧失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理念,大学恐怕也就不再是大学。[5]26学术自由是追求真理进行科学研究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机和活力的象征;大学自治是大学精神的重要表现。大学失去了学术自由就失去了自身的生命力,大学失去了自治就失去了自身的精华。
(二)高校享有充分自治权
布鲁贝克指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6]33。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受到的外界影响也越来越广泛。显然在现代社会中,高校的完全自治是行不通的,但必须保证有充分的自治权。
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我们虽然不能武断地认为政府行为是“无限”的,但存在“过度”倾向却是不争的事实。[7]29政府权力与职能扩张的直接后果是大学的权力和责任不断收缩,高等教育质量衰退。而在英、美等国,政府起监督、调控者的作用,每所院校自主招收学生、雇佣教职工、决定课程、安排教学。实践已证明,政府监督模式更容易激励大学内部的革新,从而应对迅速变化的外部环境。
这就要求政府要分化角色,实现行政管理者与举办者的角色分离。政府对高校的管理应定位在宏观调控,消除对高等学校进行直接行政管理的职能。属于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的事,政府不能进行干预。政府可以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导向、规划指导、资源配置、行政命令、质量评价、信息传播等宏观层面上对高校进行监督调控;但在微观层面上,对高校的内部具体活动,不应过多干涉,要遵循高校充分自治的原则。
(三)坚持学术本位
行政权力是大学不可缺少的约束机制,它能够保证整个组织的协调、有效运行,迅速有效地贯彻决策,实现目标。但更重要的是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地方,只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者才能较好地理解高等教育的内在逻辑,并自觉地遵循其内在逻辑的要求献身于高等教育事业。因此,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学术水平高的应拥有更大的发言权。所以,高校内部的权力结构模式应以学术权力为主导。
教授治校就是二元权力结构平衡的有效途径。教授治校即教授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及重大学术问题的决策,教授有学术活动的决策权。例如法国大学的教学、研究等学术性事务几乎都由教授们控制;德国大学的教学、研究、考试等事务的决策权主要由教授和评议会控制;美国大学的教授主要在基层发挥作用,但也广泛参与学校管理。[8]9教授作为大学中产生和控制高深知识的源泉和载体,在学术事务中有一种先赋的权威。从蔡元培主持的北大,梅贻琦主持的清华大学等一批大学的成功经验看,允许教授参与学校管理无疑是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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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275(2011)06-0029-02
2011-09-29
周桃茂(1988-),男,安徽安庆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高等教育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基本理论。
责任编辑:洁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