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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继承与发展

2011-08-15熊立荣王光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个性特征犯罪人

熊立荣 王光杰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继承与发展

熊立荣 王光杰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在追逃、制止继续犯罪、收集犯罪证据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侦查价值,它的理论基础是托尔曼关于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三大变量理论,其事实基础包括内外两方面的因素。从本质上看,它属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范畴,是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继承,但是并非简单的继承,而是发展基础上的基础。它延伸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思维过程,同时拓宽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应用对象、适应的案件类型,以及实施的目的等。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 犯罪人 犯罪人罪后行为

一、侦查领域的重大变革: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兴起

也许,自犯罪现象产生之日起,心理学就一直被侦查人员或类侦查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于他们的工作中,但无论如何,长期以来,这不被认为是一种专门的、正式的手段。从过去到现在,对目击者以及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对现场遗留物证进行追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一直是最主要的侦查手段,甚至是侦查手段的全部。但是,随着犯罪学、犯罪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兴起,不断有人试图将心理学等知识应用于司法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中。这就是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它是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物质痕迹,既使是被假装、被破坏、用现代刑侦手段毫无认定价值的,甚至是似乎毫不起眼的细节,去寻找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从而描绘犯罪人的性别、年龄、种族、职业、学历等方面的特征,描绘犯罪人的家庭环境状况、社会环境状况以及人际关系、个人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诸方面的特征的一种技术手段。[1]该技术的最终目的是为确定侦查范围、排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宏观考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大致经历了原始犯罪心理画像的滥用期(15世纪至18世纪,以第一本针对犯罪侦查行为的犯罪心理画像教科书《巫师的锤子》面世为标志)、犯罪心理画像的理论探索期(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美国性格分析学家杰拉尔德.富斯布鲁克、现代犯罪心理画像之父汉斯.格罗斯博士等为代表)、现代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实践探索期(二十世纪初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及正式确立和繁盛期(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至今,以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部的创建为标志)四个阶段。

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产生之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奉行主观归罪时期除外),侦查人员的活动几乎全部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犯罪侦查严重依赖客观事实(笔者认为可将之称为纯硬式侦查)。正如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先驱约翰.道格拉斯所言:“胡佛时期(约1970年以前)的联邦调查局只对事实感兴趣,任何人只要认为:凭借对案犯者人物特征的描述就可以逮着真凶,肯定会被认为是在玩弄巫术。”一旦侦查人员获取的“事实”不够“事实”或者不够充分,侦查活动就会严重受阻。所以这种纯硬式侦查有其被动性。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运用虽然也离不开事实,但是它绝对不唯事实,它是犯罪事实以及侦查人员知识、经验、分析能力的综合(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将之称为软式侦查),因此在犯罪面前,侦查人员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以往犯罪侦查严重依赖客观事实的被动局面,变单一的硬式侦查为软硬结合式,这无疑极大提高了国家的侦查能力。它不但是侦查方法的重大变革,也是侦查观念的重大变革。

二、革故鼎新: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萌芽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美国联邦调查局正式确立以来,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迅猛的发展。在美国,大量的联邦机构和州立执法机构都设立了这样的画像部门。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荷兰等国执法部门也设有专职的画像部门[2](P19)。二十世纪末,随着中美两国执法机构交流的加深,以及两国学者交流的日益增强(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等为代表),该技术在我国亦引起极大的关注(准确地说,此时是“犯罪心理画像技术”这一专业术语在我国的正式出现。而作为一种侦查实践,应该说在我国早已有之)。笔者自2002年开始接触该技术,此后便一直关注这一领域。时至今日,笔者发现,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固然较之以往的硬式侦查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然而,其局限性亦非常明显,在诸多方面均存在不足,比如,在研究和应用领域便存在结构性缺陷。笔者以为,一项对犯罪的有效侦查活动,既应包括对犯罪事实的掌握和对犯罪人犯罪前个人特征的掌握,也应包括对犯罪人犯罪后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犯罪前固有特征的把握有助于划定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人犯罪后情况的把握亦有助于犯罪嫌疑人的确定。但不仅仅如此。它还有助于侦查部门顺利抓捕犯罪嫌疑人、顺利收集犯罪证据,有效制止继续犯罪……。然而,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基本上只是着眼于犯罪人犯罪前特征的描述、分析。或者说,它只注重犯罪人固有的静态个性特征的描述,而缺乏对其动态特征的分析。比如,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不涉及犯罪人犯罪后居住场所可能发生的变化、体貌特征可能发生的变化等,而这些可能的变化恰恰是侦查的关键。这不能不说是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致命缺陷。由这一致命缺陷所决定,该技术还存在着诸如工作对象、工作内容过窄等不足。因此,笔者在多年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这一课题。所谓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是指依据心理学等原理,利用已掌握的犯罪人信息和犯罪信息,以及犯罪人罪后所处的环境,对犯罪人犯罪后可能的、具有司法价值的行为和状况进行分析、预测的一项专门工作。其目的是为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提供指导性意见,以提高上述活动的有效性(基于笔者的研究领域,本文如非特别指明,所谓“犯罪人罪后”一般是指侦查阶段)。该技术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侦查价值

1.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导。即在综合犯罪性质和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技能、社会关系以及当前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外逃、何时外逃、逃往何地、外逃后以何为生等事项进行可能性判断,并进而以该判断为依据指导侦查部门开展抓捕、追逃活动。

2.为顺利收集犯罪证据提供指导。即在综合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惯犯或初犯、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据当前所处的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实施毁痕灭迹行为、实施怎样的毁痕灭迹行为等事项作出可能性判断,并进而以该判断为依据指导侦查部门收集犯罪证据。同时,对于正在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综合考察其归案后行为、情绪等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促其早供实供。

3.为确定侦查范围、开展摸底排队提供依据。即在综合犯罪事实、犯罪现场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犯罪人犯罪后可能出现的、对侦查工作具有线索价值的状况进行合理推断,并以该推断为依据确定侦查范围,开展摸底排队。如杀人案件,可根据现场系抛尸现场,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的情况,作出犯罪人有可能对第一现场(犯罪人居住地)采取粉刷墙壁、清洗被套的判断,从而以粉刷墙壁、清洗被套等行为作为侦查部门确定犯罪嫌疑人、开展摸底排队的依据。

4.为有效制止继续犯罪提供依据。即在综合犯罪性质、犯罪人的社会关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继续实施犯罪,下一犯罪对象是谁等问题作出预判,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犯罪后果的扩大。

5.为深挖余罪余犯提供依据。即在综合犯罪人的思想状态、作案的熟练程度、与相关人的利害关系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情绪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有隐罪、同一犯罪中是否有其他犯罪人等事项作出可能性判断。

6.其它。如根据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对犯罪人归案前或归案后可能的自杀、自残作出预判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概言之,基于犯罪事实、犯罪人暴露出的某些信息,以及犯罪人犯罪后所处的环境对犯罪人犯罪后可能出现的状况和行为进行预判并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使侦查活动在犯罪人面前保持最大限度的主动性,乃是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侦查价值所在。但是,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正如犯罪心理画像结论一样,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结论亦只能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意见,而不具有证据的意义。

(二)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实施的基础

1.理论基础。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赖以实施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犯罪心理学原理,以及作为其分支学科的行为科学原理。美国新行为主义学派心理学家托尔曼的三大变量系统理论是该技术的具体理论支持。根据托尔曼的三大变量系统理论,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三者之间既有因果关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在不良心理品德(由其心理及生理基础认定的)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反社会结果。这一理论,构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理论体系,也构成了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理论基础。不过,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的逻辑思维过程一般遵循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这一顺序,而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遵循的是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环境-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的逻辑思维过程。就这一点说,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既是对犯罪心理学的倒置利用,也是对犯罪心理学的延伸利用。

2.事实基础。所谓事实基础,即赖以对犯罪人罪后行为展开分析的客观依据。如上所述,对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遵循的是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环境-行为的逻辑思维过程,所以其分析的事实基础主要依据的是犯罪人的固有个性特征(根据犯罪行为等分析得出,由犯罪心理和犯罪环境体现。鉴于这个步骤已由犯罪心理画像技术解决,在此不再赘述)。但是,这不是其事实基础的全部。除此外,外界因素也会对犯罪人罪后行为施加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分析时也要结合这种外部因素来综合考虑。进一步说,犯罪人罪后实施何种行为,怎样实施,实际上受制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犯罪人自身因素(内在因素)和外界因素(外在因素)。在这两个因素中,内在因素起主导作用,外在因素起促进作用。故对犯罪人罪后行为的分析,必须奠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因素。

(1)内在因素(犯罪人固有的个性特征)。即犯罪人自身的因素对其犯罪后行为的影响。主要包括 文化程度、知识结构、经济条件、职业、社会经验、社会交往关系、性格类型、精神状态、反侦查能力、犯罪动机、生活经历、兴趣爱好等。上述因素对犯罪人犯罪后的行为影响极大。如潜逃这一反侦查行为,其是否会实施,选择怎样的途径实施,潜逃到何处,潜逃后的生计等,会受犯罪人的经济条件、职业、社会经验、社会交往关系、生活经历等因素的制约。再如毁痕灭迹这一反侦查行为,其是否实施,怎样实施、实施到何种程度,会受到犯罪人知识结构、职业、社会经验、反侦查能力等因素的制约。

那么,如何获取犯罪人的固有个性特征?对于身份已经暴露的犯罪人来说,采取调查访问的方式即可。对于身份未暴露的犯罪人,则要复杂得多,一般是根据对其犯罪行为的分析获得,如根据作为犯罪行为要素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犯罪过程、犯罪工具手段、犯罪遗留物、现场遗失物、犯罪语言等的分析获得。

(2)外在因素。主要包括:

①犯罪行为。即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而言,犯罪行为的程度越严重,对犯罪人的心理冲击力就越大,其实施具有侦查价值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杀人案件,犯罪人犯罪后实施毁痕灭迹、潜逃等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犯罪行为的性质也会影响犯罪人犯罪后的行为。如抢劫案件、盗窃案件等侵财案件的犯罪人往往在犯罪后会实施销赃的行为,公然的报复性杀人犯在实施第一起杀人犯罪后往往会针对其仇视对象连续杀人。

②侦查活动。侦查活动的强度以及针对性对犯罪人的心理也会有极大的影响。一般而言,侦查活动的强度越大,针对性越强,对犯罪人的心理冲击力就越大,促使犯罪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或者促使其投案自首的可能性就越大。

③被害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认知程度、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反抗程度、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程度,以及被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能力等情况,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后需要评估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诸如是否外逃、是否毁灭证据乃至杀人灭口、是否登门道歉修好、是否自首等结论。

④家庭成员或民众的评价。家庭成员或社会成员关于案件的态度,会影响到犯罪人对自身行为的评价,从而形成诸如后悔心理、恐惧心理等,并在这些心理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行为。

⑤区域的地理、交通、经济特点。一般而言,犯罪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经济发达的,由于犯罪人获得知识、信息的便捷,犯罪人罪后实施应对性行为,如潜逃、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反之则反。

⑥其它因素。其它因素包括媒体对其犯罪行为的报道,有关类似犯罪信息的偶然获得等,都会对犯罪人的心理形成冲击,并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

(三)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实施路线

总的来说,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实施路线是根据犯罪人固有的静态个性特征分析其犯罪后可能的行为和状况。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未知犯罪人,根据犯罪现场和犯罪行为情况,以及犯罪前后的状况(根据走访调查所得),对犯罪人的固有个性特征如作案动机和目的、职业、反侦查能力、精神状态等进行分析,然后根据犯罪人固有的个性特征对其犯罪后可能的行为和状况进行推断;其二,对已知的犯罪人,根据针对其调查访问所得情况,形成对其基本个性特征的初步判断,在此基础上综合犯罪现场和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前后的状况,形成对犯罪人固有个性特征的进一步判断,最后以此为依据对犯罪人罪后可能的行为和状况进行推断。

(四)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一般是指某项活动各参与主体工作的程序、步骤以及相互间的协作与制约。笔者认为,在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运行机制中,核心的参与主体为一线侦查人员和二线的分析人员(在一线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也可由一线侦查人员独立完成)。其中,二线的分析人员既可以是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侦查部门的专门人员,如专事犯罪心理研究人员。各参与主体的工作程序、步骤如下:

1.侦查需要的确定。在犯罪发生后,一线侦查人员,以及侦查的指挥人员除了开展常规的侦查活动,如勘查现场、调查访问外,为了求得侦查的主动权,还需要在犯罪人犯罪后可能实施的行为中进行判断,以作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重点。这种需要,可以是关于犯罪人潜逃的判断,也可以是关于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判断……

2.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筛选。在确定侦查需要后,一线侦查人员围绕该需要收集必要的线索和信息(通常是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和调查访问所得),并及时将该信息传送给二线的分析人员。二线分析人员接受到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初步的筛选,去掉与侦查需要无关的信息,或者伪信息。

3.信息的加工。二线分析人员对一线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开展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犯罪人固有个性特征的分析。

4.形成结论。二线分析人员根据描绘出的犯罪人固有个性特征,结合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性质等外在因素,对犯罪人犯罪后的行为或状况进行或然性推断或者必然性推断,形成结论。

5.对结论的评估。将形成的结论与整个犯罪行为、犯罪现场及犯罪人的其它情况相比较,考察所得结论是否有与上述情况不相吻合的部分。对这些不吻合的部分开展深度分析,找出矛盾所在,释清疑点。若疑点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则结论不能应用于侦查活动。

6.结论对侦查活动的指导。将经过评估的结论及时传递给一线侦查人员,由一线侦查人员将结论付诸实践。当然,犯罪人的情况在不断发生变化,侦查活动也在随之不断进行调整。因此,对于分析结论,亦不能生搬硬套。在实践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随时对结论进行修正、调整。

三、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是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继承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注重的是犯罪人犯罪后可能实施的行为和状况,而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乃是着眼于犯罪人犯罪前固有的个人特征。表象上,二者不可兼容。然而,就实质而论,前者不过是后者的一种发展性继承。如果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专家们许可,那么,笔者更愿意将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皈依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门下。

(一)二者的理论基础一致

托尔曼的三大变量系统理论,即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三者之间既有因果关系又彼此交互作用的原理,既是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理论基础,也是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本源。因此,二者的理论基础一致。

(二)二者的分析对象相同

虽然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诸如犯罪再现、证据的动态变化、伤害形态、犯罪现场特征等一系列问题,似乎该技术涉猎极广。然而,追根究源,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仍然是为分析犯罪人个性特征这一核心内容服务的,其工作的对象,从本质上来说,是犯罪人,而不是其他。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工作对象亦莫过如此。

(三)二者采用的推理方法和分析机制相近

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常采用归纳性推理方法和演绎性推理方法,其遵循的分析机制为:详细说明问题(即观察)-收集具体的信息(即收集资料)-建立一个初步假设或解释(推测)-通过实验来验证假设(假设检验)-诠释结果-提取结论和根据需要适当修改假设(形成结论)[2](P46)。无疑,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也不能偏离这样的推理方法和分析机制。

此外,二者在思维过程、目的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相似性。因此,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不过是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延伸,是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继承,本质上属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范畴。

论及此,也许有读者会问:既然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是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继承,本质上属于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范畴,那么,单独提出这一问题的价值何在?笔者以为,继承不等于雷同。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不是对传统犯罪心理画像的简单继承,而是对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一种发展。

四、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是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发展

(一)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思维过程是对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思维过程的延伸

根据托尔曼的三大变量互动理论,犯罪环境(犯罪人生活环境,所处的社会条件)导致了犯罪心理的生成,犯罪心理又制约着犯罪行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实施怎样的犯罪行为,都受一定类型的犯罪心理的制约)。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正是利用了这一理论,然而并非简单的利用,而是对该理论的倒置、逆向利用。该技术总体上采取从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心理,从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生活环境而达到从犯罪行为认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其具体思维过程为:犯罪现场——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环境——犯罪人(包括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技能以及生活习惯、行为特征等、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的特征)。

如前所述,三大变量互动理论也是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的理论基础,宏观上亦是对该理论的倒置的、逆向的利用。但是,与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不同的是,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并没有止步于对犯罪人个性特征的分析,而是朝前迈进了一步:对犯罪人个性特征的分析并非该技术的目的。在分析犯罪人个性特征的基础上分析、预测犯罪人其后的行为和状况才是目的。因此,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的具体思维过程为:犯罪现场——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人——犯罪人罪后可能的行为和状况(对未知的犯罪人),或者是:犯罪人(包括犯罪人的个性特征、技能以及当前的状况等)——犯罪人罪后可能出现的行为和状况(对已知的犯罪人)。

笔者认为,这种思维过程上的延伸,不是简单的思维变化,也不属于技术上的考虑,而是将侦查工作朝主动性的轨道上推进了一大步:与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相比较,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在没有放弃为确定侦查范围和嫌疑对象提供依据这一功能的同时,增加了为侦查部门追逃、阻止继续犯罪、顺利收集犯罪证据等工作提供依据的功能。毫不夸张地说,该技术比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更具功利性,因而也更具实效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决定了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与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区别。

(二)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大大拓宽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应用范围

1.拓宽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工作对象

总体上,二者的工作对象是一致的,都是犯罪人。但是,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由其目的所限(即确定犯罪嫌疑人范围),其所针对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未知的犯罪嫌疑人,即身份尚未暴露的犯罪嫌疑人。美国现代著名的心理画像专家布伦特.E.特维曾说,如果一个精神方面的心理画像提到的是一个已知的人,那它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心理画像,而是一个评估[2](P536)。而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并不以确定侦查范围为己任,凡是有碍侦查、审判、执行或者继续犯罪的情形,都属它的范畴。因此,无论是身份未暴露的未知犯罪人,还是身份已暴露的犯罪人,都是它的工作对象。

2.拓宽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所适应的案件类型

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实施主要依赖归纳推理法和演绎推理法,尤其是归纳推理。而归纳推理法,其推理的结论必须建立在多个案件的基础上,由此导致该技术应用的案件类型有限。正如很多心理画像官所承认的那样,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一般只对无明显犯罪动机的系列性杀人、强奸、爆炸、放火等案件有明显效果。这样一来,就将以下两种情况排除在外:其一,非系列性案件;其二,系列性的盗窃、抢劫、伤害、诈骗等案件。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更多的是利用经过实践检验了的一般性的结论作为大前提,以犯罪人的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为小前提来进行推导,因而是一种演绎推理。演绎推理并不要求案件的数量,因此它既可以适用于系列性犯罪,也适用于单独案件。

3.拓宽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实施目的

通常,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既可以应用于侦查阶段,用以确定侦查范围,亦可应用于法庭审判阶段,用以验证以前的类似犯罪是否是当前的嫌疑人所为。但是,不管在哪个阶段,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目的都只有一个:描述犯罪人的个性特征,即描述犯罪人是怎样的一个人。如美国现代著名犯罪心理画像专家特维就认为,犯罪心理画像是调查和勘查犯罪行为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识别犯罪嫌疑人类型提供帮助。[2](P1)刑事侦查学的奠基人格罗斯博士也认为犯罪心理画像被认为有助于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串并案件以及在某些悬案中提供一些线索和方法。[2](P1)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虽然也会涉及到犯罪人个性特征的描述,但更多时候是将其作为一种工作手段,而非工作目的来对待的。详而言之,它是利用已经掌握或分析出的犯罪人的情况,来进一步推论犯罪人将来的情况,如犯罪人是否可能外逃,如何外逃,外逃的目的地;犯罪人是否会继续犯罪,继续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继续实施犯罪的潜在对象;犯罪人是否会实施毁痕灭迹、杀人灭口等反侦查行为。

五、结语

一方面,基于笔者知识结构的缺陷,也基于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上述论述以及结论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甚至有很多谬误之处。另一方面,该技术不能说是一种严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得出的结论也远远无法达到“DNA”鉴定、指纹鉴定的精确标准。这些都使它作为一项有效的侦查方法的前景受到质疑。但是,无论如何,该技术是对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突破,也是对当前盛行的侦查分析方法和内容的突破(目前,几乎所有的教材都把对犯罪人的分析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自然特征的分析、社会特征的分析,以及作案条件的分析。毫无疑问,在这里,根本没有触及犯罪人罪后行为或状况的分析)。因此,笔者坚信,该课题的提出,在理论上为犯罪心理学和刑事侦查学开拓了一片崭新的研究领域;在实践上将为侦查工作取得积极主动性,增加侦查活动的有效性提供又一有力武器。

[1]李迎春.犯罪嫌疑人心理画像技术[EB/OL]http://www.psytimes.cn,2009/1/4.

[2][美]布伦特.E.特维犯罪心理画像[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Key works:portrait technology of criminal psychology;offender;offender's behavior after committing crimes

An Analysis on the Offender's Behavior After Committing Crimes: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Portrait Technology of Criminal Psychology

XIONG Li-rong,WANG Guang-jie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410138,Hunan)

The analysis technology of offender's behavior after committing crimes play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pursuing evasion,preventing continuous crimes and collecting criminal evidence.Its theoretical basis is Tolman's theories about criminal environment,criminal psychology and criminal behavior,and its fact foundation includes interior and exterior factors.In essence,it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portrait technology of criminal psychology,which is the inheritance of portrait technology of criminal psychology,though not the simple but inheritance based on development.It has extended the thinking process of portrait technology of criminal psychology,and meanwhile widened its application objects and applied case types as well as aims of implementation.

D918.2

A

2095-1140(2011)02-0111-05

2011-03-01

本其项目:本文为湖南省公安厅课题《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与利用》的阶段性成果。

熊立荣(1972-),男,湖南汉寿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王光杰(1965- ),男,湖南湘阴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

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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