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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农村社会治安态势及防范研究

2011-08-15汤纪东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治安农民农村

汤纪东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新时期的农村社会治安态势及防范研究

汤纪东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新的历史时期,农村治安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公共安全问题日益增多。违法犯罪手段更新换代、类型多样化,多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特殊群体违法犯罪升级与恶化。自然、人文、社会等诸多因素激发了并助燃着农村固有的及潜在的矛盾与冲突。从战略高度转变思想理念,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多方参与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性保障机制。

新时期;农村社会治安;多方参与;防控体系;治安中心户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党和政府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农村着实发生了深刻变化。无独有偶,在这些变革和发展背后,诸多固有的及潜在的不良因素,却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变异和滋生,对农村社会治安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

一、新时期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突出样态及发展趋势

(一)违法犯罪手段更新换代,类型多样化

长期以来,盗窃、抢劫、诈骗等传统侵财性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占据着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主导地位,对农村的公共安全和农民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影响。近年来,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十分猖獗,数量有增无减,频率渐趋上升,时不时地层出于农村的街头巷尾、百姓的门庭院落。然而,当前多数学者只在宏观上提及此态势,却并未从微观上进行深入的探究。农村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违法犯罪类型必然增多,作案手段必然也在更新换代。曾经活跃于城市舞台的高智能违法犯罪,蓄势待发于并不十分开化、法治观念淡薄的农村,寻求更开阔的用武之地,并将高科技犯罪行为不断地蔓延和渗透于农村地区。公开窃取、招摇撞骗、窃取银行卡密码等,已逐渐成为农民耳熟能详的话题。因农村地域广阔而管理相对松散,黑恶势力滋生并呈活跃之势。尤其是新时期农村开始实行民主选举,黑恶势力则趁机肆意破坏民主,采取各种卑劣手段拉选票买关系,混进农村基层政权,并与当地个别派出所警务人员凝成一伙,欺行霸市,为非作歹,强行强卖;开设赌场、浴室卖淫窝点等;甚至利用封建迷信影响纯朴的民风习俗,拉帮结派,严重干扰农村社会的治安稳定。

(二)多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群体性事件”已不再是这个时代的新鲜词汇,然而却是新的历史时期一个无法回避的热点话题。①笔者通过CNKI数据库,以“题名:群体性事件;时间:2007-2010;精确查找”为基本查找要素,分别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及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进行了搜索,搜索结果显示,仅标题中包含有“群体性事件”的文章累计就有1445篇。近年来,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形式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特别是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湖北石首、吉林通化等地,相继发生轰动全国的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征用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山林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有的甚至酿成群体性犯罪案件。具体说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强制征收、征用以及补偿不兑现,有“学者称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65%”。[1]二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财物大量流通而监管不力导致财务失控或各方扯皮。三是处理土地、山林承包争议过程中的强制性行为。四是伴随城镇化进程而来的环境污染,困扰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村、镇干部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甚至还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强制民意,群众自觉理亏的情况下,相同心理状态下的群众集结在一起,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还有些群众只好通过越级上访甚至群体上访的方式寻求公正,由于不懂得理性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拦门堵道路、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还有,当前农村宗族势力扩张,尤其是农村部分地区村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现象的存在,个别家族仗着人多势众,争夺非法利益,不免出现过激反应,进而酿成一些突发性的群体事件。

(三)特殊群体违法犯罪问题的升级与恶化

当前,农村大量青壮年涌向发达的城市务工,留守在家的都是一些所谓的“3861”部队,即妇女、儿童及老人。这种“特殊群体”状态的出现,直接导致群防群治工作难以组织和开展,落实治安防控措施不力。一方面,由于自身处于“弱势”的地位,难以形成强大的治安防范力量以维护社会安定;另一方面,违法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这一特殊“优势”兴风作浪。随着近年来城市打击违法犯罪力度的加大,不少违法犯罪分子把魔掌直接伸向了防范力量较为薄弱的农村。很多违法犯罪分在在城市作案得手后,抓住农村这一特殊群体“法制观念淡薄、防范意识差、爱贪小便宜”的“优势”,把农村作为了销赃的主要场所。除此之外,当前农村这一“特殊群体”自身,也在滋生着困扰农村治安的毒瘤。

1.留守儿童违法犯罪问题形势严峻。大批青壮年夫妻或成人外出务工,留下了老人和孩子。由于知识、阅历的不同,辈份间隔的情感差异,导致老小相处间的许多不和谐因素产生,上辈埋怨孙辈不懂事礼,孙辈怨恨长辈管教太严,代沟越积越深,长辈激情残杀孙辈,孙辈毒害长辈的事件,时常见诸于媒体报端。同时,唯恐“照看”不好孙辈招来儿子、媳妇的冷眼,老人对孙辈过分“溺爱”。诸多儿童沉迷于游戏机和网络,身心健康受到不良文化的腐蚀;为了获取零用钱,不少儿童偷窃甚至胁迫身边同学把钱“借”给自己。

2.老年人违法犯罪趋增。“老年空巢”现象,引发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流,青壮年外出务工后,家中只剩下年幼的孩子和老人,照顾家庭、孩子的重担落到了老人身上,加之子女不在身边,有心事无处倾诉,有困难得不到帮助,感情脆弱,极易产生犯罪冲动。[2]“爱之越切,恨之越深”,个别老人长期见不到子女,把对他们的期盼转化为自残,甚至通过加害别人等违法犯罪方式发泄出来。

3.男女分离引发奸情。在当前的大部分农村,大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有的夫妻留下男的或女的在家照看老人或孩子。长期夫妻分离,导致感情淡泊,加上诸多因素诱惑,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婚外情、婚外恋。伴随婚姻关系问题而来的,便是家庭暴力、财产分割、老人孩子的赡养等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纠纷,给农村社会治安埋下诸多隐患。

二、新时期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成因的多维透视

治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农村治安问题作为各种社会矛盾和诸多社会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新的社会矛盾和治安问题还会层出不穷。笔者试图从自然的、人文的和社会的三个维度逐步展开深入的探究,以解读和深挖这一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一)农村固有的自然地理环境因素

农村同城市相比有其特点:人口稀少,居民点分散在农业生产的环境之中,具有田园风光;家族聚居的现象较为明显;工业、商业、金融、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较低。[3]其一,农村地域广阔,人群较为分散,这就为传统的侵财性犯罪提供了较为开阔的空间,诸如偷盗农田区水电泵、变压器等重大公共财产不易被发现。而且随着农村建设的越来越好,农民越来越富裕,很多新的犯罪类型和手段逐步在农村上演,愈发激烈。其二,村庄散落成片、阡陌纵横,离街市比较远,甚至多个村子共赶一个集市。在非主干道的交接地带容易诱发抢夺财物、奸淫妇女甚至拐骗散学少年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旦着手,便沿路逃之。其三,家族聚居导致一定的“小集团”性,在发生矛盾时,抱成一团一致对外,引发群体性事件。其四,农村现有的道路状况和村落布局容易诱发交通和消防安全隐患。多数农村道路较为狭窄,更谈不上双行道,行人、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小汽车、大卡车等一窝蜂;村民习惯性地把干柴草垛堆于房前屋后,一旦失火,殃及多家,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其五,农村较为原生态的自然环境易遭破坏。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中工矿企业向农村的迁移造成农业区污染,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重建设,轻保护”,致使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农民怨声载道。

(二)人口流动导致“熟人社会”关系的瓦解

费孝通先生认为,以农为生,世代定居是乡土社会的特性之一。“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村民彼此了解和熟悉,成为一个‘熟人社会’。”“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4]传统乡村的“熟人社会”是较为封闭的,民风纯朴,一旦犯罪,将要付出较大的社会成本。因此,社会治安是较为稳定的。

当前,人口的大量流动冲击了原本较为“和谐”的农村乡土,使这个“熟人社会”逐步瓦解。农村生存空间的扩展,也意味着犯罪支付的社会成本随之减少。其一,大量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生产力,却给农村留下诸多隐患,进一步加剧了“城乡二元化”的结构性矛盾。其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巨大的落差感使其对社会施行报复,剩余劳动力的增多,也为一些不法组织和团伙拉帮结派留存了大量空间,为较大规模的集团犯罪和黑恶势力的猖獗提供了“人头”保障。不仅造成农村社会的恐慌,更加破坏了农村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其三,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一些大学生把目光转向了农村,出现“逆流”。在带给农村先进知识和技术的同时,也把“拜金主义、浮华之风”等融入乡村。凭着自己的“高智商”挑战法律的底线,从事网络、电话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被乡村恶霸拉拢,更易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其四,“熟人社会”下形成的较为涣散的基层政权组织“无为而治”的作风饱受冲击,其已无法应对“陌生社会”带来的诸多复杂矛盾和冲突,尤其是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为犯罪者进一步继续作案提供了不少便利。

(三)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下的深层矛盾

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诸多的社会矛盾。当前农村出现的各种社会治安问题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仍然属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化的加剧: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等。城乡二元结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造成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体制根源。[5]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家经济结构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广大农村相对贫困和治安恶化的重要原因。加之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自身发展和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加剧了农村治安的恶化。

1.社会分配不公,资金和科技投入不足。多年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三农”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农村社会发展远远跟不上城市进程,不少农村甚至原地踏步。一方面,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依然突出,由此导致部分农民心理失衡,在通过正常途径难以致富的情况下,他们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农村治安问题增多。另一方面,治安科技的薄弱和欠缺,已远远不能胜任当前农村呈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相比于城市社区住宅、机关企业、道路交口的成千上万的“电子眼”,农村似乎成了“盲区”,多种高科技的警力资源在农村用之甚少。加上基层派出所基础工作的薄弱和民警素质的偏低,在“警匪”的时代较量中,“第三代猫抓不住第五代老鼠”。[6]很多原本活跃于城市舞台的违法犯罪,登临农村这块广袤的阵地时,更加肆无忌惮,这犹如让农村分担城市严峻的治安问题。

2.基层政府组织涣散,“官本位”思想严重。“熟人社会”下形成的较为涣散的基层政权组织“无为而治”的作风饱受冲击,其已无法应对“陌生社会”带来的诸多复杂矛盾和冲突。一方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不仅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疏通和化解,反而采取高压政策,致使矛盾高度升级;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量资金和财力的流通得不到有力的监管,一些基层领导干部把原本用于农村建设的资金融入自己的腰包,滋生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

3.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依托。从古至今,土地始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依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占用,得到的补偿难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所需。相反因土地增值而带来的丰厚利润却流入开发商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口袋,对以土地为生的农民而言极不公平。

4.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不协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很多地方搞形象工程,重视硬件建设,轻视精神文明这个“软实力”的建设。大量的资金用于修建道路、桥梁、政府机关大楼,而忽视对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法制宣传工作的开展。多数农民依然停留在“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治安防范意识差”的层面。自我利益受损时,不能够利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救济和保护时,便采取某些极端措施进行自力救济,引发诸多治安问题。

三、新时期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效性防范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也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针对当前农村社会存在的一系列治安问题和隐患,必须以我国农村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为基点,并结合当前我国的的具体国情来寻求出路。笔者认为,从战略高度转变思想理念,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多方参与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性保障机制。

(一)从战略高度转变思想理念

社会治安,已不再只是城市的课题。在城乡二元化结构的长期影响下,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差距逐步拉大,城乡治安的关注度和投入力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和歧视性待遇。这是导致农村治安渐趋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理论是实践的向导。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农村社会治安的根本改观,防患于未然,必须先在战略高度转变理念。

务必树立“三大意识”。一是树立大局意识。“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这是邓小平同志的科学论断。②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江泽民同志于1993年5月19日在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的重要批示中也指出:“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度对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乃至全国的稳定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征程中,更要适度加大优农惠农的政策扶植力度,并真正使其贯彻和落实到位。二是树立服务意识,新时期政府要充分转变工作职能,逐步实现由控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是树立自主意识。外因始终通过内因起作用。在平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自身要强化自主意识,基层政府组织要切实提高维护农村治安稳定的自主能力。

(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经济社会一切问题的关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处理发展与稳定之间关系的结合点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农民不富,天下不富”,“农民不稳,天下不稳”。因此,要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必须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同时还要确保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好农村社会治安工作。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只有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包括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许多矛盾和问题。也只有实现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形成更完善的分配关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应该为农民大众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不断满足其多元化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才能使广大农村形成安定祥和的局面。其最有力最具可行性的应该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尤其是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企业。或者把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日常生活用品的轻工业迁移至农村。一方面可以合理安置、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广大群众逐步致富,同时这些企业也不会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另一方面农民得以“离土不离乡”,白天工作上班,晚上家人团聚。从而使农村人口流动带来的一系列治安问题尤其是老年人和留守儿童问题得以缓解。

2.加快精神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保证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尤其是落实普法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农民真正知法、守法、依法致富,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两个途径在农村比较有可行性:一是在街头巷尾增设一些布告栏,公示老百姓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正当解决途径;二是可以考虑从文化层次较高的中小学老师入手,基层政府先组织一些中小学老师利用假期参加法律培训,然后再让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村民开展法制教育。

(三)构建多方参与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当前农村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必须把农村治安建设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来抓。通过“城乡互动,村间联动,农民主动”机制,构建以“基层组织为主导,公安机关为主线,农民群众为重心”的多方共同参与的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1.坚持“城乡互动,村间联动,农民主动”。坚持“城乡互动”,一方面要促使城市加大扶持农村的力度,以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雄厚的人力、财力资源反哺农村,把当前城市社会治安建设的先进经验和治安科技逐步推广于农村。另一方面,要加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妥善解决城乡二元化结构下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在当前不可能废除户籍制度的情况下,城市应该做出一定的让步,出台一些具体的可行性措施,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缓和农民工巨大的心理落差。坚持“村间联动”,一方面是提高农村经济的规模效应,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能够共享警力资源,充分形成良好的治安防控格局。由于农村自身的地理环境因素,村庄成片散落,村与村之间的过渡地带存在较大的治安盲点,如果能够实现村与村之间的治安联动,那么就可以消除这一盲点,以至于多个村庄形成一个大的治安防范系统,从而整体上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治安。尤其在没有“电子眼”监控的农村,这种联动机制对预防违法犯罪是能行之有效的。坚持“农民主动”,就是要积极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农民治安防范的积极性。

2.构建多方参与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农村社会治安的好坏,往往与当地基层组织强弱有关。要加强农村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农村各项稳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重要的是对农民反应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妥善地处理。当前诸多矛盾和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数根源于“干群关系”的矛盾。因此,要善于通过“柔性化”的心理和情绪疏导机制,让农民真正诚服,而不致矛盾激化。

公安派出所是农村治安防范的主干线,也是依法维护农村治安的前沿阵地。要加强农村派出所正规化建设,坚决杜绝“警匪一家亲”,搞好警民“鱼水情”。要创新农村警务工作机制,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应由静态模式向动态模式转变,工作作风应由机关办公向现场模式转变,打防脱节应向打防一体化转变,为群众服务应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7]根据农村的村落分布,将农村社区分为若干警务区,确定警务区特定民警负责制;尤其是在村头村尾的交通要道处设立治安岗亭或警务室,推行联防驻点守护制。要建立农村信息情报网络机制,严密社会面的控制,整合有限的警力资源,加强重点控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减少不安定因素,尤其要加强春节期间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的治安管理。总之,要把“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公安机关的考核目标,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

农民群众作为农村社会的主力军,是维护农村治安的力量重心。首先,要加强村民自律,注重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效应。村规民约发挥着治理乡村社会,规范人们行为,构建和谐农村的重要作用,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8]市场经济从真正意义上撼动了中国农民传统伦理与道德价值所依赖的社会基石,农民价值取向渐趋多元化,道德失范现象较为严重,“锱铢必较、贪婪好逸”等劣性又重新呈现。重塑“主体的良心自律”乃是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其次,组建村民防范组织,开展群防群治。针对当前农村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特点,建立“治安中心户”①湖北恩施州首创“治安中心户”,是根据农村地区村民自然居住特点,按照村民彼此间的地域关系、经济关系、亲情关系和邻里关系等,打破村组界限,合理划分治安片区,以群众选举、民主推荐、组织认定等方式确定一户为治安中心户,确定一人为治安中心户长,通过明确责任和制定激励机制等系列措施,以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互动结合为动力,在农村乡镇建立以综治委、派出所、治保会、“治安中心户”为四级防控平台的新型农村治安防控体系。是比较可行的。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可将治安中心户的职责定位为上传民情、下达政意和自防自治。同时通过开展文明乡镇、文明村组、安全路段等创建活动广泛提高村民参与治安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圈地是城市对农村掠夺[N].新京报,2010-11-5(A21).

[2]国华,陈涵,徐峰.农村留守老年人犯罪透视[J].纪实,2007,(12):73.

[3]百度百科[EBI/OL].http://baike.baidu.com/view/56057.htm,2010-12-5.

[4]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8-9.

[5]张英洪.城乡一体化的根本:破除双重二元结构[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

[6]金其高.大治安之猫鼠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1):52.

[7]卢国胜.对我国农村治安问题的理性思考[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4):97.

[8]孟大川.我国村规民约的功能与法治考量[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7,(3):34.

Key works:new period;social security in rural areas;multi-party participation;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security centre family

A Study on the Situ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in Rural Areas and Prevention in New Period

TANG Ji-dong
(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

In the new period,new situation of rural security in rural areas appears,and problems of peasants'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and public security in rural areas increase rapidly.Means of committing crimes change quickly.Mass events resulted from contradictions occur frequently and crimes committed by special groups deteriorate.Such factors as nature,humanity and society stimulate the inherent and potential contradictions in rural areas.Changing the concept of thought from in strategy,accelera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piritu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of public security with multi-party participation is the long-acting guaranteeing mechanism of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in rural areas.

D631.4

A

2095-1140(2011)02-0019-04

2011-02-23

汤纪东(1987-),男,安徽颍上人,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治安学、侦查学研究。

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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