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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欺诈之鬼船欺诈研究

2011-08-15

关键词:托运人船东欺诈

刘 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国际海事欺诈之鬼船欺诈研究

刘 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及航运业的迅猛发展,国际海事欺诈问题也日益突显,“鬼船”欺诈作为海事欺诈中一种最重要形式不断蔓延,给托运人、保险人、新买受人等多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鬼船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通过滋长原因、行为模式等方面对鬼船欺诈进行分析,应当从个人、国家和国际社会三个层面寻求预防和打击对策。

海事欺诈;鬼船欺诈;方便旗;IMO

一、打击国际海事欺诈的历史沿革

国际海事欺诈(maritime fraud),通常指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一方当事人虚假承诺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特定贸易、运输义务,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借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一)打击海事欺诈活动的历史沿革

海事欺诈最初进入人们视野始于1979年11月的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第11届大会。一位来自黎巴嫩的代表呼吁IMO对海事欺诈进行打击。大会遂要求IMO委员会将海事欺诈问题置于最优先处理地位,并在1981年11月的下次会议上进行报告。此后,IMO通过了《船上人员不当行为,非法劫持船舶和货物、其他形式的海事欺诈》①IMO Res.A.504(XII)P5(Nov.20,1981)。。该决议还敦促各国与国际商会进行充分合作,因为后者于1981年1月1日成立了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IMB),专门针对海上欺诈和类似罪行。此后,IMO、IMB与其他公共机构一同致力于打击海事欺诈行为,到1985年,IMB报告了许多有关单证和保险方面的欺诈案件。IMO对这一领域给予足够重视并采取了进一步行动来进行打击与遏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航运的安全性。其中一个最令人称道的决议是1987年的《IMO船舶识别号方案》(IMO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 Scheme)[1],使试图通过改变船名、提交一系列虚假文书来隐瞒船舶原始身份变得更加困难,这个方案最初以自愿原则为基础,1996年1月变为强制性方案②IMO Circ.1886/Rev.2(June 27,2002)。,它授予每艘船一个永久识别号,并写入船舶证书中,无论船名和船旗国发生多少次改变,识别号永远都不会改变。1995年5月,IMB报告了鬼船,即被劫持后注册的船舶的欺诈状况——这对海事欺诈的研究具有里程碑意义[2]。之后,IMO又于2004年5月20日颁布了《IMO公司与登记船东唯一识别号方案(IMO Unique Company and Registered Own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Scheme)③IMO MSC Res.160(78)(May 20,2004)。,目的是赋予每一个总吨位在100以上、从事国际航运的公司或船东一个永久识别号。据此,无论船舶注册船东如何转让公司或改变船籍,号码都不会改变,号码明细也将永久写入船舶证书④IMO MSC/Circ.2554(June 24,2004)。。这个方案有赖于英国劳氏公平年鉴(Lloyd's Register-Fairplay)的参与,它同意建立一个数据库,为公司转让和注册船东的更改提供完整的历史追踪记录。这个方案的目的是通过更加透明的注册过程为海事欺诈的打击力度提供便利。

(二)海事欺诈的行为方式

从行为方式上看,海事欺诈行为主要有:(1)偷货(鬼船欺诈):即不诚信船东可能在签发提单、装船、航行后变更航线,转向其他港抛售货物,并且为了躲避调查追踪,改换船名和船籍。(2)凿船欺诈:为了劫持货物或为了进行虚假保险索赔而破坏船舶的物理状态。(3)文书欺诈:涉及签发伪造或者虚假的船舶文书、提单或者信用证。(4)租船方欺诈:通常存在于光船租赁的情况下,租方变更船舶来收取货物,然后携款潜逃[3]。

二、鬼船的行为方式及蔓延原因

鬼船(phantom ship)并非法律概念,而是航运界的形象化描述,指的是像幽灵一样来无影、去无踪,没有身份和固定的船名的船舶。大法官Potter将其定义为没有在任何被承认的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经常用于犯罪活动、被视为欺诈货主的工具,表面上先朝着合同缔结的目的港行驶,在途中欺诈者向货主伪造迟延报告,实际上是更改航线,在新港抛售货物,改变名称①2002 WL 1446203。。事实上鬼船并不是没有在被承认机构注册,而是在方便旗国家注册。因此,笔者试将鬼船欺诈定义为:通常在对船舶管理松散和缺乏监督的方便旗国家注册,与托运人订立合同后改变航线,在异地抛售货物、再通过伪造船舶证书、油漆船身等方法使原船从法律和形态上消失,再以新身份进行欺诈的船舶。其实质就是利用鬼船身份窃取托运人的货物以牟取非法收益的行径。

(一)鬼船欺诈的行为方式

鬼船二十多年前就已在欧洲大行其道。它们装上贵重货物后,不是驶向目的地,而是转向当时战乱的黎巴嫩或塞浦路斯,即使以1/3的价钱出售,鬼船船东也可以无本生利地净赚一二百万美元[4]。欺诈者往往先寻求市场上价值不菲、供应紧俏的货物为作案目标,通过劫持、盗窃或租用等方式获得船舶为作案工具,然后伪造船舶证书,临时成立船公司,并且采用临时性的办公地点[5]。待将表面的一切合法化后以低廉甚至亏本运费引诱托运人上钩。欺诈者十分狡猾,他们有时会采用欲擒故纵的手段,先与他人做一、二笔正当生意,为自己创造良好的信誉记录,使托运人放松警惕,然后再进行欺诈活动。货物一旦装上鬼船,欺诈者就会将船改头换面,再伪造另一套证书成为另一方便旗国的船舶,重新油漆船身,并为船员办理新护照,更改航向,在异地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抛售货物,牟取暴利。由于原船像人间蒸发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受害者想从浩瀚的大海中再次搜寻到同一艘船无异于大海捞针。

(二)鬼船欺诈的原因分析

1.鬼船欺诈“零成本、高收益”。鬼船以承运人的身份接收了所有权属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货物,这些货物往往需求旺盛、容易脱手。同时,由于鬼船拥有一套完整的、表面看似合法的证书,作案时不易引起怀疑,事后立即改弦易辙,且诈骗者往往不是在受害者所在国内,该国的司法机关无力管辖,而国际司法合作尤其是刑事司法合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鬼船即使被发现依旧可以逍遥法外。

2.世界上一些实行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方便旗国家的存在。巴拿马、利比里亚、洪都拉斯、塞浦路斯、巴哈马、索马里、伯尼兹等方便旗国家,都把船舶登记当做一种产业来发展,制定了宽松的条件和优惠的政策吸引他国船舶前往登记,以收取可观的登记费和年吨税,弥补其外汇收入的不足。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对申请登记的船舶及其船东设置极低门槛,不做任何查证核实工作,且对入籍船舶的管理也不严格。欺诈者不需与登记国有任何实质联系就能以一套包括伪造船名、吨位、体积和船东身份的资料及卫生检疫证书、参加船东保赔协会证书在内的虚假材料轻而易举取得合法船舶证书,从而使罪恶的欺诈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3.世界租船市场上经纪人的纵容行为。租船市场上的经纪人良莠不齐。有的船舶经纪人(ship broker)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谙熟海运中各种欺诈方式,为了在愈演愈烈的竞争中获取自身利益,将信用不好的租船人编造假事实向船东推荐。他们对自己的使命缺乏高度责任感,这种消极行为不仅玷污了自己的信誉,而且间接纵容了欺诈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被代理人的经济利益。

4.猖獗的海盗活动和动荡的政局。海盗在劫持船舶后的处理方式之一就是将其变成鬼船,从这一角度而言,海盗活动是鬼船欺诈的上游犯罪,鬼船欺诈是海盗犯罪的后续形式。近年来索马里日益猖獗的海盗活动无疑增加了鬼船欺诈的可能性与风险性。同时,一些国家政局动荡、管理混乱、法制欠缺,也为欺诈者提供了犯罪的温床,助长了鬼船欺诈者的嚣张气焰。

三、鬼船欺诈的预防、遏制与救济

近年来,国际航运领域的鬼船欺诈案件层出不穷,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如何应对鬼船欺诈,已经成为国际航运界迫在眉睫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的手段。

(一)与国际航运相关个人预防救济措施

与国际航运相关的个人包括托运人、收货人和保险公司,他们位于欺诈的第一个环节,因此其预防措施在打击鬼船欺诈过程中无疑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

1.了解鬼船欺诈活动的规律,提高警惕。纵观海运史上的欺诈案例,可以发现鬼船欺诈虽然有多种样态,但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船舶大多悬挂方便旗;船龄大多超过15年,且船舶总体状况很差;欺诈者总以低廉甚至低于成本的运费来引诱托运人;往往以非法绕航或无故迟延到港为征兆。摆脱贪便宜的心理,提高警惕性,有利于托运人、收货人、保险人、新买方避免遭遇鬼船欺诈。

2.谨慎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充分利用船舶确认制度。在贸易术语方面,出口贸易中的卖方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术语,进口贸易中的买方要尽量争取采用FOB术语。这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在结算方式方面,应充分利用国际保理支付。国际保理是指国际支付中用托收、赊账等结算货款时,保理商从出口商那里买下所有应收账款,并向客户提供资信调查、风险担保、催收追债、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综合财务服务。这种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采用FOB的国际航运合同,因为此时买方拥有租船订舱权,可能出现买方与船方勾结进行鬼船欺诈的情况。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方面,应尽量选择本国法院或者仲裁庭。

3.慎重选择船舶经纪人,事先调查船舶资信情况。托运人应选择那些口碑好、业务素质高、工作年限长的船舶经纪人,这样的经纪人更加重视自己的信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然而,托运人并不能因为聘请了经纪人而高枕无忧,他与保险人都应亲历亲为地事先从劳合社航程记录、传播索引、船旗国海事局、船级社或国际海事局报告中获得船东、承租人和船长的资料,了解其信誉和财务状况。

4.选择适当险别,将鬼船欺诈纳入其中。采用CIF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这便将船长及船员的恶意行为排除承保范围之内,从而使买方暴露在鬼船欺诈的风险中。若采用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则应投保本身已包含“恶意附加险”的ICC(A),或者投保其他险别应当再加“恶意附加险”,这样承保范围便涵盖了鬼船欺诈。若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则应该投保本身已经包含“一般附加险”(其中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的一切险,或者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再加“一般附加险”,该险承保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只要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保险公司就必须按全损予以赔付。

5.积极采取自力或公力救济,充分利用挽回损失的最佳时间。如果遭遇鬼船欺诈,受害人首先应当及时与保险人联系。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熟悉航运业务,积累了许多应对鬼船欺诈的宝贵经验。此外,受害人还可以申请国际海事局(IMB)、国际刑警组织、本国法院等机构帮助调查和追踪,最大程度上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二)国家和国际层面对鬼船欺诈的遏制与打击对策

1.培养综合性人才,与鬼船进行智慧博弈。以我国为例,目前我国国际贸易中,一些高智能、新技术的国际海事欺诈现象频频出现,要避免被欺诈者的角色,就必须培养通晓国际航运、国际贸易、海上保险、船舶船员等方面知识的通才。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船级社和国家海事局的作用,定期组织培训交流,通报国际最新的航运欺诈案件。另外,技术手段不断翻新的海事欺诈同样对海关执法、法院审判等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推进本国船级社的“走出去”战略,加大国际海事的参与力度。中国在这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2009年,中国船级社(CCS)伦敦海事中心在伦敦正式成立[6]。伦敦系全球海事中心,CCS此举意在加大国际海事的参与力度,加大与国际海事组织、欧盟、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国际航运组织多边交往力度,研究与跟踪国际海事热点,为我国航运、海事保险等行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3.完善国内与国际相关立法,限制或取消船舶开放登记制度。鬼船欺诈是一种跨国犯罪行为,需要借助国际社会携手合作予以管制。目前,学术界、实务界以及不少国家和国际组织都积极呼吁建立有关制裁海事欺诈行为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国际贸易和航运的良好秩序。此外,从源头上遏制鬼船欺诈,必须限制甚至取消船舶开放登记制度,加强对船舶登记的监管。

4.加强国内国际有关机构的合作,加大海盗犯罪的打击力度。从现今形势看,鬼船欺诈的跨国性、复杂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打击鬼船欺诈主要依赖于各国间的通力合作。海盗犯罪近年来仍呈逐渐上升的趋势,索马里海盗问题已走向组织化、现代化和国际化,成为国际航运界的一大毒瘤。因此,各国密切合作、全面深入打击海盗犯罪刻不容缓。

5.有效解决各国法院间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充分保障反鬼船欺诈的成果。由于鬼船欺诈的跨国性特点,可能涉及鬼船注册地、欺诈行为地、受害人所在地、货物销赃地等多个国家,这些国家的法院都可能主张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所以在受理案件之前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是当务之急。一般来讲,在几种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当由欺诈行为地法院管辖。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简单设想,实务中的鬼船欺诈案件错综复杂,因此最佳做法还是通过各当事国之间的友好协商、国际礼让限制自己的管辖权来解决冲突。

[1]IMO.IMO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 Scheme.IMO Res.A.600(15).1987.

[2]Maritime Administration.Maritime Security Report No.1.U.S.Dep't of Transp,1995.

[3]Thomas J.Schoenbaum,Admiralty and Maritime Law Current through the 2010 Update.Pocket Part by Thomas J.Schoenbaum and Jessica L.McClellan Chapter 19.Marine Insurance.

[4]杨良宜.航运实务丛谈(第七册)[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47.

[5]李建家.对国际贸易中“鬼船”欺诈的分析[J].中国水运,2007,(2).

[6]中国船级社伦敦海事中心成立[EB/OL].(2009-11-25).http://www.ccs.org.cn/ccsewwms2007/displayNews.do?id=ff80808125109b38012529d9b2380004.

[责任编辑:王兰娟]

Research on One of Maritime Frauds-Phantom Ship Fraud

LIU Li

Recent years,with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industry,international maritime fraud is increasing obviously.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orm of maritime fraud,“phantom ship fraud”spreads continually,which causes great losses to shippers,insurers,new buyers and so forth,and hinders the free,healthy and sou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dustry.Active precaution,as well as effective prevention of phantom ship fraud,has become a focus of attention of the whole world.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analyses phantom ship fraud from perspectives of reasons for growth and behavior patterns,aiming to seek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measures in terms of individuals,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aritime fraud;phantom ship fraud;flag of convenience;IMO

DF96

A

1008-7966(2011)01-0131-03

2010-10-20

刘丽(1984-),女,河北廊坊人,2008级国际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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