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两对矛盾推动中国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2011-08-15陈剑
陈剑
(北京市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01)
化解两对矛盾推动中国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陈剑
(北京市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01)
当今中国社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深刻矛盾。其中,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矛盾、公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与政府提供有限性的矛盾尤为显著。这两对矛盾,影响和制约着当代中国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采取多种措施,化解或缓和这两对矛盾,关键在于加大政府自身的改革,包括职能的转变和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
政府;公权力;公共服务;公民
当今中国社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深刻矛盾,其中两对矛盾尤为显著。这两对矛盾,一是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矛盾,简称“利力矛盾”;另一对矛盾是公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与政府提供有限性的矛盾,简称“公共产品供需矛盾”。当代中国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几乎都与这两对矛盾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如何有效化解这两对矛盾,对中国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利力矛盾”分析
政府公权力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享有或行使的职务上的权力。而公民权利,又称私权利,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洛克认为,人类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捍卫自身的自然权利,于是签订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给人们一致同意的某个人或某些人,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正是由于公权力是由公民让渡的,因此,政府的公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如果公权力没有对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巩固和保障,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公权力是作为私权利的保障而存在的。所以,被让渡出来的公权力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公权力必须要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不能随便侵犯私权利,否则便是违背了公权力来源的宗旨。
人类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一个国家的公民私权利的实现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进程的基本标准。
人权这一概念包含了公民权利的所有内容。2004年3月5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庄严的宪法。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权入宪使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了新的内涵,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基本的宪法准则。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和义务的宣告,就是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规定国家应当对公民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是全面的,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受到我国宪法的承认和保护。直接反映中国人权和公民权利状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程度,也即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对少数人意见和反对派意见的保护、尊重和宽容;公民的法律援助等。
虽然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多项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存在,中国公民的一些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或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实现。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公民权利,即私权利是天生的弱者。公权力往往具有自我扩张的欲望,不断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边界或被滥用,作为其本源的私权利反而常常会受到公权力的侵犯。由于在公权力的行使上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公权力极易被利用和被滥用,从而对私权利造成威胁。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利力矛盾”所致。仿效日本年度汉字评选,2009年年度汉字网友提名率遥遥领先者是“被”,从“被救业”、“被和谐”、“被小康”,到“被增长”、“被痊愈”、“被赞成”、“被代表”,一个“被”字的背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公民私权利得不到尊重的现实。
要化解或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一项重要任务是要确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依法行政原则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公权力屡屡突破应有的界限。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公民的私权利得不到制度上强有力的保护,因此公权力也就肆意膨胀、扩张,大大压缩了私权利本应有的合法空间。
要化解或缓和“利力矛盾”,以下两项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是要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要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包括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权力主体的法律意识。公民要提升自己的权利意识,要敢于同侵犯自己权利的任何人、任何势力相抗衡。而权力主体更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依法行政。应当严格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落实信息公开机制,对于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还应完善行政诉讼制度,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扩大私权利活动空间,防止公权力的扩张。
二是要建立、健全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一阶层的利益受到侵犯,得不到保护,又难以通过正当有效的途径充分表达,难以行使自己应当行使的权利,就难以体现社会公正,社会协调和稳定也难以充分实现。因此,只有通过有效途径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应当行使的权利,不同利益阶层人群的利益才有可能通过社会整合达到协调,从而体现社会公正,实现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但应看到,已经建立的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还不健全,也不完善。中国社会目前正面临急剧转型,大量的社会矛盾如果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途径和表达机制,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在利益协调和表达机制建设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某些社会阶层群众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缺少相应的组织和机构去维护,因而使得属于这一阶层群众的一些合法权益、具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由于法律不健全,一些组织和机构运作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难以在法律规范的范围进行利益表达,因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开展。
此外,还必须构建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税收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以国家的力量维护社会成员平等发展的权利,抑制住社会差距继续扩大的趋势。
二、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是全能的政府,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则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是有所能而有所不能的政府。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是现代社会对政府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虽然在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由于历史欠帐过多,以及人民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提升过快,使得中国各级政府在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方面仍存在严重不足。
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近年来群众性事件不仅数量明显增多,而且规模不断扩大,除了“利力矛盾”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在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导致的矛盾,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了适应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政府必须扩大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把主要精力和财力集中到发展社会事业和扩大公共产品供应上来,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将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一个权力有限、廉洁高效、职责明确的公共政府,是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需要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主要职能有以下一些内容:
提供制度供给服务。如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财产权制度、财政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服务型政府最好和最大的服务就是良好的制度供给。
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在基本制度已经确立以后,其主要的服务就是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
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不能通过市场解决,而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费医疗、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都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与服务。此外,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扶贫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经济改革的成果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落后地区倾斜,也是现阶段公共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的内容。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将政府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和提供服务上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其本质都是公共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和前提。政府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效率,同时要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必须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打破行政性垄断,着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要为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在这方面,我们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也涉及到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分权原则。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要遵循科学分权原则。首先是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合理分权,使权力科学定位并准确归位;其次是科学分解职能,扩大地方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自主治理权;再次是通过制度和体制创新,使社会公众切实享有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和管理权。而在这些方面,任务都十分艰巨。
就现状分析,在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相当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还没有树立现代公共服务理念。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极其普遍,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府和公务员行为缺乏制约与监督,从而导致政府办事效率低下、公共权力寻租、行政决策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等现象的产生,甚至成为腐败的根源,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很不适应。
二是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政府公务员服务意识淡薄,认为管理就是控制,控制就是审批。一些政府部门仍习惯于审批盖章,管理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还没有根除,对部门利益有利的大家争着管,不利的大家互相推诿扯皮。
三是支撑服务型政府的制度构件不够完善。支撑服务型政府的制度构件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它意味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决策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应有的责任,政府的职能、权力、政策以及办事程序应该是透明的、公开的,公民拥有足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在这些方面,虽然近年来有了一些重要进展,但就整体现状分析,中国各级政府离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
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应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廉洁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放松政府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规制,扩大公民和社会的参与程度,向地方实行更多的分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的优势。第二,推进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是实现决策民主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它包括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适用法规公开以及办事结果公开等。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建立阳光政府、廉洁透明政府提供制度保证。第三,改进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责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之一,它强调政府对其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并不得拥有其义务范围之外的权力,对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失职的必须追究相关政府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责任。第四,探索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投融资体制。公共财政是保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有效进行公共服务,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社会风险危机,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安排。
当前公共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公共支出结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公共支出中经济建设支出比重偏大,公共服务支出比重偏小。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社会分享公共服务不均衡,突出表现是城乡分割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乃至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相关。
无论是“利力矛盾”,还是“公共产品供需矛盾”,都与政府自身行为密切相关。要化解或缓和这两对矛盾,关键都在于政府。因此,加大政府自身的改革,包括职能的转变和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对化解上述矛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D616
A
1671-1262(2011)01-0005-03
2010-08-19
陈剑,男,北京市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研究员。
吴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