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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规范与创新

2011-08-15崔素琴杨永志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矫正

崔素琴 杨永志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规范与创新

崔素琴 杨永志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社区矫正是一种适用刑罚的强制性司法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从试点到全面试行的实践,初步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基础和司法环境。优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应遵循人道、公平与正义、平等、保障人权等现代刑罚理念,构建多维联动的创新机制,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运行。

刑罚执行;非监禁;社区矫正;机制;模式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按照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证实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改造功能,体现了社区矫正所具有的刑事执法性特征。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修正性、恢复性的特殊工作,它承担着为罪犯尽快适应社会创造有利条件的任务。如何使罪犯能够融入社区生活,一方面需要对其监督和改造,另一方面,也需要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如对其家庭、生活的帮助,对其心理性格的矫治,等等。笔者认为体现人性化特征的融合监督、改造、帮助和服务功能的社区矫正任务只有通过教育矫正才能实现。

一、社区矫正理念的社会价值分析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刑罚执行制度的进步和体现。其直接目的在于将罪犯置于社区正常环境下,通过对其进行矫正而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适当的社区矫正措施,可避免“标签效应”给罪犯造成的压力,有利于罪犯改邪归正。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与创新应实现非监禁刑罚执行权的优化配置,在基本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中,使刑罚权的适用不剥夺犯罪人应有的自由和权利,不使社区矫正成为“重刑主义思想影响的结果”[1]285,也不能使社区矫正异化为只适用于那些“正常的、体面的犯罪人或者犯罪不太严重并且能够稳定生活的犯罪人”[2]80。同时,要有效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运用,防止新的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应遵循人道、公平与正义、平等、保障人权等现代刑罚理念。“人道主义要求法律制度应当体现出对人的人文关怀,表现出对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自身发展的尊重”。[3]74笔者认为,以人道理念规制社区矫正制度,应在良性社会秩序下通过对罪犯进行必要的制裁以实现最充分地保障公民权利,即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前提下,给予犯罪人不同方式、多种方法的具体帮助,使他们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获得国家能够给予的有效帮助。可以说,社区矫正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建设成果,应体现它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对罪犯权益的关注、重视和救济,通过社区矫正实践,“把人道主义推进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和境界”[3]75。发生犯罪固然有社会原因,毫无疑问也是犯罪人意志自由下的行为选择,刑法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强有力手段,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应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必然追求。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时,要考虑受害人的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序、和谐,以公平与正义作为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基石。平等即意味着认定犯罪、裁量刑罚、执行刑罚要做到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对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应遵循平等理念、体现平等原则,克服和杜绝人为的不规范因素、不平等现象。社区矫正制度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不均衡利益、修复不和谐关系,通过制定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和对罪犯的社区矫正实践,以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社区矫正法制化程度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状况明显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规定及规定的过于笼统;二是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一致。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有关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文不足,且过于笼统。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缓刑、假释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都要符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而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对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因素的判断,现行法律以此作为判断犯罪人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危险和再犯罪的能力的适用依据,势必会影响、限制到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社区矫正工作者顾虑重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的不一致。如按照上位法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适用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管权属于公安机关,而在作为下位法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则规定对适用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管权限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当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顾虑重重,还在于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部能够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配套、协调的调整和规范社区矫正活动的《社区矫正法》。

(二)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状况分析

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与创新使刑罚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中,产生了多种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达成共识的有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及其职责权限范围等,形成了一批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制度。而对于社区矫正各工作主体的具体权限配置、矫正工作方式、矫正对象分类、奖励措施等,各地做法不一。实践中也存在着影响和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消极因素,具体表现为:1.社区居民和矫正对象都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顾虑和障碍。重刑主义法文化传统影响着相当一部分社区居民,“他们习惯于把矫正对象当作坏人”,对他们在社区内的矫正有着明显的“歧视”和“戒心”[3]65,这种顾虑影响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另外,罪犯自身也存在心理障碍,他们不愿意让人们知道其境况,特别是不愿意让亲戚、邻居、朋友知道,害怕暴露自己的身份,不愿意参加对其安排的社区活动,因而也造成工作、交往上的被动与不便。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不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的必要条件。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情况看,普遍存在着工作人员少、专职工作人员少、具有社区矫正工作技能的工作人员少的“三少”现象。3.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不高。近几年社区矫正的适用率虽有所提高,但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率整体偏低[3]67。

(三)优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立法设计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社会使命在于通过矫正犯罪行为、均衡利益格局,充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其效果直接决定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笔者认为,优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重心,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实践,要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必须要优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能力。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应树立一盘棋意识,在统一的法律规制框架下,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明确公、检、法、司各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社会性、有效性和有益性的统一,从制度构建上保证各执法部门之间工作的有效衔接、联动配合,在稳妥中改进、在创新中发展,有效利用现有司法资源,以最小的投入产出最大的效益。2.打造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从源头上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资源的长效、够用。社区矫正性质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要有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笔者认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应注意:从职业化方面入手,使其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从专业化方面攻关,打造一批能够迅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的人才。在专职化上下工夫,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门化管理,坚持职业资格与岗前培训相结合,不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定、工作管理与业绩的考核评定。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还要在工作的交接上,加强制度性约束和保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培养稳定的社区矫正后备军,通过制度建设形成可以实现区域性共享的专职性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久性、长效性、稳定性。3.重视发挥人民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良性运行的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裂痕,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不仅要有完善的立法,还要在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中,主动克服工作障碍,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实现公、检、法、司等各机关工作的管理创新和无缝对接。

(一)积极消除居民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及矫正工作的思想顾虑,克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畏难情绪,大胆执法

要着眼于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改善社区居民对矫正工作的看法。一是通过各种方式的法制宣传,使社区居民树立人道、公平与公正、平等和保障人权的矫正理念,正确对待社区服刑人员。二是通过实际的矫正工作成绩,使社区居民信任、肯定社区矫正工作,进而通过制度性的举措,鼓励社区居民出谋划策,积极为平和社区矫正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顾虑,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和交流,辩证地认识依法办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正确理解刑事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制度性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物质性保障,积极营造一个激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动应对新局面、新环境、新现象,积极探讨新方案、新对策的宽松环境。

(二)创新工作方法和矫正模式,提高个案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社区矫正模式的选择,与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要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应在创新工作方法和矫正模式上下工夫,积极开展、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研究对不同服刑人员在不同阶段的具体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型、不同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矫正措施,对矫正情况进行科学、规范的评议考核,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重视各项矫正工作的落实,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教育模式。

(三)积极探求公众参与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利用司法外的社会资源,容易受到一些不可控制的外界因素影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因此,在充实社区矫正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要积极寻求社会公众参与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要在用人关、工作规范、奖励措施、考核机制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实现有效的制度保障,要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耀感。

[1]张昱,费眉苹.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第2版)[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2]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丁寰翔,余建明,陈立峰.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编辑:张海涛

2010-11-03

崔素琴,女,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杨永志,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院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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