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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

2011-08-15陈洪玉

关键词:中心主义刑法伦理

陈洪玉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00)

探寻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

陈洪玉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00)

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的缺失,不仅影响了环境刑法本身的成熟与完善,阻碍惩治环境犯罪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且也不利于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和环境道德观念。在众多环境伦理思想中,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结合了中西方优秀的思想资源,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也会促进环境刑法的科学化、生态化,应该作为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

环境理念;环境刑法;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一、伦理、道德与法律

研究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首先有必要研究最基础的“伦理”。从西方的词源含义来讲,“伦理”一词,源于希腊语“thos”,意思是品性与气禀以及风俗与习惯。但从我国的词源学上讲,伦泛指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关系,理即蕴涵事物本质的一种条理,伦理就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应有条理和顺序。所以,我们可以把伦理理解为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合理和基本的秩序。

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都被不同领域的学者不同程度的界定过。从哲学的角度讲,道德是有层次的,伦理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是道德的共识[1]。由于人们的语言习惯问题,道德经常用于个人和比较生活化的场合,伦理则具有团体和相对正式的色彩,但二者表达的意义相近①本文中的伦理与道德在概念上不作细致区分,环境道德与环境伦理意思相近。。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中两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二者之间存在着相通之处和必然的联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归属,几乎每个法律条文背后都是由道德来支撑的。任何法律规范都需要道德的支持,需要伦理的铺垫,法律只有符合道德,体现伦理,才能称之为法律,否则该法律不仅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尊重与信仰,形同一纸空文,甚至会被世人所唾弃。

二、研究环境刑法之伦理支点的价值

(一)环境刑法与环境道德存在断层现象

法律不应独立于道德,而是与当下的伦理和道德保持同步。环境刑法作为生态法制体系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保障,理应更应具有道德说服性,然而自从1997年《刑法》设立环境犯罪专章后,一直固守传统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对于自然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刑法难以实现其预防功能。这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犯罪对环境和社会的危害性是很不相称的,当然也不会符合当下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共识。虽然我们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也实施了环境刑法,虽然我们热衷环境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然而法律的实施并没有阻止环境的恶化。现代环境法治中所需道德因素的缺失与滞后是根本的因素。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人类环境权和环境利益的侵害,“破坏环境已经不能被认为仅仅是‘禁止之恶’,已俨然可以被称为‘本质之恶’,因为它已然包含着道德责难的内容了”[2]。我们立足于环境灾难的现状制定法律以期改善和保护环境,但是我们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的注意力集中在了我们人类传统利益的保护与弥补上。环境法律与环境道德的脱节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制定环境法律的目标与价值,不得不重新探寻符合现代环境法治的伦理与道德。

(二)环境伦理的建立意味着对自然的爱与尊重

传统道德观把道德关怀的范围局限在了我们人类,造成人类与自然绝对对立的的假象,成为人类对自然肆意破坏和利用的原因之一。人类社会发展早期,人类敬畏自然,对它顶礼膜拜,随着生产经济活动的广泛开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人类就将自然和生态规律置之于不顾,自私的固恋着人定胜天的想法,开始对自然进行挑战,进行征服。大自然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垃圾场与原料库,自然生态环境逐渐失去了平衡,人与自然的冲突也日益尖锐。当自然以恶劣、狰狞的一面来与人类的破坏进行对抗时,当环境的恶化已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产生活时,人类才开始冷静,开始动摇。人们忘记了,人既要生活在社会中,也要生活在自然中,既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突破了传统道德观中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提出了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道德调整的要求。自然界孕育了人类,没有自然就没有人类和人类社会。人类同其他物种一样,是自然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人类与其他非人类存在成员要和谐共处,共同协调发展。我们必须珍视物种和生态系统自身,正如我们珍视人类个体与共同体一样。人类不仅不能离开自然界,还要尊重自然、热爱自然。我们可以改造和利用自然,但也应该爱护、保护自然。破坏自然环境已然应该被道德责难了。

(三)现代环境理念会促使绿色之法的实现

环境刑法不管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部法律,都兼有刑法与环境法的双重色彩,所以环境法中的一些现代环境理念就会对环境刑法产生影响。首先,正义在各个领域都有所体现,而环境正义正是道德正义的体现。环境正义,从时空上看,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主要指两层含义:一是所有主体都应平等享有环境资源,清洁环境而不遭受资源限制和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二是指享有环境权利与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统一性,即环境利益上的社会公正[3]。环境正义不是将眼界局限于一代人,片面追求这一代人安逸舒适的生活而滥采资源破坏环境,也不是将自然资源占为人类所有,破坏其他物种基本的生存环境甚至对他们进行残害。环境刑法作为人定法,要体现法律正义,首先要体现基本的环境正义。其次,和谐不是只对社会而言,也是现代环境法治的目标。环境和谐要求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都要实现和谐,即整个环境大生态系统,各个子系统,各个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形成一种自然、合理的秩序。有学者主张,环境刑法的功能不止包括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也包括维护生态安全与和谐,这与环境和谐的要求是一致的,环境刑法应以此为目标,力求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此外,安全、效益、公正等价值理念也是符合环境伦理观的现代环境理念。环境刑法作为生态环境法制的一环,要保证其生态性和科学性,离不开这些现代环境理念的指导。

三、当代中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反思

(一)天人和谐:我国传统环境思想的主流

在全球环境危机愈演愈烈的今天,我国古代传统的环境思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季羡林先生断言“只有东方的伦理道德思想,只有东方的哲学思想能够拯救人类。”从儒家的“天人合一”、“人与天地万物一体”,到道家的“道法自然”、“与天为一、天人一体”,到佛教的“众生平等”,到道教的“尊重天地父母”,天人和谐一直是我国古代环境思想的核心和主流。天人和谐观强调尊重自然,亲近自然,肯定自然和自然存在物的内在价值,把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命的价值,爱护一切生命看做是人类的崇高道德职责。“天人合德”思想把伦理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宇宙,“仁民爱物”将仁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自然界,主张从整体上把握世界,把人与自然界统一起来,尊重一切的自然存在物。同时,天人和谐观也充分肯定人的个体生命价值和精神自由,主张“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天人兼顾[4]。所以天人和谐观既不是人类中心主义,也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二者的整合。蒙培元教授强调:“中国哲学是深层次的生态哲学。这样说并不过分。”[5]然而这些环境思想是当时人们在处理社会和人生问题时提出的,并不是单纯为环境问题提供指导,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而且由于现在国内对此研究相对较少,天人和谐观作为我国辉煌传统文化的代表,一直以来都在扮演着空口号的角色,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践。

(二)西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从20世纪中叶至今,西方环境伦理学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二元对立的局面,其划分的依据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及道德关怀的对象。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是目的,自然只有对于人类而言才具有价值,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作为道德关怀的对象。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人类是大自然中普通的一员,非人类的存在物同样具有价值和权利,同样应得到道德关怀[6]。随着人们对环境危害的反思以及学术的不断进步,焦点集中在了人类中心主义中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生态中心主义两者身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然坚持以人为主体,以人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但开始关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基于此,人类对非人类存在物也负有道德责任。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突破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拓展了道德关怀的对象,但人与自然主客体二分的观点一直未变,最终的目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这种人类功利主义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值得怀疑的。而生态中心主义认为整个自然界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都具有主体性,存在着内在价值和固有权利,应该得到人类的尊重。生态中心主义强调大环境生态系统的和谐,强调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统一,是一种更为深刻的伦理。然而“承认人以外的存在物也具有固有的权利和价值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会带来权利与价值的暧昧化”,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与价值可能是一个虚构的理论依据[7]。究竟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间如何取舍,西方环境伦理学界没有形成普遍共识,也没有建立一种更成熟、更完善的伦理体系。

四、我国环境刑法之伦理支点的重构

寻找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就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和环境刑法,不能一味地引进和借鉴。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是针对西方国家的环境问题提出的,它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适用性还有待实践的考证。所以我们对于这些环境伦理思想应该有选择的走入,寻找出适合于我国的环境伦理体系。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和学界的交流,西方伦理学者开始从东方国家寻找灵感,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也有和西方现代伦理思想不谋而合的部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不仅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维度上坚持人类价值的本位性,强调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优越性地位和目的,而且还在人与人的关系维度上坚持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高于人类的局部利益和暂时利益,融合了西方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东方的整体思想,是适合于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思想。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存在冲突

首先我们要面对的现实就是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面临着“环境是发展的基础”和“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艰难选择。究其根本,就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关系:我们是发展经济为主,还是保护环境优先。恰当的环境伦理思想是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关系的理论武器。如今,可持续发展观念已成为一种全球普适的观念:在保证发展的前提下,又能保护环境,显然是最好的发展模式。所以,对中国环境伦理学界而言,最有实践重要性的研究,应当是关于制度转型期间的可持续发展伦理模式的研究[8]。我们迫切需要一种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环境伦理思想,

首先,在我国这个以生存和发展为主题的国家,生态中心主义是没有理论视野和实践基础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发展意识强烈,国民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展”上,集中在如何才能丰衣足食上;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是落后的,甚至是被强制的,并没有深入人心。我们虽然口口声声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后代着想,这样的工作是由政府在主导,中国公民的环保意识是滞后的、消极的。当大多数人还在为贫困与温饱问题纠结时,让他们去津津乐道于整个自然与生态的和谐与正义,是无论如何也不合理的。生态中心主义的意境是美好的,但与我国的现实是背离的,只能算空想。其次,对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我国的天人和谐观,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相似之处,就是不再纯粹的割裂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兼顾这两种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只不过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出发点是人类利己主义的,更倾向的是人与自然的对立。天人和谐观更多注重的是一种大环境的和谐,既肯定人的价值,也肯定自然的价值和权利,更多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统一。天人和谐观不失为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是在更高层次上对人们的道德胸怀和道德能力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天人和谐的思想是一种哲学,境界过于高远,缺乏对现实的合理关注,不能对人们的行为直接发生效用。在如今社会,不能符合人们既要立即见到物质利益,同时也要做到环境保护的心理要求,所以也就不会得到普及。虽然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然坚持西方主客二分的思维,强调人的主体性和人类价值的目的性,但它承认人与自然是统一和相互作用的,人类的主体性不仅体现在改造自然和破坏自然上,还体现在保护自然和补偿自然上。而且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注重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强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这都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与整体思想不谋而合。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符合我国当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容易得到现实的认可和肯定。它不仅迎合了现实社会人们利己的心理,不放弃经济发展,尽快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也达到了关爱生命、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容易得到现实的认可和肯定。所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面对我国国情,面对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的环境刑法需要不断完善

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刑法典,其中若干条款规定了类似环境犯罪的各种具体犯罪及处罚的内容。这一时期对环境犯罪的规定过于粗糙和简略,难以体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要求和特点;第二阶段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存时期,虽然仍不能满足对环境犯罪的惩治,但弥补了1979年刑法典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第三阶段是1997年刑法典,设专章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使环境犯罪的立法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同时扩大了刑法保护的环境要素的范围,还新增了单位犯罪,确立可双罚制,环境犯罪的立法更加系统化和科学化。但我国的环境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问题的根源仍然是环境刑法伦理支点的缺失。法律的立法理念主要体现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上,从我国《刑法》第1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环境刑法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为指导的,它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民主权利,环境法益没有纳入其中。环境刑法的机能应该是三元的:保障人权、社会保护和维护生态安全。现在人们对环境权及环境法益的要求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如果还是继续采用这种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话,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规制和惩罚,人们的环境权就成为了一句空话,环境刑法得到的就不是认可而是排斥。法律伦理基础的缺失或不适不仅会对公众造成误导,不能形成正确的环保意识,造成法律实施的困难,还会使法律本身的发展和完善受到制约。一部好的法律,不仅立法要完备、先进,在实践中也要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够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仰。究竟哪一种环境伦理思想将会改善我国的环境刑法,使它朝着良法的方向发展呢?

首先,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缺乏司法实践的可能性。法律是现实社会生活的调整规则,法律的立足点是世俗的,我们无法用尽法律的手段去保护环境。法律只是其中的一个手段和工具而已,它不可能担负起所有的环保功能。我们且不谈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与权利的概念是否可以扩大化的适用,我们用什么标准认定某一种利益会成为它们的权利?它们是否喜欢并同意我们如此尊重它们的权利呢?它们的权利被侵犯时需要具备什么要件呢?侵犯的程度应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作为一部人定法,环境刑法应以人类为中心,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适用生态中心主义,人类就不再是法律的中心,动物、植物、局部生态系统等都具有了权利和价值。环境刑法作为刑法的一部分,应体现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机能,以生态中心主义为伦理支点的环境刑法的机能就不再是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而是保障所有生命体和非生命体的权利,保护整个生态系统。法律以人为本的定位不仅发生了改变,机能也得不到全面的实现。生态中心主义的这种乌托邦的性质可能会使环境刑法被束之高搁,无法实现。其次,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最根本的落脚点在人类的利益,而天人和谐观注重人与自然和谐的秩序,这会造成一种态度的积极和消极之分。环境伦理思想对于法律的功能体现在通过影响和改变人的价值理念,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使人们有足够的动力去遵守法律,保护环境。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最大的不同是它使法律回归到它的原位。法律是人制定的,要以人为中心,要体现人的意志。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不仅做到了这一点,还把人扩展到了当代人和后代人,注重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就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联系在了一起,与保护自然和保护生态联系在了一起。在立法目的上体现了以人为本,在立法功能上体现了环境刑法人权保障、社会保护以及生态维护三者的统一。在执法上,不论是法律的可执行性还是公民的环境观念,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相比其他思想,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以人类利益为主的立法本位体现在立法内容中,会直接保护人们的权利与权益,更多的是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是人类自身的发展,所以公民的环境意识又得到鼓励和培养,公民积极的态度会使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为伦理支点的环境刑法成为容易被人们接受的良法。天人和谐观虽然具有源远流长的思想基础,但它对于立法的指导出现的最大的问题是更多的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较多的义务型条款,所以这种法律就不会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对于公民的环境权和环境利益的保护也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保护。所以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不会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是一种相对消极的态度。这样的法律是不容易被认可和接受的,所以环境刑法成为一部良法的愿望也会落空。相比而言,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能更直接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调动人们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体现环境刑法的价值和目的。所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是法律自身完善的一种选择。

五、结语

伦理是法律的内在根据,有什么样的伦理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环境刑法不能再固守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是

需要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伦理基础。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让我们认识到,人不可能脱离自身的利益而存在,人类社会也不可能离开人的价值而发展,但人类可以超越自身的狭隘和局限,谋求大环境大生态的美好与和谐。我国的环境刑法应该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为伦理支点,进一步完善自身,实现其生态化和科学化。

[1]刘华.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新论[J].政治与法律,2002, (1).

[2]徐平.环境刑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106.

[3]曾建平.环境正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9.

[4]赵安启,胡柱志.中国古代环境文化概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119-126.

[5]蒙培元.人与自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

[6]孟伟.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J].法商研究,2004,(6).

[7][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M].韩立新,张桂权,刘荣华,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92.

[8]王亚平.环境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70.

[责任编辑:李凤琴]

Explore The Ethical Fulcrum of Environmental Cri m inalLaw

CHEN Hong2yu

Environmental cri minal law’s lack of ethical fulcrum,not only affects the maturity and perf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cri minal law,hinder the punishing environmental crime and protect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and not conducive to guide the citizens to establish a correct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In many environmental ethics,the combination ofmodern human centered thinking in the west excellent resource,in line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needs,will also promote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aw in a scientific,ecologicalway.It should be as ethical point.

Environmental philosophy;Environmental Cri minalLaw;Modern anthropocentrism

DF62

A

1008-7966(2011)02-0129-04

2011-01-23

陈洪玉(1987-),女,山东泰安人,200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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