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述评*
2011-08-15颜旭彪
颜旭彪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100044)
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述评*
颜旭彪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100044)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资料,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目前研究的焦点在于:中国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模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互动关系的建构。市民社会理论在我国的兴起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然诉求,其在学术界的论争中不断走向成熟,为我国的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先导。
中国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市民社会理论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其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在20世纪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自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它经由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政治学说发展而来,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内涵,具体来说,按照历史时期的不同可划分为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深远的历史渊源和丰富的理论内涵给学界研究留下了素材,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一、中国市民社会概念之界定
(一)译名不同
市民社会的英文原名为“Civil Society”,由于语言的差异性,其在中国的译名繁多,其中流行的有三种,“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
1.公民社会。有的学者将东欧的“Civil Society”一般译作“公民社会”,这主要是东欧论者对“Civil Society”的定义“不仅包括了私域,而且包括了公域,不仅包括了不受国家干预的负面自由,而且包括了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正面自由”。这一译法强调了“公民社会制约国家”的政治学意义,其含义侧重强调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强调独立主体的政治与社会权利,强调个人作为国家公民享受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
2.民间社会。台湾学者将“Civil Society”译作“民间社会”。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需依赖民间社会的进一步自下而上的抗争”。此译法反映了台湾民主政治的历史发展,侧重于强调人们对政府权力的对抗性色彩。
3.市民社会。以上两种译法“都立足于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寻求社会透过民主参与、社会运动、自治结社以及舆论影响而对国家政治决策进行参与和影响”。而我国大陆学者一般都认可将“Civil Society”译作“市民社会”,这也是当前最流行的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经典译名,是一个倾向于价值中立的淡政治化概念。
有关“Civil Society”的三种译法的微妙区别给我们提供了三点启示。第一,三种译名从根本上说都表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其区别主要在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中各自侧重的价值取向不同。第二,三种译名的产生有其各自的历史渊源,从侧面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状况。第三,三种译名的区别反映出了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所主张或诉求的不同的国家与市民的架构关系。我国学界目前普遍使用市民社会一词是符合我国历史发展和现状要求,有利于我国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市民社会概念理解不同
一类是二分法,主要是以邓正来为代表。他把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邓正来认为,“中国公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公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另一类是三分法,其主要是以何增科、俞可平等为代表。按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划分方法,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在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按照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划分方法,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
目前“二分法”在我国学术界普遍认同的一种理解,二分法的传统理解为我们建构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提供了基本思路,其符合我国发展的本土化特征。“三分法”虽然在国内学界未占主流,但其为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
二、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模式
市民社会理论从其诞生时起就与国家保持着天然的联系。在古希腊时期,市民社会意味着与自然状态相分离的政治共同体;在现代时期,洛克、黑格尔等人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视其为独立于国家的特定公共领域;到了当代,葛兰西与哈贝马斯扩展了市民社会包含的范围。从根本上来看,此三个时期市民社会理论都反映着其所包含的领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研究市民社会理论必须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充分的理解。那么,我国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具体如何呢?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第一,国内一些学者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很复杂,有许多的方面和层次,就彼此力量的比较而言,存在四种可能的形态:(1)强市民社会与弱国家;(2)弱市民社会与强国家;(3)弱市民社会与弱国家;(4)强市民社会与强国家。”可以看出,这四种形态是依据市民社会与国家在作用过程中的力量强弱来划分的。
第二,我国学者邓正来认为按照两者力量强弱来排列的形态不能揭示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我国邓正来先生和大部分学者坚持“国家——市民社会”的传统二分法,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领域”。然而,这种二元结构既不同于洛克式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二元架构模式,也不同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的二元架构模式,而是建立在中国现实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的二元架构模式。
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关系”是适应我国国情的理论模式,即使有些学者认为其只是一种理想模式,但可以说它是最符合我国市民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为我们构建中国式的市民社会指明了方向。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说:“中国的现代化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困境。即一方面要积极融入世界性的现代化潮流,把一部分权力下放或归还给社会,同时要力避在此过程中权威的过度流失以及社会的失序和失范;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政府权威因其不具有外部社会制约或因社会失序而出现的向传统‘回归’”。要走出这一困境,在我国适宜建立一种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互动关系的构建
基于国内“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关系”的主流观点,国内学者对如何构建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问题主要致力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互动关系的探索,国内学者大致提出了三种影响较大的构建模式:
(一)“两阶段发展论”
第一阶段是形成阶段,即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在中国的初步建立。在此阶段,基于中西文化与历史的差异,应当由政府为主导,社会成员为辅助的方式通过体制建设逐渐培养人们的市民社会意识,同时通过人们的市民社会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国市民社会的建构。第二阶段是完善阶段,即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的基础之上发挥市民社会的作用,达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其独立的基础之上积极发挥其本身的作用,使二者真正地互动起来。因此,第二阶段要求市民社会从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迈入到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使市民社会进入到国家政治领域中来,加深市民社会与国家两者的互动,促使国家政治民主的形成和发展。
(二)“三阶段驱动理论”
第一阶段为“政策驱动”,这一阶段的目标在于,基于本国市民社会独立性较低的现实国情,由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推动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独立性空间。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市民社会不断发展,体制驱动将在政策驱动继续起作用的基础上更持久地推进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与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推进到这一阶段相伴随,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关系将发生重大转型,市民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一体化相互关系的建构。
(三)“四阶段发展论”
第一阶段为培育阶段,国家进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国家政治权力的退缩及经济权力的扩充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性空间。第二阶段为构建阶段,国家着手对市民社会的构建,有意识地将国家一些行政组织进行转变,例如我国的工商局将其一部分行政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了消费者协会。第三阶段为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有意识地对市民社会进行建设,公民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社会公共活动中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提高个人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实践能力,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制约。第四阶段为成熟阶段,市民社会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市场、社会彼此之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协调发展,真正形成一个独立的市民社会。
以上三种构建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各自的角度不同,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我国市民社会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趋势。
首先,我国应当由政府主导,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专制国家,自由、民主等公民意识的传播和发展需要较长的时间,另外加之存在着公民政治素质和民主政治意识较低等问题,国家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将权力大范围下放。因此,由政府依据现实情况对我国市民社会逐步提供可发展的空间是必要的,为我国市民社会的独立和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其次,构建我国市民社会应当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我国经济体制。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本质要求,从市民社会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市民社会是在商品经济的摇篮中诞生的,正是有了商品经济,一个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社会领域逐渐成为了人们的需求,最终导致市民社会的产生,后来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其又被人们引入了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
最后,构建我国市民社会须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双管齐下,形成两者的良性循环。人们的市民社会意识首先需要国家通过制度改革来培养,没有与市民社会相适宜的制度,市民社会意识不会被激发出来;同时,国家市民社会制度的建设需要公民市民社会意识的促动,由广大社会成员的市民社会意识所组成的文化氛围是推动我国市民社会制度建设不可阻挡的强大力量。因此,在国家进行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广大公民应该积极参与,逐渐培养出适应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新的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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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342(2011)09-0001-02
201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