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善有恶报”看当今社会的伦理困境
2011-08-15吴杨婷
李 仁,吴杨婷
(1湖北大学哲学院,湖北 武汉430062;2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湖北 武汉430223)
武汉一位88岁老人摔倒在地,无人上前扶起,最后老人窒息身亡,这则消息引起网友广泛关注。新民网昨就此发起民调,截至2011年9月5日17时30分,一共有2298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超过6成(1451位)网友选择了‘救人后可能反被咬,好人不敢做’。投票结果显示,360位网友认为法律或判决救人者赔偿,“让人心寒”。357位网友对此消息表示可悲,‘社会道德竟沦落至此’。有130位网友则选择‘可以先找好证人再救,或帮打110’[1]。就在媒体举起道德批判的大棒来谴责路人的冷漠和失德的时候,我们如果冷静分析,就能知道,这种不道德现象的产生反映着深刻的社会伦理问题。
1 “善有恶报”的不道德现象
有观点认为,“道德起源于利益。人们之所以遵循道德,是因为只有按照道德原则行事,才能保证自己利益的实现,才会最有利于自己。”[2]但现今社会中人们发现做有道德的人、遵守约定的道德原则,不仅对自己毫无利益可言,反而会得到不利的后果。对人诚实的目的是为了让人对己诚实。在本应是相互信任的人际交往活动中的任何一方丧失了诚信,加上整个社会缺少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久而久之,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就会遭到破坏。在好人普遍得不到公正对待的情况下,指望出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活雷锋,无疑是一种奢望。比如说排队问题,一件正在热销的紧俏商品,如果按照秩序买的话,你有可能买不到。这时如果你遵循“正义至上,秩序优先”的道德准则,呼吁大家排队购买,轻则可能会招来别人鄙夷的目光,重则你可能会因此受伤甚至丧失生命。(《排队买饭起争执一人臀部被捅刀》[3]、《张家口:排队打饭引发打斗拉架男子被捅身亡》)[4]。由此可见,道德行为产生的负面后果得由道德行为的主体来承担,相反,不道德行为造成的后果却可由众人来承担(法不责众,这种法也包括在现实生活中通行无阻的各种潜规则)。在市场经济大潮席卷而来之前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道德行为实施者的道德行为可能没有什么物质上的回报,但也不至于给他们带来物质上的损失或者精神上的痛苦,但现在事态却进一步恶化。实施道德行为的主体不但没有好报,反而会有恶报。如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彭宇扶起跌倒在地的老人,却被一口咬定是他将其撞倒,后法院按‘常理推定’作出彭宇赔偿4万多元的判决。2009年10月21日,天津的许云鹤停车扶起因跨越护栏倒地受伤的王老太,被其咬定撞人,法院一审因‘惊吓’致王老太摔倒而判其赔偿老太10.8万元。2011年8月26日,南通大巴司机殷红彬下车帮扶摔倒老人,被反诬撞人逃逸,后警方查看大巴监控,证明殷红彬并未撞人,确系助人为乐。[5]正是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类似的不道德现象,人们也就逐渐对中国传统文化中“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尊老爱幼”等道德法则产生怀疑,并进一步用实际行动来抛弃这些伦理原则。虽然大部分人们内心都清楚很多不道德行为和传统道德伦理观念是相抵触的,但在现实的功利计算和从众心理面前,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约束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了。这种“善有恶报”的不道德行为一旦经过媒体的炒作和发酵,必然导致人们本已所剩无几的“善心”、“不忍人之心”进一步丧失。当“无德”、“失德”现象成为整个社会习以为常的普遍观念,再谈道德伦理重建问题恐怕为时已晚。
2 “善有恶报”的不道德现象产生根源
2.1 功利主义的道德选择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是“使得一个人好并使得他的现实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在欲望与感情事物上有德性、没有德性还是有与之相反的性质,使得人的现实活动显现出如此之大的分别,以致我们把这些方面具有德行的活动与行为就称赞为德性,把具有相反性质的活动与行为谴责为恶;把由于养成了习惯而倾向于做前一种行为的人称为好人,把出于习惯而倾向于做后一种行为的人称为坏人。”[6]由此可见,道德从来源上说是一种习惯性的自律,对于国人来说,道德长期以来作为一种官方意识形态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例如中国古代传统道德观中讲究孝道,以至在历朝历代“孝”都作为对官员的考核指标之一,这种官方道德标准的大力推广对提高普通民众道德水准的导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同样,忠义礼智信也是中国传统伦理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实际操作层面,这些伦理原则屡有变形,但总体来说,这些伦理原则对世人的教化作用,使其进一步内化为代代相传行动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但这种道德要求也是对人的要求,对于那些没有道德自觉性的人无论多么高尚的道德标准都没有实际的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以金钱、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成了受人推崇的主流价值观,道德行为的发生同样也被纳入功利计算的范畴。也就是说,现在的人们并没有对何谓“善”和“好”的绝对化道德判断标准。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道德行为主体各自的“道义推理”。以救人为例,道德行为者要衡量救人有可能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是否对等:如果救人承担的收益(显性和隐性)大于风险(显性和隐性),道德行为主体会做出我们通常称之为“好”的道德选择(英勇救人);如果救人承担的风险(显性和隐性)大于收益(显性和隐性),道德行为主体会做出“不好”的道德选择(置之不理)。很多时候我们甚至连简单的道德判断都不愿意去做,直接“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这样,有德性的人在进行道德实践的时候,本应得到社会的鼓励和回报,但在现实世界里,他们的遭遇往往令理想主义者感到失望。这种德性行为的后果不但有来自人群的嘲讽,更有来自代表国家公权力司法机关处置失当。一些行善者因为行善而遭受时间、金钱甚至精神上的摧残。道德准则被随意阐释、消解到面目全非的地步,而作为理性的现代经济人,又有谁会为行善支付高昂的成本?一直以来,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人们心中有一种误解,认为无论何事,都必须放到“利己”的天平上衡量。其实,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绝非那么狭隘。他自己曾经解释说“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总是最后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的功利必须是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7]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不少“利己主义”代替“功利主义”的实例。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如果都按照自私的原则行事,恰恰就丧失了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从社会发展的长远来看最终损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利益。只是人们对此往往视而不见。一些人也因此臆断社会中大部分人都缺失道德感,自己在随波逐流的同时,也不用承担社会舆论压力,良心也不会因失德行为而受到谴责。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和趋乐避苦的,如果社会中一些德性较好的人在实施了好的德行之后,不但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反而得到恶待。久而久之,整个社会自然就没有人做“善事”了。中国社会的传统美德,如尊老爱幼和见义勇为等,也会随着现今社会仅存不多的道德感丧失而失去它的位置,逐渐趋于消亡。
2.2 道德空洞化导致道德律令的失语
现代社会往往对人们提出很多不切实际的道德要求,而罔顾所提出道德要求的历史性、层次性、可实施性。原始社会的道德观、封建社会的道德观和现代的道德观都各不相同。用同一种道德观在不同的历史时代背景下去削足适履是不可能的,一件在过去定义为“善”的道德行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可能定义为“恶”。例如在现代社会中,残害女婴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而在封建社会的广袤农村,这并不能称得上是个道德问题。另外,道德也分为多个层次,孟子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就是讲道德的层次性。如现代人都知道买卖器官是不道德的,但仍然有很多人出于各种理由(如贫穷等)出卖自己的器官。冯友兰的《新原人》,把人的道德水平划分为四重境界: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天地境界。处在自然境界的人是日出而做、日落而息、无欲无求一切听从自然安排的生物人,也就是最低境界;处于功利境界的人,行动的最终动机是利己,间接可能利他,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就是现代西方社会奉行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合理的功利主义;处于道德境界的人,行为特征是为义的,尽管从社会也有所取,但“取是为了与”;处于天地境界的人,立于天地之间,与日月齐光辉,与宇宙共长存,即张载所说:“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圣人境界。对于这四种道德境界不同的人,社会理应提出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现行的道德原则往往要求人人争做道德楷模,而且是标准化的道德楷模。有时候甚至不惜用一种矫枉过正的办法,将道德标准定得高不可攀。让一些道德起点较高的人与起点较低的人处于同一个道德评价平台上。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是非常不符合国情和民情的,实践起来效果也不好。道德律令空洞化使人们对道德评价标准没有一个准确的,可执行的尺度,进而导致整个道德律令被束之高阁。道德空洞化的直接后果是“知行分离”,说的和做的是两码事,在进行实际道德行为实践时,空洞的道德律令往往不起作用。
道德律令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虽然说每个道德主体在总体上都是依照理性原则行事,但每个道德主体都必须为自己的道德行为寻求一个能够说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动机。社会个体独立于他人存在的现实状况使人们的道德选择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和偶然性。普遍、抽象的伦理原则并不能成为生活在具体情境中的个体解决道德两难选择时可供参考或行动的依据。人毕竟生活在现实社会中,抽象的道德律令和我们的现实生活相隔甚远。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生活信念以及道德判断标准。这种纯属个人的生活信念和道德判断标准受着社会习俗、个人教育修养、经济状况甚至运气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具体的德性行为中,智慧、意愿、选择都在起作用,其中智慧是德性得以展开的核心,“德性实践的直接后果便是一种采取正确行动的选择。”而这种选择需要智慧的理性判断,即对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否恰当的判断能力,并需要一种在恰当的时间、地点、恰当的方式做正当的事的能力。康德认为人心中都有普遍的道德律令,从这种普遍的道德律令出发,他定出了很多不切实际的道德要求,而罔顾实际情况。如果按康德的“惟义务而义务”,不讲原则和条件性,很有可能“好心办坏事”,不但给自己带来麻烦,可能也会给别人带去痛苦。这种空洞道德原则在实践中的失败可能会令其最终放弃自身原备的道德原则。从康德的角度来看,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上,只有一种道德准则。而事实上,对于道德情景和道德原则来说,“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那么,是不是我们只要都遵循自己的理念行事,就会殊途同归到同一个道德准则?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3 可能的应对
3.1 建立道德保障措施,完善“惩恶扬善”机制
张闻天说:“理想好比泥土中生长出来的花。它虽生长在泥土中,但它又不是泥土。所以理想看起来常常是美丽的,而社会则看来是丑恶的”[8],这就是说,理想来源于现实,但又高于现实。现实孕育着理想,但现实又不同于理想。在许多具体道德行为发生的情境中,政府不应该对道德行为实施者和受施者的道德感期望过高,主动或被动地放弃自己的伦理教化责任。政府要认识到仅仅依靠道德行为的自觉对道德事件中当事双方道德行为的约束力和控制力是远远不够的。虽然道德行为是一个人内化的行动,但教化并不等于道德本身。就像爱尔维修所指出的那样:“当人们处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要劝人向善是徒劳的。”邓小平也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否则,遵守道德原则不仅无利,反而有弊;没有荣誉,反有麻烦。这种善恶评价标准在实践中的错位只会让社会风尚越来越差,“善有恶报”的行为后果会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的常态,助人行善的道德行为人反而成为其他人不能理解的“异类”,这绝对不是我们所乐于见到的情景。所以如果想要人们遵守道德准则,政府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建立起相应的道德保障措施来完善“惩恶扬善”机制。如以扶助摔倒老人为例,在救助行为发生以后,政府一方面建立相应的救助基金,实行先行赔付,解除道德行为实施者的后顾之忧,使其不至于因为被救助人自身或被救助人自身周围利益相关人道德的缺失而导致财产损失或精神伤害;另一方面要提供给道德行为主体各种形式的奖励或者误工损失;最后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惩利用道德行为实施者的“善心”实行讹诈的行为。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使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走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
3.2 在对道德原则进行科学层次划分的基础上,完善道德教育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道德教育往往处于边缘地位。而道德教育在当今社会却是绝不可少的。当然这里的道德教育并非是背诵一些我们不能理解的道德准则,而是有着更活泼鲜明的内容。其实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提出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命题,不过对比现今社会价值观纷繁复杂的现实,以往的道德标准和原则,要么失之过宽(如底线伦理等),要么失之过严(如大公无私等),对不同人群的道德要求过于严苛和笼统。要想改变这一现象,政府应该根据各个阶段、各个时期甚至各个不同的利益群体设置一个科学的层次。换言之,现有的道德评价原则不能为处于不同德性水平的人提供一个切合自身状况的价值追求目标。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是最大的伦理,也是普世伦理;但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又不能够以损害别人的利益为前提满足自己的利益,这是底线伦理。美国哈佛大学的桑德尔教授认为:“最近几十年中,无论是在中国、美国还是在其他国家,仅仅靠市场,不足以为公共利益服务。市场必须有补充的手段,同时被道德价值观所约束。市场本身不能提供这些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只能来自于其他的资源,其他的社会机构,包括家庭、社区、教育机构、宗教组织以及各种民间团体。市场不能是唯一达到公共利益的途径。如果单纯依赖市场机制,会损害社会和谐,非市场的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争议的关键不是权利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是否能够用一种不以任何特殊善的生活观念为前提条件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争论不在于是个体的要求更为重要,还是共同体的要求更为重要,而在于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易言之,根本问题是,权利是否优先于善。”[9]桑德尔说出了现代社会伦理问题的实质。我们在保证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才可能考虑到善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满足了基本的“义务道德”之后,才可能有一个“理想道德”。而现在我们的道德教育将两个层次的道德观混为一谈,将“理想道德”等同于“义务道德”,或用“义务道德”代替“理想道德”,使得一些人在行为方式上无所适从,就连教育者本身对于基本的道德行为都没有一个适用的判定标准。所以只有先对现行的道德原则进行科学划分,才有可能进行道德教育。对一些德性水平处于较高层次的行为主体,制定措施鼓励他向更高善的方向追求;对一些德性水平处于较低层次的行为主体,只须让其遵循一般的道德准则就足够了(这就如同对小学生不适合讲微积分,而对数学博士不适合讲小学代数的道理是一样的)。对道德原则进行科学的层次划分和完善道德教育两者是紧密相连,并行不悖的。
3.3 道德原则要适用具体的情景,避免道德原则的空洞化
就像黑格尔批判康德时说:其“道德法则完全建立在毫无内容、纯粹抽象的概念上,没有任何实在性,即无物可以赖以支撑,也无人会被打动。结果是,他把他的法则的内容、或实质剥落得一干二净,而仅仅只剩下它的形式。”[10]简而言之,道德原则不能够形而上学化、空洞化、教条化。例如“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利益都必须绝对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是一条普遍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但这条道德原则是空洞的,因为这句话中带有道德命令独断式的专横,没有逻辑上的严谨性和现实上的可行性。如果每个人都因为国家集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的立足点在何处呢?这样的道德原则带有很强的片面性,忽视或否认了个人利益、压抑了个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个性。因为虽然我们提倡集体主义原则、坚持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但此集体利益必须在根本上符合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与价值追求。类似的道德原则还有很多,不能一一列举。因为道德原则本身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可操作性,所以道德原则的落实必须要进入具体的情景中,因时因地制宜。比如“三从四德”在中国古代是所有女性都必须奉行的道德准则,如果放在现代社会中这条道德准则就丧失了它的合理性,必须摒弃。也有很多“假、大、空”的道德原则在现实中难以推行。简而言之,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如报刊、书籍、网络给人们提供处于复杂多变的具体道德情景中的最佳处置办法,让人们可以实际地运用和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那些本来很美的道德准则被滥用、错用、误解而导致不道德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1]王玲老人摔倒无人扶身亡 逾六成网友表示好人不敢做[EB/OL].(2011-09-05)http://www.chinanews.com/sh/2011/09-05/3307887.shtml.
[2]卢小青.“善无善报,恶无恶报”道德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对策[J].黑河学刊2010(7):66.
[3]郑 超.排队买饭起争执一人臀部被捅刀[EB/OL].(2009-07-23)http://news.sina.com.cn/o/2009-07-23/180916001991s.shtml.
[4]张 岩.张家口:排队打饭引发打斗 拉架男子被捅身亡 [EB/OL].(2011-07-28)http://yanzhao.yzdsb.com.cn/system/2011/07/28/011351610.shtml.
[5]王军杰.司机停车救人反被污,谁扶“彭宇们”[EB/OL].(2011-08-30)http://opinion.voc.com.cn/arti-cle/201108/201108301115317291.html.
[6]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上海:商务印书馆和,2003,xxvi.
[7]约翰密尔.论自由[M].上海:商务印书馆,1959:89.
[8]魏英敏,金可溪.伦理学简明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372.
[9]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25.
[10]黑格尔.黑格尔全集[M].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