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
2011-08-15张郁
张 郁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 汉430068)
一方面,互联网虚拟技术的使用,打破了一些现实世界的制度性障碍,激活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同时也改变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方式;另一方面,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群体间利益分化与冲突日益加剧,这些冲突必然在网络上有所反映。同时,网络的技术特性和传播主体的隐蔽性也使得网民大量聚集,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当前多数学者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一种无序甚至是非法的网络事件,这样显然是有失偏颇的。笔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被定义为: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民群体,基于不同目的,利用特定的现实事件,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制造网络舆论以聚焦和强化刺激性公共信息,以形成对社会系统现实或潜在压力的网络聚集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一旦处置不当,可能激化现有的各种社会矛盾,使未来中国的社会转型充满风险和变数。我国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于该类事件虽然有所认识,但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式依然停留在个案层面,更多是一种被动反应和临时措施,未能将其提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执政理念。因此,深入研究该类事件的成因,探讨其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
1 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性、异变性、利益性、突发性、群体的情绪性等特点,同时,基于其运行载体的特性,还具有高度的放大器和快速的传播器特点。
1.1 外在原因:泛滥的网络无政府主义和群体极化效应
首先,网络在给公众带来便利的背后,其实也隐藏着“信息窄化”传播的潜在危机,经过这种信息模式的长期培养,将会加速“群体极化”心理的蔓延和滋长。网民中一部分人出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自感背负了制度与结构变迁的代价,却鲜有享受到发展的成果。网络一定程度上给了这些人表达自己利益诉求乃至发泄怨愤情绪的空间。只要网络上有他们生活中曾遭遇的类似事件,也会在心理上产生共振,导致在网络上不时出现强烈而非理性的舆论现象。其次,由于网络缺乏传统媒体的监管和管制体系,缺乏“把关人”的角色,使得网络空间更像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的自由发挥的舆论空间。各种文化类型、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渗透,海量的信息大爆炸,公众无法甄别真伪,这也给各种小道消息和毫无根据的谣言制造了四处扩散的机会。再次,网络社会结构的扁平化特征使网络传播具有广泛的自由性和开放性,所有的网民都可以成为传播的主体和受众。任何信息都能实时发送并被接收,普通事件经过互联网的聚焦和扩大后,会发展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另外,网络传播的匿名性、虚拟性也帮助个体克服了受到惩罚的心理恐惧,因为,当个人处于匿名状态时就没有了明显的个体标志,在“法不责众”的规则下,很多个体投身群体的愿望也更强烈[1]。而当个体在分享群体取得的胜利果实并从中获得满足感之后,又会增强其对群体力量的依赖和推崇,一旦有刺激性公共事件获得网民的认同,就极易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1.2 内在机理:政府公信力下降、公平正义的缺失以及公民民主平等意识不断增强而开展的追责、求实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政府执行能力的低效直接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一些公职人员为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最大化,利用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对各种法规政策有很大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对上级的政策选择性地执行或阳奉阴违等行为,导致公平与公正的缺失,极大损害和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很大一部分针对的就是公职人员。其次,个别政府过重的私利抑或对权富一方的法外施恩。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某些政绩,把本应用于维护国家利益及人民利益的行政权力用于追求个人政绩,为了私利有意掩盖事实真相,人为封锁和压制信息,最终导致公众的疑虑和不满增长,加剧公众负面舆论的群体化(如华南虎事件)。有的地方政府没有成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却偏袒权富一方,导致最终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再次,公民不断增强的民主平等意识使得公民渴望了解被掩盖事实真相以及对违法(纪)官员的追责。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中国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手机网民规模为3.18亿。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扩大器”。网络媒体、网络论坛等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开放、互动的网络公共空间,极大唤醒了公民民主意识,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了话语平台和条件支持。网民不断在网络公共空间探求公共事件事实真相并对公共事件中的具体责任进行追究。网络所出现的大量极端群体性事件其实是公众对公正和自保深感无力的反应。
1.3 本质特性:制度供给与法律不健全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与社会转型的结构调整中,大量社会矛盾如工人下岗、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和农村的土地承包和山林田界纠纷等不断凸显,一些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而群众的利益诉求在原有体制下无法顺畅进行。一些群众无法借助现有制度和既有的正规途径如诉讼、请愿、信访等达成自己的诉求,他们便转向采取集体暴力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而这种集体暴力如果无法在现实中实施或者是面临巨大风险时,群体就会转移战场,从现实世界转移到虚拟世界,网络就成了他们泄愤的场所,从如火如荼的网络上讨论开始,进而有的发展成游行、示威、上访等聚集活动,甚至演变成暴力事件。
具体来说,引起网络群体性事件制度供给不足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利益表达制度不健全。我国诸如司法、信访、人民代表大会等传统诉求通道有失畅通,使得很多公民因自身利益受损而进行的利益诉求难以传达到政治权力中心,因而未能很好受理。2)行政制度、法规不健全。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在很多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身上还远远没能体现。有些地方政府不敢担责,或者偏袒权富一方,导致公众的眼球被吸引到事件的评价和责任的问究中来。各种否定性的批评迅速增多,在网上形成压倒性舆论,使得很多普通的民事纠纷或者刑事案件发展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3)监督制度的不完备。目前我国司法、权力机关以及公民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收效甚微。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个别政府机关利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造成政府与公民的对立。很多民众希望通过将事情闹大的方式来吸引上级的注意,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网络论坛便成了他们表达怨愤的场所。4)协商机制的缺失。我国社会组织不发达,公众利益受损时不能得到协商主体的维护,社会冲突缺乏有效的制度缓冲。5)网络监管和舆情监控制度不健全。我国对于网络一直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错误思想,相当多一部分领导对于网络舆情还缺乏理性的认识,使得网络安全的防御体系中缺乏一种内在自变、自律的精神规范。
此外,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很多是不良策划和恶意炒作的结果。一是网络或传统媒体工作人员的有意策划推动。网络工作人员通过“议程设置”,选出一些容易引起关注的话题和事件,然后利用套色显示、论坛置顶或首页推荐等方式,或者通过放大事件本身来激化网民的情绪。二是网络水军及网络公关公司的人为操纵。很多网络公关公司招聘大量的人员,通过QQ群进行控制,发布指令,并利用其方便的网络操作平台,制造网络舆论风浪。三是国内外一些分裂或极端分子蓄意制造的事件。
2 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策略
在网络群体极化下出现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中性色彩的网络现象,如何对其定性,主要看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舆论主体及幕后推动者的真正意图。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有利于让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和化解,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也具有强大的政治批判和监督作用,有利于对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来,大量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显示出强大的威慑力量,事件中的“猫腻”被质疑,事件中的“阴暗之处”被鼠标直击。很多事件在网民群体的推动下不断露出其本来面目,并促使相关政府部门不得不对事情重新定性,作出公正处理。另一方面,如“铜须门事件”的真假难辨等也暴露出网络群体极化的非理性和破坏性的一面。甚至有的形成“网络舆论绑架”,出现人肉搜索现象,暴力从网上蔓延至网下,引发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生活产生恶劣的影响。因而,我们应当防治的不应该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确切的说,应该是避免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负效应。要充分重视每一起网络群体性事件,并将其作为生活中的常态,使非事件状态下的日常生活保持公正。要看到网络群体性事件只是社会现象的表面,现实世界的矛盾与冲突才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真正根源。
2.1 取信于民,创建诚信政府
政府诚信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因素。加强诚信政府的建设,首先要促使政府和公职人员转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改变过去的“官本位”为“公民本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为公众提供高效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要让地方政府及官员的行为导向践行科学发展观和为民服务,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提升广大公职人员的素质,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其次,要建立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行政决策。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保证政府的决策在公众监督和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切实做到科学决策;同时将公务人员的信用评价和公众绩效挂钩,将其作为考核标准。最后,要加大对政府诚信的监督力度。对政府公务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要加大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对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欺上瞒下,以权谋私行为要严加惩处,决不姑息。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2.2 畅通公民参与渠道,促进公平正义
社会公正,首要的就是要有效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这就要求健全公民权利体系,提升公民的平等独立地位,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让公民能真正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因此,健全公民参与制度,畅通公共参与渠道是前提。首先,要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好各阶层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其次,要构建利益整合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之间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合理的利益分配,健全利益表达、利益获取、利益分配以及利益补偿等具体机制,让公民可以获取相关信息,表达意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地配置。最后,要完善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协商机制,社会组织因其民间自发性并受法律规范,能够很好保障政治文化的多元制衡,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协调社会效益、进行社会管理等方面都能发挥很好的作用。而社会协商机制以商谈、对话、讨论、谈判为主要的沟通形式,其基础是强调公民参与,其基本旨意就在于社会各阶层成员用公共舆论或者集体的共识来影响或约束国家与政府,并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2]。
2.3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搭建网络对话平台
信息披露一旦不权威、不及时、不主动、不完整,就可能给谣言留下传播空间,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负面效应的生成。因此,搭建网络对话平台,让信息透明化、公开化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应转变信息公开的方式,通过在线访谈、设立网络发言人等形式直接与网民沟通,改变过去的官僚主义独白方式,构建互动对话模式,以有效防止“官方网络舆论场”与“民间网络舆论场”的脱节[3]。同时,政府还应丰富沟通的渠道。如:通过建立政府网站、开设论坛、邮箱以及一些在线栏目等民意沟通渠道,鼓励网民对地方政府的施政阙失提出批评,开展舆论监督。同时,通过积极沟通对话,帮助他们理解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全部复杂性,引导他们在最根本的问题上帮助地方政府,缓释民间某些不满情绪。也可以通过网络听证会、网络投票和网络调查等形式征集民意,确保网民情绪的疏导和化解,从而有效汇集民意,化解民愤,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恶性演化。
2.4 积极回应引导网络舆论,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
信息时代政府的运作受到全方位的监督,只要存在不妥,就可能很快遭致网络引发的强势负面舆论的非议。客观来看,民间舆论既有诤言,也有怨言。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搞清事情性质、舆论强度、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主动应对质疑和猜测,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先讲事实慎说原因,边处置边发布,抢占舆论制高点,掌握网络话语权和主动权;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优势,不失语,不妄语;发挥信息优势,学会有节奏地抛出系统化的专业信息,挤占负面舆论传播空间,不给小道消息提供机会,达到“减轻恐惧心理,缩小谣言生衍空间,确立权威信源形象”的效果[4]。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政府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回应态度,消除公民对问题的误解以及焦虑心态,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在适当的时候,也应积极发挥网络舆论领袖的作用,邀请专家及当事人做嘉宾访谈,用权威及真实可信的声音占领论坛。
政府应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及时跟踪网络热点问题,确定网络敏感领域的问题。时刻关注舆情变化,善于依据跟帖强度等指标及时发现舆论焦点、热点,搞清事实根源。对网络舆论中处于敏感和争议较大的话题应及时反映,敢于主动接触矛盾,对症下药;及时正确引导、理顺网民情绪;及早预防,并作出科学判断,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引发危机的概率。另外,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建立快速灵敏的联动机制。要形成情况的实时沟通机制,使网络群体事件的情报沟通和决策信息能够畅通无阻。特殊时期,应迅速成立事件处置联合指挥机构,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做到组织指挥关系、警力调配、职责分工、基本战术、处置措施和工作要求明确,确保遇有情况,快速反应,稳妥处置。
2.5 提高网民素质,加强网络管理
网络的匿名性与虚拟性使得传统道德在网络空间发生了异化,网际间的道德压力降低。但是事实证明,加强网民现实道德教育和培养也能积极影响其在网络世界的行为表现。因此,对网民进行相关道德教育是防止网络失范的基本前提;要让网民明确自身的道德义务,增强主体的自觉性和主体的情感体验,建立自主型网络道德;要让广大网民深刻意识到道德规范不仅仅是一种约束,同时也是有序、愉快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号召其抵制不文明网络行为,增强网络道德意识,以积极态度担负其应有的社会责任。
加强信息安全立法,做好网络管理工作。政府应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准入许可、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规范互联网行为,防止极少数人故意煽动闹事,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另外,有关部门还应拓宽网络监督人的职责范围,包括:加强对各大网站论坛版主的管理,推行实名注册,及时把握网络动态,及时回应网络集中关注的问题,发现苗头能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搞好网络监督工作。
[1]王扩建.网络群体性事件:特性、成因、对策[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5):54-59.
[2]王春娣.论社会协商机制[J].法学家,2005(4):23-27.
[3]代 群.应对“网上群体性事件”新题 [J].瞭望新闻周刊,2009(22):10-12.
[4]李希光,孙静惟.掌握危机传播的主动权突发事件与危机发布[J].新闻与写作,2009(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