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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出版中的多重版权法律关系研究

2011-08-15王岩云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版式出版单位责任编辑

王岩云

(河北经贸大学 期刊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法学研究

学术期刊出版中的多重版权法律关系研究

王岩云

(河北经贸大学 期刊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期刊论文作者的版权应以作者与期刊社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优先考量,作者的版权不仅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受到版权合同的约束。期刊作为汇编作品,其版权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学术期刊的责任编辑为所责编的文章付出了智力性劳动,应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学术期刊;版权;作者版权;汇编作品;责任编辑;署名权

学术期刊出版中往往涉及多重版权法律关系。学术期刊是由一篇篇独立的学术论文汇集而成,每一篇论文都是作者创作产生,每一篇论文也都经过了编辑的审阅、加工修饰。期刊出版的顺利开展和良性运行要求要合理解决与版权相关的各类问题,主要包括论文作者的版权、学术期刊整体的版权和期刊编辑个体劳动可能的权利等。

一、期刊论文作者版权的保护及限度

期刊文章的作者的版权应得到保护是无可争议的。但权利的保护都有其限度。期刊文章的形成是论文作者和期刊双向选择的结果。期刊论文作者版权的保障也需兼顾期刊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

(一)期刊论文作者版权的保护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学术期刊刊载论文的作者享有各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怎样的方式、通过何种载体公之于众等。署名权实际上也就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包括署本名、笔名等,也包括选择匿名(即不署名)。一般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正反面。因为作品是作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反映的是作者的思想观点、立场和理念,其他任何人都不应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都不得未经允许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以免在有意无意间改变了作者和作品的原初之意, 甚至歪曲或篡改了作者的观点。著作财产权又可分为两大类,即专有使用权和使用费请求权。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可分为以有形方式使用作品(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等)、以无形方式使用作品、以演绎方式使用作品和以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等。作品的每一种使用方式都有对应的“获得报酬权”,即作者基于该种方式对作品的使用而应得到的物质报酬。使用费请求权则是指因法定许可使用的发生作者依法获得使用费的权利。[1](P56-70)期刊论文作者依法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版权内容。

(二)期刊论文作者版权的限度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制的。学术期刊文章作者的权利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著作权法的限制,二是基于版权合同的限制。著作权法上的版权限制主要有版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学术期刊上论文的作者享有的版权除了要受到版权本身性质决定的限制外,还要受到其与期刊合约关系的限制。论文作者与学术期刊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双向选择的合作关系。论文作者向期刊投稿或者期刊编辑向作者约稿,都是一种建立合作的意向表达。学术期刊的出版单位必须充分尊重论文作者依法享有的各项版权。同时,期刊作为一个出版经营的实体和主体,有自身的用稿要求和排版规则,作者向期刊投稿也应视为自愿接受期刊的稿件处理规则。这也就是说,此时作者的版权接受期刊要求的限制。论文作者与期刊出版单位版权协调的原则应是以著作权法的为基础、以双方的版权合同为优先。比如一位作者向《中国法学》投稿,《中国法学》作为学术期刊当然应尊重和保障作者对其创作论文的署名权等版权,同时中国法学杂志社制定有《<中国法学>作者署名相关事项规则》,对投稿该刊的作者署名作出了要求,如“原则上仅署作者正式服务(受雇)的工作单位,不署其兼职单位和兼职职务”,此时就对作者的署名权就构成了一种限制。作者要么接受这种限制,要么选择没有这种限制的期刊进行投稿。[2]

二、整本期刊作为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对于整本学术期刊作为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可以从版权客体、版权主体、邻接权及装帧设计的版权等多个方面去认识和理解。

(一)从版权客体的角度看,期刊属于汇编作品

从版权客体是否原创的角度,可以将作品分为原创作品和二次作品。二次作品又可分为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学术期刊的稿件基本不是期刊出版单位自创,而是以作者的来稿或向作者的约稿为主。同时,一份学术期刊的组成并不是简单地将不同作者的若干篇稿件“堆砌”集成,通常要由专门的编辑人员按照期刊既定的办刊宗旨和一定的编辑方针,进行选题策划和栏目设置,积极开展组稿约稿,并对期刊版式进行独特设计以突出期刊的个性。可以说,稿件的评价与取舍、每一篇稿件置于期刊中的哪一个栏目、若干篇稿件在具体栏目中的排列顺序以及对于稿件如何进行编排,无不体现了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和智识努力。由此可见,经过编辑人员精心遴选稿件,汇编若干篇达到发表要求的稿件而成的学术期刊符合《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释义。[3]换言之,每期学术期刊均可视为一件汇编作品,从而可单独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期刊的版权产生于对具体论文的选择与编排,不得侵犯单篇论文的版权。因此,尽管期刊编辑对作品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但是作为期刊编辑通常不得主张自己是合作作者,编辑毕竟不是作者。期刊编辑是筛选者,是加工者,而不是“创意”的作者。

(二)从版权主体的角度看,期刊属于单位作品

版权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单位。一般而言,直接从事创作的人可以成为版权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创作是运用思维和智慧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一个完整过程。通常意义上,自然人之外的生命体、非生命体以及社会组织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者。然而如同法律可将一定的人和财产结合起来的组织体拟制为法律上的“人”,在版权法领域,法律基于某些特殊情况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4](P4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位作品一般要求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进行创作的,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定或委托的特定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该项形成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进行的一项工作。(2)作品的表达代表和体现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3)对于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具体经办人负责。期刊的汇编完成,显然是在期刊出版单位的主持下进行的,最终的采稿体现了期刊出版单位的办刊思路和意志,对于最终定型出版的期刊,也是由期刊出版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编辑人员个人。因此,期刊属于单位作品,其版权的主体是期刊出版单位。

(三)从邻接权的角度看,期刊享有版式设计权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P83)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权。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学术期刊的版式设计其实是对稿件编辑加工的继续,是学术期刊编辑出版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从内容而言,学术期刊的版式设计是指学术期刊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即在既定的开本上将文稿进行合理的、有秩序的排列,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字体、字形、字号)、行距、标题、引文、标点、篇章结构安排、图型和表格安排以及其他版面因素的安排。期刊版式设计不仅要从属于刊物的内容和编排规范(这是期刊的自身文化属性的要求),而且可以追求独特的艺术设计效果。当然,体现个性化的艺术追求需要设计者对期刊稿件内容的深入理解,同时具备把握、驾驭版面空间的艺术功力。

科学合理的期刊版式设计,既能使期刊内容的结构形式体现刊物自身的特点和风格,又能与期刊的整体装帧设计等外部形式相互协调,并且能给读者提供阅读的便利。[5]因为与文稿内容和谐统一的版面形式可以使期刊美观大方,能够吸引读者,增强读者的消费欲望;同时还可以增加文稿的易读性,从而加强读者对文意内容的理解,并给人以美的享受。从这个角度上说,版面设计的形式美对提高刊物的社会效益,实现刊物巨大的价值是十分重要的。[6]然而,尽管法律对期刊的版式设计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学术期刊享有版式设计权的前提是学术期刊的版式设计是独特的,具有价值的创作产物,而不是依据有关编排规范对文稿作出的简单堆砌。因此,期刊应戒除“千刊一面”,积极创新版式设计,从而实现期刊版式设计权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变。

(四)与期刊装帧设计相关的版权法律关系问题

期刊装帧设计是指对其期刊的刊头、版面、封面、封底、开本、书脊、扉页等所做的装潢设计。独具特色的期刊装帧设计有助于使期刊个性鲜明,从而与其他期刊作出区别,避免读者混淆误认,在期刊出版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装帧设计一般可以视为美术作品。

期刊的装帧设计可以由出版单位组织本单位力量和人员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本单位之外的专门设计机构和人员进行设计。这里就可能要涉及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又可进一步区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版权由职工个体(即作者本人)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特殊职务作品,职工个体(即作者本人)仅享有署名权,版权的其他权项由单位享有。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创作基础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既可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即约定的创作报酬为零)。出版单位委托本单位员工进行装帧设计时,如果受委托人进行设计不是其工作任务,此时其完成的设计同样属于委托作品。对于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法律采取当事人意定优先原则,即允许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予以约定,只有在没有意定的情况下才按法律推定性的规定进行确定。我国《著作权法》从侧重维护作者权益的角度,规定当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委托作品的版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当期刊出版单位将期刊的装帧设计委托给外单位设计时,就会存在更加复杂的版权关系,起码包括期刊出版单位与装帧设计单位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装帧设计单位与本单位的设计人员间的职务创作关系等。鉴于期刊装帧设计对于期刊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版权关系的复杂性,笔者建议,期刊出版单位深刻领会《著作权法》对于“委托作品”归属的规定,有效利用委托合同,防范可能的版权风险,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编辑可能的版权及合理范围

正如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既保护作者的版权,也保护了出版单位作为汇编人对其汇编作品即期刊享有的版权和作为传播者所应享有的邻接权,却忽视了作为责任编辑的个体所应享有的版权利益。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保护论文作者和学术期刊应有的版权利益是应该的,但也不应疏忽编辑个体的权利问题。

(一)从劳动的性质看,编辑从事的是创造性劳动

期刊与图书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但从信息资料的新颖性与体系性而言,期刊更侧重“新”,即一篇文章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是必须有“闪光点”,有亮点就值得加工刊载,而图书往往要求结构严谨、体系完整。从学术期刊的实际运行看,有的来稿行文规范,结构合理,论证严谨,不需要编辑付出太多智力性劳动即可完成;而有的来稿虽然有“闪亮点”,但论证不合理、不规范,仍需编辑付出艰巨的智力性劳动进行加工润色,甚至指导作者才能使作品臻于完善。此时,经过编辑加工指导的论文,不再是作者的独立智慧成果,而是编辑和作者之智慧合成的成果。

经过编辑加工的稿件其实构成了一种新的作品形式,即“集成作品”。它不同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它要求合作者有合作的合意。而作者在创作时与编辑没有合意。编辑在从事“创造性”的编辑劳动时也不是与作者形成合意,而是在作者已创作完成的作品之上,“添加”上自己的“智力成果”,而最后呈现出的作品,虽然署名为作者创作完成,但已不是单纯的独立作品,是多多少少附加了编辑创意思维的“新”作品。此时,编辑无疑应享有相关的版权。这种版权即使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也应受到尊重。

(二)从工作的隶属看,编辑进行的是职务类行为

责任编辑必然是隶属于某一出版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责任编辑个体,其进行稿件的任何处理都是由其在出版单位的职位、岗位和角色决定的。责任编辑进行的每一项工作,无论是接受编稿组稿任务,对稿件进行甄别评判和取舍,还是对稿件进行加工雕琢与润色,以及决定栏目设置与编排,无不是在履行着出版单位工作的要求。由此可见,作为责任编辑的个体所进行的创造性劳动,从工作隶属关系而言,是一种职务行为,由责任编辑编辑创作完成的作品(编辑加工完成的稿件)也可视为一种职务作品。上文曾论及期刊是汇编作品、单位作品,这里又提及职务作品。笔者对此是这样理解的——经编辑加工过的单篇文章类似于职务作品,而将多篇文章汇集而成的整本期刊属于汇编作品。

(三)从履责的类型看,责任编辑只应享有署名权

上文对职务作品的分类已做了说明,即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从我国期刊的运行机理看,期刊的出版必须以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审批、登记为其合法性的重要前提。只有经依法申请、审批和登记设立的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才有资格做期刊的“汇编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汇编”期刊的权利,而且汇编期刊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办刊宗旨。[7]由此可见,责任编辑从事对来稿的编辑加工,主要利用了出版单位的资质等物质技术条件,并且完成的“作品”依法也只能以期刊出版单位的名义纳入“期刊”之中出版发行,这显然属于一种特殊职务作品。对于这种特殊职务作品,责任编辑的版权应限于署名为“责任编辑”,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期刊出版单位享有。

从现实的期刊运行看,有些期刊对期刊上刊载的作品只有作者署名而没有责任编辑的署名——这种让责任编辑隐名埋姓的做法,无疑是对责任编辑创造性劳动的漠视。其实,为责任编辑署名,不仅是对责任编辑劳动的肯定和尊重,也是对责任编辑工作的监督和鞭策。通过责任编辑加工的稿件,已是附加了责任编辑创造性劳动的增值产品,此时其他期刊基于法定许可对期刊论文转载时,不仅应注明作者的姓名,也应注明原刊责任编辑的姓名。

综上所述,学术期刊出版中往往涉及期刊、作者、编辑等多重版权法律关系,为保障期刊出版的良性运行,应注意协调好各方之间的版权关系。

[1]韦之.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法学》作者署名相关事项规则[EB/OL].http://www.zgfxqk.org.cn/Html/benkandongtai/ 20117226503210340909.shtml,2011-07-22.

[3]刘明江.论期刊著作权的归属与特性[J].科技与出版,2003,(2).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陈默.学术期刊版式设计的构成要素与基本原则[J].农技服务,2010,(8).

[6]张秀红,娜木罕.论学术期刊版式设计的平面构图美[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5).

[7]汪小珍.论我国期刊著作权独特的权利发生机制[J].科技与出版,2004,(2).

Legal Relations Study of Multiple Copyright in Academic Journals

Wang Yanyun

Concerning the copyright of the author,whose paper is collected in a journal,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author and the journal press shall be given the priority.The author's copyright is to be protected as per Copyright Law but also restricted by the copyright contract.As a kind of collected works,a journal shall enjoy the respect and protection for its copyright.The editors of an academic journal have invested mental labor in the papers,who shall also have the authorship right.

academic journals;copyright;author's copyright;collected works;editors;authorship right

D923.41

A

1673-1573(2011)04-0026-04

2011-06-07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2009-2012年编辑学研究基金重点资助课题(Zd201104)

王岩云(1974-),男,河北邢台人,河北经贸大学期刊编辑部编辑(校内聘副编审),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校对:艾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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