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竞合的种类及处理
2011-08-15张媛
张 媛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61)
浅谈保险竞合的种类及处理
张 媛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61)
保险竞合是不同于重复保险制度的多数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竞合没有作出规定,导致保险实务中经常产生保险竞合的赔偿纠纷。建立保险竞合制度,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是我国保险立法亟待补充和完善的内容。根据保险竞合的种类,在发生保险竞合时,应以损失补偿原则为宗旨,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及分摊数额。
保险竞合;重复保险;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目的在于禁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基于损失补偿原则,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制度,禁止被保险人就同一损失通过多张保单向数个保险人索赔从而获得超过损失价值的利益。但该制度并不能涵盖实务中所有多张保单补偿同一损失的情形,那些不属于重复保险的多数保险被称为保险竞合。发生保险竞合时,保险公司如何赔偿,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遵循,一般都是按照惯例或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处理,所以经常出现多个保险人之间互相推诿和分摊不公的情况,产生保险竞合的赔偿纠纷。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竞合的案例会越来越多,所以,对保险竞合问题进行法律规定,以及加强保险竞合理论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竞合的概念
保险竞合制度来源于英美法中其他保险条款(other insurance clause)的约定。我国《保险法》未对保险竞合作出规定,所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保险竞合概念的表述不一。有学者认为,“保险竞合是指因不同险种保险范围的重叠,当同一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之不同险种的保单对同一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的情形。”也有学者认为,“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情形。”还有学者认为,“保险竞合是指在损失填补性质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两个以上保险人就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失对被保险人均须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笔者认为,保险竞合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存在两份以上有效保险合同,并且该两份以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间相同或部分重叠。否则,不会出现同时向多个保险人索赔的情况,就不会产生保险竞合。
第二,同一保险事故导致需要履行两个以上保险合同,产生保险竞合。不同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赔偿不存在给付的重合或交叉,不会产生保险竞合问题。
第三,不同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同一个被保险人。在这种条件下,才会出现由于履行多个保险合同从而使被保险人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违背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而保险竞合对投保人是否同一并不限制。同一投保人投保的多个保险之间有保险范围重合的,也可能产生保险竞合,比如投保人同时投保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第四,保险竞合不要求保险利益同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是保险竞合和重复保险的一项重要区别。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被保险人以获得超额保险金为目的而进行重复投保行为,所以重复保险的成立要求多份保险合同所载保险利益具有同一性。而保险竞合是为了解决在出现多份保单同时对同一损失进行赔偿而又不能适用重复保险规则时的责任分配问题,所以不论各保险合同所载保险利益是否同一,都用保险竞合规则加以规制。
根据以上对保险竞合构成要件的分析,保险竞合的概念应该归纳为:同一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同一被保险人受损,两个以上保险人均需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二、保险竞合的适用范围
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竞合只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存在,所以,并非所有类型的保险都会产生保险竞合。具体来讲,以保险标的作为划分依据,保险竞合在以下保险合同中可能产生。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对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所以各类财产保险中会产生保险竞合。当多份保单所欲支付的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被保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若其构成要件不符合重复保险的规定,便适用保险竞合制度。
2.费用补偿型人身保险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存在保险竞合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保险竞合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都存在”也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竞合。笔者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只承担医疗费用的补偿,医疗费用是能用货币计算的,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以可产生保险竞合。而其他的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保险金,其保险标的是不能用金钱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所以不适用保险竞合。
3.责任保险
保险竞合最多的情况发生在责任保险中。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应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人身赔偿责任、诉讼上或诉讼外的必要费用,当被保险人因侵权或违约而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就会产生责任保险和其他保险的竞合问题。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宽泛,所以经常与其他种类的保险发生保险竞合。
三、保险竞合的种类
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保险竞合主要有以下几类:
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的竞合
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在商业保险中,强制保险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现代保险中最主要的是自愿保险。目前我国的强制保险种类不多,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而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了雇主责任保险。例如,某甲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财产损失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与某乙相撞导致车辆受损,某乙负全责,在对某甲的车辆损失进行保险理赔时,就产生了某甲的财产损失险与某乙的交强险的竞合。
2.强制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竞合
我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假定某企业员工为企业外出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汽车撞伤,则产生了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工伤保险与肇事车辆交强险之间的竞合,即社会保险与强制保险的竞合。
3.自愿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竞合
这种保险竞合包括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一种是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竞合,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应由哪一方进行补偿。另一种是第三者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比如,某企业员工在工作中由于其操作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伤害,此时,针对该员工的人身伤害赔偿,产生了工伤保险和设备的产品责任保险的竞合。
4.自愿保险之间的保险竞合
(1)人身保险之间的竞合。如前文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费用补偿型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可产生保险竞合。比如某人的配偶和单位分别为其投保了都包含住院费用的同期限的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人发生意外伤害而住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对于该住院费用的负担则在这两份补偿型保险合同之间产生了竞合。
(2)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的竞合。比如某企业为其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员工在工作中致某人受伤,而该人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那么,在该人受伤所致的医疗费用的承担上便产生了竞合,此即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之间的竞合。
(3)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的竞合。比如某住户的水管由于物业维修不及时发生爆裂,造成了家庭财产的损失。该住户投保了家庭财产损失险,而物业公司同时投保了物业责任保险,这时对于损失的赔付上,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产生了竞合。
四、保险竞合的处理方式
结合目前国内外处理保险竞合的方法,笔者认为,在发生保险竞合时,应以损失补偿原则为宗旨,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以比例分担为主要类型,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及分摊数额。
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竞合的处理
当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发生竞合时,普遍的观点认为由强制保险先承担赔偿责任,任意保险就超过强制保险赔付部分的损失或强制保险不为赔付部分的损失,以合同约定为依据承担责任。我国强制责任保险也有相同的规定。如《交通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其他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2.强制保险与社会保险竞合的处理
此类保险竞合的处理与前述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竞合的处理方式应该相同。即首先由强制保险承担赔偿责任,强制保险不能赔付部分的损失由社会保险承担。因为社会保险体现的是国家的福利政策,具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色彩,提供的是一种较低程度的社会保障,所以当强制保险与社会保险发生竞合时,社会保险处于弥补强制保险不能赔偿的损失的地位。
3.自愿保险与社会保险竞合的处理
对于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竞合,由于社会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风险保障,所以应该先由社会保险进行赔偿,社会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赔付。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工伤事故所致的费用性支出,应由侵权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即由产品责任保险首先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赔付。而对于非费用性给付,由于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以可以同时向双方索赔。
4.自愿保险之间的保险竞合的处理
(1)人身保险之间产生竞合的处理。费用补偿型人身保险合同之间发生竞合时,应由各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分摊。具体做法可以按照对重复保险的处理方式进行,即由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竞合的处理。在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产生竞合时,应首先由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进行赔付。因为保险事故是由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存在过错,所以,由责任保险先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也可以起到对过错责任方进行惩戒的作用。
(3)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竞合的处理。当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产生竞合时,应先由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保险代理制度,非责任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请求赔偿,所以,应直接先由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财产保险人支付,这样可以提高理赔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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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ypes of Insurance Superposition and Treatment
ZHANG Yuan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Law,Shijiazhuang,Hebei 050061,China)
The superposition of insurance is different from the majority of duplicate insurance.The concurrent insurance law does not make provisions for it,resulting in the insurance practice that often produces compensation disputes.Establishing insurance superpositon system and determining the order of the insurer’s compensation are the main contents for the supplement and improvement in China’s insurance legislation.In dealing with the issues of insurance superposition,according to different cases,the order of each insurer and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should be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and provisions of law.
the superposition of insurance;double insurance;loss compensation
D922.284
A
1008-469X(2011)03-0069-03
2011-03-09
张媛(1980-),女,河北唐山人,法学硕士,助教,主要从事经济法、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