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案报道中的“媒体审判”辨析
2011-08-15杨晓娟
杨晓娟
(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研究
宋教仁案报道中的“媒体审判”辨析
杨晓娟
(河北经贸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宋教仁案发生后,袁世凯、黎元洪、被告律师、新闻记者等各方对新闻媒体在报道该案过程中所出现的“媒体审判”现象持有的不同的态度及观点。袁派反对媒体审判是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可完全否定;新闻媒体主张“媒体审判”是基于舆论监督、发挥社会公器作用的需要;“宋案”报道中所出现的“媒体审判”现象是民初特殊环境下司法不独立所致。
宋教仁案;新闻媒体;媒体审判
一、对“媒体审判”概念界定
我们对宋教仁案“媒体审判”现象的辨析,首先从它的定义的界定开始。“媒体审判”是近年来新闻界新兴的名词之一,又被称为“媒介审判”或“新闻审判”,现代新闻学者对其内涵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三种:
魏永征教授认为,“新闻审判”就是新闻媒介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1]贺卫方教授认为,所谓的“媒体审判”,实际上是指在案件审判前或审结前,媒体发布并未经过确认的、有显著倾向性的说法。[2]他还提到了媒体监督的合理界限问题,即媒体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成是媒体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不少媒体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3]冯宇飞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指大众传媒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司法机关未做出相应的判决前,就对该案件进行大量报道,在报道过程中由于“义愤”的驱使,报道者会掺杂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从而担当起“民间审判”的角色。[4]
虽然“媒体审判”是新兴词,但是笔者却在历史的陈迹中惊奇的发现,在“宋案”报道中,也有“媒体审判”剧目上演。下面我们来看看民初“宋案”发生后,对于这一案件报道过程中出现的“媒体审判”各方所持态度及观点。
二、对宋案报道中“媒体审判”的不同态度及观点
宋案证据宣布后,袁世凯、黎元洪、被告律师等表示反对“媒体审判”。国民党以上海报纸与各地党报为舆论阵地,直指赵秉钧、袁世凯为宋案幕后指使。对此袁世凯极为不满,5月9日致电黎元洪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议会等,电文曰:“检查证据,自有专司。非经法庭,无从判决”。不能“以影射勾串之虚言,为牵连政府之确据”。“政府为全国政令所自出,中外具瞻,岂可臆断是非,自污国体![5]“约法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各国法律凡案在预审期中,各报纸不得发布此案。当宋君被刺之始,未获真凶,即有人预设成立,诬指政府,继又凭影射之词,牵混之据,断章取义之文电,预侵法官独立职权,实为文明国所未有。据所呈证据而言,赵秉钧尚无嫌疑可说,设将来法庭判决应行被质政府,断无袒护理由。但未经判决以前,无论何人不得妄下断语。判决以后,当事亦何得抗不受理。而感情用事者,日逞其不法之言论自由。果使国民共同维持政府,方从善如流,岂肯以少数人之主张尤而效之。”
黎元洪也在报端发表言论反对媒体对“赵秉钧的审判”,文曰:“果否政府主使,仰系应洪揣测邀功,招摇欺诈,均不可知。狡黠者流,希图功利,或假一二大人为之标帜,且沪报所载未经电布之证据牵涉尚多,即愚如元洪亦遭诋毁。要犯尚未就擒,爰书尚未确定,自当要胶督以引渡听法庭之裁判,万目睽睽,岂能掩饰。即政府有罪,亦不难详求信谳,昭示国人”。“各省团体法厅未判决以先”,党派借助新闻舆论“动辄任意通电阑入政治,动摇邦基。加人以犯罪之名而先自居于违法之实,不知而言之是谓昧理,知而言之是谓侵权。[6]
被告律师关君也公开表示:
此(宋)案未经讯明,各报记载,务宜从实,宜较为平允。”而各报在报道宋案时各执一词,极不一致,所谓:“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此亦一谣言彼亦一谣言,此亦一证据,彼亦一证据,此亦一发表,彼亦一发表。[7]
这些律师非常厌恶“媒体审判”,并想方设法遏制报纸对宋案的报道。
袁世凯政府为遏制报纸对案件的报道,特由警察厅对报界发出禁令,明确规定:“预审秘密向为东西文明各国通例,宋案未公开以前,一切进行顺序姑无论虚伪如何,请勿登载,以维持法律”。且预审期间严禁报馆记者旁听,使报纸“无从探其内容。[8]
对于“媒体审判”,新闻媒体则持不同观点,认为:“报纸为代表舆情之机关,日就探索所得,贡献于众,法官律师未尝不可借资参考[9]”。报纸每发言论必是“对于不实者而言之”,旨在纠正案件不实之处,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10]因而,报纸案件报道是体现司法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也是对司法部进行舆论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三、各派观点评析
袁派公然反对“新闻审判”,大概观点如下:第一,审判程序开始前,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当终止,直至案件判决后,方可报道;第二,在法律未作判决之前,新闻记者不能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等结论;第三,对案件如何判决不是媒体讨论的范围,应听从法律裁决。
综合来看,这里有两个论调,前一种论调的核心就是“不让报道”的话,后一种是“允许报道”,但不允许对案件争议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等结论,也就是说,“司法是一门完整而精确的科学,新闻媒介不拥有必要的调查手段,难以掌握全部事实并判断真伪”,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马克思说过:“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报纸就是通过分工……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11]。人们对事务的认知规律应该是从现象到真相再到真理,新闻舆论也是作为个体的新闻记者认知的产物,它只能通过全面反映社会舆论并不断修正其评论、判断、记载来无限接近事实的真相,最后揭露本质。但作为统治者总是希望媒体成为自己的代言人,而政党媒体是作为本党的代言人出现的,而真正人民的报刊则是作为正义的代言人出现的。当新闻舆论不符合统治者利益时,他们就会视新闻舆论如洪水猛兽,试图通过限制甚至禁止媒体反映社会各方面的舆论,来达到舆论一律的目的,则更是荒谬不堪。因为记者的评论、判断,是在采访调查后得出的,因而不完全属于个人,而是所有采访对象观点、倾向的表达,是公众呼声的一个表达。如果拆除新闻舆论这一政府与公众间的沟通桥梁,危害性是可想而知的。
这里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提及“各党机关报纸造谣惑众”,或者政治势力利用其他新闻媒体“扰乱全局”,“动摇国基”的消极影响,这也是他们反对“新闻审判”的根本原因。这种现象在“宋案”审理过程中是非常突出的,譬如《申报》在宋案凶手武士英、应夔丞被抓后,仍然登载了一则让人觉得胆大妄为,而又有些诡异的电文:“今发现一种监督政府政党之裁判机关所发之印刷品,虽无深意,可使各界观念别有所注”。“三月二十三日快车附邮附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云:本机关为神圣不可侵犯之监督议院政府之特别法庭,凡不正当之议员政党必以四万万同胞公益,为求共和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执行严厉正当之刑法。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乱政、图窃权位,梁启超利禄熏心,罔知廉耻。孙中山纯盗虚声欺世误国。袁世凯独揽大权有违约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赵秉钧不知政治罔顾责任。黄克强大言惑世,屡误大局,其余汪荣宝、李烈钧、朱介人辈均为民国神奸巨蠹,内则动摇邦本贼害同胞,外则激起外交几肇瓜分,若不加惩创,恐祸乱立至。兹特于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时四十分钟将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别法庭三月初九日第九次公开审判,由陪审员薛圣渡君等九员一致赞同请求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君判决死刑。先行即时执行,所有罪状另行宣布,分登各报,以为同一之。宋教仁敬以上开列各人,但各自悛悔,化除私见,共谋国是,而殖民生,则法庭必赦其既往,其各猛省,凛遵切切此谕。”[12]以上报道有很明显的政治色彩,可能会误导公众,激起民愤,造成社会的动乱。除此外,革命党人与地方当局有意借新闻舆论证据的公布,尤其是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调查结果及证据在报纸上公布,白纸黑字,铁板钉钉,不仅引发了舆论对袁世凯的谴责,且舆论的火爆也让孙中山等革命党人认为法律解决已经无望,转而诉诸于“二次革命”,造成的社会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历史证明,在“危险譬如骑盲马而临千丈之渊,抱积薪而卧于厝火之上”[13]的民初社会,统治者基于社会稳定秩序的维护,提出反对政治势力利用“媒体审判”祸乱国家是情有可原的,我们不能脱离当时危机社会的典型舆论环境,完全否定袁派的主张。
再来谈谈主张“媒体审判”者的观点。民初的新闻媒体对“媒体审判”的肯定,是建立在一般意义上而言的。通常认为,新闻舆论来自于社会舆论,是对社会活动报道和评论,也是民意的探测器。同时,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是人民的耳目喉舌。[14]在民主共和制下,每一个新闻记者都是社会公民的一分子,都享有言论自由权,也享有监督社会的权利。司法与法律的神圣职责是反映社会共意志(民意),而新闻舆论也是民意的探测器。从这一意义上讲,新闻舆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检验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是不可或缺。宋案发生后,“人人应有侦缉此凶手之责任,缉获之而穷治之,使此惨酷阴险之人不敢再施其手段于共和之中国,则暗杀其绝迹”[15],当然新闻媒体也概莫能外。
在“宋案”发生后,虽不乏政党有意利用新闻舆论进行政治博弈,但也有新闻媒体本着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对此案侦破、审理的全过程进行了跟踪报道、判断和预测,并有自发性评论。在达到新闻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完成了它表达民意的使命,发挥了社会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预审之初,《申报》在杂评中代表民意,表达了诸多希望:一是希望神速侦探出现。在“洪尚在逃,应尚未认”,宋案陷入“迷离惘恍,不可捉摸”的逆境时,莫不希望诞生一中国之福尔摩斯。二是希望中西官对案件作精确的研究,作“平情之论断”,“毋枉毋纵”,“公是公非,昭昭不昧”。[16]三是希望真相速白。希望一旦开审,而真相即大白于天下。四是希望速获漏网者。一方面反对殃及无辜,另一方面尤为希望漏网者终不漏网。[17]
预审开始后,《大公报》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舆论的监督,一针见血、不无讽刺地道出了审判中各方律师相互问难,拖延时日的弊端:
闻讯刺宋一案,到堂律师多至八九人,某某为原告律师,某某为被告律师,某某为政府律师,某某为捕房律师,某某为尸亲律师,不啻以会审公堂,成一律师会堂。
故此案提讯四次,问官无正当之判语,凶犯无确实之供词。独此八九律师,各受其一方之委托,各挟一方之理由。或相问难,或相辩护,以消耗此四日之时间。即查阅证物一事,或主宣布,或主秘密,或指为伪造,或认为铁据,时间有限而议论无穷,恐再讯几堂,此案尚无终结之望。
万一屡讯不结,各方面更添请律师若干人。或证据发现后,所受株连之嫌疑犯,每人亦各延律师若干人,不但此案永无了期,恐公堂虽大,亦无地以容律师之座位矣。[18]
宋案正式开审后,《申报》再次表达对“问官公平细心研究”的希望外,对预审当中出现的拖沓延搁、相互攻击的现象表示了不满。“吾愿一审即有着落,不致一堂复一堂。吾尤愿各方面之人平心静气以待审讯之结果。”[19]除此外还对洪述祖的未能引渡、朱荫榛的被抓、宋案三犯之共点、武士英的自尽、有害治安之暗杀事、证据的价值等案件的方方面面加以报道,保证了新闻信息的最大化,司法审理的公开化,促进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四、“媒体审判”出现的原因分析
“宋案”出现的“媒体审判”现象是司法不独立导致而成的。民初不同于正常的现代化民主共和国家,它刚刚从革命战乱中走来,刚刚从末落腐朽的封建王朝中走来,百废待兴、满目疮痍。在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上也仅处于“东施效颦”的状态,还没有来得及,或者说还不具备彻底革面与革新的社会基础。因而并未实现真正的三权分立,也就谈不上什么司法独立。
在开庭审理前一天,武士英在狱中果真“被自杀”身亡了。4月25日午夜,应革命党人的要求,程德全等江苏地方领导人在报纸上公布了调查结果及证据。须注意,在这里“宣布证据不出之于法庭,而出之于军府”。而程德全作为地方行政官员并无宣布案件证据的司法权,因而这一做法有干涉司法独立的嫌疑。黎元洪首当其冲地指出:“共和国家首重司法,岂惟行政官厅不容干预,即至立法机关亦当然不能侵犯”。
宋案初发生时,议论纷纷,关注点关键在缉拿凶手。及凶手被抓,又出乎意料的死亡,议论者又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证据。证据宣布后,议论者又纷纷关注证据的解释。证据是死物,并不能辩,所以人们会人为地赋予它不同意义。有国民党解释说,证据充分说明赵秉钧为宋案主谋。亦有袁世凯、赵秉钧、洪述祖解释说,证据不能说明赵秉钧涉嫌宋案。又一次议论纷纭。在力倡行政与司法权分立的民国初年,证据的解释权,最终应该属于检察厅、法庭,其他如律师、原告、被告及证据中牵涉的人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有对证据的解释权,但“局外者未知其中曲折,不能悬断”[20]。可是由于当时的司法体制并不真正独立,而是频频受到政治势力的干预,比如:江苏都督程德全、黄兴等国民党员借助新闻舆论,大力宣传“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为暗杀主谋之犯”,并对处“政府藩篱之下”的法部,能否“无所相扰”审判赵秉钧,表示极大的怀疑。[21]由此,提出在上海设立“特别法庭”的要求。司法总长不顾新闻舆论的压力,奋力维护司法权的独立。以“特别法庭”不符合法理,坚决驳回国民党组织特别法庭的提议。程德全又提出组织大理分院的意见,而司法部亦不赞成。于是,案件在强大力量的干预下,迟迟不能进入正常审理程序。最终,司法部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仍由上海检察厅审理此案。在拖延的这段时间内,法律审判暂时缺位,新闻媒体成为法律的替身,成为了真正的、唯一的、权威的审判者。国民党派报刊公然代替审判厅对袁世凯、赵秉钧发出了传票:“宋案铁证披露,涉及二公(袁总统、赵总理),望总统务以国法为重,协同总理即日辞职受法庭之裁判,以谢天下而安人心,则公私幸甚”。[22]上海检察厅当时在沪军都督陈其美控制范围内,在实力的支撑下,舆论最终左右了上海审判厅的传票。而袁世凯、赵秉钧等在收到传票后,又拒绝出庭。须留意,至此开始,“宋案”已悄然地开始偏离了法律解决的轨道。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媒体审判”有悖法治精神[N].经济观察报,2002-04-29.
[3]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EB/OL].http://wwwl.acla.orgcn/ article/,2003-04-24.
[4]冯宇飞.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J].新闻战线,2002,(11).
[5]佚名.大总统痛斥四督之逾越范围[N].盛京时报,1913-05-15.
[6]佚名.黎副总统沥情主持镇静[N].盛京时报,1913-05-15.
[7]佚名.时评[N].申报,1913-04-18.
[8]佚名.应夔丞已受预审[N].盛京时报,1913-05-11.
[9]佚名.黄克强致袁总统电[N].申报,1913-04-01.
[10]佚名.杂评三[N].申报,1913-04-01.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10-231.
[12]佚名.专电[N].申报,1913-03-28.
[13]佚名.程都督告诫军队文[N].盛京时报,1912-05-16.
[14]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5]佚名.暗杀[N].申报,1913-03-22.
[16]佚名.刺宋案今日预审矣[N].申报,1913-03-31.
[17]佚名.关于宋案之希望[N].申报,1913-04-03.
[18]佚名.闲评二[N].大公报,1913-04-12.
[19]佚名.今日之宋案开庭[N].申报,1913-05-05.
[20]佚名.时评[N].申报,1913-04-27.
[21]佚名.黄克强致袁总统电[N].盛京时报,1913-05-02.
[22]佚名.上海公民来电之激昂[N].盛京时报,1913-05-02.
Media Judgment in Reporting of Assassination of Song Jiaoren
Yang Xiaojuan
After the assassination of Song Jiaoren,the attitudes and opinions towards the"media judgement"vary greatly by Yuan Shikai,Li Yuanhong,lawyers of the defendant,and news reporters.Yuan's opposition to the"media judgment"is to 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ty.The news media supports"media judgment"is to call for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The "media judgment"in this event is the result of incomplet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t the beginning of Republic of China.
assassination of Song Jiaoren;news media;media judgment
G212
A
1673-1573(2011)03-0107-04
2011-07-07
杨晓娟(1976-),女,河北邯郸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教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新闻史。
责任编辑、校对: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