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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

2011-08-15龙著华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创新型法学法律

龙著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

龙著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传统的封闭教学模式不能满足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现行实践教学存在的不足又制约其培养功能的发挥,因此,应在明晰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树立“全程”实践的教学观念,通过精心设计实践教学体系、改善教师队伍结构、丰富实践教学形式、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等路径,实现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目的。

创新型人才;创新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现状分析;体系重构

1 问题的提出

培养创新型人才是新时期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也是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在持续数年的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张之后,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培养创新型人才当是国内高等院校的第一要务。

国外各高等院校在教育改革中都非常重视培养创新型人才,但各国对创新人才的理解不尽一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有关21世纪教育发展的报告也要求培养创新型人才,其在教育目的的阐释上也坚持全人或者完人的培养目标。

我国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倡导培养创新型人才或者创造性人才以来,有关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论文不胜枚举,但对于究竟何为创新型人才,可谓是见仁见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二章“战略目标与战略主题”中明确提出:要坚持能力为重的培养模式,“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据此,笔者以为,创新能力(精神)是创新人才的灵魂,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则是创新型人才的一双翅膀。换言之,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

2 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

笔者认为,所谓创新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创新精神、学习能力、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这种人才应当具备三种能力:一是法律知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救济程序;二是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思维,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是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难以满足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国大学法学高等教育始于20世纪初,其主要特点是学习与模仿。由于我国是一个以制定法为法源的国家,所以,我国大学法学院在考察、学习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多数大学选择了欧洲国家法学院法学课程体系设计思路。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为标准,教材的内容大多由概念、法规、制度堆积而成,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是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这种“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封闭式教学模式重在传授法律知识,忽略了对实践能力的培育,所以,培养出来的学生纵有满腹经纶,也只能纸上谈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培育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关键。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国著名法学家芮沐教授也精辟地指出:“法学是一门行为科学、实践科学。”因此,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固然需要系统地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但接受有效的、有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训练尤其重要。所谓法学实践教学,是指在理论教学之外,通过真实的或者模拟的法律实践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实践能力的训练;二是创新精神的培养。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大都是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指标内涵说明》明确指出:“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它对提高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有着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3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3.1 实践教学课程设计缺失

课程设计既是实践教学的出发点,也是实践教学的核心内容。作为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应当遵守严格的教学规范。不同的实践教学模式都有其特别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为了最大限度实现实践教学目的,应当在严格论证、反复试验的基础上,制定并不断完善实践教学的课程设计。然而,在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中,无论从教育部学科规范的要求看,还是从各个培养单位的教学计划来看,都很强调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视大多停留在观念或者说学理层面,缺乏应有的课程设计,受此影响,不少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处于无章可依状态,出现了一些列突出问题,譬如在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安排方面,政治辅导员、青年专业教师是不少学校的首选。这些教师或者欠缺应有的专业知识,或者缺乏应有的实践经验,实际上难以承担“指导”的重任。在实践教学内容方面,多数学校缺乏统一要求与指引,指导教师无从下手,学生只能根据各自兴趣或者通过考核的难易程度盲目选择,难以实现培养实践能力的目标;在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方面,哪个年级的学生适合开展哪种模式的实践教学,哪种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借助哪种实践教学模式来完成,指导教师、学生都是心中无数。

3.2 实践教学形式单一

我国多数政法院校较常用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毕业实习、案例教学和假期社会调查。从表面看,实践教学的形式似乎还比较多,但真正意义上的实践教学可能只有毕业实习了。就案例教学而言,我国现行的案例教学与英美国家的案例教学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我们的案例教学并未成为实践教学的一种模式,而只是理论教学的一种工具,其目的在于用案例来说明和阐述理论知识,教师依然是教学的主体,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参与度不高,其逻辑思维能力与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无法得到提高。至于假期社会调查,由于参与的学生不多,且往往缺乏相关专业教师指导,因此,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极其有限。

应当承认,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毕业实习无疑是必要的,但遗憾的是,不少院校将毕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环节,有些院校甚至将毕业实习等同于实践教学,使得实践教学的功能大打折扣。其一,大多数学生在实习之前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机构设置及工作规范、程序等不太了解,加之毕业实习时间有限,学生往往只能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有些院校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已不再组织学生集体实习,而是由学生自行解决实习问题,有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或者研究生考试随意减少实习时间,甚至不去实习,使得毕业实习形同虚设;其二,部分同学即使认真参与毕业实习,并在实习中发现了所学知识的不足,但由于毕业实习大多安排在第七或者第八学期,在毕业实习结束之后,难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有针对性的“回炉”学习,只能带着问题离开学校。

3.3 实践教学师资不足

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的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现状并非如此,大部分院校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研究生一毕业就走上了教学岗位,出现了教“合同法”的教师从未接触过合同争议的处理、教“房地产法”的教师不懂房地产交易的基本流程、教“国际经济法”的教师缺乏国际贸易实务的经历等奇特现象,在回答学生提出的实务性较强的问题时,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与实务界的通常做法相距甚远。受自身条件的限制,这些教师难以胜任实践教学的指导任务。

另一方面,虽然有些长期从事律师、仲裁等实务工作的教师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完全可以胜任实践教学指导工作,但由于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偏大、科研任务偏重、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不尽合理等因素,这些教师往往不愿意从事实践教学指导工作。

3.4 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

目前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职称评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教师将主要时间、精力投入科研,不重视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形成老教师不愿意参与实践教学,年轻教师成为实践教学主力的非良性运作模式。学生的评价体系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疑案辩论等校内经常性实践教学活动情况的评价;二是对学生参与毕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情况的评价。就前者而言,多数院校仍满足于采取重在考核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书面考试作为主要评价手段,这显然不能发挥评价体系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因为闭卷考试成绩并不能准确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积极参与实践教学、思维活跃、分析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其闭卷考试成绩却不一定很理想。就后者而言,不少院校缺乏应有的过程跟踪、考核机制,往往凭实习单位的一纸实习鉴定,或者学生的一纸实习报告(总结)进行评价,导致评价结果可能与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状况相距甚远。

3.5 实践教学时间偏短

目前,多数院校的实践教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参与面较广、时间相对比较集中的毕业实习;二是部分同学参与、时间比较分散的案例教学、假期社会调查等。就毕业实习而言,虽然几乎所有院校都将毕业实习列入教学计划、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参加,但各院校安排的毕业实习时间长短不一,长的达到两至三个月,短的可能只有四到六周时间;扣除写论文、找工作的时间,学生实际参与毕业实习的时间通常远远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就后者而言,多数院校既未将其列入教学计划,也无统一的要求和考核手段,因此,事实上还只是理论教学的点缀。多数院校实践教学的总课时数远未达到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的“一般不少于20周”的要求,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学专业来说,这么少的实践教学时间显然是难以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

4 重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思考

4.1 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需要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确立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逻辑起点,如果缺乏准确的定位,法学实践教学就不仅会迷失方向,还会制约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削弱实践教学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正如国家教育部高教司编写的《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所言:“所谓教育,无非是一定社会按照一定目标有意识地塑造人,使人具有一定素质的全部工作的总和。”据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说,在选择某种培养目标的同时,就选择了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模式;培养目标不仅是法学教育的归宿与出发点,也是全部法学教学“全部工作”的核心。

对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解读:一曰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二曰“通用法律人才”;三曰“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既不是所谓的专才教育或者职业教育,也不是一般意义的通才教育,而是素质教育,其终极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人”,即创新型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有敏捷的法律思维,还要有很强的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从这个培养目标出发,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重构,必须同时重视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对法律思维的锻炼以及对解决争议能力的锤炼,三者应当兼顾,不可偏废。

4.2 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需要精心设计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是实践教学活动顺利实施的依据,也是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是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现行的教学计划往往非常重视理论课程体系的安排,实践教学课程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基本是付诸阙如。

在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建设中,首先,要把所有实践教学课程纳入整体教学计划,并进一步加大实践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其次,应树立实践教学“课程群”的观念,破除长期以来以部门法为依托设计课程形成的“部门法壁垒”,将分散于各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按照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进行整合、提炼,形成若干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群”;再次,以实践课程为中心,逐步形成规范的课程操作指引与考核评估指标,以保障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良性运转与可持续发展,比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实训项目卡、项目策划书、评估指标分解系统,等等。

4.3 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需要树立“全程”实践的教学观念

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教学不只是法学教育过程中某一个阶段的任务,而应当树立“全程”实践教学观念,即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

当然,处于不同阶段的大学生,其实践教学的方式、内容应有所区别。一年级学生的实践属于感性实践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实践教学方式是“观摩和聆听”,即组织学生旁听真实或者模拟案件的审理,聆听知名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经验、思考与展望。通过这种观摩和聆听,以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增强其专业认同感。

对二年级学生而言,他们已基本完成了专业基础课学习,进入到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专业课的学习阶段。因此,该阶段应主要采取“观摩+参与”的实践教学方式,即除了适度组织观摩性实践教学之外,还应结合课程内容和教学目标创设不同类型的学习情境,如问题情境、案例情境、模拟法庭环境等,在假想的身临其境中引导学生发现问题,然后从问题出发,寻找可能涉及的法律,并根据法律适用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并确定解决问题的路径与方案。长此以往地多次反复,学生的问题意识、规则意识、方法意识,都将有明显的提高。

对于三、四年级学生而言,专业课的学习已进入一个新阶段,大多数同学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既完成了专业知识的积累,也完成了实践经验的积累,已具备一定的实战能力,所以该阶段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应突出“实战性、综合性”的特点,即利用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这样的平台,精心选择典型案件让学生亲身体验真实的办案过程,实现由旁听到参与、由模拟到实战、由单一能力考察到综合能力培养的转变,通过这个转变,以锻炼与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

4.4 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需要改善教师队伍结构

高质量的法学实践教学,离不开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师资团队。然而,现行从校门到校门的人才引进模式,使得大多数法学教师实务工作经验不足。为此,应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政策,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所谓“走出去”,就是要通过调整业绩考核指标、职称评定条件政策等做法,鼓励教师走出校园,积极参与律师、仲裁、陪审员、社区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接受相关实务训练,以积累从事实践教学指导工作所必须的实践经验,提高其实务工作能力。对于一些有条件的院校,可以选派一些骨干教师到相关的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所谓“引进来”,是指大学法学院系应当遴选一些法律实务工作者到大学做兼职教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实务界出现了一些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和高超的司法技巧,又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深的学术素养。他们既可以讲授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司法谈判等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也可以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实践教学活动,从他们身上,学生不仅能学到“活”的法律知识,还能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增强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感。

4.5 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需要丰富实践教学的形式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实践教学的形式非常多,仅该规定列举的实践教学方式就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等。然而,各院校日前常用的实践教学方式往往限于案例教学、假期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等几种,且存在名不符实、受益面有限、时间不足等问题。

笔者以为,除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列举的教学模式之外,还有诊所式法律教育等被普遍运用的实践教学手段。在这些实践教学手段中,有些侧重于锻炼学生的反应、判断与思变能力,有的综合考察学生的分析、判断与解决纠纷的能力;有的适合于低年级大学生,有的适合于高年级大学生。我们应秉承“全程实践”的理念,结合自身经济与师资条件,对不同层次的学生采用不同的实践教学形式,以不断丰富实践教学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种实践教学手段的功效。

4.6 重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需要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仅具有考核作用,而且具有导向功能,只有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才能激发教师、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由于现行评价体系包含教师、学生两个相对独立的评价体系,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也应当从两个方面展开。

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设置独立的实践教学型教师岗位,制订独立的考核与评价体系,这应当是完善实践教学教师评价体系的最终目标。作为权宜之计,应针对各种实践教学形式的不同特点,从工作量的计算到工作质量的评估、从实践教学素材的收集整理到实验室的建设、从实践教学过程的参与到对学生实践教学成果的指导等,都应当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考核、评估指标以及实践教学激励机制。

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或者指导思想,应当是有利于实现学生由被动实践到主动实践的转变。所谓被动实践,是指实践的内容、程序、方案、目标等关键要素都由老师预先确定,学生按图索骥,按照老师指定的预案完成实践任务。所谓主动实践,则是让学生“做实践教学的主人”,自主确定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实践教学内容的确定、程序的设计、方案的筛选与确定、实践教学的目标及其实现程度的分析,等等。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沈四宝.法律的真谛是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5]费安玲.法律本科课程设计思维中的教育目的之透视[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4).

责任编辑 田艾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under the Goal of Training Innovative Legal Talent

LONG Zhuhua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ng Studies,Guangzhou Guangdong 510420,China)

Develop innovative legal talent is the primary task of law education in China.The traditional closed model can not meet the object of training innovative legal talent;what’s more,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teaching practice restrict the play of training functions.Therefore,a“full”practice teaching concept should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clearing 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bjectiv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reconstruct law practice teaching system through designing teaching system,improving the structure of teachers,enriching the form of practice teaching,and improving the practice teaching evaluation system.

innovative talent;innovative legal talent;practice teaching;status analysis;system reconstruct

G642.1

A

1674-5787(2011)01-0081-04

2011-01-08

龙著华(1966—),男,湖南省茶陵县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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