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2011-08-15郑晓纯龙建中
郑晓纯,龙建中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珠海市田家炳中学,广东珠海519000)
试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郑晓纯,龙建中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珠海市田家炳中学,广东珠海519000)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差别原则”以其个性特征塑造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独特形象。文章在论述差别原则与正义原则、差别原则与原初状态、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差别原则与积极干预的基础上,阐析了“差别原则”的含义、设立的理论背景、与社会整体效率的关系,以探讨其实现的途径。
差别原则;原初状态;最少受惠者;积极干预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差别原则”,即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问题时,“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差别原则塑造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鲜明个性特征。
1 差别原则与正义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准则(一般观念)应当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差别原则,即“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主要体现的是这样一种伦理关怀:处于社会合作体系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不管自然的还是社会的不平等都是不应当的。而当不平等被允许时,只有在分配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差别原则在正义原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原则)。”[2]第一原则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的基本政治权利,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的违反不可能由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也就是说,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第二原则主张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在社会和经济权利分配上比例平等。罗尔斯认为,符合正义的不平等应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这里罗尔斯所提出的“最少受惠者”的这一群体之所以境况较差,不是由于其本身素质差,而是因为社会在分配“基本的善”时不公正(如各种机会的获得),使得这一群体从社会分配中所获得的利益最少。事实上,不公正的制度是该群体表现出较差素质的根源,因此,该群体实际上是不公的社会制度的受害者。罗尔斯认为对该群体特殊关爱和照顾,是伦理上应当和必须的,是符合正义的。注重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差别原则是正义第一原则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的体现。
2 差别原则与原初状态
罗尔斯将正义的主题限定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即要探讨社会中的各种制度,如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设计、如何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何决定社会成员合作成果的分配方式。罗尔斯设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社会成员合作成果的分配方式是在原初状态中建立的。“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所处的自然和地理环境相似,人们的体质状态和精神状态相似,而且各方的需求和利益相似,具有相似的理性和正义的直觉等。”[3]在这样的原初状态中,由于物质资料的匮乏,人们必须合作,并且合作是可能的。为了合作,人们必须选择一些正义的原则来分配社会中的基本的善、人们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作的成果。
然而,现实世界中,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个人的天赋、智力、体力等客观的或主观的因素也不同,因此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或不同的处境。为了使人们在选择正义的原则时,不至于因为其考虑到自身的特殊地位和处境而作出带有偏见和偏私的选择,影响原则的公正性,人们在作出选择之前,需要披上一层“无知之幕”[4]。在“无知之幕”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没人知道他的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甚至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差别原则就是在这样一种“无知之幕”下被选择的。
原初状态的设计本身和“无知之幕”的遮蔽是差别原则建立的理论前提。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会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这样就可能成为能够普遍接受的条件,这也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谁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的情况下,人们都会选择最弱势群体的利益。
但许多人认为,这种理想社会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罗尔斯自己也承认这样一种状态是“纯粹假设的状态”[5]。然而,正义理论的任务,正是要确立这样一个问题:一个社会制度应当如何设计才是正义。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遮蔽下,建立了不具有个人偏好而选择的正义原则,对于现实世界而言,是一种“应当”的正义;“组织良好的社会”、“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都不是目的,而是证明的手段,是对“现实世界应当如何转变”的证明。因此,差别原则被设立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之中,以“原初状态”为背景,有其理论意义。
3 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
由于天赋、社会地位的不同,作为社会弱势阶层的“最少受惠者”与拥有较大权威和财富的人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形式上的平等自由原则下,不可能拥有与较优越者一样的平等机会。在现实中,这些弱势阶层的“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容易受损或者无法获益,如果处于同一合作体系的“最少收益者”利益经常受损,这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一部分人总在获利,而另一部分人却总是受损,这将导致社会的极度不公平,甚至会带来社会混乱,进而影响社会生产效率。
罗尔斯提出社会的不平等需要差别原则来补充,在强调基本自由权方面平等的同时,要针对不平等的社会和经济上的现实问题,作出相应的设计和安排,使每一个人都因此而获利。而注重最少受益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与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相冲突吗?罗尔斯的回答是否定的。
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并且正义优先于效率时,“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如果差别原则得到了充分满足,那么使任何一个代表人的状况变好便不可能不使另一个人的状况变坏,也就是说,最不利的代表人的期望被最大限度地增加了,那么社会整体的利益将会增加,社会效率将会提高。罗尔斯举出财产私有的民主社会中的企业为例子。他提出,在财产私有的民主社会中,作为企业家开始的人比从不熟练的工人阶层开始的人有一种较好的前景,即使现存的社会不正义被消除了,情况还很可能是这样。如何为这种不平等辩护呢?“根据差别原则,只有在这种期望的差别有利于那些出于较差状况的代表人时才可以得以辩护。”[6]而这种期望的不平等只有在减少它将使较差状况阶层状况甚至更坏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在这种原则下,加上地位开放条件和自由原则条件,罗尔斯认为,企业家可以拥有的较大期望大概只能是鼓舞他们做促进劳动者阶级长远利益的事情,这样能使经济过程更有效率,最后有利于整个社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4 差别原则与积极干预
差别原则要求天分较高者对天分较低者进行让利和补偿,而如何维持这种合作和分配呢?罗尔斯主张建立“积极的政府”,实施“积极干预”。
当最少受惠者获益,发生连锁反应,势必会提高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处于无知之幕遮蔽下的人们都会选择这样的做法。罗尔斯认为,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活更大的利益,而且在合作中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利益。事实上,天分较高者的获利一部分来自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因此,他主张在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中,天分较高者对天分较低者进行一种依据天赋,而不是应得的让利和补偿,并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这是由第一原则所决定,也是维系社会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
这里,罗尔斯将合作中的差别看作一种合作者共享的集体资产。为了维持这种合作和分配,罗尔斯主张“积极干预”,组建“积极的政府”,要求人们在正义的原则上达成共识,并在公认的正义原则基础上制定宪法,在宪法中确立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基础上组建正义的、合伦理的政府。而政府一旦形成,则要制定法律,通过法律积极干预,改变由于天生的偶然因素而造成的不公平和不平等。政府的这种积极的干预,是以“不平等”的方式实现平等,以“不齐”的方式实现“齐”,从而保护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进而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
罗尔斯主张的“积极的政府”受到了市场自由主义者的批判。同为自由主义学派的另一代表诺齐克提出“最弱意义的国家”,“‘最弱意义的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因此,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除保护功能外,是不能做更多的事情的。”“积极干预”与市场的自由竞争之间的关系存在很多争论。“积极干预”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容易变成一些强权阶层谋取利益的工具。因而,“积极干预”只有在正义环境下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贾中海,刘英杰.析罗尔斯正义论的精神价值[J].学术交流, 1999,(6).
[3]张艳玲.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现代启示[J].学术交流,2006,(9).
[4]林道海.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6,(5).
[5]屠兴勇.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与诺齐克之对话[J].长江论坛,2006,(2).
[6]张卫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中国语境解读[J].西方伦理思想研究,2006,(3).
[7]刘须宽.罗尔斯“分配的正义观”与诺齐克“持有的正义观”对照研究[J].伦理学研究,2004,(2).
责任编辑 闫桂萍
B82-067
A
1674-5787(2011)01-0062-02
2010-09-25
郑晓纯(1981—),女,广东省揭阳市人,硕士研究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