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问题探析
2011-08-15中国农业大学田竞宸
中国农业大学 田竞宸
民间融资问题探析
中国农业大学 田竞宸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一、民间融资概述
(一)资金来源 民间融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闲散资金、企业富余资金、外地流入资金及从银行贷出的低息贷款等。民间资金究竟有多少无法统计,据调查,注册机构一般放贷量是注册资金的3至5倍,而没有注册的民间资金放贷量比注册的还要多。
(二)利率水平 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为名的各类企业吸收公众资金的利率月息一般在10‰至15‰之间,最高达20‰,期限灵活,可随存随取,也可长期融资;办理手续简单,除部分为个人担保外,一般均为信用融资。而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为名的各类企业对外融出资金利率月息一般在25‰至35‰之间,最高的甚至能达到50‰,期限一般比较短,短的10天半月,最长也不超过1年,通常在3个月左右。这一利率水平超出了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左右,属于高利贷行为。
(三)资金流向 中小企业由于受自身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透明度低、缺少抵押资产等问题的影响,以及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的限制,难以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只好通过民间融资渠道来筹集资金。因此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既是民间融资的资金供给者,同时又是民间融资的资金需求者。民间融资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经营周转,也有的用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和贷款利息。涉及的行业一般是一些高利润行业,如建筑业、运输业、开采业和羊绒加工业等。这些行业的贷款占民间融资总量的80%左右,单笔贷款数额由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有的达几千万元(如房地产)。
二、民间融资发展的特点
(一)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借贷用途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包括房地产商、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资金投向由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与消费性资金需求并重。其中,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投向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高载能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500万元以下的主要是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短期资金周转。
(二)利率高、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为月息18‰,最高可达25‰,资金需求旺季利率高达35‰至45‰。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而变化,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至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由于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借贷之间只是一份协议、一张借条,对中小企业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通常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去解决问题,即使双方发生纠纷,一般会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三、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双刃剑”效应分析
(一)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主要包括:
(1)民间融资有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改善就业状况。在国有金融机构无暇顾及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有力支持了中小企业。特别是与国有银行贷款难度大、手续繁琐、抵押不足、找不到担保人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民间融资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间接地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民间融资主要支持的房地产、公路桥梁等行业发展迅速,吸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
(2)民间融资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民间融资的发展,扭转了长期以来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居民投资出现了多样化选择。民间融资投资的高额回报,加速了民间财富积累。
(二)民间融资对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主要包括:
(1)民间融资的逐利本性,直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民间融资的追逐利益最大化、自发性、松散性和信息滞后性特点,必然造成只关注利润收益,而漠视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冲击。如近几年来国家已明令严格控制小煤矿、电石、铁合金等高载能高污染企业,在行业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受民间融资扶持而屡禁不止,直接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2)民间融资分割了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影响金融稳定。民间融资市场吸引了居民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储蓄存款的下降,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对金融机构放贷能力、信贷支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3)大量地下民间融资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征税,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
四、民间融资的正确引导
(一)政府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 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同时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二)加快中小金融机构建设步伐,扩大社会融资渠道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组建民营银行、创投基金、小额贷款协会等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同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应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的发展;积极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融资;对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鼓励风险投资发展。
(三)建立民间融资定期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地方政府应通力合作,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地区,长期进行跟踪监测。特别是当国家宏观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时,要及时给予银行业、企业和市民风险提示和指导,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引导民间融资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之中,有序健康发展。
(四)尽快颁布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生存空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要明确开办民间融资业务机构的条件,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无法对这些机构实行业务监管,形成民间融资监管真空。制定明确细致的监管办法,有效监控民间融资机构日常的运营活动,降低经营风险。同时,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处罚标准和实施办法,对经认定的非法融资加大处罚力度。
[1]刘倩、雷立钧:《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解析》,《北方经济》2007年第17期。
[2]李军:《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创业中来》,《鄂尔多斯日报》2007年第3期。
[3]郑良芳:《民间融资需要正确引导》,《浙江经济》2007年第5期。
(编辑 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