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防范策略研究
2011-08-15郝红梅
王 丹,郝红梅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上海 200093)
频发的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给高校声誉及正常的教学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不仅耗费学校的精力,也给学生和家长带来困扰。要有效地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充分保障校园的安全,需要以“预防为主”为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构建一套立体、系统、全面的事故预防策略,以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充分行使受教育权,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达到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目的。
一、完善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立法,保障事故处理有据可依
一套效力上高低错落、内容上相互衔接、完备而具体的法规体系会为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有效预防、处理、法律责任追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重要的运行机制。只有不断完善、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问题,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意外事故处理的立法现状却不尽人意。
1.我国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第二,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近几年制定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比如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河北省、湖南省、合肥市、洛阳市、苏州市均有所制定。
第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我国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现状
(1)关于法律体系问题。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可见,除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调整对象未排除高校学生之外,其他法律规定均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适用。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教育部颁布,属于部门规章,在其颁布几年来其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除了涉及一些教育问题之外,更多的要涉及人身和财产关系,对于这些教育部制定的规章则难以作出有效的规定。并且从《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来看,或是对法律的重述,或是对现实情况过于笼统的描述,忽略了具体情况,也没有详细规定判罚的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讲,《办法》有不合适的地方。而各地方虽然依据《民法通则》、《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上位法制订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实施细则,但是地方规章的效力更低,更难以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件。虽然位阶最高的《侵权责任法》加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加重了教育机构的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校园伤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仍未把高校学生作为特殊群体来特别对待。我们说,在立法中如何体现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安全保护的特殊性是一部人性化法律的精神所在。所以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目前我国仍然是依一般侵权行为原理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解决。我国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体系明显不够健全。
(2)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纵观我国现行校园意外事故处理的立法,无论是《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还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没有专门对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害赔偿问题予以规定,比如,由此而引起的受教育权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和人们权利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上,不应仅限于我国民法和其他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对于祖国的未来——大学生群体应进一步加强人文关怀。
(3)关于强化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责任问题。大学生是祖国的栋梁和未来,高校的安全工作需要放在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平台之上。保障高校安全,预防校园事故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我国现行校园事故的相关立法对学校的责任规定得较为明确,而对其他各有关主体的责任规定得却不够明确,尤其是政府责任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学校安全方面的责任,立法中也应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因此,制定一套详细而完善的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这是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根本途径。
二、建立健全高校安全防范制度,减少事故发生来源
由学校方面原因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在少数,在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责任主体中,高校是重中之重,因此高校从自身方面努力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是预防和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要途径。
1.高校应当进一步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建立一定的隐患排查机制
学校硬件设施隐患、管理制度不严或不善、高校教师或者其他员工的过错引起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都要由高校来承担责任。高校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定期对学校内部管理中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包括教室、宿舍、厕所、运动场地、公共设施、实验设施设备、餐饮设施及其他生活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明显不安全隐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餐饮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建筑施工的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明显疏漏、是否存在管理混乱等问题都要进行定期的自查自纠,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高校还应加强教师或者其他员工在教育和管理中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学校教育工作,明确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同时,高校应重视对学生安全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一般高校都主要由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辅导员承担)在安全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比如,加强其在学生伤害事故上的事中应急和善后处理能力,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意识,及时救治防止损失扩大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对可能伤害学生的各种因素的认识和防范能力等。
2.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安全工作责任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晰甚至互相推诿造成的,因此,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至关重要。安全管理责任制包括事故预防责任制和事故处理责任制,即从事先和事后两个阶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束。事先,高校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各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感,提高对事故的预见能力。在加强防范的同时,高校还应该完善事故处理责任制,建立一定的事故处理机制,如成立由后勤、学生工作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事故处理应急领导小组等,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损失。与此同时,还应落实和加强责任追究力度,从而更好地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
1.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方面的培养可以通过软硬两种措施进行。软措施:第一,我国高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普遍比较成熟,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高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对受教育者更多的是发挥示范和引导的作用,其管束和命令的功能相对有限。高校受教育者大多能做到自我约束,严格自律,遵纪守法。学校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责任感。第二,高校还应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律素养培养。比如,学校可以通过各种安全防范教育讲座向学生宣传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增强其安全意识;通过组织事故模拟演习使学生身临其境,培养其对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急救和自救能力,必要时学生可以通过自救减轻事故的后果、将危害降到最低,加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学生宣传伤害事故的违法后果、责任承担等法律常识,不断提高学生法制观念,预防学生违法和犯罪,以减少学生之间伤害事故的发生。硬措施:高校应制定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来约束大学生的危险行为,如违反安全用电规定 (在宿舍里私拉电线、乱用大功率电器等)、有打架斗殴或盗窃行为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校规校纪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纵容,以真正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此举使学生因为惧怕规章的惩罚而选择不触犯规章,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了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
2.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
这方面工作可以采取从体到面、从面到点的方式开展。(1)成立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培养专业心理辅导人员。近年来,我国各高校积极响应号召,纷纷设立了心理咨询机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高校心理咨询机构或开展得非常艰难,或形同虚设。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机构的设置,克服困难,避免让其只成为点缀,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指导与服务。同时学校应开辟条件为教师,尤其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一线工作者的辅导员提供心理健康辅导方面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条件,完善辅导员心理咨询与辅导方面的知识。(2)全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让多数学生健康成长。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很广泛,包括健康情绪、人际关系、生活适应、责任意识、爱心教育和珍爱生命教育等。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可以教会学生掌握心理调适和维护心理健康的方法,增强承受压力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排压减压,使得其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不至于因一时气愤或冲动而做出过激行为。(3)关注心理问题学生,使其树立阳光心理。学校应对特殊体质和异常心理状态 (贫困学生、家庭不健全学生、经历生活变故学生是易发群体)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为此类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减压,使其树立积极、健康、阳光的心理。同时,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比如通过班委成员及时汇报、辅导员经常下宿舍、与学生谈心等方法随时关注特殊学生,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及时察觉危险,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危机干预,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四、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拓展高校自我保护途径
高校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往往会因事故责任及赔偿等问题与学生或家长发生纠纷,不仅耗费大量精力,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巨额赔偿费也成为困扰高校的一巨大困难。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借助保险制度分散学校风险的做法。目前,许多国家诸如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都实行侵权赔偿的社会化,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纳入了保险范畴。[1]
这方面的保险一般分为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两种。校方责任险是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准的保险。[2]这种保险主要适用于因校方责任需经济赔偿时,由保险公司向学生赔付。这种方式能使高校从意外伤害的纠纷中脱身,减轻学校负担。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适用于因学生个人责任需经济赔偿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以减轻家长和学生的压力。而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这两种保险方式在加害第三人逃逸或畏罪自杀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都能起到很好的弥补作用,有效地分散了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风险。目前,全国各地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逐步将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纳入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际上,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措施和保障手段。
[1]司雪侠.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探析[J].榆林学院学报,2010(1):34-35.
[2]李乃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分析[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