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斯的分权模式述评
2011-08-15杨日鹏
杨日鹏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杭州 311121)
布鲁斯的分权模式述评
杨日鹏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杭州 311121)
20世纪上半期进行的社会主义经济计算论战之后,布鲁斯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义者,在对论战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分权模式”。分权模式通过将决策权力分散化,不仅能够搜集更多的信息,而且能够提高决策的灵活性。但从本质上来说,分权模式仍然是在模拟市场,因此,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
布鲁斯,分权模式,社会主义经济计算
布鲁斯是波兰著名的经济学家,曾任华沙中央计划学院政治经济学系副教授,波兰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院主席等职务,并在日内瓦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牛津大学等著名高校任兼职教授。布鲁斯先后出版了《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一般问题》《社会主义政治与经济》等著作和相关文章。在这些作品当中,布鲁斯将社会主义经济核算的论战等理论资源,与波兰等国家糟糕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相结合,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分权模式,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尤其是匈牙利的经济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也正因为如此,曼海姆大学的奥泽斯被称之为“东欧经济改革的首创人”[1]。“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必须坚持,问题是怎么坚持”[2],通过对布鲁斯分权模式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化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
一、分权模式提出的背景
1920年,米塞斯发表了《社会主义共同体的经济核算问题》的论文,从经济核算这一独特的角度,对社会主义的可能性提出了质疑,从而引起了一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核算问题的论战。米瑟斯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由于取消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也就不存在交换市场和货币价格,因此必然无法实行经济核算,稀缺资源的分配必然是盲目的,任意的。“证明了社会主义社会里经济核算的不可能性,也就是证明了社会主义的不可行。”[3]
米瑟斯的观点在国际学术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与米瑟斯同为奥地利学派领军人物的哈耶克,从知识论的角度,继续对社会主义进行批评。而西方支持社会主义的众多经济学家,包括泰勒、勒纳等人,则对奥地利学派的批评进行了回应,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兰格提出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型,史称“兰格模式”。兰格认为,通过模拟市场竞争,社会主义国家同样能够实现市场均衡,即“中央计划局起市场的作用。它规定生产要素组合和选择工厂生产规模的规则,确定一个产业的产量的规则、配置资源的规则、以及在会计中将价格当参数使用的规则。最后,它规定物价,以便使每种商品的供求数量平衡。”[4]
随着二战的开始,社会主义经济核算的论战而逐步进入尾声。作为奥地利学派的主要参与者,米塞斯和哈耶克先后转移了研究方向,从政治哲学等角度,讨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干预、个人自由等问题。由于奥地利学派在西方经济学处于边缘,所以在论战之后的 30多年里,他们并没有对论战进行直接的讨论和回顾。相反,论战的另一方,即社会主义者和支持社会主义的西方经济学家,随着东欧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障碍,不断地回顾这段历史,并沿着兰格模式的方向,继续发展市场社会主义体系。这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布鲁斯所提出的分权模式。
二、布鲁斯对论战的看法
布鲁斯 1961年发表了《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在该书的前言中,布鲁斯总结了他的写作意图:“本书试图说明在总的框架内经济的运行问题。它涉及的是抽象的一般理论问题,而不是具体的价格理论,刺激体制如何设计,各种规章制度如何建立以及过去讨论过的其他问题。”[5]布鲁斯在书中回顾了论战的整个过程,并对双方的观点进行了点评。在他看来,米塞斯的观点就有一种特殊的意义,“他根据过去分散的论据,试图发展一套完整的理论,他宣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可能有合理的经济核算,并以这一论断使这套理论具有明显进攻的性质。此外,米塞斯的论文不同于革命以前时期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旧的著作,是当社会主义在一个大国已经从社会经济发面进行建设的时候发表的。对这种研究的社会需要大大提高了,米塞斯的论文引起了巨大的——虽然不是立即的——反响”。虽然兰格的理论证明了,米塞斯等人“关于社会主义下不可能有合理的经济核算这一论断是站不住脚的”[5]29,34,不过实践证明,无论是限制企业对中央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还是企业领导着的责任、激励等问题,都不是很容易解决的。由此可以看出,布鲁斯对论战的基本观点是:米塞斯和哈耶克的挑战是有一定道理的,兰格的回应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是兰格模式本身也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最明显的,就是体现在集权和分权模式的差异上。
布鲁斯认为,在兰格模式中,各种决策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制定。这种模式只有在下属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才会实现,即:“对消费结构来说,在实际收入的社会结构中并不存在任何特殊的社会偏好,任何垄断行为的危险也不存在,在供给结构适应由价格波动和与此相连的盈利差别来表示的需求结构的变化中没有很大的拖延。”只有在此情况下,自由市场体系中达到的均衡,才能在中央计划的指导下实现的。但是布鲁斯明确指出:“甚至在高度抽象的情况下,也几乎不可能把上述假定看作是现实的。”[5]146-147
三、分权模式的主要内容
在布鲁斯看来,要分析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模式,以及社会主义经营的实际经验教训,最好的出发点就是分析计划与市场、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布鲁斯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经济决策分为三类:第一,根本性的宏观经济决策,一般情况下,这种决策都是由中央机关统一直接制定;第二,在收入分配政策既定的情况下,个人根据自己的收入,对消费结构的决策,对职业选择的决策等,在大部分社会主义模式中,这类决策都是由分散的市场来实现的;第三,其他的决策,或者说日常的经济决策,其主要内容涉及“企业和部门的生产规模和结构、消耗的数量和结构、销售战略和原料供应、较小的投资、工资的具体形式等等”[5]65。各种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对于前两种决策的制定方式,基本都是一致的,其分水岭就在于第三类决策如何制定。第三类决策的模式不同,决定了该理论体系到底属于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
布鲁斯对于集中模式的批评,与米塞斯的基本观点在整体上是一致的。集权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几乎所有的经济决策都集中于中央一级,在中央统一制定详细而周密的经济计划之后,各级机关根据中央的计划,制定与之相符的次一级计划,并采用行政手段保证计划的严格执行。这种集中决策的模式,决定了它“对以货币为单位的计算采取不信任态度,因为这种计算被指责为太一般,太无特点,无个性,并且从计划中心的角度来看,它不能提供一副盈亏的最适当的图景”[5]80。货币计算的缺乏,使这一模式只能按照实物单位进行经济核算和制定计划,由此必然会导致无法在投入和产出之间进行对比,也不可能对资源的利用及其在社会分工各个阶段之间的流动进行合理的分析,企业无法确定到底是否应该扩大再生产,也就是说,“在集权的模式中,就企业之间的关系和企业同中央的关系来说,货币并不是影响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运动的积极工具,而原则上只是起消极的作用。”[5]133
与集权模式相对照的分权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中央的决策和企业的决策是分开的。中央决策的范围包括,国民收入分配的领域和选择最重要的投资方向的领域。前者主要涉及个人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个人收入结构、集体消费和积累之间的分配、企业收入分配的机构等等,而后者是通过中央投资基金在不同部门和行业的分配来实现的。中央的集中决策规定了国民经济中的整体比例,除此之外,还有一项特殊的权力应该属于中央决策范围,即创办企业的权力。布鲁斯认为“这必须是社会财产委托机关的特权”。因为一旦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盈利而开创新的企业,那就从根本上违反了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分权模式中,除了中央统一制定整体分配比例之外,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一切决策,都由企业自己做出。企业可以自主地组织再生产过程,可以选择日常的生产目标和生产技术,也可以在生产资料市场上,独立自主地购买自己所需的生产要素,可以自由地选择销售方向和渠道。企业享有决策自由的来源在于:“企业活动的基础是盈利原则。这是企业在选择生产目标和生产方法时自主的进行活动所能遵循的唯一可能的原则。”通过盈利原则,可以综合地考虑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并加以比较。“盈利作为企业效率的最重要的标准和作为物质刺激的基础,应当促进生产范围内和交换关系领域内合理经营原则的实现。”[5]145
作为对集权模式的修正,分权模式在众多方面都体现出优越性。“赞同应用市场机制的最重要论据之一是供给结构能灵活的适应需求结构。”在分权模式中引入的市场机制,能够使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在计划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生产供应者和消费者之间能够建立直接的联系,而无需经过中央一级的审批。支持分权模式的第二类理由涉及“合理的利用生产要素问题,涉及为取得所要实现的收益而把消耗降到最低限度的条件”。利用盈利标准,可以刺激企业管理者尽可能减少产品的各种消耗,即降低成本,使他们尽可能合理地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分权模式的第三个优点在于,市场机制能够满足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的平衡,也就是平衡增长的要求。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克服整体比例失调的情况下,而又不对发展的速度带来消极影响。实现这一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决策的主体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市场的信号和刺激做出反映。在分权模式下,各个生产单位灵活多变,能够最大程度地弥补中央调节的缓慢和滞后。除此之外,分权模式还能保证中央一级的计划活动有合适的条件。当企业能够自发适应市场的需求,而无需中央每日进行大量繁琐的决策时,中央一级就有可能将精力集中于重要的问题,并对经济过程进行更彻底的分析和管理。波兰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经济模式的讨论中,明确指出分权模式是“合理的发展我国经济的主要条件之一”,“改进计划工作的方法,不是采用许多指标,制定非常具体的方案,提出形式上的平衡,而是做出深刻的经济分析和对不可能进行经济计算的那些经济现象做出有充分根据的估价”[5]150-158。
四、对分权模式的评价
与兰格的竞争解决法相对比,布鲁斯的分权模式最明显的变化在于,企业决策的范围大幅度增加了。在兰格模式中,企业管理者事实上并没有决策权,他只是在执行中央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两条规则,即“平均成本最小化,以及产品的边际成本等于产品的价格”[5]12。而在布鲁斯的分权模式中,企业除了不能进行新的投资,开办新的企业之外,日常经营中的所有决策,包括生产要素的购买与使用、各种生产技术的采用与废弃等等,都由企业管理者按照盈利的目的和原则,自由做出决策。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布鲁斯的分权模式并不是要建立市场体系。通过对市场经济和商品的分析,布鲁斯指出:“即使完全承认在社会主义的一定发展阶段上扩大商品关系的领域和职能的必要性,也绝不允许去掩盖可能带来(在某种程度上一定会带来)与此有关的令人失望的这一方面的后果”[6]52。而这种令人失望的后果,最主要的体现就是社会的不公正。布鲁斯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会和其他人一样坚信,“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决定了不可能有质底上本真的社会公平”[7]。
正因为这一点,布鲁斯的分权模式与兰格的竞争解决法,从本质上看,具有明显的一致性。二者都试图在计划与市场、集权与分权之间进行调和,都是在中央计划的前提下,在不同程度上模拟市场。因此,布鲁斯的分权模式,同样很难摆脱米塞斯和哈耶克在社会主义经济核算论战中提出的一些批评。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在没有产权保障的情况下,到底是否能够建立起生产要素市场?他们是否能够充分的行使所谓的企业管理权?盈利的原则是否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而从中央计划的角度来看,中央计划委员会如何能够知道,确定的分配比例到底是什么?他们能够获得做出计划所需要的充足的信息吗?对于这些问题,在布鲁斯的作品中,有的根本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有的虽然涉及到了,但是其解决办法并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例如,在生产要素市场问题上,分权模式中允许企业管理者根据盈利原则,通过货币购买,但是,他同样认为,实物单位的平衡是计划经济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也就是说,中央要通过制定计划,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生产要素进行平衡性分配。在价格形成机制上,分权模式中价格并不取决于企业,价格在这里发挥的作用,与兰格模式中的作用是一样的,都仅仅执行参数的职能。也就是说,企业管理者没有权力通过市场活动,对价格产生影响,价格的变动,反映的仅仅是中央计划的改变。正如布鲁斯所说,中央一级可以从价值规律的要求出发,给各企业下达提高或降低生产数量的指令,以使价格关系同价值关系保持一致。由此看来,布鲁斯的分权模式中内在的一些问题,根本无法得到解决。这些问题不是布鲁斯个人的问题,也不是他和兰格两个人的问题,而是所有试图在计划的前提下,模拟市场的市场社会主义者,必然会遇到的、难以克服的问题。
五、分权模式的启示
通过分析布鲁斯分权模式的内容,并对其内在的缺陷进行评价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极大的反响,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成功,从经济领域来说,就是因为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即进行了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2]。而且在此过程中,我们“既确认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又使其保持适度状态,从而保障市场调节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8]。
由此观之,要实现未来的长足发展,我们既要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要不断回头进行理论思考;既要反思我们走过的路,又要对理论界的争论及时进行总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掌握先进的思想武器,才能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1] 洪银兴.当代东欧经济学流派[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151.
[2] 雷云.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1):5-10.
[3] 米塞斯.社会主义[M].王建民,冯克利,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02.
[4] 兰格.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王宏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5.
[5] 布鲁斯.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M].周亮勋,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6] 布鲁斯.社会主义的政治与经济 [M].何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7] 董建萍.构建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理念[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6):30-35.
[8] 叶箐.经济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3):74-77.
2011-03-06
杨日鹏 (1980—),女,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A 81;D0
A
1007-7111(2011)04-0023-03
(责任编辑 张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