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推行诚信原则利益博弈
2011-08-15钱胡风
钱胡风
我国保险业推行诚信原则利益博弈
钱胡风
保险产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这种商品是用来交换的经济保障劳务。保险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保险业推行诚信原则是协调各方利益,解决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
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道德风险;利益博弈
一、保险业推行诚信原则的内涵与要求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里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通常所说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最大诚信原则最初多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主要归因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和保险合同大多是附合合同的特性。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步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参与到保险活动中去的人或机构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成败是由各方共同影响和作用的。因此,我国在保险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而且还制定了其他的法规,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法规中均指出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指出,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等,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
二、我国保险业推行诚信原则利益博弈
(一)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非合作博弈
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还很低,而且存在偏差,就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大多数人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风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二是商业保险险种收费太高,中国人的收入水平一直不高,加上人们的支出项目却很多,所以很多人不愿意或者根本拿不出很多钱来买保险;三是特殊情况下,人们在生活或者工作中遇到风险才想到保险的重要性,才能刺激人们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四是保险公司服务跟不上,存在理赔困难、夸大好处误导、手续繁杂等问题,尤其片面夸大产品的功能,而对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风险采取忽略的态度。正如前几年某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连接保险,在产品投入市场时和销售时只说优点而对风险闭口不谈,结果造成大规模的退保风波,使整个保险行业的诚信受到质疑,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利益期望一般都比较高,希望能得到机会收益。而保险人主要是为了获取保费收入,追求保险公司利润。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利益预期的不同,直接影响到投保人与保险人博弈时的策略选择。从而出现低风险人群较少参保、高风险人群积极参保的逆向选择现象,并与保险人间形成非合作博弈的局面。
(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行为
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获取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也就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损失和事故,故意夸大损失或者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等情况下向保险人索赔保险金。在自愿参保的原则下,让数量巨大、居住分散、观念不一的人们参保是一项艰巨而庞大的工程,保险人对基金管理担负着重大的责任。有时保险公司为了树立自己的信誉,改变人们认为保险理赔难的观念,往往对发生的事故不会去深入调查取证,致使一部分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得赔偿,由此恶性循环地诱发了道德风险。
(三)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价值取向博弈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国家设立的保监会是国家保险监管的一部分;二是国家制定有关法规,对保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从而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从角色关系看,保险公司是被管理者,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是管理者。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共事务的代理人,其主要目标:是追求整个行业、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是为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并非某个保险公司的利益;是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内部管理工作加强了,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才能逐步提升。在保险监管的情形下,保险业服务能力逐步得到了提高并在应对灾害事故、服务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因此,在保险活动过程中,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价值取向的利益博弈。
(四)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共谋博弈
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中介的发达程度与保险深度密切相关。在很多场合,保险都是通过保险中介的辅助工作来完成的。这里主要以保险代理人为例。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因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并从保险人那里得到手续费,难免产生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的共谋博弈、相互勾结、串谋等现象。保险人把承保任务交给保险代理人,利用保险代理人的信誉和服务,提高经营效益。相当多的保险代理人不仅诱导需求,而且大量使用夸大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高回报率,对产品本身的责任和缺陷避而不谈,只说优点不讲缺点,对消费者进行诚信欺诈、收益欺诈和保险欺诈,从而达到多销售保险产品,多创收的目的。
(五)保险人之间的竞争协作博弈
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类型是垄断竞争型,既存在大的垄断性的财力较雄厚的保险公司,又出现了雨后春笋般的财力较弱的保险公司。中国的这些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瓜分市场的矛盾,同时又存在合作提高保险服务吸引更多保户投保的机会。2010年,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指出,保险业在过去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顽症,特别是粗放的增长方式(同质产品多,异质产品少;多元化经营的公司多,专业化经营的公司少;价格竞争多,服务竞争少;人员流动多,人才储备少;机构铺设多,市场培育少)、非理性竞争、弄虚作假、销售误导等不诚信问题。可见,未来保险公司的发展必须重视诚信,可以说诚信是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核心,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应该越来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尤其要突出强调诚信。虽然我国保费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这代表的是相对稳定的投保人群。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保险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广大农村保险市场的开辟,保险的覆盖面会越来越广,人们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将以诚信为首要标准。
三、结语
迄今,中国保险业恢复发展已有30年,中国的保险业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这样的成绩与中国近年来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的保险信用法律建设息息相关。中国对保险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市场推出等市场监督方面加大了力度,使经济主体意识到要想追求长远利益,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必须积极树立不欺骗的信誉。当前,保险公司识别风险的能力、评估风险的能力、选择应对风险的方式和应对风险的能力等各个方面都在不断提高。2009年新《保险法》的实施使得行业的发展向尊重契约精神并更加强调消费者保护的道路靠拢。保险体现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是一个所有投保人联合起来分摊风险,转移风险的过程。任何保险一方放弃诚信原则,都会影响保险作用的发挥。只有保险当事人都坚持保险诚信原则,保险各主体以及政府部门都加入到保险监督中来建立起诚信的保险市场,保险业才能得到健全的发展。未来的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股权的政策规定使得保险行业的经营更加向国际靠拢;保险业参与国家新医改战略的实施;保险营销体制的改革试点、保险投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措等,这一切无疑都为今后的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信用环境正在改善,社会信用意识正在强化,这对保险业来说是该把握的契机。保险业推行的最大诚信原则必须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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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0.4
A
1673-1999(2011)01-0078-02
钱胡风(1977-),女,安徽枞阳人,硕士,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合肥230051)讲师,研究方向为保险。
201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