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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情相生 情理交融
——论明清小说多元共生的性爱书写

2011-08-15隋爱国

关键词:情欲性爱共生

隋爱国

欲情相生 情理交融
——论明清小说多元共生的性爱书写

隋爱国

明清小说的性爱书写在新的文化精神的指引下,既确认了“欲”的基础性地位,张扬了“情”的人文价值,也肯定了“理”在性爱建构中的规范与导向作用,力求在欲、情与理三者之间形成兼备并存、彼此助益的多元共生结构。该书写方式的形成,促成了欲、情、理三者兼容的艺术风貌,提升了明清小说的艺术品质,对中国当代小说的创作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明清小说;性爱;欲;情;理;多元共生

性爱书写在中国小说中虽古已有之,然蔚为大观,几至于家喻户晓的程度则唯在明清小说。明清小说之性爱书写,数量多、频率高,其质量良莠不齐,既有超卓的性爱意象营构,也有粗制滥造的肉欲铺排,其影响极为深远,在中国现当代文学中依然有其顽强的存在。其经验教训的积累也相当丰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性爱是 “人类的一种强烈的生理和情感行为,是男女间最直接、自然和必然的联系。其主要特征是对某一异性热烈的情爱和情感冲动。性爱以肉体为基础,……但人类的性爱又不等同于性欲,不完全受肉体的控制。人类有意识,有感情,一方面,人类的性爱要受社会环境、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种族、年龄等方面的制约,是一种有条件的爱,同时,……性与爱相互呼应”[1]。就此而知,性爱有三元:一是“欲”,即性欲。二是“情”,即与“性”相呼应的“爱”。三是“理”,即由社会环境、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形成的社会法则。性爱之性质、状态与价值无不取决于此三元之间结构性关系,性爱书写的成败与良莠也往往取决于对此三者关系的认识与处理。为把握理解明清小说性爱书写的成败得失,本文将立足对其三者关系的构成及其变化以及作者的态度与处理予以细致梳理,以解读其深层底蕴、评判其艺术价值,总结其艺术经验。

一、三元兼备、和谐共生的本源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明清小说性爱书写不仅欲、情、理三元兼备,而且作者对其关系的理解与处理也往往三者兼顾:“对真挚感情的赞颂与张扬往往又伴着市民阶层的庸俗和无聊,神圣纯洁的爱情往往与贪婪放纵的性欲交织在一起……‘情’与‘欲’相纠相缠的作品比比皆是。 ”[2]有人这样评价《聊斋志异》,“作者这里是理念性的,目的是告诫人们不要迷恋女色,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但另一方面,作者又以非常多的笔墨写了许多男子的艳遇,并对其爱色予以了善报……他的思想体系是充满矛盾的,其中既肯定了人情物欲的合理性,又大肆张扬封建伦理道德。”[3]

如何来认识与评价这种相当复杂的性爱书写呢?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此持以相当负面的艺术评价,认为其艺术质地杂而不纯,并将其视为作家思想矛盾的一种外在表现,认为是“明清小说作家情感取向与思辨理性相互冲突的心理现实,是明清时期不同社会意识矛盾对立,共同作用于社会现实的必然结果。”[3]笔者以为,这种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也的确反映了一部分作家的某一部分精神真实,不过,以偏概全,漏洞百出。首先,这种看法消解了欲、情、理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否定了中国的传统道德理念在情欲建构中的正面意义。从本源的意义上来说,欲、情、理三者对于性爱的建构都是必不可少的。厚此薄彼、甚至非此即彼,只能造成性爱关系的畸形及其书写方式的褊狭。其次,这种看法也遮蔽了作家追慕健全和谐的性爱生活,调和欲、情、理以求其性爱圆融周到的理性建构与主观诉求。笔者以为,明末清初小说的性爱书写,特别是部分较为成功的小说,在欲、情、理三者之间关系上的这种兼备并存的选择,既是源自生活本身的复杂性,也来自于作家的自觉追求,是其对性爱的深刻认知与理想营构的结果。

二、三元兼备、和谐共生的性爱书写方式

明清小说性爱书写之三元兼备并存的艺术风貌,不是作家思想穿透力的缺乏,也不是艺术表现力的无能,更不是现实生活矛盾自然而然的展演,而是作家的有意为之,它来自于作家对性爱构成之三元共生的内在本质统一性的体认与性爱理想的自觉追求。在明清这个中国文化近代化的过渡期,明清小说家如冯梦龙、凌濛初、蒲松龄、曹雪芹等人作为染有或浓或淡的市民色彩的儒家知识分子,他们对于当时的情欲文化思潮有所认同,也有所反思,既积极肯定情欲,又坚持以“理”加以规约与疏导,从而形成了三元兼备、和谐共生的性爱书写方式。

(一)欲情相生

《蒋淑真刎颈鸳鸯会》云:“单说着情色二字。此二字乃一体一用也。色绚于目,情感于心,情色相生,心目相视,故亘古及今,仁人君人弗能忘之。”“色”的“本义指男女间的性事或性欲”[4],又指“女性所特有的各种各样的性魅力”[4]。 所谓“情色”之“色绚于目,情感于心,情色相生,心目相视”,不就是对欲情相生、彼此互补同构的欲情关系的深刻理解与自觉追求吗?这种理解与书写方式并非个案,许多小说都或明或暗延续了这样的一个理路:它们既肯定了性欲的合理性,又张扬了情爱的价值,希望以性欲为基,以情爱为主导,在欲情相生的和谐统一中达成既合乎自然又合乎人性的性爱。

《醒世恒言·卖油郎独占花魁》中,身份低微、貌不惊人的卖油郎秦重与名妓瑶琴之间的性爱关系本源于慕色求欢。秦重第一次去见花魁时,就曾想“人生一世,草木一秋,若得这等美人搂抱睡一夜,死也甘心”。不过,作者对二人性爱的书写并没有停留在欲上原地踏步,而是进一步将“情”

融入其中,其性爱书写的品味一下子就提高了很多。瑶琴受到达官显贵的欺凌与玩弄,在秦重的尊重与怜惜下获得了人的尊严,真正体验到性爱之美。在此,原欲在彼此尊重、互相体贴的知己之情的助益下得到升华,其性爱生活散发出高贵的人文气息。《聊斋志异》书写“病态含娇,秋波自流”的色相美在人性深处所引发的性欲狂澜时,也往往以“情”动人,渗透与照亮原始的欲海,建构其性爱美。《连琐》中,杨于畏和慧黠可爱的女鬼连琐的性爱之美,也正是在色欲之中注入了琴棋诗书的共同爱好、长时间交往所产生的对彼此气质、性格与品行的相知与相爱。他们曾经沐浴过春风暖阳,也曾经体验过拂袖而去的交恶,分分合合的磨砺使他们洞悉了彼此的真爱与人格品行,性爱之流方才日见汹涌与深沉。没有欲与情的彼此助益、相互生发,其结合之美好是不可想象的。

最典型的还是《红楼梦》。有人说,宝黛之爱有情无欲,其实不然。作者借警幻仙子之口说出的“好色即淫,知情更淫,是以巫山之会、云雨之欢,皆由既悦其色,复恋其情所致也。我所爱汝者,乃天下古今第一淫人也”这一番话,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何为性爱?宝黛之间,由青春期而生情,在花朝月夕、春风暖日的嬉闹与耳鬓撕磨中,没有“欲”的萌生,其爱情是不可想象的。林黛玉的“每日家情思睡昏昏”“星眼微香腮带赤”,不是怀春是什么?宝玉闻此,“不觉心内痒将起来”,睹此,“神魂早荡”,借紫鹃鹃进来倒茶之机,马上原形毕露:“好丫头,若共你多情小姐共鸳帐,怎舍得叠被铺床。”这些不是欲望的流露与交流又是什么呢。当然,这些“欲”的元素没有“独白”而恣意汪洋,而是加入到与“情”的“合唱”中,甚至逐渐隐身到“幕后”,欲、情之间达成了高度的统一与共鸣。虽然不能说欲、情平分秋色,但抹杀“欲”的存在于作用,确非明智之举。

当然,欲情可以相生,也可以相妨、相害。艳情小说独尊“色欲”,欲望泛滥成灾;言情小说独尊“情”,眼泪蔓延成河。这两种书写方式,笔者以为都非正路,既不能真正反映性爱的真相、人性的复杂,也不能体现人类对性爱的理想追求。

(二)情理交融

关于情、欲等与理之间的关系,明清两代逐渐形成了一种在坚持尊情重欲的人文立场之上,重新体认“理”的价值与功能,追求情理交融的文化取向。王艮主张“身尊”同时坚持“道尊”。王夫之等人主张“理从欲出”。 王夫之云:“有欲斯有理”(《周易外传》卷二),“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读四书大全说》卷四)。黄宗羲言:“天理正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好处即天理也。向无人欲,则亦并无天理之可言矣。”(《陈乾初先生墓志铭》,《南雷文定》后集卷三)。戴震则视“欲”为“理”的前提下,主张理欲的和合:“欲不流于私则仁,不溺于匿则义,情发而中节则和,如是之谓天理”。(见《答彭进允初书》)。这种文化取向与主张,在明清小说中获得了相当大的反映与再现。相当一部分作家将性爱置于情与理之间,在承认其既有矛盾的前提下,深度把握其彼此助益、相互生发的内在统一性,主张以情与理的调适与交融来书写性爱。

首先,就是对“理”之正面意义的再度体认与阐扬。明清小说对“理”的认知与评判态度是相当复杂的,既有以情抗理者,也有以理斥情者,既有表里如一者,也有阳奉阴违者,即便是一部作品其前后的态度可能也有矛盾。同时,关于“理”的内涵,也有不同的认知与选择。虽然如此,大凡底蕴深沉、艺术精湛的成功之作,大都对“理”的正面意义有相当程度的认同与阐扬。这种看法与态度在明清小说中体现为“倡理责淫”的性爱书写方式。

何为“淫”? 在明清时期,与“理”相对,“淫”是指“流于私”而不顾及他人利益的情欲错乱,“溺于匿”而放纵不羁的情欲狂欢。情欲的错乱与放纵因为排斥“理”的规约而被目之为“淫”。对此,较为健康的明清小说都以“倡理责淫”的价值态度与书写方式给予了有力的批判。以“三言”“二拍”为例,那些“淫”者无不受到严厉的谴责与惩罚,轻则名声扫地、财产不保,重则丧命。《喻世明言·简帖僧巧骗皇甫妻》中的简帖僧、《醒世恒言·陆五汉硬留合色鞋》中的陆五汉、《初刻拍案惊奇·酒下酒赵尼媪迷花 机中机贾秀才报怨》中的卜良等骗人成奸者身首异处。《初刻案惊奇·西山观设箓度亡魂 开封府备棺追活命》中的吴氏、《初刻拍案惊奇·夺风情村妇捐躯 假天语幕僚断狱》中的杜氏等通奸者也都人头不保。《醒世恒言·赫大卿遗恨鸳鸯绦》中的赫大卿、《醒世恒言·金海陵纵欲亡身》的海陵王、《二刻拍案惊奇·甄监生浪吞秘药 春花婢误泄风情》的甄监生等纵任情欲者也都得到了死神的惩罚。这种书写方式如此普遍深入,以至于大部分艳情小说也加以沿用,虽然其功能走向反面。

其次,是对理与情欲之间和谐共生关系的选择。冯梦龙说:“世儒但知理为情之范,孰知情为理之维乎?”(冯梦龙.情史类略·情贞类·朱葵)在“明清时期的‘情’这个词,其内蕴中就有性的因素,并且绝不可能把它从中剥离出去”[5]。 “情为理之维”,故“情”对“理”有所渗透,使得维护“贞节”等传统道理念的基础由外在理性的约束转向深厚的感情支持,“理”之摧残人性的负面效应转换为对“爱情”的价值的肯定与弘扬。“理为情之范”,故“理”对“情”有所规范,使得“情”趋于专一与恒定,情之真挚深沉的意味大大增强。故此,理与情欲的关系由冲突而走向和谐共生:“情”与“理”的相互渗透与生发使得“性爱”得以升华,具备了更为丰富的社会内涵,更为高卓的人文境界。冯梦龙的这种主张,并非个案,而是一股思潮,在相当程度上化入明清小说,成为明清小说的一种较为成功的书写方式。

在“三言”“二拍”等为情守节的故事中,女性(甚至男性)既是贞节观念的遵守者,又是真挚爱情的守护者,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和坚贞不渝的爱情观和谐地统一起来,爱情变得更加高尚,礼法也更具有人道气息。《聊斋志异·罗刹海市》龙女与丈夫分别时说:“此后妾为君贞,君为妾义,两地同心,即伉俪也……若渝此盟,婚姻不吉”,就直接点破此种此中真谛。《初刻拍案惊奇·崔俊臣巧会芙蓉屏》中的崔俊臣与王氏本是一对恩爱夫妻。遇匪遭劫各自逃生后,经历过生离死别、无家可归、颠沛流离的磨难,王氏情志不移,手书芙蓉屏之“今生缘已断,愿结再生缘”,“每日早晨在白衣大士前礼拜百来拜,密诉心事,任是大寒大暑,再不间断”。崔俊臣对王氏也是念念不忘,重新出仕时仍然痴想,“万一天地垂怜,尚然留在,还指望伉俪重偕……苦别娶之言,非所愿闻”。由此,崔俊臣与王氏两情相守,忠贞不二,爱情与贞节彼此相系而散发出浓郁的人性芬芳。当然,这类明清小说中的“理”,更多表现为传统的道德理念。不过,即便如此,我们也不难发现,当其与“情”联系在一起,以建设性的态度参与性爱建构时,其积极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三、三元兼备、和谐共生的伦理价值与艺术价值

明清小说中这种三元兼备、和谐共生的性爱书写方式,既体现了性爱本身的复杂性,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性爱生活的真实风貌与精神诉求,也肯定了性爱之应然的理想意向,具有积极的伦理价值与艺术价值。一是它对情欲的肯定与张扬,改变了情欲的书写方式。只有肯定情欲,小说家才敢于将作者的真情实感大力渗透进去,敢于把以前隐约的含蓄的欲说还休的诗性表现迁变为大规模的散文式穷形尽相的直白描摹。二是它对多元共生的情欲关系的认知与追求,决定了小说不可能陷入纯粹的肉体狂欢,而能够自觉把情欲置于欲与情、理与情的双重关系中,置于人与社会、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复杂关系中来书写。 一言以蔽之,这种“在人与社会的复杂社会关系中的散文式书写”使得明清性爱小说具备了产生发人深省的思想与动人心魄的艺术魅力的双重可能性,为明清性爱小说提供了更为开阔的艺术空间。

明清小说这一书写方式对于中国当代小说也有着不可忽略的借鉴意义。在当前的小说创作中,“私人写作”成了一股不小的潮流,许多作家将笔墨撒向了“个人”最为隐秘的“欲望”等内在的生命层面,却往往将“个人”封闭起来,将“欲望”与社会生活,特别是道德理性、伦理关怀等割裂开来,陷进了个人的无理性的牢狱,成了“欲望”的“梦呓”。面对这种颇具颓废意味的性爱书写,我们急需一种新的情欲理念与书写方式。就此而言,明清小说将性爱放在欲与情、理与情欲的关系,追求欲与情、理与情欲的和谐统一的路向,值得汲取。

[1]樊民胜.性学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130.

[2]梅庆生.“情、理、欲”的复合与失衡:明代白话短篇小说的内质结构探析[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4(3).

[3]赵延花.浅析蒲松龄小说创作的二重性[J].语文学刊,1999(3).

[4]叶舒宪.高唐神女与维纳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494-495.

[5]吴存存.明清社会性爱风气[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

I206.2

A

1673-1999(2011)22-0099-03

2011-09-07

作者简历:隋爱国(1970-),男,山东茌平人,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42)文艺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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