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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正义共同点上的差异

2011-08-15任正圣

关键词:基本权利普遍性统治者

任正圣

论道德与正义共同点上的差异

任正圣

道德与正义都呼唤良心,而道德对良心的呼唤针对公民;正义对良心的呼唤则针对统治者。道德与正义在目标上都有普遍性追求,一般道德规范性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而正义的统一标准则难以确定。道德与正义的实质都是一种行为选择,道德评价的主要是个体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往往是隐性的;正义评价的首先是统治者行为,具有刚性的要求,其结果往往是显性的。

道德;正义;良心;普遍性追求;行为选择;公民;统治者

翻阅现代伦理学著作,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它们几乎都会辟出专章论述正义(或公正)问题。一般来讲,伦理学探讨的是道德,正义则属于政治哲学关注的问题。在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著作中无法回避正义问题,必然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某些内在勾连。在注意道德与正义的共通之处的同时,这里笔者主要想探讨的是两者在其共通方面所存在的差异。

一、共有前提:呼唤良心

道德与正义首要的共通之处在于对良心的呼唤。无论是传统伦理学之侧重于道德品质,还是现代伦理学之侧重于道德行为,作为一种社会意识,道德必然首先是对公民良心的急切呼唤。这种呼唤,其实就是对人性、对信念的呼唤。所以在通常的道德定义中,维系道德的最主要手段就是人们的内心信念。相应的,正义所考察的作为统治者行为的表现和结果的社会制度,其基本前提也在于其对良心的呼唤,只不过呼唤的对象不再是普通公民,而是统治者。这种呼唤,实则是对统治阶级意志、对社会良心的呼唤。如此,道德与正义对良心的呼唤就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来。

从道德角度考察,良心首先是个体性的,源于需要,指向利益。良心,作为“一种公民的道德义务意识,道德责任感”[1]至少首先是个体性的。良心呼唤的对象首先只能是公民个体,有了一个个具有“良心”的现代公民,进而才能够组成具有“良心”的现代社会。可以说,公民良心是社会良心的前提和基础。明确了这一点,就明确了当前道德教育的首要对象,即关注每一个现代公民。良心是源于个人成为好人的道德需要的,最终指向的必然是且只可能是公民的实际利益。现代社会,并不存在什么虚无飘渺的、绝对利他的良心。“全面地看,良心直接源于个人道德需要,而最终则源于利己、源于社会和他人因其品德的好坏所给予的赏罚。 ”[2]347

从正义角度考察,良心首先必然是群体性的,源于需要,指向秩序。正义的良心是前制度性的,即要求统治者在进行社会制度安排之前必须具有良心。这种良心,其实一方面必须注意赋予和维护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自觉防止权力的滥用。现代民族国家的统治者(或统治阶级)本身指的就是一个群体而不可能只是某一个人,因此正义(社会正义)的良心首先必然是对统治阶级这个群体提出的要求,它首先是群体性的一个概念。同样,统治者的良心也源于需要,不过这种需要的首要目标是维护其统治。维护这种统治就必然要求整个社会保持有序化状态,社会有序化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各项活动得以展开的前提。所以,就这个意义上说,正义的良心必然指向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道德良心是具有前行为性的,这种前行为性其实就是道德义务意识的确立;正义良心则具有前制度性,这种前制度性不是基于贡献,但对公民非常重要。

二、共同目标:普遍性追求

无论是道德还是正义,在其目标追求上都存在一种普遍性、全民性。道德教育要达到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拥有若干个道德楷模,而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不高,那也无法推动国家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正义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普遍性、全民性的,如何达致一种“普遍的”、“全民的”正义,从来都是政治哲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进而也成为制度设计的重点和难点。即便如此,道德与正义在普遍性追求上还是具有一些重要的差别。

道德的普遍性追求是始于公民个体道德的,且一般而言,一国范围内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具有实际价值和意义。如前所述,道德教育要达到的目标是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这只能通过提高单个公民的道德水平来达致。在这个问题上,道德遇到的一大难题是评价对象的确定。如果说传统道德评价的对象主要是道德品质的话,现代道德评价的对象则主要是道德行为。因为道德品质本身并不具备从个体推及群体的天然特质,通俗地说,道德品质是不好评价从而难以确定统一评价标准并进行推广的。只有基于个体正当利益的道德行为,才易评价且可推广。因此,现代道德评价的主要对象只能是道德行为。考察公民的道德水平,主要考察其道德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人正当利益即可。从这种个体性考察,可以比较容易地进而考察整个社会的道德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这种规范性要求,在一国之内基本上可忽略区域、贫富、城乡差距,因此具有实际价值和意义。

正义的普遍性追求基于公民基本权利,但哪怕是一国范围之内统一的分配标准都有导致实质不正义的可能。这真是正义普遍性追求的悖论:在呼唤正义之光普照一国每一个角落的同时,一个普遍性的标准却会导致不正义。“所谓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每个人无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缔结、创建社会。 ”[2]240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有维持其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权利,正义的普遍性追求就是要保证所有公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无论分配正义受到多少批判和质疑,不可否认的是,对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仍然是社会正义关注的焦点和核心。那么,正义的普遍性追求是否就意味着必须在一国范围建立一个统一的分配标准来分配利益和负担呢?对此我持保守态度。因为不要说对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基于公民的贡献),就是分配基本权利,在统一标准之下完全平等的实现都将遭遇难以克服的困难。比如,最低工资应该属于公民经济方面的基本权利,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公民基本生存需要得以满足。公开的资料显示,2011年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 (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同期重庆市主城九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两市为什么不统一采用相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呢?答案非常明了,仅考虑物价水平差异这一因素,相同的工资标准就只能导致基本权利实质上的不平等、不正义。那么,假定两市各有一个同龄、单身且无任何其他负担的健康的劳动者,某月拿到的又恰好是最低工资(即一人拿到了1280元,另一人拿到了870元),两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程度相同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就是要考察410元的差额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两地的物价水平等等因素的差异。而影响实际生活水准的因素太多太多了。不管怎样,我们的答案往往只能是悲观的。可见,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都是难以实现的,更不要说基于贡献的非基本权利的分配了。虽然我们确信正义之光应该普照所有公民,但是,确定适用于一国范围之内的统一的正义标准已是如此之难,遑论超越国界的所谓“普世”的正义。

可以说,道德规范性要求在一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与一国范围内正义统一标准的难以确定,体现了道德和正义在普遍性追求上的根本区别。

三、相同实质:行为选择

在现代规范伦理学的视域中,道德问题的实质就是行为选择问题。规范伦理学所讨论的是针对个体行为者的行为选择的正当性,要回答的是“我们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才是符合道德的)”这样两个基本问题。在政治哲学的视野里,正义问题的实质仍然是一个行为选择的问题,只不过与正义(社会正义)呼应的是处于社会实践中的人的行为选择。无论是诺齐克提出的取得、交换与纠正不正义三原则,还是戴维?米勒提出的需要、应得与平等三原则,其实质都是在考察分配社会利益和负担时的人的行为选择是否“符合道德”,即经典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虽然道德与正义具有行为选择这一相同实质,但两者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道德评价的主要是个体行为,行为选择具有非强制性,其结果往往是隐性的。道德评价的主要是个体行为,这容易理解。因为在道德发挥作用的公共生活领域、职业生活领域和家庭生活领域,公众进行道德评价总是针对具体的个人,评价标准总是看其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但是这种评价并不总是有效,因为这个标准很多时候表现得比较模糊。个体道德行为选择具有非强制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选择较多利他较少利己,还是较多利己较少利他,几乎完全取决于个体的道德义务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社会很难时时予以监控。比如,如果用a代表优质服务,用b代表次优服务,则a和b应该都是符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那就意味着是选择a还是b,主要就看教师的职业道德“良心”了,其他因素(比如学生因素)在此是软弱无力的。在本例中,教师选择a或者选择b,其结果至少在当下是不明显的,所以道德行为选择的结果往往是隐性的(当然也有很多道德行为选择的结果是立竿见影的,比如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其结果是马上消除老人的劳累、安全隐患等,此处暂置不论)。

正义评价的首先是统治者行为,行为选择具有刚性,其结果往往是显性的。无论是社会的重塑还是对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都是由统治者主导。从某种意义上说,正义问题就是统治者的行为选择问题,就是统治者对社会正义原则优先次序的安排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约翰?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的不足,就在于忽视了公民的生存无可置疑的应当是社会正义的首要原则。“保存生命确实应当是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是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3]由于生活在社会中的公民无差别地对他人作出了缔结社会这一贡献,他(她)理所当然地拥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统治者行为选择的首要目标就应该是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实现。统治者的这种行为选择,是必然如此的,是刚性的。这是因为统治者的权力是由公民赋予的,公民赋予统治者权力的目的是保护自身权利。如果统治者不能够保证公民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需要得到满足,公民就有权收回赋予统治者的权力。统治者行为选择的显性结果,主要表现在:统治者行为选择不当,若出现不能充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就会导致公民权利受损,严重的话会造成公民失去生命,这是最大的不正义;若出现不能充分保护公民基于贡献的非基本权利,就会影响效率,导致事实上的不正义,从而阻碍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四、结语

道德问题已经是非常复杂的了,可是正义问题似乎更加复杂。无论是道德还是正义,其实首先都有一个价值判断在里边。道德与正义分属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进行这种交叉学科的研究,相信在理论上是有一定意义的。至于实践方面,深入一点探讨它们,对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应该是有促进作用的吧。

[1]何怀宏.良心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35.

[2]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85.

B82-05

A

1673-1999(2011)15-0025-03

任正圣(1975-),男,苗族,重庆彭水人,硕士,重庆科技学院法政与经贸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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