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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域下对腐败现象的解读

2011-08-15陈美玲

关键词:腐败现象腐败问题腐败

陈美玲

哲学视域下对腐败现象的解读

陈美玲

从社会历史和哲学角度分析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认为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它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今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应该在强调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积极措施,促成腐败现象逐渐走向消亡。

腐败现象;私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监督

从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腐败国际组织“透明国际”(TI)发布的“清廉指数”(CPI)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清廉指数”普遍较高,而以中国、越南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清廉指数”远远低于资本主义国家。如2009年,在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的“清廉指数”排名中,中国内地名列第79位,越南名列第120位。为何社会主义国家的腐败现象比资本主义国家更为猖獗和盛行?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历史地和全面地看待腐败现象。

一、对腐败现象的历史性解读

(一)腐败现象自古有之

在古代中国,统治阶层内部均存在腐败现象。比如夏朝自第三代开始,国君好荒淫不理政务,不修德政,不恤下民,最终因桀的暴虐统治而告终。商朝前期较之夏朝有一定的改善,然而自第26任商王庚丁时起,新君养于深宫,“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是从”(《尚书·无逸》)。有名的 “康乾盛世”时期,腐败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并在乾隆后期呈愈演愈烈之势。发生于乾隆四十六年的“甘肃捐监冒赈案”就是一个集体腐败的典型。乾隆皇帝曾无奈地哀叹:“察吏非不严,而贪墨未息,锄恶非不力,而纵逸尚闻。”(《清高宗实录》卷八三三)可见,在古代就是最清廉的时代贪污腐败也是难免的。

在近代,腐败现象也是比比皆是。清政府晚期,由于贪污舞弊、任用私人等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以“自强”、“求富”为口号的洋务运动最终陷于失败,同时还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国民党时期由于实行独裁统治,腐败问题也异常严重,各级政府官吏纷纷利用职权以合法或非法的途径拼命搜刮民脂民膏,强取豪夺,仗势凌弱,无所顾忌。

由此可见,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当权力诞生,私有制随着物质增长而逐渐取代原始社会平均分配的公有制,强调私有观念、特权思想,腐败也就随之产生。它不只是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广泛关注的问题。腐败并不是从社会主义制度中衍生出来的,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产物。

(二)腐败现象是过程的集合体

恩格斯说:“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在唯物辩证法面前,“不存在认为最终的、绝对的、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发生和消灭、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过程,什么都不存在。它本身也不过是这一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而已”[1]。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它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私有制的社会体制中,社会上层的少数人不必然为社会大众服务,并经常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谋取私利,剥削大众。权不为民所用,心不为民所系,利不为民所谋,把一切民族的、自然的、道德的、理论的关系变成一种外在的关系,奉行个人利益至上,在这样的情况下,腐败就成了动态的历史产物。

在原始社会晚期,由于家庭私有的观念渐入人心,氏族首领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为满足一己私欲而采取卑劣的手段聚敛财富、扩充奴隶,成为早期的奴隶主,这标示着历史上腐败的开始。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近代社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腐败现象。时至今日,腐败现象仍有不断恶化的态势,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现象比较严重,行业乱收费、乱开价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屡禁不止。目前公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已仅次于就业问题而位居第二位。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2],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时国家的权利复归于社会,这时腐败现象将成为历史,而永远消失于彼岸的世界。

二、产生腐败现象的偶然性和必然性

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马克思指出,任何社会现象的背后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而我们必须从经济领域——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去探讨其产生的真正原因。通过前面的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腐败现象产生的真正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导致了个人私欲的膨胀。然而也应看到,各时期的腐败现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很多偶然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这里的偶然因素包括统治者的开明程度、地方监察制度是否到位、官俸是否足以维持官员基本生活等等。偶然因素的作用效果是辩证的。一方面,偶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并改善腐败问题。史上任何一个朝代,其开始的吏治都还算是比较清明的。无论是秦皇汉武,还是唐宗宋祖,无论是和尚出生的朱元璋,还是马背上得天下的努尔哈赤、皇太极,在他们统治的历史时期,尽管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但是由于当时统治者注意休养生息,以身作则,整顿吏治,清查亏空,严惩贪官,努力解决俸禄低薄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使吏治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所以腐败只能算是其间清明政治中的一角,并不影响其整体。另一方面,偶然因素又会促使腐败问题更加恶化。比如在乾隆年间,由于统治者以个人好恶为转移,惩贪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彻底性,特别是到后期乾隆为“盛世”表象所陶醉,多次庆寿、出巡,铺张浪费,为解决宫廷挥霍之需,暗示官吏进行“贡献”、“报效”,又对很多贪污官员实行罚款赎罪之法,严重助长了腐败之风。不过不管偶然因素对腐败的影响有多大,偶然必须通过必然才能起作用。没有必然,偶然不管发挥多大的作用也是徒劳。如果腐败存在的必然性消失了,这时就无需再考虑偶然因素的作用。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为什么公有制国家也会产生腐败问题,而且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更为严重呢?这是不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当然答案是否定的。

从必然性上看,首先,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比较大,这决定了我国必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私有制经济中带有的负面因素,如追求私欲,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等就不可避免地充斥于经济建设中,加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环节的不完善,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也就难以避免了。其次,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事物发展的过程性决定了现今的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腐败现象,因为促成腐败现象消失的条件还不具备。再次,剥削阶级的思想影响是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五十多年,尽管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但人们头脑里的剥削阶级思想的完全消灭还需要更长的时间。这是因为作为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的思想、观念等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不会随着本阶级的消灭而立即消灭。正如列宁所说:“被打死的资本主义会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败坏空气,毒化我们的生活,从各个方面用陈腐的死亡的东西包围新鲜的、年轻的、生气勃勃的东西。”[3]

从偶然性上看,中国正处于历史转折时期,经济、政治、文化体制以及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等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个别领导干部道德理想迷失,道德观念错位,道德准则失范,这些必然引起道德行为失序,反映在政治领域便是权利的腐败。与此同时,法制不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够,国家的财政大权完全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人大等一些国家机构的工作流于形式,这些因素也使得腐败现象愈来愈严重。

三、促成腐败现象走向消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过程性。我们既要承认短期内腐败现象还会继续存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发展,同时也要明确腐败现象不会永久存在的,只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杜绝腐败,那么腐败必然走向消亡。

对腐败现象,一般有两种态度:一种是顺其自然,让它遵循社会发展规律自行走向消亡,显然这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种是强调在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积极措施,促成腐败现象逐渐走向消亡。

关于如何防治腐败的问题,各界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建议。福建师范大学郑又贤教授认为“网络反腐”具有独特的优势,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规范。中央刑事警察学院王从等人认为,要从根源上防止腐败,应强调校园的防腐败法制教育。西华师范大学唐环教授则提倡 “善治”,认为它所倡导的合法、透明、责任、法治、回应、有效等价值理念,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下面,谈谈笔者对防治腐败的看法。

首先,应坚持系统论的观点。腐败问题是由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因此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促成腐败的消亡,努力发挥偶然因素对防治腐败的积极作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4]。

列宁说过:“对于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作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监督,就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构。”[5]在反腐败问题上,应按照列宁开的方子,坚决地、彻底地、全面地实行人民群众“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监督”。与此同时,要重点突出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引导和教育,而且应该注重从小培养此种意识,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自觉服务和服从于集体利益,防止出现个人利益极端化的倾向,把腐败思想扼杀在萌芽阶段。

其次,应坚持在发展中解决腐败的观点。马克思说:“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笔者认为腐败的根本就在于经济,在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要消灭腐败,我们应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以发展促反腐,同时又以反腐来带动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解决腐败问题,从源头上把腐败问题消灭。

第三,针对财政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人大等国家机构的工作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可以把地方财政权收归中央,然后由中央统一拨款给地方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地方司法和立法的独立性,限制地方政府对它们的干预和控制。

第四,坚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腐败,我们党和国家有能力逐步克服并最终消除腐败。“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以上这些,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资本主义无论如何不能摆脱百万富翁的超级利润,不能摆脱经济危机,不能形成共同的理想和道德,不能避免各种极端严重的犯罪、堕落、绝望。 ”[6]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3-23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

[3]列宁选集:第 3 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5.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9-10-14.

[5]列宁全集:第 1 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47.

[6]邓小平文选: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7.

D630.9

A

1673-1999(2011)15-0007-03

陈美玲(1986-),女,福建宁德人,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7)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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