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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DNA证据

2011-08-15沈晓燕于海洋

关键词:鉴定结论证据证明

沈晓燕,于海洋

如何正确认识DNA证据

沈晓燕,于海洋

随着生物医学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用于各种疑难案件的破获,它极大地提高了破案率。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及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出发,制定的关于DNA鉴定的相关立法各不相同。当越来越多的人把DNA证据奉为“证据之王”、过分夸大其准确性时,我们却发现DNA证据存在诸多例外性,如“奇美拉现象”、难以鉴别同卵或多卵双胞胎的基因、鉴定技术自身的限制等等。

DNA证据;鉴定结论;例外性;证明力

一、DNA鉴定原理介绍

DNA又叫脱氧核糖核酸,是一种在细胞中带有基因信息的核酸,能够自行复制并合成核糖核酸。DNA由两个核苷酸长链组成,这两个长链交结成一个双螺旋体。它的基本单位是脱氧核苷酸,由碱基、脱氧核糖和磷酸构成。组成DNA分子的碱基分为嘌呤(Purie)和嘧啶(Pyrimidine)两种。嘌呤主要有腺嘌呤(Adeuine,A)和鸟嘌呤(Guanine,G);嘧啶主要有胞嘧啶(Cytosine,C)和胸腺嘧啶(Thymin,T)[1]。

一个细胞内有两处可以发现DNA,即细胞核DNA和线粒体DNA。细胞核DNA可以从细胞核中取得,线粒体DNA则在线粒体中取得,这两类DNA都存在于细胞体当中。细胞核DNA是一个父母的遗传密码,而线粒体DNA则仅仅遗传母亲一方。

二、DNA鉴定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DNA鉴定结论的应用范围

据有关报刊记载,一项调查认为,60%的谋杀案件的案发现场能够找到血迹,打架斗殴的现场也是如此;10%的抢劫案件和6%的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可发现头发。由于DNA分子存活时间较长,在那些搁置了许多年的犯罪案件中的骨骼、体液中也能检测出DNA。具体来讲,法医DNA检验可以进行检验的案件有凶杀、性犯罪、恶性械斗、现场中无意留下的指纹、毛发、唾液(烟头、口香糖、水杯等)或面罩的盗窃案和抢劫案,以及一些投毒案、碎尸案尸源认定、灾难性或空难中尸源认定、交通事故中尸源认定[2]23。

(二)DNA分析技术对于案件破获的意义

DNA技术的发展对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直接关系着案件的破获与否,结合实际应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在尸源认定与并案检查:(1)对陈尸的身源认定。某些案件的犯罪现场往往在荒郊野外、且尸体已被肢解为多块,尤其是在天气炎热的夏天,尸体更容易腐烂,这对尸体辨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题。DNA分析技术的发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法医可在尸体的任意部位提取DNA与疑似失踪人口家属的DNA进行比对,就很容易鉴定被碎尸者的真实身份;对性质相同的案件并案检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性质相同、作案手法也相同,间隔一段时间就会发生一起类似的案件,故把这些案件合并起来),提取DNA鉴定,往往能查获连环杀手、连环抢劫犯等,从而提高了破案效率。

三、各国对DNA鉴定证据所持的态度

(一)法国立法例

法国对DNA鉴定持谨慎的态度。法国民法规定,实施DNA鉴定,应限于裁判程序中紧急调查、证据调查或科学研究、医学上之目的才能实施。因此,进行DNA鉴定必须受到目的性的限制,而不能任意实施。在民事上,限于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或异议之诉及以诉讼请求抚养费用时,才能实施。而且还要事先征得利害关系人明示的同意。因此,如果丈夫怀疑妻子不贞(或事实婚之夫),虽然可以私下采集血液检查来确认亲子关系的真实性,但是实施DNA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2]63-66。

(二)美国立法例

美国亲子法的基本原则从过去的 “家族的安定性”或“父母的利益”转变为以“子女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为中心的理念。从美国法院的见解观察,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相反地,在确认亲子关系事件中,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虽表见父母适当地履行父母的职责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理,承认衡平法上的双亲(equitable parent),拒绝采用科学证据解决纷争,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亲子关系必须建立在子女最佳利益的基础上,血缘固然是亲子关系的要素,但亲子生活中的实质与承担父母的责任也是不可或缺的要素[2]66-70。

(三)日本立法例

谷口知平博士针对过去日本最高法院见解评释指出:“当时的法医学对于亲子血缘,虽有可能百分之百地证明其不存在,但却无法百分之百地证明其存在,是故不能仅依赖医学上的鉴定方法,而需综合其他主客观的事实间接推断亲子关系的存否。须知,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尚应考量对家庭、家族秩序的影响,加上法律上目的性的价值判断,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立场与维护生父名誉及家庭和平的立场,对于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有不同的价值判断。”[2]70-78

(四)英国立法例

自从1985年DNA鉴定发明之后,DNA亲子鉴定已成为肯定父子关系的决定性证据。英国早在1987年即以制定有关利用DNA确定亲子关系的法律,该法不但承认DNA鉴定的证据能力,且认定DNA鉴定对于确认生父比血液鉴定更为正确且有效。

四、DNA鉴定存在的例外

(一)每个人的DNA基因各不相同存在例外

每个人的DNA基因各不相同,这是DNA鉴定进行人身识别的理论前提之一。然而现代遗传学表明,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的DNA基因几乎完全相同。这意味着通过DNA鉴定无法识别同卵兄弟或者姐妹。因此,如果同卵兄弟或者姐妹中有且仅有一人实施了犯罪,尽管DNA证据可以证明真凶就在同卵兄弟或者姐妹中,但是如果他们相互推诿,则仅凭DNA证据就无法认定真凶。

类似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2006年哈尔滨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范业和。经过审讯,范业和承认自己在不同的地点先后强奸4名被害人,但是对另一起强奸案完全否认。在范业和否认的这起案件中,DNA证据及被害人的指认均证明范业和是作案凶手。但是,范业和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作案时间。后来警方调查到范业和有个同卵生的弟弟范业东,并发现两人的DNA相同。在警方拘留了范业东之后,新的DNA鉴定表明范业东、范业和都是遗留在犯罪现场精液的提供者,而且范业东承认的多起强奸案刚好包括他的哥哥范业和否认的那起案件[3]。

按自然规律来说,双胞胎占出生人口比例的1%左右。不过,由于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双胞胎出生率大幅度增长。在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现象客观存在而且呈快速增长的情况下,DNA证据的价值将会被削弱。在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实施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对同卵生的因素考虑不足,就可能会因错误的应用DNA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

(二)“每个人有且仅有一组DNA基因并终生不变”存在例外

每个人有且仅有一组DNA并且终生不变,这是DNA鉴定的另一理论前提。然而,现代遗传学表明,这一理论存在例外。例如,基因领域的 “奇美拉”(Chimera)现象已经证明有的人携带一组以上的DNA基因。

有案例显示:2003年发生在美国的莉迪亚·费尔柴尔德(Lydia Fairchild)案引起了法庭科学界对“奇美拉”现象的关注。莉迪亚·费尔柴尔德是一个已有3个孩子而且正怀着第四个孩子的母亲。为了申请社会救济金,她需要提供样本以证明自己是三个孩子的亲生母亲,然而数次DNA检测结果均证明她不是这三个孩子的母亲,为了证明清白,她拿出孩子的出生证明,甚至邀请当时的产科医生作证,证明孩子是其亲生的。然而,这一切依然无法阻止侦查机关对她的刑事追诉。万般无奈,她只好要求在法院事先指定的证人的监督下生下第四个孩子,并当场提取样本进行DNA鉴定。但是,DNA鉴定结果显示,这个刚刚生下的孩子竟然不是她亲生的。最终,专家们经过多方努力,查到了DNA鉴定出错的原因:莉迪亚·费尔柴尔德身上有两组 DNA[3]。

“奇美拉”现象的产生有先天和后天两方面的原因。就前者而言,主要是遗传因素,即受精卵在发育过程中,个别染色体发生基因突变,从而形成两组DNA。目前,已有遗传学者推算,大约有10%以上的人身体内存在“奇美拉”现象。就后者而言,主要是医疗行为,即个体在治疗过程中因接受输血、骨髓或器官移植而是身体内形成两组DNA。

(三)DNA鉴定技术自身的原因导致的错误

DNA鉴定只是一种概率,并非精确的结论,其自身由于依赖很多客观条件所以也会发生错误。比如,PCR分析技术过于灵敏,任何微小颗粒进入检材,都会导致鉴定结论发生质的改变。但是,即便是在实验室,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菌,鉴定过程中难免会有灰尘或其他微粒落入检材,这可能会使鉴定失败。另一方面,如果检材裂解严重,比如阳光照射、雨水浸湿或密封在塑料袋内等造成裂解,而无法检验DNA或者提取的DNA发生变异,这将导致鉴定结果的错误。

五、如何正确认识DNA证据

(一)视DNA证据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

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类型有7种,并没有把DNA证据单独列为一种。综合分析DNA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当把它看作鉴定结论。DNA证据并不是证据之王,它和其他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我们应当客观看待DNA证据,把它看作鉴定结论的一种,不能夸大其证明力。

(二)科学认识DNA证据的证明力

DNA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一个点,而不是一个面。具体来讲,它最多只能揭示从犯罪现场收集到的生物检材是否来自于某一个体或者与某一个体存在遗传关系,它本身不能证明所有的案件的事实真相,更不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所以,当国家公权力机关获得DNA证据,要客观对待,结合其他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才能对案件作出认定,严防惟DNA证据认罪。

(三)鉴定人出庭解释鉴定过程并接受交叉询问

DNA鉴定精确率很高,但还是存在一定范围内的误差,这种误差的结果会导致鉴定结论正好相反。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这种误差很可能致他们于死地。DNA鉴定技术涉及分子生物学、遗传学、计算机科学以及统计学等多门学科,对于非DNA分析专业人员而言,不可能了解其中的过程和依据。因此,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利益角度考量,应当规定让鉴定人出庭解释鉴定过程,让两造断定鉴定过程是否有瑕疵、程序是否合法。同时让鉴定人出庭接受公诉方、辩护方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交叉询问,在反反复复的博弈过程中,让诉讼两造更加认清案情,也有助于发现虚假的鉴定结论[4]。

[1]郑秀芬.法医DNA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

[2]邓学仁,严祖照,高一书.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陈学权.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J].政法论坛.2010(5).

[4]周维平.诉讼法视野中的法医DNA证据研究[J].科学发现,2009(4).

D925

A

1673-1999(2011)06-0040-02

沈晓燕(1986-),女,江苏苏州人,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于海洋(1982-),男,青海省贵南县法院助理法官。

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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