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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洛克的自然法

2011-08-15施冬生

关键词:洛克资产阶级契约

施冬生

解析洛克的自然法

施冬生

从自然法的构成解读洛克的自然法,分别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战争状态、社会契约这几个构成部分;从洛克的自然法的时代性及其局限性去评述其自然法思想;从整体上去论述其自然法思想,肯定其历史贡献,以期对今天的法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自然法;社会契约;局限

一、自然法理论的构成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他提出的自然法思想对人类的法治进程的影响是深远的。其自然法思想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及对人的自然权利的论述至今仍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相对于国家或政治社会而言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按照理性而生活在一起,地球上没有一个共同的长官能在他们之间做出权威的判决”[1]6。 洛克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所处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将它毁灭。”[1]6而且,这还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没有人必须服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和权威,任何人不得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这种自然状态是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境界,而不是像霍布斯所描绘的那样,是“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状况。他明确指出,自然状态同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不相同。 ”[1]14

(二)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这种自然状态决不是那种放任的状态,因为他们都受自然法的约束。“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的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1]7在洛克看来自然法和理性有相通之处。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6自然法使得所有的人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去相互伤害,而是去维护人类的和平和安全。如果出现有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或财产的侵害,受害人可以依自然法和正义去处罚侵犯者,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

(三)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自然法中所蕴含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也就是所谓的“天赋人权”。洛克将自然权利归结为:(1)平等权。人人生来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2)自由权。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3)生存权。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4)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在自然权利中,洛克特别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人要想生存,就得有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这些自然权利也就是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天赋人权”。

洛克“天赋人权”的提出,是欧洲法律史上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进行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弥尔顿虽然最早提出“天赋人权”,但是他未进行论证。此外,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是否认人民权利的,洛克是在前人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并系统地论证了人的自然权利。

(四)战争状态

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关于战争状态的论述也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都互相平等,而且人人自由,每个人都恪守理性所规定的自然法,这只是自然状态的通常的情况。然而在自然状态中还有一种非常状态,即战争状态。它是由于自然遭到破坏时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战争状态的造成是由于有人将另一个或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利之下,而想到消灭对方。谁对他人的生命或自由权利造成威胁,谁就是战争状态的制造者。这种敌对状态迫使人们不得不进行反抗,享有毁灭对方的手段的权利。而这种反抗及毁灭战争状态制造者的行为是合乎理性,也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因而是正义的。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寓所,而且是唯一的寓所,自然状态是“一种病态的状况”,“是不会持久的”。

(五)社会契约

在洛克看来,人类最初建立的政治社会需通过契约的方式,因为“任何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及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1]59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把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社会或立法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必须为人民谋福利以及保护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就超出了“公共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反抗也是人民的一项自然权利。进而洛克引申出“有限政府”的理论。人们把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政府是文明社会的自然权利的守护者,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政府的强有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是有限政府。这种限制条件是政府的权威必须以保存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权利为目标。政府不是目的,而是工具,如果政府不能服务于这个目标,人们就有废除原来契约的权利。可见,洛克的自然法中已经包含“主权在民”的思想,认为通过社会契约被授予权力的人即政府,必须受契约内容和目的的约束,必须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它们的权力。国家即政府的权力的性质不是专制的,而是保护人民的,其本身就是契约的内容和规定。

二、对自然法思想的评述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时代性

自然法学家们想象存在着一个亘古不变的自然法,这个亘古不变的自然法是依托着一个假设而存在的。自然法没有一个始终如一的内容,自然法归根结底只不过是人的假设,依托着这个假设而存在,这也成了今后的实证法学派反驳的一个重大理论缺陷。虽然我们可以把自然法看作一种思维方式,它是人类自我辩解的一种本能的反映,人类需要诉诸自然法去证明自己主张的终极合理性。但是,自然法是以演绎推理为基本方法的。演绎推理的成立是以前提正确为必要条件的,而要证明前提正确,又必须证明另一前提的正确,这样就会陷入无穷回归的尴尬处境。从历史观来看,很难确信存在超历史的自然法。人们诉诸自然法,其实质不过是借用它来表达有关人权、自由、平等等具体的主张而已。这些主张具有时代性的是深深植根于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之下,并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自然法的这种历史性、不确定性,自然法学者们其实也是看得很清楚的。

洛克的自然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具有极为鲜明的时代性。洛克的自然法学主要关注的是建构支持1688年“光荣革命”的法哲学,他的自然法思想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是为资产阶级革命服务的。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一个自由、平等的世界,这正是资产阶级对有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环境需求的反映。洛克阐述及论述自然法的目的,在于寻找一种理论武器与封建势力进行斗争,同时也是为了找到一个推翻封建制度后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合法基础。理解洛克的自然法学的价值亦不能脱离其特殊的时代背景。与其他的自然法学一样,洛克的自然法学也带有唯心的倾向,它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可以说是主观臆测的结果。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抹杀洛克的自然法学的历史功绩。历史地看,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实际上成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重要思想武器。在洛克所处的那个时代,最重要的事情是为资产阶级找出一个理论的根据,借以反对封建贵族,从而达到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他把自然法等同于人的理性,实质是要用理性代替神性,以契约代替神权政治。洛克强调自然权利的不可剥夺性,正是针对封建专制君主肆意践踏资产阶级的权利而提出来的,他的社会契约论是为当时英国君主立宪制提出的理论根据。

从法学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洛克的自然法、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分权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和宪法学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不仅为英国,也为整个西方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洛克的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对于当今世界的人权、民主,自由事业的发展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的局限

虽然洛克提出了一个明确、坚实的自然法理论和自然权利理论,但他没能详尽地阐述有效地保护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实施的政治制度。除此之外,洛克的自然法还具有所有的自然法学说所具有的不可克服的致命的弱点。

其一,表现在应然与实然二分的思维方式上。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自然法起初也是将世界一分为二,认为在实然世界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应然世界。相应地,有一个规范实然世界的实证法和一个规范应然世界的自然法。实证法出自人为,故是变动不居的,而超验的自然法则显得具有永恒绝对的公理性,因此自然法高于实证法,且是实证法的渊源,实证法当然要服从自然法。自然法试图说服人们,只要遵循上述原理,才能获得世俗的正直或正义的生活。

其二,表现在自然法的主客体二分的哲学观上。自然法的哲学观是主客体二分。作为主体的认识是有理性的,有理性便可去发现那些先在客观真理。然而,人不可能做到物我两相忘,人是与客观世界纠缠在一起的,客观世界为人经验的世界,人也是客观世界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主客体二分,彼此外在,彼此限制,达不到主体心灵上的自由,也就发现不了作为真理的自然法。

其三,自然法均假定某些真理是先验自在的,这使得其结论的科学性归于虚元,自然法正是在这一点上受到同以经验为内容的各种规范或社会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

其四,表现在自然法所追求的价值的一元性上。因为每个认识主体都不能超越他当下所处的场境,他的见识、思想、判断受制于他的文化背景及自身的人身感悟,这就导致了价值原则的同质性、必然性降低,也即价值的一元性降低,多元性增强。合理的价值判断可能有多个,而不是从形式逻辑中推导出的唯一的一个,这就打破了只有自然法才是唯一正确的法的神话。

三、结语

虽然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有其不足,但是他的自然法思想对后来的宪政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贡献,这一贡献我们是必须承认的。洛克是一位古典自然法思想家,他的自然法理论的构建具有时代性和延续性,不仅与传统的“社会契约”、“自由”和“法治”观念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而且还与其经历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人生经历相关联。洛克用唯物主义经验论来分析和把握那时的时代精神和主流的价值观念,是对前人的理论成果的继承和发展。其自然法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详细而完整的诠释。

洛克主张国家是社会成员出于保护其自然权利的目的、通过自愿缔结社会契约而组成的。国家的权利是人们让渡而来的,因此国家行使此种权力只能在保护社会缔约成员的自然权利的纬度内,这也是其“有限政府”的思想来源。此外,他认为自然权利的核心是自然财产权利,同时还从立法权的角度论证了“政府未经全体人民或人民代表的统一不得征税”。洛克的国家起源学说是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对财产的渴求而辩护,他用这一学说神化了财产权,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一种精神。洛克的法治和分权理论的提出是建立在对传统分权学说摒弃的基础上的,他的分权理论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但其实质是二权分立理论。虽然这一分权理论不够完善,但其提出的分权理论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发展和完善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指导了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实际运用。

综上所述,洛克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学说及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一个完备而充实的自然法理论。他的自然法思想对于今天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有重要意义的,其中的合理内核我们需要吸收。

[1]洛克政府沦(下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64.

B561.24

A

1673-1999(2011)06-0029-03

施冬生(1980-),男,江苏扬州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南京210004)法政教研部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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