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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政府介入

2011-08-15邓小妮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校企实训政府

邓小妮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政府介入

邓小妮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和企业在人才市场减少彼此交易成本的需要;校企合作是实现高职教育培养目标——对缄默知识培养的必然要求。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是以高校为主体。校企并重的校企合作模式最适合中国的国情。教育具有正的外部性,可以采用政府介入,对学校进行补贴。或者明晰“实训权利”,学校与企业进行“自愿协商”。通过政府对高职院校进行补贴,或者向企业购买“实训权利”,使政府对外部性的介入与科斯理论实现有机融合。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补贴的形式,对校企关系进行调节:增加高职院校的财政投入;对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提供实训津贴和优惠政策,实现校企合作双方整体效益最大化。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教育外部性;政府介入

截止2009年12月,我国独立设置的普通高校中,高职院校已达到1184所,占普通高校总数的52.32%,2008年高职院校平均规模为5564人[1]。高职教育作为与社会实践结合最为密切的高等教育一个类型,更需要加强对学生缄默知识的培养。缄默知识必须通过体验性教育习得,而校企合作办学是实现这种培养目标的一种有效途径。随着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高职院校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而校企合作是形成办学特色、提升竞争优势的有效手段。同时,校企合作办学也是高职院校和企业在人才市场减少彼此交易成本的需要。

一、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特点

从当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来看,存在着众多的层面和形式。如“订单式”,“零距离对接式”,“捆绑式”,“产学研一体式”,“双循环式”,“全方位合作、全过程参与、多形式推进式”,等等[2]。有些学者将中国校企合作的模式归纳为以下9种:(1)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共同组织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企业就业;(2)“2+1”模式。学生前二年在学校内学习和生产模拟实习,最后一年到企业顶岗实习;(3)学工交替模式。“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企业生产实践与学校学习相互交替,学用结合的教育模式”;(4)全方位合作教育模式,即“从学生的输入输出而言是完整的‘订单式教育服务,从教育本身而言是双向输入优质‘资产’,……从国家社会而言是强调联手、优势互补,双向提供发展后劲”的模式;(5)“实训——科研——就业”模式。采用校企合作、院企合作、室企合作等各种层面的合作,进行合作办学、技术开发、联合培养、人员交流、基地共建、课程开发等;(6)双定生模式。其特点是“招生即能就业”,“完全‘以销定产’,“培养与需要相结合”,“‘出口’决定‘进口’”,“实行人性管理”;(7)工学结合,校企双向介入模式。即“通过学校和合作企业的双向介入,把学生在校的理论学习、基本训练与在企业实际工作经历的学习有机结合起来”的模式;(8)结合地方经济全面合作模式,即“紧紧把住了与地方经济紧密结合这条线”的模式;(9)以企业为主的合作办学模式,即“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在办学中资金投入和资质整合投入的积极性”,“办学过程中能够从社会需要、市场需要、发众需要的出发点考虑”的模式[3]。

以上几种校企合作模式尽管形式上各有特点,差异很大,但有其共同点:都是以学校为主体的校企合作,学校为校企合作的主动方,而企业总处于被动地位,可以称之为以学校为主体的校企合作模式[4],这种模式在我国高职教育的实际运作中往往会产生很多问题。

二、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会有意无意偏离学生培养的主要方向,会过多的采用“本科压缩型”的知识体系进行教学。

(二)学生在学校学习、实训,可能更看中资格证书的价值。

(三)在校企合作中,学校一直处于主导方,容易造成接受社会信息通路的闭塞和对企业利益的忽视。

(四)校企合作以学校为主,学校几乎包办了对学生的培养,企业机会主义倾向严重。

(五)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大量实训工作由学校自己完成,以政府目前的教育投入,学校很难出色地完成对学生的实训培养。

三、国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中主体行为介入特点

国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可分为: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并重的校企合作模式;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三种。

(一)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的特点主要是,以企业培训为主,以学校教学为辅。校企合作的对象为企业或生产部门的学徒。企业或生产部门为实施校企合作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企业内专设有培训机构,企业内培训比重远远大于学校教学的比重,并有相应的社会监督或保障系统。其代表主要有德国的双元培训制、英国的工读交替式培训和日本的产学合作。德国、英国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在学生已经成为企业的员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培训。实质上,学校只是企业的培训机构。

(二)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学校对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制定培养计划,在学校建立实训工厂进行生产模拟的培养模式。其代表主要有加拿大的CBE,新加坡的教学工厂等。

(三)校企并重模式是以劳动和教学相结合,工读交替为原则的校企合作模式。以美国的合作教育为代表,实施方式可以分为四种:工读轮换制;半工半读制;劳动实习制;全日劳动,工余上课制。教师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兴趣为学生寻找雇主,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提供的相应生产实践培训场所及劳动报酬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学生的劳动任务、职责、时间及报酬等,以此开展与企业的合作。

在三种校企合作模式中,以学校为主导的校企合作,是把企业搬到学校,学校资金投入量大,需要政府大力支持。以新加坡为例,2000~2001年,新加坡教育经费在政府预算中所占比例达到23.4%,仅次于国防开支,占政府财政支出的第二位。新加坡的高等教育经费占整个教育经费的26%~28%。1980年以来,新加坡大学的学生数平均每年增长8%左右,而政府给大学的拨款则平均每年增加15%。强大的政府投资保证了新加坡平稳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时期[5]。因此,该模式是以政府教育经费高投入为代价的。

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其前提是学生即将是或已经是企业的雇员,学校为其培养机构。学生的学习以企业内部培训为主。因此,该模式以成熟企业的相当发展为前提,企业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为学生提供实训的环境。

以上两种校企合作模式对中国目前的高职教育都不太适合。就第一种校企合作模式而言,中国目前有1184所高职院校,各级政府不可能拿出太多的投入使每个学校都能够把“工厂搬到学校”。

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高等职业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倍,即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有更大的投入。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政府预算内拨款占其学校教育经费总额的比重不到50%[6]。中国人均公共教育支出仅为人均GDP收入的0.82%,美国为6.10%,是中国的7.44倍。日本为4.28%,韩国为3.01%。俄罗斯为1.87%,是中国的2.28倍,巴西为2.29%,是中国的2.79倍。所以中国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即使在金砖四国中,中国的教育投入也排在末位[7]。这意味着高等职业教育无法通过政府拨款途径来承担其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和高技能型人才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设施的建设。类似新加坡的把工厂搬到学校这种以学校为主导的办学模式无法适应中国的国情。

就第二种校企合作模式而言,目前中国的绝大部分企业,不可能都对与自己签约的雇员提供以企业为主的培训条件。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发展阶段,技术、管理条件也不成熟。且中国处于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阶段,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每年大量初高中毕业生面临升学的压力,这么多的劳动力不可能都到企业进行培训。

因此,对中国来说,目前只有校企并重的校企合作模式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一方面学校可以把学生的实训教育放在企业进行,可以避免“把企业搬到学校”的过高投入;另一方面部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可以避免大量学生长期在企业进行培训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再次,中国企业发展成熟的不多,大部分民营企业,不具备接受大量学生实训的能力。由此我们引进第三方——政府,以此作为校企双方合作的纽带和桥梁。对此,我们首先要分析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作用及应尽的义务。

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政府介入分析

教育具有正的外部性。不管学校的性质是公有还是民营,作为独立核算的高职院校,有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追求。教育的外部性,其产生的社会收益远远大于其个别收益。高职院校对学生培养规模是按照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来进行的,而个别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之间的差额由于学校无法获得,由此导致高职院校仅仅把招生规模控制在其个别边际收益之内,造成了高职院校办学的积极性不高,或者在办学投入上不足,以减少边际成本。

对于正的外部性,传统的做法是政府介入,对外部性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补贴。或者是根据科斯理论,学校与企业进行“自愿协商”,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将“学生到企业进行实训的权利”进行如下界定:

(一)假如学校购买了学生到企业实训的权利,即学生可以到企业实训,由学校支付实训费用。

1、当支付给企业的实训费用小于学校的自办实训工厂增加的开支时,学校将继续购买学生到企业的实训权利,并扩大招生规模;

2、当支付给企业的实训费用等于学校的自办实训工厂增加的开支时,校企处于均衡状态,保持招生规模;

3、当支付给企业的实训费用大于学校的自办实训工厂增加的开支时,学校将不再购买学生到企业的实训权利,并减少招生规模。

(二)假如企业购买了拒绝学生到企业实训的权利,即学生不可以到企业实训,由企业支付给学校一定补偿。

4、当企业支付给学校的补偿小于接受学生实训带来的损失时,企业继续购买拒绝的权利;

5、当企业支付给学校的补偿等于接受学生实训带来的损失时,校企双方处于均衡状态;

6、当企业支付给学校的补偿大于接受学生实训带来的损失时,企业不再购买拒绝的权利;

从上面可以看出,1和6具有一致性,双方都愿意学生到企业去实训,学校比自办实训工程划算,企业接受实训比支付补充更有利,学校也可以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教育的外部性,总的社会效益最大化。3和4具有一致性,学校认为自办实训工程更划算,企业也认为接受学生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这样带来的社会效益最大。2和5一样,双方处于均衡状态。

由于学校和企业进行商谈需要成本,由此,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并不能实现最优。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本身的确发挥着自动调节的作用,这种作用可以使得经济运行具有一定的秩序。通过自动的市场运行的涨落来形成经济秩序,往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特别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分工的发展带来了合作的更加密切,市场调节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愈益严重更使得客观上需要有一种力量来代表市场所不能代表的利益,引导市场体系的运行去实现自身难以实现的目标。这种力量只能来自国家(政府)[8]。

对此,政府可以通过对学校进行补贴以此买断“学生到企业实训的权利”,以使学校自己建立实训工厂;或者向企业购买“拒绝学生到企业实训的权利”,把这种补贴支付给企业,以使学生可以到企业进行实训。政府不管对哪方进行补贴,都可视为是对“实训权利”的界定。

如果政府对学校进行补贴,学校可以认为是“企业购买了拒绝学生到企业实训的权利”,即假设(二);如果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企业可以认为是“学校购买了学生到企业实训的权利”,即假设(一)。

通过政府对“实训权利”的明晰界定,可以实现学校和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这里,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对生产或产品的外部性进行介入,与科斯理论实现了融合。但是政府对双方补贴的数额,则不如市场行为理想。如果这时校企双方的整体效益与理想中通过商谈实现的整体效益之差,小于现实中双方的交易成本时,政府的行为就值得。由此,政府对双方补贴的数额要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进行调整。比如设置一些监督机构,对此进行测度,以便政府及时调整补贴数额。

教育的部分公益性即来源于其培养人才在使用中产生的外部性——带来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公益性需要政府投资,或者补贴。这可以作为政府对教育进行补贴的佐证,当然,对企业的补贴可以看作是政府在为学校购买某种“权利”,实质上仍为对学校进行补贴的变种。

此外,由于高职教育培养的“专才”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培养的“通才”,对企业服务的针对性更强,可以看作是服务于某些特殊行业,其产生的“外部性”更多的是针对这些行业,或相关行业,人才的培养具有社会性和私人性两个方面。其社会性的一面即公益性,不同的人才可以满足各行各业的需求,尽管企业对人才的消费付出了成本——工资,这是对教育私人性的承认,但教育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比如技术的进步,更好的生产方法、工器具产生,企业可以直接利用,由此提升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使各行各业间接地受益,因此教育又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即公益性,并不需要企业支付给其所雇佣的人力及人力的培训者——学校,因此企业的受益是无偿的。由此,对这些行业、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更高额的征税,就有其依据。

正是由于教育具有部分公益性,这种公益性的成本无法在教育部门与受益者之间进行内部化,由此教育部门服务的动力不足。完全公益性的事业要由国家来进行;部分公益性的事业要由国家进行部分补偿,以此增加提供者的动力。国家从受益者中增加额外的税收,以此补偿给公益事业(或部分公益事业)的提供者。

这些额外的税收如何在专业性很强的企业和社会其他部门进行分配?笔者认为,企业除了享受现代教育提供的普遍性利益之外,还要享受高职教育机构提供的特殊人才服务。特殊人才服务同样产生外溢的社会效益。特殊人才社会效益的外溢就更多集中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因此专业性强的企业社会责任要大于社会其他部门。国家可以加大这些方面的税收。

由此,普通本科院校、科研机构等教育部门,可以享受国家从社会税收中获得的财政补贴,以补充其效益外部性的差额。而高职院校,由于对学生培养的专业性,其受众群体的个别性,以及培训的特殊性,额外增加的成本,应该由政府从企业额外征收的税收中进行额外的补贴。

五、对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建议

中国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不同的学者和政府提出了各种政策建议,并采取了各种方法,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笔者认为,应该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私人性、公益性、学生就业目标的相对明确性,以此明确企业的社会义务。政府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主动介入,对双方关系进行调节。

对本科教育来说,由于其知识的通识性,就业面比高职毕业生更广,很难明确指出学生需要哪些方面的实训及需要哪些企业进行配合。对于职业教育,由于其学生专业的针对性及缄默知识的获取,更需要企业的配合。

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财政投入的形式,对企业和学校间关系进行调节:如增加高职院校的财政投入;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提供实训津贴和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企业积极介入到对高职学生的培训中来。当然,不同的政策措施各有利弊,并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一)通过对专业化强的企业进行教育性税费的征收,以此补贴给高职院校进行人才的实训培养。这种直接的补贴,学校不一定能够真正落实到学生的实训上,而且以此来购置培训设施,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设施的更新等,时间周期太长。以这种直补,学校进行积累,实训效果见效慢,且设备的利用率没有企业的利用率高,往往不太理想。当然学校也可能把这笔钱直接支付给企业,与企业进行校企合作,联合培训学生。但又涉及到学校向企业支付的金额大小问题,往往缺乏透明度,或存在学校减少支付额度或企业加大实训费用等问题。

(二)通过对接收学生实训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以此调动企业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这种方式,便于学校长期和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合作双方均受益。国家按照学生实训的人头向企业减免税收,学校和企业各得其所。学校可以在不同的企业进行选择,由此也增加了企业之间对受训学生的竞争,可以更好的调动合作企业的积极性,增加实训效果。

(三)通过对接收学生实训的企业,国家进行津贴补助,增强企业校企合作的动力。与前者类同,国家通过按学生人头直接对接受学生实训的校企合作企业进行直补。企业与学生的关系类似公费医疗单位与患者的关系,企业直接通过接受学生实训而受益。学生实训很受企业欢迎,加大了企业间为争夺学生实训的竞争,同样可以达到校企合作效果。

(四)通过对接收学生实训的企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此增加企业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对接收一定人次的校企合作企业,可以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接等活动中,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以此鼓励企业与学校进行合作。已经进行了校企合作的企业,不断提高合作质量,以巩固合作关系。

(五)通过税务或企业监管部门等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接收学生实训的人次数和实训学校对实训效果的评价,对校企合作企业进行登记评定,以此决定对其执行各项税收、津贴的优惠等级及额度,并对校企合作企业进行监管。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以在校企合作中发挥作用,以保证整个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防止其仅仅为了经济利益驱使而忽略实训质量。

[1]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相关统计数据并根据其计算而得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633/index.html.

[2]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初探[J].教育发展研究,2006,(5B).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主编.必由之路——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初探[J].教育发展研究,2006,(5B).

[5]程荃.中国与新加坡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教育投资政策比较[J].高教探索,2006,(5).

[6]王明伦.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证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07,(25).

[7]中国教育竞争力10年提升17位教育投入居末位.中国教育报,2009.11.30 http://edu.ifeng.com/news/200911/1130_6978_1456250.shtml

[8]丁冰,李连城主编,现代西方经济学说[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375页.

On Government Involvement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DENGXiao-ni
(Wuhan Commercial Service College,Wuhan,Hubei,430056,China)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a necessity for both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s and enterprises when they seek to reduce the transaction cost in human resources market,and it is also the inevitable demand to fulfill the goal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i.e.,to cultivate tacit knowledge.The main body of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l in China'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the school,and equal emphasis on both parties is best suitable for the conditions in China.As we know,Education has positive externality.Government involvement can take many forms.The government can subsidize schools,or make clear definitions of"the right to training,"thus combine government involvement in externality with the Coase theorem.The government can also regulate the relations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with taxes and subsidies;for instance,it can increases financial input into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s,and provide tax deduction and exemption,practical training allowances,and preferential policies,thus maximizingthe overall benefits ofboth partie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externality of education;government involvement

G6 4

A

1009-2277(2011)01-0047-05

2011-01-16

邓小妮,女,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教育经济。

责任编校: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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