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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历史源流初探*

2011-08-15潘俊强

外语与翻译 2011年1期
关键词:一国两制主权香港

潘俊强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北京 102488)

“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历史源流初探*

潘俊强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北京 102488)

在“一国两制”的指引下,香港顺利回归并保持持续繁荣稳定,但也产生了种种困扰“一国两制”的问题,反映出把一个“文明中国”的政治内容装在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容器中所面临的难题,也说明需要进一步加深对“一国两制”的理解。本文试图通过探究“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历史源流,揭示当年制度设计中关于“一国”的深层次考量,对有关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一国两制”;“一国”;历史源流

在“一国两制”的指引下,香港顺利回归并保持持续繁荣稳定。同时,回归以来关于香港居民权、人大释法、二十三条立法和香港政制发展等种种困扰“一国两制”的问题,反映出把一个“文明中国”的政治内容装在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容器中所面临的难题,也说明需进一步加深对“一国两制”的理解,如“古典中国”与“现代国家”在基本法中的不同体现等等。“一个国家在现代经历了一段主要的突破时,连国家这一观念也可能变更,如400年前荷兰民国诞生时的情形。”[1]本文试图通过探究“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历史源流,揭示当年制度设计中关于“一国”的深层次考量,对有关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繁荣的文化,反映在政治智慧中既深且广。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处理上,也有一个成熟的模式,并在两千多年的东亚具有普遍意义。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体现为明显的中央集权,是行政区划中“郡县制”的推行,所谓“四海之内莫不为郡县”,虽然名称或郡,或为省,县,但直到清末,实际上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中国古人的政治智慧,为了达到“四海之内莫不为郡县”的效果,在处理与自己不同的少数民族地区农耕文化的关系时,采取了各种手段在少数民族地区来扩大和巩固统治。这些手段和方法称为“羁縻制”(声音jimi2),“所谓‘羁縻’,就是一方面要‘羁’,用军事手段和政治压力加以控制;另一方面用‘縻’,以经济和物质的利益给予抚慰。”[2]即所谓“怀柔远人,义在羁縻,无所臣属”。实行羁縻制的地区,虽然也和正式政区一样设置州县,但一般不征收赋税徭役,不派遣行政官员,而由当地部族的首领世袭,治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当然,最终目的,还是要“以华变夷”,“华夷一体”,直至实现“大一统”的局面。“天下一体”,“华夷一家”,“世界大同”,等等,都是无比美好的景象。这些古老的中国智慧、做法,其优点和缺点也可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们可以说,在东亚地区古代独特的环境里,长期的成功存在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当世界环境、格局发生变化后,人们的思想、眼界逐渐开阔,不同文化密切交融、碰撞,民主、法治逐渐成为时代的共识,制度、法治可能会更好地保证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和谐、统一以及长治久安。

香港的回归,从情感上,无疑是全球华人为之自豪的盛事。回归前后,就如何处理中央政府与香港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我们的先辈们充分发挥了他们的智慧,最终成果表现为“基本法”。应该说,中央主持制定的基本法,在形式上充分借鉴了先进的现代宪政理念,但另一方面,在实际运行中,又经常体现出古代“羁縻”制的痕迹,多少带有传统帝国“怀柔政治”的模式。中央治港思路也需要在“封建”与“郡县”之间不断调适自己的航向。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中,中国一直坚持国家主权的原则、寸步不让,但在对内关于中央与香港之间的权限划分上,则作出最大可能的让步,赋予香港最大限度的高度自治权。在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远远超过了一个联邦国家中自治州的权力,这是大陆和香港学界的共识。所有让步中最大也是最紧要的就是授予了特区终审法院行使特区范围内司法管辖的终审权,而特区的这项自治权很大程度上颠覆了学界对终审权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传统认识。因此,从主权的角度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陈端洪先生提出了“高度自治的顶限”问题[3]。这是一个历史传统,中国处理统一问题时经常采取一个基本的“帝国模式”——以中央对地方实体的财务上的逆向输出或赋予地方自治权,换取少数民族地方对中央的效忠,这一体系被赵汀阳称为“天下体系”[4],被汪晖先生称之为帝国的朝贡体系。从现代政治的角度看,这不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成熟理念。因此,在传统的中国政治家的政治思想看来,主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外部,以满足国家间竞争和维护领土完整的需要,而对内则不必拘泥于严格的内部主权的原则,以更现实的目标作出独特的安排。因此,“回归”相当于“统一”,而不是完全符合主权原则的统一。这种对主权的外部功能的理解是现代的,但对主权的内部功能的理解则是传统的。香港基本法,作为中国内部秩序的一部分,一方面体现了现代国家主权的原则,但同时也是对传统的中国国内秩序原则的反映。这种对于主权内外功能的不同理解是因为中国近代以来的特殊背景。

1840年以前,中国的国家秩序在长期的封闭中基本上遵循了“天下体系”和“帝国模式”。1840年以后,随着外国权力的入侵,民族危机的逐渐加重,国家意识和主权意识逐渐唤醒,但主要服务于救国图强。现代中国产生的主权意识并不主要是为国内秩序(这点上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的需要,而是在外国入侵的情况下争取独立和解放的需要。因此,对中国影响的现代西方主权概念,主要集中在主权的外部功能上,同时内部秩序还在依赖原有的传统。在“救国”成为整个中华民族自近代以来的首要需求以后,中国的政治家对主权的内部和外部功能上理解的差异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虽然后来的革命对中国内部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中国传统中的国家结构理论和思维形式在中国仍然深深影响了几代政治家。

白鲁恂(Lucian W.Pye)曾经说过,“把中华民族凝聚在一起的是文化、种族、文明等意识,而不是将整个民族归结为一个国家的身份。”“‘一国两制’的‘中国’指的不仅仅是世界大多数其他国家所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差不多指西方列强和日本开始侵蚀之前的历史书上和地理书上那个更大的中国。……在此,中国的定义不同西方的民族国家概念,而是大约相当于一个文明的文化边界,或者汉族最大范围地对少数民族人口进行控制的古代帝国的松散边疆。”[5]

实际上,“中国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民族国家,而是一个文明国家,而且是大陆文明。事实上,中国成为一个民族国家只是近现代历史的事,至于这一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还有待商榷—是19世纪末叶,又或许是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6]如果我们把香港、澳门、西藏问题乃至台湾问题放在中华文明的大框架下予以整体思考,便能想像出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毛泽东、邓小平两代中国领袖对中国国家建构战略构想的连续性和继承性,这实际上中国的法家和儒家,郡县与封建以及民族国家与文明中国在中国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发展和融合。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一国两制”中关于国家主权的制度设计,不禁深深为“一国两制”的制度设计者贯穿理想与现实、历史与未来的高深智慧和高超的立法技艺所震撼。中国的历史已经证明,统一政权完全可以实行不同的制度,而且可以存在相当长的时期。尊重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以一国两制或一国多制的方式完成统一是明智的抉择。

[1]黄仁宇.中国大历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315.

[2]葛剑雄.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M].2008:69.

[3]陈端洪.宪法与主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4 -165.

[4]赵门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5]Dick Wilson.过渡期的香港[M].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1993:68.

[6][英]马丁雅克.当中国统治世界[M].张莉,刘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161.

2010-12-02

潘俊强(1975-),男,山东高密人,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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