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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出口信贷立法完善初论*

2011-08-15阮芳

外语与翻译 2011年1期
关键词:中国进出口银行买方政策性

阮芳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我国船舶出口信贷立法完善初论*

阮芳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造船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当前船舶出口信贷法律现状的分析,以立法形式及立法内容为视角,提出构建船舶出口信贷法律制度框架的初步设想,希冀对于相关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口信贷;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出口

我国《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帮助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和其他骨干造船企业稳定现有出口船舶订单”。去年新接订单中有近1/3的订单由进出口银行提供买方信贷参与。与此同时,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金融租赁机构以多种形式与船厂合作解决撤单与弃船问题,进一步显示出该振兴规划已初步落实。通过完善船舶出口信贷相关法规,继续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势在必行。笔者试图通过对现存船舶出口信贷法律体系的分析,提出关于建立船舶出口信贷法律制度的部分浅见,希望能够有助于船舶出口信贷法律制度进一步的完善。

一、船舶出口信贷立法现状

出口信贷是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商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信贷担保,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于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金融方式。作为出口信贷的一种,船舶出口信贷是指一国政府为支持和扩大本国船舶出口,通过本国金融机构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由本国政府承担信贷风险的一种中长期优惠性贷款。船舶出口信贷分为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两种。以融资保证方式划分,利用出口买方信贷进行船舶融资主要包括建立在信用担保基础上的融资,以及建立在船舶抵押基础上的融资,后者在国际造船业实践中运用更为普遍。

(一)国外立法

就各国现行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法而言,各国政府均对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性质、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资本构成和资金来源等有较为完善的规范。以英国为例,1949年英国颁布了《出口信贷担保法案》,明确ECGD的性质以及活动范围。1991年,颁布的《出口和投资法案》,对原有法案进行重新调整,将ECGD职能范围进一步明确,规定其部分业务可以商业化,并增添了关于对私人海外投资活动的保险的具体内容。韩国已建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两家(即韩国进出口银行以及韩国出口保险公司)。并根据经济形势适时先后对《输出入银行法》进行二次修订。日本先后建立了开发银行和输出银行,并制定《国际协力银行法》,该国进出口银行为计划造船和出口船提供金融支持。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为拯救本国造船业,加强与中韩竞争,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接连大幅度为造船业的出口订单提供买方信贷。

(二)国内立法

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我国船舶出口由国家统一管理,集中调配资金。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以政府补贴形式积极干预船舶出口。并以出口卖方信贷形式为出口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在法律层面,我国虽然先后颁布《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等银行相关业法律,关于进出口银行的专项立法却尚未纳入立法意识日程之中,相关法律明显缺位。实践中,相关部门进行实务操作之时,只能依据以《进出口银行章程》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买方信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为主的部门规章,乃至其他一些立法层次更为低的内部文件。

二、完善船舶出口信贷的立法

船舶出口信贷的立法框架包括制定详尽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单行法规,以及《船舶出口信贷管理》配套法规。具体内容似应如下:

(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法

我国现存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法规不仅立法层次较低,以现行的部门规章、内部文件为主,而且在立法内容上并不全面。不利于进出口银行明确定位,不利于银行在实务中开展相关操作。立法中存在的明显滞后,无法为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政策性银行法适应国家干预经济需要而产生,专司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职能。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设立宗旨、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市场退出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对比《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简称《章程》),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进出口银行法的有关内容可做出如下构想:

1.设立宗旨:依国务院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为独立法人,其资本金由财政部核拨。”就设立宗旨而言,原《章程》第三条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通览各国关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宗旨,不外乎以促进出口为主要目的,只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实力悬殊,其宗旨仅限于支持本国出口;而发达国家还包括资本海外投资、国际政治目标等其他方面。我国目前经济处于转型时期,进出口银行的设立宗旨暂定于为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似乎并无不当之处。但是随着我国向经济大国迈进,外汇储备日益增多,似乎在设立宗旨上应该添加海外投资的相关内容。

故,依《韩国输出入银行法》相关法条似应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以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为主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责为通过对本国的进出口、海外投资及海外自然资源的利用提供金融支持,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推动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

2.资金来源:依《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33.8亿元人民币”,不仅对于资本来源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于其他负债形式的资金来源和亏损补偿均未作出规定。我国资本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中央政府先后多次补充其注册资本金,其资金来源,虽有其“实”但法律上并无其“名”;一般情况下,与一般商业银行可以依靠储蓄存款增加负债不同,进出口银行其他负债形式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定向举借低息资金。因此,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均对此有所规定,而我国进出口银行的其他形式负债仅限于中央政府发行的金融债券,没有向其他金融机构筹资的相关内容;故,相关内容均应作出适当调整。

借鉴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相关条文,该条似应为“为满足开展业务的资金需要,进出口银行可从政府、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也可发行债券”。

3.监管模式:在《章程》第四章,仅规定该行向国家有关部门定期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在行长领导下进行审计。这一作法与其他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以政府部门为主的监管模式存在着明显不同。另,进出口银行内部监管机制并未有效建立。故,政策性银行法长期缺位,被业界专家视为衍生出国家在对于政策性银行权利配套支持与适度监督之间缺乏平衡的问题。为建立外部考核机制,强化监管。在外部监管机制上,应将第十五条有关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的规定进行修订,似应改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就内部稽核制度而言,应将第十六条修订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建立监事会制度,由监事会对银行收支进行审计”,只有如此,才能将内部稽核制度落到实处,对相关业务以内部审计形式进行有效监管。

(二)关于《船舶出口信贷管理》配套法规

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原则上参照OECD“君子协定”一般规定以及《谅解》内容,根据我国国情及该行客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买方信贷管理办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依该办法相关内容《船舶出口信贷管理办法》似应包括如下:

1.关于船舶出口信贷条件及贷款偿还

1)原则上买方信贷支持的合同金额不应低于200万美元;

2)所造船舶原则上国产化比例不低于50%

3)船舶项目中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20%

4)货币币种为美元或银行的认可的其他货币

5)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

6)贷款期限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最长不超过15年

7)贷款利率参照OECD公布的商业利率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借贷双方约定。

8)贷款费用:借款人需支付管理费、承担费和风险费等贷款费用

9)贷款偿还:贷款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2.关于船舶出口信贷办理程序

1)由出口商或进口商提出书面买方信贷申请

2)银行依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项目受理和内部审查。

3)经审批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信用担保或抵押)。视情况,必要时银行可与保险机构签署出口信贷担保协议。

三、结论

船舶作为大型机电设备,其出口信贷具有利率低、周期长的诸多特点。造船业作为资金、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拉动作用。船舶出口信贷为造船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支持。相关法规的完善必将促进造船业的稳定和繁荣。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绝非因一两部法律的出台一蹴而就,亦不可能因国家政策临时变动朝令夕改。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进出口银行的法律定位、立法宗旨、机构设置、监管模式等,将有助于该行为造船业提供有力支持。在部门规章层面,通过《船舶出口信贷管理办法》的制定将有助于制定行业通行标准,避免恶性竞争。搭建关于船舶信贷出口立法规范平台对于我国船舶业的推进作用至关重要。

[1]丁丽.我国政策性出口信贷体系及其与出口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J].经济论坛,2008,(23).

[2]张长利.论政策性银行法的性质[J].学术论坛,20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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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刚,白敦.中国政策性银行亟待立法[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1):45.

[5]梁骧.出口买方信贷与船舶出口[J].船舶经济贸易,2002,(5):11.

2010-12-11

阮芳(1976-),女,辽宁丹东人,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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