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成熟理论的自然诉求
——关于动物权利的理论探讨

2011-08-15向朝霞

关键词:义务痛苦权利

向朝霞,徐 娟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2.广东海洋大学 食品科技学院,广东 湛江 524000)

成熟理论的自然诉求
——关于动物权利的理论探讨

向朝霞1,徐 娟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2.广东海洋大学 食品科技学院,广东 湛江 524000)

通过对机械主义动物观、间接责任论、人道待遇原则到不被作为物来对待的基本权利等一系列西方历史上不同学者关于动物权利的著名理论进行梳理、概括,中国动物权利保护应采取的立场是:应该把动物看作是一个生命主体,而不是人的财产,动物与人一样能够感受到痛苦,所以,我们应该善待和爱护动物。同时,在我国现阶段,应该加强保护动物权利意识的宣传,并制定中国的动物福利法。

动物权利;人道待遇原则;不被作为物来对待的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举凡世上的成熟理论,动物权利皆是题中之义: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中爱生惜生的说教比比皆是。“中国古代哲学也强调天人合一,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强调人类是万物之灵。不论是自然界的动物还是植物都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一部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1]68诸如此类的理论均可以作为动物权利的论证基础。

回顾近几年屡屡发生的虐待动物事件足以令我们为之警醒。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2003年4月2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法庭判决刘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免予刑事处罚。[2]长春市一家医院的医学女博士刁英为了发泄对科主任的不满,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采用火烧毛、针刺眼、刀割耳、注射硫酸等残忍手段对一只小狗实施了惨无人道的血腥蹂躏。其丈夫李真以虐待动物为由起诉刁英,而当他咨询有关法律界人士,一位刘律师告诉他,对于反虐待动物的法案我国还是一片空白,中国目前的状况十分需要尽快制定有关禁止虐待动物方面的法律,而在此之前,主要还是靠公民的道德自律。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在动物权利保护领域,法律作为这个社会迄今为止最强有力的、最完善的行为规范所面对的无奈与困境。众所周知,在一个社会中实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三:宗教、道德和法律。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的行使只能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当宗教、道德等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不足以保护动物的生存权益时,我们不得不诉求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对动物权利进行立法保护。

二、动物权利理论的梳理

(一)机械主义动物观

法国哲学家笛卡尔认为,动物一半是自然,一半是植物机械,不仅没有理性,也没有感情。他认为“动物是上帝创造的机器,正如时钟是人制造的机器一样;要说我们对动物有什么道德义务,那就像说我们对时钟有道德义务一样,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可以有涉及到时钟的义务,但这类义务实际上全都是对他人的义务,而非对时钟自身的义务。”[3]37相对于拥有人性精髓(通过语言和人类的特殊行为存在于人的精神和灵魂里)的人类而言,动物只是自动的机械装置,没有思维和感觉的能力。因为只有心灵或灵魂才有意识,而上帝只把灵魂给了人类。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他甚至否认动物有感觉,所以动物被人们认为在道德上并不重要,是完全处于道德共同体之外的。

据载,笛卡尔为了检测哈维的血液循环理论,他及其他的追随者们做了一些实验。抓来一只狗,将它的爪子用钉子钉在木板上,活生生地切掉它的部分心脏,然后检查各个不同部位的脉搏;将其胸部剖开,让它跳动的心脏裸露出来,并用滚烫的水烫它,还用各种方法肢解动物。所以后世哲学家彼得·辛格曾讲:“基督教教义最终极、最古怪,对动物来说最痛苦的结果,到了十七世纪上半叶在笛卡尔的哲学里出现了。”[4]86

在19世纪之前,人们普遍认为动物仅仅为没有知觉的物,在道德地位上等同于时钟、桌椅等无生命物,所以人类即使有一些涉及到动物的道德义务,人们仅把这些道德义务视为对他人的义务,而非对动物本身的义务。

(二)间接责任论

洛克和康德是此观点的代表,持此观点的人否认笛卡尔把动物仅仅看作是机器的论点。他们认为动物有感觉并能感受痛苦,但他们认为动物无理性、无自我意识。动物的利益是没有任何道德意义的,所以他们反对人对动物有任何直接的道德义务的看法,而主张人类只对其他人有直接的义务,对动物则没有。即如果人类感觉有必要对同类对待动物的方式进行限制仅仅是因为这种行为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利影响而非因为人类应对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所以这种义务是人类对其他人的直接义务,对动物则只是间接义务。

基于这种把动物看作是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或工具的出发点,康德认为,如果说人对待动物的方式有什么重要的话,那仅仅是因为这种对待动物的方式会影响到别人:对动物残忍的人在跟别人打交道时心肠也会变硬。[3]38所以,人类应该善待动物的唯一理由是这样做有助于尽到对人类的义务。因为对动物仁慈与公平能够加强我们对人的仁慈与公平,而对动物残暴的人,对人的态度也会变得残酷。爱护动物只是迈向目的的手段,目的则在于爱护人。美国有人做过有关此方面的调查,孩子从小目睹大人虐待动物,长大后容易发生不良暴力行为;在英格兰,屠夫和医生被禁止参加陪审团,因为他们习惯于看到死亡,心肠会变硬,这样会影响他们作出对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断。

而在洛克对私有财产权的论证中,他认为,人的所有自然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基础。土地及地上所有事物为人们所共有,唯有个人对其人身享有所有权。人运用自己的身体从事劳动工作,通过劳动创造、加工过的事物正当地属于他自己。即把人身内涵注入创作物,创作物自然正当归自己,只要通过人的劳动使其脱离自然状态即为其自己财产。[5]210在洛克看来,如同人可以通过附加劳动于资源身上从而获得对其的财产权一样,人也可以以此方式获得对动物的财产权。在动物问题上,洛克“更担心他们(儿童)为了取乐而把任何能够感知痛苦的事物置于痛苦的境地”[6]18-19。洛克建议父母教导孩子善待动物,仅仅是因为“折磨、杀害野兽的习俗不同程度上使孩子甚至有可能对人硬起心肠;而从低等动物受折磨和毁灭中取乐的人对自己的同类不大可能很同情或仁慈”。[3]341在因对待动物的残暴方式而感到的良心不安上,洛克和康德有共通点,即并非因为这样做将会使动物受害而是由此可能使人遭受的损害。

(三)人道待遇原则

1.功利主义者边沁的观点。

人道待遇原则直接渊源于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杰里米·边沁的理论。边沁曾言:“问题不在于‘它们能否进行推理吗?’也不在于‘它们能否说话吗?’而在于‘它们能否感受痛苦吗?’”[3]42边沁认为除去人与动物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二者的相似之处是都能感受痛苦。而能够感受痛苦的能力才使得动物具有道德意义,从而人类对动物的直接的道德义务即源于此。

传统观点认为人道待遇原则要求禁止一切让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的行为发生。该原则反映了我们对待动物传统看法中的两条直觉:一个是,在必要的情形下我们可以优先考虑人类利益;另一个是,对动物施加不必要的痛苦是错的。[3]6-7人道待遇原则认为:“我们可以把人类的利益视作高于动物的利益,但这只是在很有必要的时候;因此我们不能对动物施以不必要的痛苦。”[3]8同时,“之所以要禁止对动物施以不必要的痛苦,不只是因为对动物施加痛苦会使人们互相之间缺乏仁爱,而是在于这样对待动物本身就是不对的。”[3]8边沁作为行为功利主义者的代表,他主张我们选择采取的行动,应该符合受此行动影响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所以边沁由此推出自己独特的动物观:只要我们杀死动物的时候尊重动物不受折磨的平等待遇原则,我们把动物当作资源对其拥有所有权,同时我们也可以为了自身的目的而杀死它们,而这样做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

2.边沁的现代支持者:辛格的观点。

辛格的《动物解放》一书的出版被人们视为现代动物权利运动的起点。在该书中,辛格通过两个进路来论证平等待遇原则应扩展至除人之外的动物身上的观点。一方面,他师承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动物在道德上具有真正意义的根本特征在于动物和人一样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而感知的限定是我们对他者的利益给予关怀的唯一可以捍卫的界限。以任何其他的像理智或理性特征来标划这一界限都是任意的,站不住脚的。因为动物和人一样都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所以我们应该平等地更多地关怀动物的利益。另一方面,辛格认为平等原则作为一种道德主张从来就是一种道德理想、道德观念,它不可能是基于真正的智力道德能力、体力以及类似因素而寻求的事实上的平等。“在他看来,这个原则的内在涵义在于,我们对他人的关心,我们对他人利益的考虑并依赖于他们是怎样的或者他们所拥有的能力。”[7]基于此观点,作为存在物之一种的动物也应该受到我们的平等对待。所以,总体来讲,辛格认为道德理念中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公平原则。针对动物权利而言,它是指所有能够感受到痛苦或快乐的生命均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这并不是说我们要给予动物人类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而是说对于人和动物之间的相同的利益必须得到同等的对待。因为生存和避免痛苦是所有动物包括人都应该享有的重大利益,而人却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去随意剥夺动物的生命,这其实也是类似于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等令人不可接受的一种人为歧视。

(四)不被作为物来对待的基本权利

若干世纪以来,关于动物基本权利这一概念,不同的哲学家有不同的见解。彼得·辛格从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强调既然动物也有感觉,就不应该受到折磨;汤姆·睿根从传统的自由权利的观点出发,认为动物是有自觉意识的生命主体,具有不被奴役的自由权利;弗兰西恩则从法学的角度对于动物权利提出了一个简明而独特的辩护思路。弗兰西恩称:“今天我们认为人人享有不被仅仅视为达到他人目的工具的权利。此乃基本权利,不同于所有别的权利;它属于前法律权利,因为此乃享有其他权利的必要前提。”[3]178他认为,如果我们否认人有权不被仅仅视为达到他人目的的工具,那么别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赋予都是毫无意义的。他试图把这一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作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的人的基本权利依据平等原则推广至动物,即为动物的不被作为物来对待的基本权利。弗兰西恩认为,动物如果被视为物,那其就根本无权利可言,此时动物的价值就完全取决于其主人的价值,因此不被作为无生命体的物来对待是动物跻身于道德共同体的底线。只有承认这一基本权利,平等对待原则应用于动物才有实质性的可能。他指出,在社会公众的传统意识中,普遍存在着一个关于动物权利的直觉:向动物施以不必要的痛苦是错误的,而且正是基于这一共识,欧美等国的动物福利法得以通过。弗兰西恩指出,现实中人们对待动物的实际情况却有悖于人们传统的道德共识。

深究动物权利得不到实质保障的根源,弗兰西恩指出就是因为人们根深蒂固地把动物视为物或人们的财产的古老观念,从而使洛克主张的财产权利构成了动物权利保护的顽固障碍。因为我们总是试图在人类的财产权利与动物权利之间谋求达到某种平衡。而在这种所谓的平衡中,人类的一切通行的常规的习惯做法,只要符合人类的需求,具有经济上的意义,都因为人类可以任意支配其财产或物的权利而得到纵容。正是因为这样,动物权利就丧失了理论上所拥有的效力。

弗兰西恩指出,平等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便是只有动物在法律上不再被作为物来对待,这样动物权利保护才不至于只成为一句口号。我们注意到弗兰西恩在讨论动物权利时强调讨论权利的前提是不被他人作为财产对待的权利,而这是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基础。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弗兰西恩认为仅仅盲目地呼吁保障动物福利不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他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否定掉动物作为人类财产这一理念,动物权利保护就不会有任何根本的进步。

弗兰西恩抓住财产权这一突破关键,指出只有突破财产权的限制,才能使大家普遍认同的禁止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的共识真正成为现实。另一方面,他认为无论从伦理思考的哪种角度入手,都必须首先以平等原则作为前提。

三、关于动物权利保护应采取的立场

机械主义动物观将动物排除在生命体以外,在道德地位上将其等同于时钟、木块等非生命体。动物被理所当然地排除在道德共同体之外,认为人类对动物不负有任何道德义务。按这种说法,人类对待动物就可像对待时钟、桌椅一样随意处置。所以赞同这种观点就意味着对损害动物权利的行为予以漠视,当然不利于动物权利的保护,所以当今世界很少有人赞同这种观点。

间接责任论反对机械主义动物观把动物视作机器的观点。其进步性在于他们认为动物有感觉并能感受痛苦。但他们认为人类仅对他人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进而间接地对动物负有道德义务。如果人类对待动物的方式具有重要性的话,那仅仅是因为这样做会影响人们尽到对他人的义务。因此,此观点认为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仅为更好地达到保护他人利益这一目的时才予以考虑。

人道待遇原则的代表边沁则把人与动物的关系又推进了一步,他认为动物与人类的相似之处在于能够感受痛苦,并进而推导出人类对动物具有直接的道德义务。此观点的进步性在于人类应该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其根据不在于此行为会使人们相互之间缺少仁爱,而在于此行为本身即为人们所本能地拒绝。这种观点使人类对动物所负的道德义务独立于人与人之间负有的道德义务。而且他们理性地承认动物与人实际能够拥有的权利还是有差异的。但是对于人和动物之间的相同的利益必须得到同等的对待。此观点第一次从伦理的角度有力地揭示出人对动物的剥削关系,使人们认识到动物与人的关系具有某种深刻的道德含义。应该说这种观点相较前两种是比较完善且合乎理性的。其缺点在于仅仅持此理论并不能使动物权利获得切实的保护,因为,不管是边沁还是辛格,他们都把动物看作是一种物,人们对动物的直接的道德义务,仅仅在于人的本能或直觉。

弗兰西恩对人与动物的关系,则独辟蹊径地提出了“不被作为物来对待的基本权利”的观点。他认为要对动物权利进行实质性保护必须使动物不被作为无生命体的物来对待,而此基本权利是动物跻身于道德共同体的底线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基础。此观点抓住了动物权利得不到实质性保护的根本原因,即在于动物一直被作为物来对待,所以这正是其超越于前人而为西方大多数学者所推崇的原因。它的创造性和大胆推导更让其具有了前所未有的说服力。

纵观动物权利的诸多理论,其发展历程是逐步递进的,从早期的把动物视为没有思维和感觉能力的物,因而人类对动物没有任何道德义务;到承认动物有感觉,但人类善待和爱护动物的目的是为了善待和爱护人,所以人类对动物负有间接的道德义务;再到因为动物可以感受痛苦,所以对其施以不必要的痛苦是错误的,人类对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最后,弗兰西恩认为,人类对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还不够,仍然不能真正做到善待和爱护动物,因此,他认为只有赋予动物“不被作为物来对待的基本权利”,才能真正地善待和爱护动物。弗兰西恩的观点是该领域发展至今对动物权利保护最有力、最完善的理论,为动物权利保护提供了独到的理论依据。

基于以上的梳理、对比和评价,笔者认为关于动物权利保护的理论,在西方已经相当成熟,为人们为什么要善待和爱护动物提供了有力的解释和理论依据。在一定意义上,关于动物权利的保护也是人们在成熟的理论下的一种自然的诉求。

在实践方面,关于动物权利的保护,最早是从保护动物的福利开始的,动物福利的概念最早源于英国。据了解,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在爱尔兰通过,即《马丁法案》。随后西方许多国家都纷纷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方面保障动物福利。19世纪末,欧洲国家基本都完成了对动物福利的基本规定。到了20世纪的20—30年代,这一体系已经比较成熟。20世纪80年代以后,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几大自由,即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其实总结起来就是动物的康乐,即首先是动物的健康,然后是动物的安乐,这是动物福利基本的内容。

在亚洲国家,保护动物立法伴随着向现代国家的转变而出现。如在东亚地区,新加坡制定了《畜鸟法》、菲律宾制定了《在菲律宾促进动物福利法》、日本制定了《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韩国制定了《韩国动物保护法》、中国香港制定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和台湾制定了《台湾动物保护法》等。

纵观整个世界,在西方关于动物权利保护的问题,有了相当成熟的理论探讨,而且进行了动物保护的立法。同样在亚洲,关于动物保护立法也从西方法律中移植过来,而在我国大陆地区,不仅在理论上没有深入探讨动物权利的保护问题,在立法上也相当落后。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我们仍然把动物看成是人的财产,如刘海洋泼熊案被判处故意损害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事实,就可以看出在当前中国人的观念中动物仅仅是被作为财产来看待的。在动物保护立法上也缺乏民意,如2005年5月,北京为动物福利立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完毕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民中广泛征求意见,结果这次尝试遭到挫折。

在我国虽然人们把动物视为财产,对动物保护的立法还缺乏现实基础,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一部分人为动物保护而奔走呼告。我们也看到网友对虐猫事件的当事人强烈的谴责。

在中国当前情况下关于动物权利保护问题,在理论上笔者比较倾向这样的看法:人类应该把动物看作是一个生命主体,而不是人的财产,动物与人一样能够感受到痛苦,而且对动物施加不必要的痛苦,会伤害到人的情感,所以,我们应该善待和爱护动物。边沁主张对动物权利的保护,在于动物能感受痛苦。汤姆·睿根更新了这一说法,认为问题在于“他们是不是生命主体”。[8]前言ⅱ因为“貂和熊,大象和海豚,猪和鸡,猫和狗:每一种都是独一无二的生命,而不是一个可以随意使用的东西。”[8]前言ⅱ在笔者看来,汤姆·睿根把动物看成是生命主体,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生命主体的外延太大了,植物也是生命主体,是不是我们也要保护小草呢!所以笔者认为,动物和植物的一个不同在于动物能够感受痛苦。同时,根据狄骥的社会连带理论,人对动物不必要的伤害,也会伤害到人的情感。因此,人类要立法保护动物权利。

我们相信在我国对动物权利进行立法保护是大势所趋。在目前,笔者主张应该先进行对一般动物保护意识的宣传,告诉人们善待和爱护一般动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然后,应该制定《中国的动物福利法》。

[1]乔新生.动物福利法二题[J].政法论坛,2004(2).

[2]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律遭遇难题[EB/OL].http://www.gongxue.cn/landunfalv/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376,2009-04-28.

[3]加里·L·弗兰西恩.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M].张守东,刘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彼得·辛格.动物解放[M].孟祥森,钱永祥,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5]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6]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7]杨通进.从动物权利的讨论看道德的交互性本质[J].伦理学研究,2005(6).

[8]汤姆·睿根.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M].莽萍,马天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张 琴】

Natural Appeal out of Mature Theories—A Theoretical Probe into Animal Rights

XIANG Zhao-xia1,Xu Juan2
(1.School of Law,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4,China;2.Colleg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Zhanjiang 524000,China)

Through combing and generalizing a series of theories on animal rights by various scholars in the western history,from the mechanical animal view,the theory of indirect liabi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human treatment to the fundamental right of not being treated as the substance,the position on protection of the animal rights is that animals should be viewed as a subject of life,rather than the property owned by man.Animals can feel the pain as man does,so we should be kind to them and take good care of them.At the same time,in our current stage of development,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of animal rights protection awareness,and draw up China's animal welfare law.

animal right;the principle of human treatment;the right not being treated as the substance

1672-2035(2011)01-0057-04

D92

A

2010-11-16

[个人简历]向朝霞(1975-),男,湖北随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读博士。徐 娟(1983-),女,江苏徐州人,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助教,硕士。

猜你喜欢

义务痛苦权利
降低“支付痛苦”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谁痛苦,谁改变
我们的权利
分担痛苦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跟踪导练(一)(4)
痛苦力
“良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