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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人“说话四家数”看元代水浒戏归为公案剧的合理性

2011-08-15朱仰东

天中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公案水浒小说

朱仰东

(山东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伊犁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

从宋人“说话四家数”看元代水浒戏归为公案剧的合理性

朱仰东

(山东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伊犁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

“说公案”最早见于宋代,但是由于断句不同,理解存在出入。“说公案”应当包含“搏刀杆捧及发迹变泰之事”,不仅在传抄过程中没有疏漏,而且还有旁证:其一,罗烨《醉翁谈录·舌耕叙引》公案话本存目中至少涉及两篇水浒故事“石头孙立”“戴嗣宗”;其二,在为“小说开辟”所作的诗文中,作者也是将“搏刀杆棒”故事列入公案之属的。水浒戏完全符合古代“说公案”的特征,因此,将元代水浒戏纳入公案剧不但必要,而且合理。

说话四家数;说公案;水浒戏

最近几年,公案类作品颇受青睐,就小说研究来说,出版了不少研究专著。公案剧研究虽然不如小说那么炙手可热,但与以前备受冷落的状况相比,也改观不少。然而,就笔者所搜集的资料看,关于元代公案剧的甄别问题却不尽如人意,争议在于有些研究将水浒戏纳入了公案剧的考察范围,而公认的公案剧却往往不包括水浒戏。因此这也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水浒戏到底是否属于公案剧?换句话说,将水浒戏归入公案剧是否合情合理。遗憾的是,直到今天,包括那些将水浒戏纳入公案剧的学者都没有给出相应的依据和结论。笔者以为,只有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相应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具有说服力,否则,都是难以服人的。不过,在证明元代水浒戏归为公案剧是否合理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何谓公案?公案作为一种文学文体,其概念是什么?“公案”一词,据学者考证,“至少在唐代就开始出现”[1],比如公孙无忌《唐律疏义》卷五云:“文书谓公案。”同书卷二七又云:“官文书谓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奏。”但这里的公案是指判案文书,与后世文学作品不同。公案作为文体则最早当出现于宋代,“判案故事当然古已有之,但公案作为文学题材类别名称,实始于宋”[2]337。成书于宋元时期,记载当时“说公案”情况的书籍今天保存下来的有3部,即灌圃耐得翁的《都城纪胜》、吴自牧的《梦梁录》、罗烨的《醉翁谈录》。但是在这 3部著作中,由于断句的不同,关于公案的内容及归属存在着争议,因此也就导致人们对于“公案”的理解不一。李啸仓先生曾言:“由于各书文词含混,可左可右,断句很难有固定的标准,遂使四家问题,人执一词,直到现在仍旧缠绕不清,始终不能有一个比较确切而合理的断案。”[3]

但是,就公案文学作品的研究现状来看,学界一般将公案作品定义为与社会讼狱、申冤判案相关的作品,按照李汉秋先生的解释,公案戏或小说,顾名思义就是以社会讼狱事件为题材,“它一般由两部分组成,首先表现讼狱事件是怎样发生的,通过成案的过程,展示市井生活的画面,反映社会的矛盾纠葛。其次写官府如何判案,揭示封建衙门的黑幕,表现对贪官污吏的批判和对清官的向往”[4]。还有学者依据自己的理解对公案作品给出了判别标准:第一,至少违反一次当时成文法的规定;第二,必须具有法庭审理场景;第三,必须具有审理案件、惩治罪犯、伸张正义的法官[5]。依此为据,一般意义上的公案剧则有《窦娥冤》、《鲁斋郎》、《蝴蝶梦》、《绯衣梦》、《后庭花》、《金凤钗》、《救孝子》、《磨合罗》、《勘头巾》、《灰阑记》、《陈州粜米》、《盆儿鬼》、《留鞋记》、《神奴儿》、《合同文字》、《延安府》、《生金阁》、《朱砂担》、《张千替杀妻》等[6]332。毋庸置疑,这些作品被判为公案剧是无可争议的。但问题是,这种理解却是基于对当代文学作品的理解分析而得出的结论,用来衡量古代文学作品并不一定完全合适,它有可能缩小公案剧的外延,从而将古人认为的公案剧排除在外。笔者以为元杂剧公案剧还应当包含水浒戏。

理由一,公案剧应当包含“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灌圃耐得翁的《都城纪胜》、吴自牧的《梦粱录》、罗烨的《醉翁谈录》等3部著作在记载“说话四家数”时虽然寥寥数语,语焉不详,但并不等于说毫无价值,也并非像有些学者所言,之所以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则在于 3部著作在传抄过程中出现了疏漏[7]。客观而言,在传抄过程中出现疏漏情况是存在的,比如与《都城纪胜》异名同书的《古杭梦游录》,《百川书志》就认为:“《古杭梦游录》一卷,宋灌圃耐得翁著,记杭风俗,凡三十事。今世罕传,中多断文。”但3部著作偏偏在同一处出现相同的疏漏,这种情况就不大可能了。既然认定3部著作在此处都存在疏漏的问题很难成立,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对“说话四家数”之“说公案”内容加以考察:

宋理宗端平二年(1235年)灌圃耐得翁的《都城纪胜》“瓦舍众伎”条:“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梦粱录》:“小说名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公案搏刀杆棒发发踪参之事。”这两条材料常为治小说者所称引,实际上这两条记载也可算作一条,两者内容基本相同。然而,到底将句读断在何处呢?断句的问题无疑对于理解“说公案”这一关乎其定性的问题至关重要。截至目前,“仍旧缠绕不清”的关键不外乎是否将“搏刀杆棒发发踪参之事”归入“说公案”之属,也就是说,在此问题上大体可分为正反两方,问题的结论只能二者之中取其一。

首先看正方: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之“宋元话本”中断点:“一者银子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说铁骑儿,谓士马金鼓之事。”[8]

很明显,鲁迅将“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与“说公案”断在了一起,那也就是说,在鲁迅看来,“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类应归入公案之属。胡适亦持此观点:“南宋时代的说话人有四大派,各有话本:①小说,②讲史,③傀儡,其话本或如杂剧,或如崖词,大抵多虚少实,④影戏,其话本与讲史书者颇同,大抵真假相半。大概小说一门包括最多,有下列的各种子目:(a)灵怪烟粉传奇,(b)说公案,皆是搏刀杆棒及发迹变秦之事……[9]

青木正二、赵景深、孙楷第等学者皆作如是观,兹不赘述。

其次从反方看,比如,胡士莹在其《话本小说概论》中断为:“小说(即银子儿)——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10]107再比如陈汝衡,在《宋代说书史》中将“说公案”与“小说”分开,但他又说:“公案一语,有它广阔的范围,不仅仅局限在上述武的内容。”“从现存的宋人话本来看,所谓公案故事,都具有摘奸发伏、经官动府、恶人伏法、清官英明一类新奇内容。”又如王古鲁,将“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视做“小说”的共同内容,将《都城纪胜》断为:“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11]但是异议终归异议,并没有提供更具有说服力的依据,“综上所述,王古鲁、胡士莹的分法都不能令人信服”[12]。不仅不能令人信服,有时自己也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比如胡士莹先生在得出如上结论后,同时又认为:“烟粉——讲烟花粉黛、人鬼幽期的故事……灵怪——讲神仙妖术故事……传奇——讲人间悲欢离合的奇闻异事……公案——讲摘奸发伏和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的故事。”[9]“显然这种解释与他的断点是自相矛盾的”[13]17。

笔者以为,灌圃耐得翁、吴自牧等人在记载“说话四家数”时不但没有疏漏,而且鲁迅等人的断点也并无错误,因为这里有两个旁证,即其一,在耐得翁将“说话四家”记载在案的此后,也就是宋末元初,罗烨《醉翁谈录·舌耕叙引》“小说开辟”条除了有类似的记载,还附有“说公案”的话本题目,其中至少涉及两篇水浒故事“石头孙立”“戴嗣宗”,因为有目无篇,故事内容无考,但“石头孙立”,如果笔者推断不错的话,向上倒可以与《青琐高议·王实传》相印证,除此则可以拿《宣和遗事》作比较。而无论是《王实传》,还是《宣和遗事》,其所记载的孙立故事都是有关搏刀杆棒的故事。这也就说明,“说话四家”中将“公案”断为“皆是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不错。其二,在为“小说开辟”所作的诗文中,作者写道:“小说纷纷皆有之,须凭实学是根基。开天辟地通经史,博古明今历传奇。藏蕴满怀风与月,吐谈万卷曲和诗。辨论妖怪精灵话,分别神仙达士机。涉案钥刀并铁骑,闺情云雨共偷期。世间多少无穷事,历历从头说细微。”其中“涉案钥刀并铁骑”,联系上下文,作者显然将涉案与钥刀视为了同类。合而论之,“说公案”如果将“搏刀杆棒”一类的作品剔除,与古人对于公案的理解恐怕有些出入。因此,将“搏刀杆棒”归入“说公案”还是比较公允的。

理由二,诚如上述,既然公案剧应当包含“搏刀杆棒”等内容,那么这也就等于说元杂剧水浒戏作为公案剧之属,在前提条件上是成立的,除此则还要具体到元杂剧水浒戏文本本身。就文本内容而言,元代水浒戏不仅完全称得上公案剧,而且还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元代水浒戏应当至少有28种[14],现今存世者有 6 种,《双献功》、《争报恩》、《燕青博鱼》、《还牢末》、《李逵负荆》、《黄花峪》等。在这6种杂剧中,首先,它们所刻画的人物形象并不是世俗社会中的芸芸众生,而是不为官府所容的绿林好汉,他们的行为准则就是江湖义气,他们的行为逻辑就是以暴易暴,通过除暴安良的方式对抗社会中那些欺压良善、为非作歹的权豪势要们,无出搏刀杆棒之属。其次,以文体特征论,这些水浒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案剧并无本质的区别。其一,水浒戏虽然写的是平人受到恶霸的欺凌,无处申冤,梁山好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但实质上,与那些依靠官府救民于倒悬意在歌颂清官的公案戏如出一辙,思路几乎雷同,郑振铎《元代公案剧产生的原因及其特质》说:“(《双献功》、《酷寒亭》、《还牢末》、《燕青博鱼》、《双虎下山》)等数本,其情节差不多是相同的。有权力的人,诱走了某人的妻,他到大衙门里去告状,不料遇到的官便是那诱走他的妻的那个人。于是不问情由的,将他判罪。这场冤枉是没法从法律上求伸的。于是,一群盗便出现了。(李逵或燕青或宋江等)他们以暴力来代行士师的权与刑罚。他们痛快的将无恶不作的‘衙内’之流的人物执行了死刑。”[15]因此“在元杂剧中,我们处处可以看到,杂剧作家指示给我们的途径,好像只有两条路”,这两条路即是开封府和梁山泊[16],“在作者看来,两者都是为民做主、为民撑腰的场所”。一定意义上,梁山泊充当了民间法庭的角色[17],如《争报恩》宋江上场说:“占下了八百里梁山泊,搭造起百十座水兵营;忠义堂前高搠杏黄旗一面,上写着‘替天行道宋公明’。”这个“天”字,正如学者所认为的:“不能说没有包含‘忠君’观念”[18],那也就是说这个“天”就指的是现实中的朝廷,现实社会中的不公在寄托清官而不得时,就只有将希望寄托在梁山好汉身上,梁山寨也就成了正义的所在,理想的衙门。比如《黄花峪》,剧中刘庆甫的妻子李幼奴被蔡衙内抢走,他不去官府告状,而是直奔梁山:“我别处去,近不得他,直往梁山上告。”所以,《燕青博鱼》第一折中燕青对燕二说:“俺是那梁山泊里的宋江,不比那洞庭湖里方腊。”从性质上将自己与那些对抗朝廷的起义军做了区分。有学者在解读《李逵负荆》时也有类似的感受:“李逵从‘误会’开始,到‘负荆’结束的全过程,何尝不是弄清到底谁是抢走民女满堂娇的凶手的‘审案’过程呢。从这里我们发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梁山忠义堂上的宋江和鲁智深、燕青、李逵等人的思想感情、处世态度,甚至说话的语气,同开封府大堂上的包公多么相似。”[19]或许也正是有感于此,曾对公案作品应当包含“搏刀杆棒”内容者持有异议的陈汝横先生最后也不得不承认:“公案、铁骑儿被列入武的故事固然不错,但这里的‘武’却不一定是专指战争。所谓‘搏刀杆棒’,是泛指江湖亡命,杀人报仇,造成血案,以致经官动府一类的故事。再如强梁恶霸,犯案累累,贪官脏吏,横行不法,当有侠盗人物,路见不平,用暴力方式,替人民痛痛快快地伸冤雪恨,也是公案故事。”[20]其二,我们注意到,在现存6本水浒戏中,几乎每本的结尾都有一个判词,曾有学者指出,宋元“说公案”“已显示出某些文体特征,最显著的表现是一般附有判词”,有无判词在一定程度上是判别公案剧的标准之一,水浒戏在这一点上与其他公案剧是一致的。如《双献头》宋江判词:“白衙内倚势挟权,泼贱妇暗合团圆。孙孔目反遭缧绁,有口也怎得伸冤?黑旋风拔刀相助,双献头号令山前。宋公明替天行道,到今日庆赏开筵。”《燕青博鱼》宋江判词:“则俺三十六勇耀罡星,一个个正直公平。为燕大主家不正,亲兄弟赶离家庭。杨衙内败坏风俗,共淫妇暗约偷情。将二人分尸断首,梁山上号令施行。这的是与民除害,不枉了浪子燕青。”《黄花峪》判词:“您一行人听我下断:则为你倚势挟权,李幼奴守志心坚,强夺了良人妇女,坏风俗不怕青天。虽落草替天行道,明罪犯斩首街前。黑旋风拔刀相助,刘庆甫夫妇团圆。”

综合起来看,将水浒戏列入公案剧,一是由于其内容本属于公案剧应有之义;二是就水浒戏文体特征看,也完全符合公案剧的特点。因此,元杂剧水浒戏,如将其归入水浒故事演变序列,自可单列来看,名之为水浒剧无有不可,如将其归入公案剧也可谓实至名归,这正如邓绍基先生所言“元杂剧中的水浒戏几乎可以算作公案剧中的一个分支”[17]。有意思的是,在元代民间所希冀的两个为民撑腰的场所中,以包公为代表的理想衙门开封府与以宋江为代表的梁山好汉的民间法庭梁山泊是并行不悖的。

更应当引起研究者注意的是,将水浒戏纳入公案剧加以研究,实可看出元代水浒戏与后出的公案类小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有言:“凡此流著作,虽意在叙勇侠之士,游行村市,安良除暴,为国立功,而必以一名臣为大吏,以总领一切豪杰。”[8]所以,元代水浒戏在一定意义上足可以“发现后代公案作品中清官与侠义合流的端倪”[17]。尽管元代水浒戏与后世的侠义公案小说在侠士的职能与精神实质上有着差别,比如《施公案》、《狄公案》、《彭公案》、《三侠五义》、《七剑十三侠》、《永庆升平》等,侠义的魂魄逐渐由行侠仗义、除暴安良,外在于政府的一种民间行为转化成依附官府、充当皇帝与清官鹰犬打手的官方行为,侠士变成了奴才,“侠以武犯禁”变成了“侠以武效忠”,侠义精神丧失殆尽,但不能否认,这种公案题材的文学作品除了特定的时代背景等诸多因素外,根本上看,的确肇始于元代水浒戏。以此而论,水浒戏的研究在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将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1]杨绪容.“公案”辨体[J].上海大学学报,2008(4).

[2]程毅中.宋元小说研究[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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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登.元代及明初的公案剧[J].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97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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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吕小蓬.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4.

[14]徐朔方.戏曲杂记[M].上海: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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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朱东润.元杂剧及其时代[J].国文月刊,1949(77-78).

[17]邓绍基.论元杂剧思想内容的若干特征[J].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学报,1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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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佘大平.照耀人心的双日——论元杂剧中的“包公戏”和“水浒戏”[J].湖北大学学报,1987(3).

[20]陈汝衡.说书史话[M].北京:作家出版社,1958.

〔责任编辑 杨宁〕

Water Margin Dramas’ Reasonability as Koan Dramas——A Perspective of “Talking as Literary” in Song Dynasty

ZHU Yang-dong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014, China; Yili Normal University, Yining Xinjiang 835000, China)

“Koan Talking” was first appeared in Song Dynasty, but its interpretations are different due to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punctuation, discrepancy. “Koan Talking” should include “fighting or fate-changing” which is passed completely and has evidences such as the two Water Margin stories in Luo Ye’s book Tippler about Farming and Syria Record and the quotation of fighting stories in Original Novels. Therefore, it is reasonable to put Water Margin Dramas into the sphere of Koan dramas.

“talking as literary”; Koan Talking; Water Margin dramas

I206.2

:A

:1006-5261(2011)01-0072-04

2010-11-15

朱仰东(1979―),男,山东郓城人,博士研究生,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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