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期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2011-08-15李旭辉
李旭辉
(晋中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室,山西 榆次 030600)
中国转型期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李旭辉
(晋中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室,山西 榆次 030600)
目前我国正处于腐败的高发期,而这种腐败的最大特点就是转型期腐败。转型期腐败的发生有三个产生因素:腐败机会、腐败动机、公共权力过大,同时存在监督机制不到位的制约。
腐败机会;腐败动机;公共权力;监督机制
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社会就一直处于深刻的转型过程之中——即社会转型期,也就是说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动、社会形态变迁这样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人们的物质利益欲望被全面地调动起来,此时,一方面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当迅速,另一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价值观念还未定型,健全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还未形成,于是这一阶段的腐败现象就处于“易发”、“多发”和“高发”阶段。也正是由于我国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使得我国当前的腐败现象呈现一个最大的特征——转型期腐败。
以2010年为例,全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39 621件,结案139 482件,处分146 517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9 527人,给予政纪处分38 670人,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 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1],人数较之前一年又有所增长。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讲话中提出,腐败成为我党目前面临的四大危险之一,而反腐的前提就是必须抓住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针对具体原因制定相应的反腐政策、措施、体系。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腐败的发生需要具备三个产生因素和一个制约因素——三个产生因素是:腐败机会、腐败动机、公共权力过大;一个制约因素是:监督机制没有完全到位。当这三个产生因素和一个制约因素碰到一起后,腐败必然易发、高发、多发。
一、腐败产生的机会
腐败产生跟政治制度无关,跟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也不是很大,机会才是腐败产生的最重要诱因,只要有机会,腐败就会产生,发达国家也是如此。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而在转型社会新旧体制的长期并存,会产生大量的制度漏洞,这些制度漏洞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在我国,转型社会的制度漏洞是怎样产生的呢?
由于我们实行的改革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改革的不同步使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了体制真空,不可能一步到位,旧体制不可能马上消失,新体制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建立和完善起来,这样,新旧两种体制就会产生摩擦和碰撞,有时甚至会导致某种无序状态的出现。众所周知,我国从1992年开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且发展速度相当快;但此时本应同步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却发展迟缓,导致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远远快于政治体制改革,而改革的不同步导致了部分权利的失控,从而导致“第一把手绝对真理,第二把手相对真理,第三把手没有真理”,出现所谓的一把手综合症,即“用人一句话,用钱一支笔,决策一言堂”,使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无法实现。
我们常说的“设租”、“寻租”经济行为的产生就是制度漏洞存在的不良后果。上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詹姆斯·M·布坎南等提出一种“寻租理论”。他们把价格差、汇差、利差等称作“租金”,认为这其中有的是政府管制、干预市场的结果。企业为了获得“租金”,就向一些政府官员行贿,这就叫“寻租”。“官商”、“官倒”等各种形式腐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寻租”或“设租”,租金的产生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长期并存和政府干预与管制市场竞争的结果,寻租的过程就是权钱交易的过程,寻租活动的高涨会刺激设租活动的发展,从而使腐败活动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难以自拔。
以我国的房地产业为例:上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寻租活动逐渐从商品流通领域转向生产要素领域,房地产成为重灾区。这是因为,一方面,有形商品价格进一步放开,价差减少,另一方面,资金、土地市场进一步发育,而相应的政策法规未能及时出台,不恰当的行政配置资源方式造成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产生了巨额租金并诱发了相应的寻租活动。我国经济学家胡和立、万安培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租金规模进行估算后指出,1988年、1992年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仅土地交易的潜在租金就分别不少于“100亿元、200亿元”。继此之后,万安培于1998年又测算出1996年“股份制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租金不少于800亿元”。2005年钟伟也经过测算得出“2002~2004年间仅流失的地租一项已达3 300亿元”的结论。[2]从这些数据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年来我国的不少省部级官员落马会与房地产有关联。
制度漏洞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机会,而且在改革的不同时期由于改革重点的不同,使得腐败也有不同的特点。可以说,在我国每个时期的腐败现象的突出问题都和当时的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有关。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有一些干部就倒在了改革开放第一波的走私狂潮上;九十年代中期查出的腐败案件,很多都和国企改制有关;在世纪之交党政领导干部发生新老交替的时候,又出现了买官、卖官等组织腐败行为。
二、腐败产生的动机
美国研究发展中国家腐败问题的专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1988年出版了《控制贪污腐化》一书,书中提出了腐败行为产生动机的公式: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法律风险[(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这就是说,当贿赂之所得减去从事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后仍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带来的道德满足感时,官员就会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我们从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两方面分析我国转型期腐败产生的动机:
第一,目前我国存在道德约束乏力、价值失范的现象。在我国传统权威丧失,导致了道德约束乏力;西方拜金主义的渗透,导致了价值失范。韦伯认为传统权威的统治具有很强的个人性质,统治者作为统治者,并不表示他是“上司”,而是人格意义上的“主人”。在传统权威的领导下,人们通常按照某些圣贤、君主或有感召力的领袖人物所提供的基本准则以及社会公认的传统文化、道德和习惯来选择、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社会有序化程度较高。但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原有的传统权威迅速削弱或流失,而以良知、理性和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权威的建立又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出现了“权威真空”。而此时,西方以个人利益为主的价值观又深入人心,致使社会发生了“失范综合症”,人们的道德感严重丧失、价值观严重混乱,使一些廉洁自律的干部得不到应有的尊敬和爱戴,反而受到奚落、责难、孤立和排挤。
第二,我国的腐败成本低,在我国腐败的收益远远高于风险和成本。目前,我国因腐败被查处的概率大约在10% ~20%之间。在辽宁省搞的6 000人问卷调查,认为目前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只是实际发生问题的十分之一的62.7%。[3]腐败成为一种风险小、收益大的“买卖”,从而助长了一部分不法分子的投机和侥幸心理。
总的来说,从道德损失上来讲,由于社会上出现了道德约束乏力、价值失范的现象,使得官员腐败的道德成本降低;加上腐败的法律成本也很低,于是,这两方面加起来势必大于工资收入和廉洁带来的道德满足感,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动机。
三、公共权力过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却相对滞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模式的影响,政府机关直接指挥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仍较突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存在着错位和越位的现象,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种不遵循经济运行规律的管理手段,面对错综纷杂的市场经济活动既不适应、又不规范,不仅极大地抑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且极容易为腐败现象的蔓延提供可乘之机。
19世纪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提出过一个广为流行的观点:“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时如果某些官员的道德水平不高,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垄断+自由处置权+不负责任的官员→腐败。
比如说,我国腐败的一个高发领域就是建筑领域,建筑工程领域被群众选为五大腐败领域之首。这是由于建国以来,我国实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国策,也就是国有土地使用的划拨权和受让权归政府职能部门,那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拥有土地批复权的部门和领导就容易为谋取利益最大化而导致行为失范,腐败现象高发在这一领域也就不足为怪了。
所以,加快行政体制改革,使其尽快适应经济体制,是遏制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此,有学者提出了要压缩公共权力,对于那些可有可无而又监控困难的公共权力,要尽量加以消除。不过压缩公共权力应该有一个限度,因为一旦超过某个限度,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就会被削弱,从而也会导致其他的不良后果。因此,压缩公共权力的原则应当是在不影响政府的总体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公共权力的总量和类型。
四、监督机制没有完全到位
权力集中但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导致转型期腐败猖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表现可归纳为:总体上而言,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滞后、经济体制改革存在漏洞,使得我国的监督机制严重滞后,并且监督力度严重弱化。
从监督主体上来说,在我国监督者的独立性和权威不够。我国的监督主体包括:党内监督主体——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即各级纪委)和全体党员;党外监督主体——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舆论监督)。
在我国权力监督的实践中,我们仅以各级纪委的监督为例:我国目前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加强党委、政府的领导,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但实践中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运行,并没有明确以谁为主,就理论上讲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都是全面的领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业务方面,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立、干部任免、人事编制和财务等方面管理是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这样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就会受限,其监督作用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
从监督体制上来说,我国现行监督体制主要是同体监督或称自体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基本上都是同体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是外部监督。我们以外部监督为例:
至今我国没有《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导致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哪些可以监督,哪些不可以监督,监督到什么程度合适,没有明确的界限;监督失实怎么办,受到权力干预怎么办,都无法可依。监督无法可依的一个结果是某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预新闻监督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约,为他们随意干预新闻监督提供了机会,从而导致对权力的失监。
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应有的发挥:目前人民群众反腐主要靠举报和网络——我国尚未建立起反腐败的保护机制,举报对于举报人来说的风险大;网络反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网络也成为一些别有用心分子报复的工具;使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热情受到一定的限制。
目前我国转型期腐败易发、多发、高发,下一步我国反腐的重点还是要放在对腐败的防治上,这项任务任重而道远。
[1]中纪委监察部通报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EB/OL].(2010-01-08).www.xunhuanet.com.
[2]赵晓.黑色房地产——论中国房地产业中的寻租现象[EB/OL].(2006 -02 -08).www.focus.cn.
[3]中央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参考资料[J].2002(5):27.
Analysis of Factors Affecting China’s Transition Period Corruption
LI Xu-hui
(Teaching and Research Section of Party History and Party Construction,Party School of Jinzhong Municipal Committee,Yuci 030600,China)
At present,our country is in the period of high corruption.The biggest characteristic of the period is transition corruption.Causes of transition corruption phenomenon include consequences of corruption occurrence which involves chances and motivation etc.and restricting factors of the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our aspects of corruption,highrisk,the specific reason for the multiple,which can provide some useful help for the governance of corruption.
chances of corruption;corruption motivation;the public power;supervision mechanism
D035.4
A
1671-5977(2011)03-0014-03
2011-07-28
李旭辉(1980-),女,山西灵石人,晋中市委党校讲师。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