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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辨析

2011-08-15李光华

资源导刊 2011年11期
关键词:限期土地管理法总体规划

□李光华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该条文包含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对两种非法占地情况的处理:一是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二是对超过规定的住宅用地标准多占土地的。对第一种情况的处理办法是,不区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律“限期拆除”,并且没有规定罚款;对第二种情况的处理办法是,“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也就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一般规定,区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符合的予以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于不符合的“限期拆除”,并且“可以并处罚款”。

不难看出,第七十七条的两个条款,对于农民住宅涉及非法占地的两种情况,在处理上有两点不同:一是对于新建的房屋,有没收或拆除与一律拆除的不同;二是有可以并处罚款与不予罚款的不同。

笔者认为,对于农民住宅涉及非法占地的两种情况,应一样处理。理由与建议:

第一,“限期拆除”是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没收,一方面避免了社会资产的毁坏,同时也为下一步的较温和处理留有余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于一般非法占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尚且有“没收”的处理方式,为什么对待农民的住宅却偏偏采取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呢?所以建议将七十七条前款对建筑物的处理与后款相统一,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取没收的方式。

第二,第七十七条前款没有规定罚款,笔者理解这是对农民住宅非法占地这种特定的违法形式示之以宽,厚待农民,与多年来致力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趋势相一致。后款则包含有“可以并处罚款”的意思,建议将后款的规定与前款相统一,凡涉及农民住宅非法占地的,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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