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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对策探讨

2011-08-15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李孟娣

中国商论 2011年2期
关键词:税法税收电子商务

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 李孟娣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李艳

河北行政学院 李璟

我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对策探讨

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 李孟娣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李艳

河北行政学院 李璟

目前,电子商务几乎已经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名词,电子商务这种模式已经逐渐渗透到现代人的生活中。但是电子商务在让我们享受几乎无障碍的全球贸易的同时,它的范围全球化、交易隐匿化、环境虚拟化、手段数字化以及它的天然涉外性的特点,又给现行的国际税法理论和税收征管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本文就我国应对因电子商务带来的国际税法问题提出了初步想法和建议。

跨国电子商务 国际税收 对策

1 健全和完善基本法律,为电子商务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现行税法的建立是以传统的有形交易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参加者由于税法的缺位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很难预测到交易活动应当承担的税负和未知的交易风险。对电子商务进行全面的立法规制可以增加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使交易双方能够通过法律来预判到商业风险,弥补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缺陷,这样不仅能够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还能够使社会各层面了解到政府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态度等,能够使困扰电子商务的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而确定下来。

1.1 制定电子合同法

虽然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中对“数据电文”形式有了初步规范,承认了其法律效力,但是仍然属于粗线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够详尽,显然远远落后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期待着《电子合同法》的出台,或是对现有的《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补充或修改,比如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流程、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等。

1.2 制定电子货币法

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规程,规范网上银行的运作,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的法律保障;协调国际金融、商贸有关法律法规的差异,防止发达国家,尤其是某些大国,凭借经济和技术的优势制定事实上的不平等条约,侵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1.3 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立法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问题,是网上交易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加强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进一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及合理保密,不仅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一系列新的网络征管技术得以正常实施的前提。

1.4 完善其他法律中同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

完善其他法律中同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比如在《会计法》中增加有关电子账本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在《刑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增加有关数字产品性质的相关认定等等。使得在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时有一个全面、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依据。

2 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原则,明确立法方向

一般地说,发达国家相互之间的资本输出与输入是基本平等的,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则不然,尤其对于电子商务来讲,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处于净输入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则基本上处于净输出地位,但世界各国财政当局都把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巨大的潜在税源。

2.1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税收管辖权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是有关国家从对国际交易的所得等征税对象的课税中获得合理的税收份额。因为在国际范围内,如果没有各国之间公平的税收分配就没有税收的国际合作。

2.2 税收中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干预市场的有效运行,即不能使税收影响投资者依据市场和商业活动的习惯而做出的选择,保证市场这只看不见得手能充分发挥作用。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可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2.3 弹性原则和简易原则

在税收立法上应当给电子商务的发展预留较大空间,使制定的法律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同时,还应当尽量减少因征税而造成的社会成本。

3 实施阶段性的税收政策,支持与规范并重

从目前情况看,网上贸易和服务本身的技术仍处在发育期,包括电子货币,物流配送渠道,互联网案例技术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种现状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时必须考虑近期与中长期的差别问题。

4 完善税收实体法,建立坚固的法律堡垒

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使电子商务征税有法可依。

(1)明确应税行为的判定标准,消除电子商务税收要素的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税收的不确定性因素主要集中在课税对象和课税地点上。这就需要修改现有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实体法。

(2)在税法上间接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根据这一原则,在完善法律时应当考虑将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逐渐改革为消费地原则。

(3)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方法及标准。凡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经营利润;凡是有偿转让受法律保护之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5 织补税收征管体系之网,将电子商务网络其中

5.1 发展信息技术,增强追踪功能,逐步实现税收电子化

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网络监管,发展信息技术是关键环节,只有通过高端的网络技术,才能对虚拟化空间的电子商务进行网络追踪,从而获取准确的交易情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税收应达到完全的电子化,即由电子税收系统进行无纸化操作。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节省税收成本,方便交易者,同时也有利于网络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实现更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5.2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

首先,应该实行“网络开店”的工商注册制度。笔者认为,在工商部门应当设立一个单独的电子商务企业的注册或登记处,并且明确规定无论是新创办的电子商务企业还是在原有经营的基础上新增电子商务交易类型的,都应当进行注册或登记。

其次,电子商务服务商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网上商品品名、种类、交易结算方法及网络银行账户等交易信息,须保证企业的税务登记号在其网站的显眼位置得以展现,不得私自删改。

5.3 推行电子发票

推行电子发票,卖方可以根据相应的交易信息采用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发票, 借助EDI传到买方,并自动计入买方账户,所有过程无需手工操作。电子发票的推行对税务机关而言可以根据电子发票所记录的交易信息监控网上交易的情况,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网络纳税申报,进而节省征管成本,简化申报作业。而且还能够抵御电子商务成为合法避税港的风险。

5.4 建立电子认证监督审查机构

目前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监管都不严格,或者说没有形成像传统贸易那样一个安全可靠的监管体制,也不像传统贸易那样存在诸如工商局、税务局等多个“婆婆”,电子商务还基本处于天高皇帝远的“无法无天”的状态,因此,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负责对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这一制度将可以作为从业注册登记以的配套制度。实际上目前这一职能基本由网络运营商来承担。

5.5 建立电子商务征信体系

社会信用制度是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球化的贸易方式,其对信用体系的依赖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对于我国来讲,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征信体系不仅有利于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会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活动变得更加容易和可行。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依靠新技术、新手段对原本分散于工商、税务、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各种行为记录进行有效收集,从而逐步形成覆盖范围广泛的信用体系,为电子商务征税提供良好的基础。

6 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电子商务本身固有的涉外性,注定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是国际性的,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来解决。这种协调主要是为了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问题;二是避免税收歧视问题;三是防止跨国偷漏税问题 。

[1]郭金鹏.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社科院硕士论文,2007.

[2]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F270

A

1005-5800(2011)01(b)-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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