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合同欺诈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探析
2011-08-15齐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马小华
齐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马小华
当前在我国,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已经深深扎根于社会经济生活,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同也已成为市场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连接媒介,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经济交往也当然离不开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样复杂的经济资源根据社会需要不断地在市场中进行交换,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重要媒介其主要特点是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公平、自由交易的表现,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特质,因此,合同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日趋凸显。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制度还不完善,社会监管不力以及市场主体防范意识差等原因,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甚至犯罪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合同欺诈严重损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阻力。因此,有效防控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健康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 合同欺诈行为的内涵和法律特征
1.1 合同欺诈行为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中,我们所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当事人即市场交易主体对于交易内容达成一致并建立了合同关系,这就标志着合同的基本成立,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的最终生效。这里所说的欺诈行为是一般指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掩盖真实情况,使另一方对事情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文论述的合同欺诈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掩盖事情的真实情况,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事实产生重大误解并因此作出不合真实意思的表示。
1.2 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特征
合同欺诈行为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真实情况产生重大误解或错误认识。其主要法律特征应包括:(1)在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主要是指一些信用度较低的中小企业。(2)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背诚信原则,企图获取非法利益,对于有关事实的虚构和隐瞒表现为故意。(3)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为达到签约或履约目的,尽管实施了各种欺诈行为,但仍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欺诈问题产生的原因
合同欺诈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其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心理原因、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因素、社会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等。
2.1 市场主体缺乏心理防范机制
人类社会是由不同性格、不同受教育背景的人组成的,而一个经济组织也是由各色人所组成的,对于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不多的,存在着防范和猜疑是正常的。对于市场经济交易主体来说,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组织订立合同,如果缺乏必要的防范或警惕心理的能力,那就很有可能让不法者钻空子,因此,轻信、大意或麻痹心理是市场主体交往过程中合同欺诈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欺诈案件很多,结果往往都是因为市场主体对于合同情势缺乏判断而导致的,无形中导致了合同欺诈问题的愈演愈烈。
2.2 社会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不是想着怎样脚踏实地的创造财富,而是幻想一夜暴富,一些新闻媒体也经常全力宣扬经商发财的社会经验。目前,在我国,有关社会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许多规制经济秩序的规章制度还不尽科学,在经济实践中还得不到充分实施。某些社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不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于一些合同欺诈案件,相关司法部门不能及时有效破案或处理偏轻,这为合同欺诈问题的产生培养了天然土壤。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这种法治经济又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环境下发展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正是因为经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才导致了合同欺诈现象的不断滋生,从而导致了不公平、违反正义现象的出现,这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是相悖的。
2.3 作为合同主要主体的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正在实行公司制改革的今天,尤其是一些民营的公司建立时间比较短,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有的还根本没有用现代企业制度做指导,公司负责人对企业的日常业务往来缺乏有效监管。另外还有一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循规蹈矩,在公司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给不法者以可乘之机。如,在国家鼓励办公司,鼓励创业的今天,有些人就利益熏心,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这一特点,恶意经营,结果公司经营破产了,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却得不到保证,所以“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公司法,法律制度应有效落实在企业运行各环节中。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细胞,而公司又是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加强企业自身机制建设意义重大。
3 合同欺诈的防控对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相互的经济交往中为了交易的安全性,一般都签订合同,合同使用率特别高,这为合同欺诈现象的出现提供了高度的可能性。在我国已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是在法治环境下运行的,其中《合同法》便是保护市场主体之间正常交往的重要实体法。市场经济主体应该学会研究、利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维权,这样合同当事人就可以不断增强自身防范合同欺诈的能力,免受合同欺诈的危害。从以上的合同欺诈行为的内涵、特征以及产生的原因来看,要建立完善的反合同欺诈体系,就有必要从社会法治层面着手,同时要加强市场主体自我防范意识,以此来防控合同欺诈现象的出现。
3.1 建立并科学完善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作为管理社会的政府应制定并落实反合同欺诈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抗辩权的规定,有关防范合同欺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等此类条款的拟订在立法实践中应得以坚持,其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得以充分利用。目前,在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关于抗辩权制度的司法解释还有待完善,关于防控合同欺诈的条款还有待增加。在如今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过程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很少有对合同欺诈行为的科学认定和详细解读,而是经常将合同欺诈与合同的违约混为一谈,这大大减少了对合同欺诈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的防控,不能及时地保护受欺诈合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违法者更加逍遥法外,继续实施类似的合同欺诈行为,甚至可能导致合同诈骗犯罪现象的出现和蔓延。因此,建立并完善有关合同欺诈防控法律制度,对于惩治违法者,有效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意义。
3.2 建立市场交易主体信用监管机制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尽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整合国家所有市场经济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逐步建立起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国家应该按照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标准,尽快在全国市场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有效利用各种监管措施,例如,互联网数据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限制、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全方位立体式信用审查制等。尤其是我们要注重通过发挥互联网在数据连接和传送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做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市场交易运行情况,不断督促市场交易主体信用能力的提升,市场经济中的所有主体都可以通过数据库系统查询到任何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或不良记录,从而为经济贸易交往中的最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之所以会出现合同欺诈或合同诈骗等现象,主要是因为目前整个社会对市场交易缺乏信用监管机制,政府各部门缺乏监控责任的整合意识,各方面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合同欺诈防控体系。所以,为避免合同欺诈的现象的出现,首要责任就是尽快建构行之有效的市场交易主体信用监管机制。
3.3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受欺诈者合法权益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领域下,对于经济交往中出现的合同欺诈现象,尤其是对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从而使合同欺诈行为实施者充分感受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感受到实施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政府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各部门形成强大合力,让合同欺诈行为人感受到其所面对的不良后果。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个别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对于合同欺诈现象甚至有漠视的心理。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的甚至会出现收受贿赂等腐败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效能,这样就会使一些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合同欺诈甚至合同诈骗犯罪等活动,从而导致合同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市场主体防控意识不断增强,执法部门依法作为,形成执法者与受欺诈者良性互动,不断压缩合同欺诈问题的生存空间,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促进经济社会生活有序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市场交易重要媒介的合同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中伴随的合同欺诈现象也日趋突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时常得不到切实保障,合同诈骗犯罪也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为有效防控合同欺诈,及时保护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就国家和整个社会来说,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防控合同欺诈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不断提高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对于反合同欺诈,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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