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马克思人性理论视阈的人与自然关系探析
2011-08-15王贤卿
王贤卿
基于马克思人性理论视阈的人与自然关系探析
王贤卿
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是区分不同发展观的一个显著标志。“人性”的伸展具有人的生存性伸展、发展性伸展和向善性伸展三个特点,由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依存共生、张力斗争与平等和谐三重关系。其中,人的生存性发展决定着人与自然的依存共生关系,人的发展性伸展决定着人与自然的张力斗争关系,人的向善性伸展决定着人与自然的平等和谐关系。人类应从人的本性出发,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人之属性;人与自然;人性之伸展;和谐共生
马克思认为:历史可以从自然史和人类史两方面来考察。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特别是随着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以及人类活动领域的纵深扩展,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生态破坏等现象日益突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还自然以本性,把自然作为人类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到发展系统中,追求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动态平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文明,是时代的呼唤和人类发展的内在要义。
一、人之本性是满足自我实现的伸展
正如休谟在其《人性论引论》中所指出的那样:人性是一切科学的“首都或心脏”,“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有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科学和自然宗教,也都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①。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来考究有关人性的含义及其表征。
众所周知,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关于“人性”的讨论,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们总是喜欢将其还原到道德价值层面去进行判断,期望最终得出一个确定的答案,无论是东方中国的性善论、性恶论、性有善有恶论、性三品说、性无善恶论等学说,还是西方的感性主义人性论、理性主义人性论无不是如此。然而结果却总是适得其反。因为,当各种人性理论都在试图对人的本性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人们不禁要问,为何要将人性还原为道德概念,有必要这样做吗?如果要还原的话,该如何还原?有实现的可能性吗?对于这些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从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道德是人类在其生产生活的经验中总结出来的用于解释社会现象的规律与规范。人的各种道德观念都是人类历史的产物。所以,从本质上讲,是人创造了道德,而不是道德化为人。也就是说,道德本身的形成与发展就是产生于人的本性、依赖于人的本性并服务于人的本性的,而不是相反。况且,人类道德本身又是一个具有历史性与阶级性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与民族,其道德原则、规范与体系相去不止千里。即使是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国家、同一民族内,每个人的道德判断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在道德论域内的善与恶并没有一个全人类的共同标准。那么,又如何用一个没有统一标准的道德善恶尺度来评判人类的普遍共性呢?因此,将关于人性的观点还原到价值层面进行判断,既没有必要性也缺乏可行性。
那么,到底何谓人性?简单说来,人性即人的属性。而从“属性”和“本质”的内涵看,两者又是不同的。所谓“属性”,是指一事物所具有的各种性质。而“本质”则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或根本性质。它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是它自己,并与他物相区别,就在于它具有自身的本质的规定性。同样,在马克思关于人的理论中,人的“属性”是和人的“本质”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不同概念,不能混淆。马克思认为,就人的“属性”而言,人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人的存在是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统一体。马克思首先是从自然的角度把人分析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即有自然属性。而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人则是作为类的存在物、社会的存在物,即有其社会属性。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属性决定的。马克思从来都没有否认过甚至是轻视过人的自然属性,虽然他强调的是作为人的本质属性的社会性,但同时他也指出,自然属性才是人类社会性存在的前提条件,人类存在的物质形式本身就是属于自然界并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
马克思指出:“无论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类的生活从肉体方面来说都表现于:人(和动物一样)依赖无机自然界来生活。”②“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它之外的;但是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③“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交往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④这就是说,人的食欲和性欲作为一种自然给定的潜能,需要满足自己,更需要发展自己和改造自己,就这一点而言,人类并没有异于普通动物之处,他必须像其他动物一样与其他自然物交换物质、能量、信息等方能维持自己的生存。马克思同时也强调,人毕竟不同于动物。人不但是自然界的客观存在物,而且“是社会存在物”。人只有在结成社会性的联系中才能改造自然,从自然中索取自己的需要,因此就有了社会性的“人的自我能动性”的出场。马克思曾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以致人正因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才把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本质变成仅仅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⑤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⑥“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作准备的历史(发展的历史)。”⑦所以,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不仅是处于与自然界关系中的存在物,而且是在社会中、历史上活动的、实践的现实的人、具体的人,同时也是具有无限丰富性、无止境发展可能性的人。他是只有在群体中才能生存和活动的存在物。
综上所述,根据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观点,人性是抽象和具体的统一。人首先要伸展自己的作为动物的自然属性,要生存、要安全、要可以吃饱穿暖,对于这些需求满足的追求就是人性的一部分。其次人要伸展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社会属性,人们需要社交、需要爱、需要获得成就感。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性就是为满足“自我实现”的一种伸展,这种伸展的本身并无善恶之分,但是对于如何伸展,如何进行“自我实现”,即达到这一伸展的手段则要进行价值判断,我们也只能针对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关于“实现手段”的道德判断,而不可能对这一人类的这种“伸展”的共性本身作出任何判断。
二、人性之伸展决定着人与自然的关系
既然人的本性在于对满足“自我实现”的一种伸展,那么,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角度,我们可以将人为满足“自我实现”的种种“伸展”归纳为与自然界相关的人的生存性伸展、人的发展性伸展和人的向善性伸展,这三种人性之伸展决定了人与自然的依存共生、张力斗争与和谐统一的多重关系。
第一,人的生存性伸展决定着人与自然的依存共生关系
人性伸展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生存性伸展,它是其他一切人性伸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人类生存于大自然之中,因此,人的生存性之伸展首先表现为对大自然的依存共生。这主要体现在自然的基础地位及其对人类活动的制约方面。即马克思所强调的人的受动性、受制约性。马克思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作过深刻的揭示。他说:“人较之动物越是万能,那么,人赖以生活的那个无机自然界的范围也就越广阔。从理论方面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或者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或者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自然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量;同样,从实践领域来说,这些东西也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人在肉体上只有依靠这些自然产品才能生活,不管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着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等等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而言——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来生活。”“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⑧并明确指出“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自然界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⑨。
可见,从自然的角度看,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的一部分,是从自然的他物演变而来的。人与自然、人与自然的他物,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人不能超越自然,不能在自然面前为所欲为,因为人自身就是由自然所提供的材料构成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自然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只能在自然界中存在和发展,而不可能完全成为一种非物质的存在。一个人无论如何强大,须臾也离不开自然界。因此,人的活动必须遵循规律。正因为人类的生存必然依赖于大自然,所以,人的生存性伸展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首先是一种依存共生的平衡关系。
第二,人的发展性伸展决定着人与自然的张力斗争关系
马克思在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并不仅仅局限于人只是受动的。马克思指出:“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⑩“所以人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1]。人不仅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生产,而且还可以利用条件为社会生产,“实际创造一个对象世界,改造无机自然界,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的自我确证。”马克思充分肯定了人的这种改造世界的力量。马克思评价为“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12]。“工业”在这里是指什么呢?马克思说:“自然科学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工业是自然界对人,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对人的现实的、历史关系。”“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13]“自然界是关于人的科学的直接对象。”“自然界,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都不是直接同人的存在物相适合地存在着。”[14]可见,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类的存在物,已经不是纯粹的自然存在物,而是与自然不同的存在物。进一步说,人与自然变成对立的两极。人作为自然的对立物,一方面要改造自然,使自然适应自己的生存;另一方面要创造自然,即创造出异于自然,或自然中根本没有的物品,这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这里的改造就是一种实践,是一种生产活动。实践是一种有意识的、能动的、对象性的活动。实践不仅仅改造自然,也改造人自身,并使人从自然存在物上升到类存在物。
因此,由于人之伸展与张扬的主体能动性,使得人与自然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种张力与斗争。当人类的发展性伸展越来越强烈之时,人与自然的这种张力斗争关系就会越来越紧张和激烈。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明确描述了城市人口的增多对土地造成的破坏。马克思的分析在当下的时代仍然有警世作用。当今地球人面临的各种环境问题和自然资源短缺问题都与人口的过度增长和人类对自然的过度开发和使用有关。总之,一句话,人与自然各自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意志进行运动时,两者之间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张力的斗争关系。
第三,人的向善性伸展决定着人与自然的平等和谐关系
人类在不断寻求生存性与发展性伸展的满足之时,还会有一种“向善性”的伸展。因为,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人有追求至善的生活活动和完善人格的趋向和诉求。人要“向善”就如同人要生存、人要发展一样是人类的一种本性的伸展,而且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所特有的一种本性。人类的这种“向善性”的伸展最初是在家庭内部实现的,慢慢地才扩展到部落、民族、国家,再扩展到全人类。当人类的发展越来越发达时,这种“向善性”的伸展也开始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人与宇宙之间的关系中。人类的这种向善性伸展使得人类对自然开始进行道德关照,虽然这种关照和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它表现了人类的道德自觉性的提高,同时也是人的向善性伸展的实现标志。这种关照恰恰表现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这种理性与智慧不再仅仅体现在对大自然的征服上,更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平等和谐的关系上。
马克思在其论著中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居主导地位的是人,人有责任和义务去关爱、保护大自然。自然界作为价值的客体,是受外在盲目必然性所制约的客观世界,它没有自身的目的和愿望,让这样一个价值客体来代人受过,显然是不明智的举动。只有“人”才能有“这个世界是属于人类的”自我意识,只有“人”才能有与物的世界进行信息、能量、物质交换的要求,只有“人”才能使这个世界具有意义。所以,人与自然之间价值分离的主要责任是人,而不是自然界。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人类的向善性伸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仅仅是共生与斗争,还包括一种和谐的道德关照,这种关照是自然界自身无法提出的,必须依靠人类的自觉性与向善性伸展才能够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就是对待自己的态度。
三、从人的本性出发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这既是我国多年来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取得成果的总结,也是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所取得的最重要的认识成果的继承和发展。从人的本性出发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反对“人类中心主义”,树立人与自然平等的观念
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错误定位,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等观点。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以人为宇宙中心的观点,它的实质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一切以人为中心,以人为尺度,人是自然的主宰和统治者,依照人的利益去对待周围的一切。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增强,人把自己看成是自然的主人,认为可以按照人类的意志来改造自然界。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成了改造与被改造、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这种观点把人看成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主宰者,认为人类可以无限制地改造和开发大自然,认为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物,其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即人以外的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只能存在于人类价值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具有客观的积极作用,它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唤醒了人类的主体意识,使人不再像过去那样匍匐于自然的奴役之下,这无疑是人类屈服自然的原始意识形态进入文明状态的一次质的飞跃。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人类的发展,人类中心主义的膨胀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负面效应,它过分强调人类的价值主体地位,过分强调人类对自然界的绝对支配,无视自然界对人类的承受能力以及各种协调的关系,忽视生态系统生存发展的需要及其对人类的长远价值,完全淡忘了人与自然的共生平衡关系。正是在这种对人类中心主义意识的驱动下,自然环境被大规模地破坏,自然资源被无休止地耗尽,环境日益被污染。目前能源危机、人口危机、粮食危机和环境污染等灾祸日益凸显在人类面前,直接威胁着人类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自然以它特有的规律回报着人类。
因此,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与之相对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反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和学说,如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打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从整体出发强调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铺垫作用。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所具有的能动性、主体性泛化为所有非人类的生命体和非生命体都具有的共同特性。而事实上非人类生命体受本能驱使的某种主动性同人类所具有的建立在自觉意识基础上的能动性、主体性是不能同日而语、相提并论的。有的学者认为人并不是最高主体,更不是绝对主体,自然才是最高主体,甚至是绝对主体,这种观点显然过于强调自然的客观性、先在性,从而降低人的能动性、批判性,甚至主张在某种程度上停止经济的发展,保持一种原生态,这是不符合人类发展规律,也是不切实际的一种“理想”。之后又有学者提出“弱人类中心主义”、“新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等,他们认为完全否认“人类中心”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主张,为了人类的利益要善待自然。
无论我们以“弱人类中心主义”还是“新人类中心主义”,抑或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来反省“人类中心主义”,始终还是没有跳出“人类中心”的禁束。其实,在这里只要区分开“人类中心”与“人是目的”的概念,就可以完全不再提“中心”这个字眼,因为“人类中心”意味着其他事物都要围绕人类进行生存与服务,但“人是目的”仅仅是要合理利用自然来发展人类自身。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目标和追求,但为了更好地实现目标和追求,人们必须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进行协调,达成一个大家都接受并共同遵守的契约,在制定契约的过程中就必然要求参与契约制定的每个个体的平等。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就强调人生而平等,只有当人们都持有这一观念时,才有可能共同实现个体自身的追求,如果社会中每个个体都抱有“自我中心”的态度,那么整个人类社会将无法存在与发展。此理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同样适用。“人”与“自然”二者中并不存在着所谓的“中心”,我们必须要抱着一种平等的心态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要将“中心”与“目的”区别开来,摒弃任何形式的“人类中心”的思想,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第二,人应对自然有敬重之心
人要敬重自然,可以理解为人类对自然需常存崇尚之情,对天地需常抱敬畏之感——这当然是一种比喻意义上的思想表达,并非属于荒诞不经的神秘哲学。因为毕竟,在大自然面前,未被人类探察和认知的领域很多。而且,从历史的观点看,人类业已发现的“科学理论”也有一个不断被验证、修正、完善甚或被颠覆的问题。另外,我们应该看到,在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中,只有人是依赖自然而存在的,自然绝对不依赖人而存在,人只能改变自然的某种形态,而不能决定自然的存在与否。人类如果说是掌握了毁灭自然的能力,其实也只不过是掌握了毁灭自己的能力而已,自然是永恒存在的,即使地球毁灭了,整个太阳系、银河系乃至整个宇宙依然存在,不可能消失,因此,相对于人类的存在来说,自然是永恒的。人类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可能收敛自身盲目自大的野心。因为,自然界有其自身存在的客观规律,我们只能认识利用它而不可能改变它。因此,我们必须重新树立起对自然的敬重之心,这里不是指回到原始社会对自然的盲目崇拜,而是一种知之后的去除了畏惧的敬重。
第三,要利用自然规律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人要敬畏大自然”并不是“对人和自然的关系无所作为”。在这里,我们必须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理解自然,它不是一个狭义的概念,而是一种“整体自然”的概念,它不仅指浩瀚无边的宇宙及外太空,还包括其内在的、本质的、奥妙的规律。人类作为一种拥有智慧、理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物种,总是希望自己的各种欲求能够得到满足,而又不甘于完全听命于大自然,所以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张力,并且这是一种无法回避也无法改变的关系。所以关键的问题就是人类应该如何改造大自然。首先,人类应该使自身与自然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人类改造自然必然会打破某种平衡,但一定要掌握一个限度,在其自身的恢复能力限度内进行改造和利用。而现在的问题确是“过度”,过度开采矿藏、过度砍伐森林、过度排放污染物等等。因此,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一定要将人类的行为控制在一个合理合适的“度”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其次,人类在改造自然界时一定要遵循其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规律。随着人类认识水平与科学的不断发展,人类对于自然规律的认知也在逐步加深,虽然说对于无穷神秘奥妙的自然规律来说人类的认知只是九牛一毛,但这已足够为当代人类的行为模式、价值观念以及发展模式的建构提供基本的正确方向。因此,作为理性的人应该主动地认识自然规律、合理地利用自然规律,调整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不损害自然与自身的和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共同发展,为后人留下一个美丽的蓝色星球。
注释
①[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11][12][13][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209、161、162、295、194、161、158、209、211、192、193、211页。
责任编辑:思齐
B17
A
1003—0751(2011)02—0138—05
2010—01—16
王贤卿,女,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2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