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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规立法研究新说

2011-08-15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李彬

中国商论 2011年29期
关键词:运输物流企业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李彬

我国物流的发展也有十几年的的时间了,通过行业调查发现,我国物流行业出现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的趋势,而我国物流的立法出现了滞后性的问题,这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需要立法者尽快出台相应的物流法规,针对现状,本文对物流立法进行了新的研究。

1 物流行业立法不规范

由于物流行业的广泛性,物流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求物流统一立法,难度较大,就目前来说,物流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1 物流市场准入制度不统一

所谓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有关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我国目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重的法律规范,势必导致物流市场准入的混乱,鱼龙混杂。

1.2 物流行业各领域立法不规范

物流行业本身就是一个相当广泛的行业,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对所有物流环节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除此之外,还体现在各个行业的独立立法。这些法律条文,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去规避物流违法。物流各领域的独立立法有待发展。

1.2.1 快递行业暂无国家立法

快递行业作为物流行业的新型行业,其立法情况不尽如人意,2009年4月,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快递行业的最高立法,其中对快递行业做了相关规定;2009年10月苏州出台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全国其他地区快递立法提供了榜样。但是,根据网上调查数据得出,我国消费者网上购物投诉率最高的就是物流问题,出现问题较多的包括快递速度慢、货物损坏严重、货物丢失以及交货必须先签单等,快递不快成了大部分人的共识,而消费者投诉无门也让这样的事情屡屡发生。如果我国能有一个统一的针对快递行业的立法,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的话,这种快递违约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1.2.2 运输行业立法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等。在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规则,但是,现实物流活动中类似超载、货物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而我国的法律,对超载采取行政处罚的方法,这种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的现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

1.2.3 仓储配送行业立法不健全

目前我国暂无仓储管理的行业规定,对于因仓储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我国一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解决。而对于货物在仓储和配送过程中的操作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与运输行业相比,仓储配送业的法律制度则显得更加空白,然而仓储纠纷在物流领域的比重正在逐年上升。

2 物流法规立法难点分析

2.1 如何确定统一的物流行业操作标准,导致立法难度加大

物流领域的广泛性导致了物流立法难度加大。具体来说,行业现代物流标准化应当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两大类。技术标准又包括信息软件系统、包装、仓储、机械装备、运输工具、周转工具等。而物流立法需要对运输规则、仓储流程、包装原则等进行统一规定,这就要求运输、仓储等专业人士进行综合分析,既要促进物流现代化的发展,又要满足不同层次物流企业的要求,难度较大。管理标准包括统一的物流术语、物流作业流程标准、物流费用核算标准、物流中心管理规范、物流统计标准、安全管理规范等。

2.2 鼓励物流行业发展与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化之间的冲突

自2000年我国发展物流行业以来,国家对物流领域一直持高度支持的态度,这也就导致了现在物流主体参差不齐,有中远、中外运等大型的物流公司,同时也有不正规的小型的物流企业。不可否认,高速增长的物流企业,的确为物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经济效益,但企业的不正规势必限制物流的高速发展。

2.3 物流违法法律责任难于界定

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则,在出现物流纠纷时,物流经营者和货主之间经常会出现互相推脱的现象,不能准确确定纠纷的责任主体,对于纠纷的解决非常不利。在现实操作中,往往由物流提供者承担责任,因此,物流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会大大增加,阻碍了物流行业的发展。

另外,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需要我们去分析,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并没有完成全部的物流活动,而是将物流作业一部分委托给分包方来完成,无法确定损害到底发生在物流经营人作业过程中还是在分包方物流作业过程中,这种情况下由谁来对货主企业承担责任呢?我们有两种解释:第一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全程物流负责,对货主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解释是若货主企业委托物流经营人从事物流服务,物流经营人就可以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与分包方订立物流合同,将物流作业全部分包出去,那么根据代理活动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只是代理人,货主企业应该向分包方索要赔偿,而不能直接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那里得到赔偿,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只需要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货主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 物流法规立法构想

完善我国的物流法规,克服难点,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3.1 统一物流立法体系结构

按照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物流法规的统一立法也应该包括以下部分内容:

第一,总则。总则首先应该确定我国物流法规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物流法规的适用范围,并明确物流的概念,说明物流在我国现在经济体制下的作用。总则作为一部法律纲领性的条文出现,起到指引性的作用,不可或缺。

第二,物流主体法。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企业准入制度的部分,包括设立物流企业的设立条件、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程序,以及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还包括物流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物流企业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

首先,物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应该明确;其次,物流企业应该具备物流专业资质管理人员;再次,物流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物流设施设备;最后,物流企业一般不得从事物流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物流标准法。物流标准法主要是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较多地体现为包装、搬运和装卸等物流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化是现代化生产和流通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构成物流法的内容。物流法中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物流运行中的技术标准,如物流术语标准、物流器皿集装箱、托盘标准、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搬运和装卸通用技术等。企业间流通信息标准,如供应链伙伴信息标准化、产品信息标准化以及订单管理和库存管理信息标准化等 。

第四,物流合同法。物流合同法部分包括物流合同的总则和分则,物流合同总则包括物流合同的订立、物流合同的效力、物流合同的履行、物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物流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物流合同的违约救济等内容。

物流合同分则即按照物流的行业分类,分为运输合同、仓储合同、配送合同、包装合同等。例如,运输合同违约的情形分析包括:货物丢失的、货物毁损的、货物未及时送达的等情形;仓储合同对仓储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仓储的要求要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物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物流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物流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物流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支付违约金等。

物流刑事责任是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在物流活动中,导致犯罪的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大。

物流行政责任是指物流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例如,在进行物流经营管理过程中,物流企业也应该承担最基本的行政义务,主要包括纳税的义务、依法登记的义务等,如果没有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则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3.2 提升物流立法主体层次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目前的物流立法包括行业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立法级别不高。本文建议,第一,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起到立法职责,尽快的通过我国的物流统一立法。第二,规范加强地方、部门立法。针对目前存在的有关物流的部门规章规定内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必须使各部门在物流法统一原则的指导之下,以适应新技术发展和物流一体化组织为重点,统筹兼顾,相互协作,统一有关物流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抓好物流运行中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推进综合物流业的系统化和专业化组织水平。

3.3 规范物流文本合同

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文件。物流合同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也没有叫物流合同的。因为,物流体现的是运输合同、包装合同、信息服务合同、装卸合同等,是若干个不同性质的合同的综合。比如,某客户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物流企业就可能要先去采购,然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既有采购性的买卖合同,也有运输性的运输合同,甚至也可能存在具有包装内容的包装合同。再如,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其他合同的关系,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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