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现代市场经济下经济贸易与政府责任
2011-08-15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刘婧孙月卿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刘婧 孙月卿
浅论现代市场经济下经济贸易与政府责任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刘婧 孙月卿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调控的基本方式的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经济贸易显示出了巨大的生机与活力。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倡导利益导向机制,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贸易中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履行规范引导的责任,保障我国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贸易蓬勃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 经济贸易 市场失灵 政府责任
1 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贸易中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调控的基本方式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起到基础性的配置作用,由市场对其参与主体实行优胜劣汰。
我国从1993年起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至今,逐渐形成了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危机中,中国积极应对,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增添了一抹亮色。中国已经确立了世界经济大国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贸易显示出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
市场经济被喻为是“看不见的手”,它的强大优势在于其倡导利益驱动机制。市场参与主体可以灵活地进行决策,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了生产效率,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市场经济通过自身调节资源配置,并不可能实现人们理想中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由此便产生了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
1.1 市场失灵存在的根源是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引发的恶性竞争
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贸易通过价格信号来实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价值规律又通过供求关系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操纵价格,调节社会生产。于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商品生产者不得不争相改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然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使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容易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引发经济贸易中市场秩序的混乱。
1.2 市场失灵的存在是以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为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追逐利润最大化,而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因此,只有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掌握共同的产品信息时,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实际情况是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相比,总是在产品信息的拥有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由此产生商家与消费者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对称性。
1.3 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所谓外部性,就是指“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其他厂商,却没有为此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正规厂商会对消费者和不法厂商都产生正外部性;与此同时,非正规厂商也会对消费者和不法厂商产生负外部性。
2 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责任的内涵与特征
政府责任就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依法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树立起责任行政的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和民众的需求,并且在积极回应的基础上,主动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而“政府责任”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政府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虽然从词的表面上看,政府责任的承担主体应该是“政府”,但是,“政府”毕竟是个既抽象又笼统的概念。任何组织、群体都是由个人所组成的。在政府部门中,政府机构的运转及其政府职能的履行是由政府系统内部的公务人员所组成的,公务人员是政府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因此,政府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而归根结底是政府系统内部履行政府职能的公务人员。
第二,政府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是一个责任体系。这四种责任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行事;其行为必须符合人民的利益、权利和福利,其决策也必须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行使其岗位职责,保证行政行为整体效能和行政目标的实现;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与承担的道德义务。
第三,政府责任与责任政府是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只有政府部门及其每个公务人员认真履行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才有可实现的基础;相反,由于责任政府必须是民主、法治和公平的政府,这要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都要树立起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福利的理念。
3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贸易中政府的责任范围
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贸易虽然表现出巨大的生机与活力,但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逐利行为、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性等市场失灵,却容易导致经济贸易中的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贸易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来调节市场机制,纠正市场失灵。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我们既需要政府履行责任,又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范围,使政府“有形的手”适度发力。
3.1 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制定规则
美国学者林德布洛姆曾说,“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非常先进,非常复杂的交换形式,决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进程,决不会自发地产生”。这就说明市场经济中,必须有一个第三方作为制度设计者,为其设计各种制度规则,以此来约束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因此,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必须充当市场经济下经济贸易的规则制定者和裁判员。
3.2 保证宏观经济的总体稳定
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来实现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自身局限性的存在,使这种微观效率的获得往往以牺牲宏观效率为代价。如果不加以规制,就会引发市场混乱甚至爆发经济危机。因此,政府还必须承担起保障宏观经济总体稳定的责任,以使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3.3 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
市场经济追求效率,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市场经济却无能为力。这是,政府就应该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责任,力求将收入分配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争取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均等化,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良性发展。
我国所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同时,政府更加要重视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这样才能争取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因此,我国政府在对市场经济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依法履行责任和严格自律的原则,坚持“市场优于政府,并以市场为基础来界定政府,用足市场,慎求政府,在不得不的情况下,才求诸政府”。在保护自由竞争和市场参与主体的个人权利的前提下,依照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法律来履行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充当起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导航器”和“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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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800(2011)05(b)-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