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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2011-08-15黑龙江刁宁宁

职业技术 2011年3期
关键词:权益毕业生权利

黑龙江 刁宁宁

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黑龙江 刁宁宁

随着高校扩招工作的不断开展,我国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与此相对应的大学生就业率却呈现波浪递减趋势。目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不力。大学生就业遭侵权有其社会历史根源,如“包分配”、“学而优则仕”的观念根深蒂固,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有其政治根源,如政府的责任缺失,地方政府的经营主体性和执法主体性之间的角色冲突,市场需求的行政性抑制政策依旧存在;有其经济根源,如劳动力供大于求矛盾尖锐,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市场经济发育中的权力干扰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一、大学生就业权

(一)概念

大学生就业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大学生所享有的与就业有关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平等、自由地获得就业机会以及公平待遇权等。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的内容,寻求法律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岗前培训权、试用期获得报酬权、自由择业权、公平待遇权、择业知情权、平等就业权、违约及求偿权等等。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

法律法规虽然对大学生就业进程中的这些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人为利用其手中权力、用人单位人为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大学生就业设置就业门槛;就业歧视,如户籍歧视、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等;试用期滥用,如试用期过长、违约金过高、就业协议性质和责任承担不明,如用人单位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随意解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的条款;就业权程序保障不健全;用人单位设置就业陷阱,如收取各种名目的培训费,甚至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等。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二)大学毕业生享有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

大学生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三)大学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

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因此,作为高校毕业生应该享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公平推荐权。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

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日益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对高校毕业就业权的保护正在从单纯的依靠政策调整向依靠法律调整转变,而且各种非法律手段的解决途径都离不开法律的最终保障作用。

(一)立法方面,大学生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存在缺陷,劳动法将大学生就业权保护排除在外,大学生就业制度有待完善。因此,完善就业和劳动立法,优化大学生就业的法制环境。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表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规定得都还不够,这就导致当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寻求到有效、及时的救济;其次,我国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的规定还呈现出过于原则和笼统的特点,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措施,从而很难有效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再次,国内尚没有专门的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也没有特定的维权机构或保障部门专门来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权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尤其是要制定与相应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已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其次要求我们尽早制定大学生就业权益。

(二)在执法方面,执法机构设置欠缺,执法力量不足、劳动执法任务与人员配备不相适应,还存在着“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制度,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市场的监管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促进和鼓励大学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行政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要确保聘用劳动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依法按期按量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部门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保险费,从而解决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失业生活保障和失业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解除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三)在权力救济方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救济程序效率低、诉讼成本高,法律监督不到位。因此,政府还要加大对就业市场的监管,通过积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行为的治理,遏制和打击就业市场上侵害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

(四)高校毕业生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首先要求毕业生必须学习、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学习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知晓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其次要求毕业生在学习这些法律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在就业进程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再次要求毕业生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法律意识的指导下,采取通过由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编辑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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