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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设全民医保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第五届和谐社会与医疗保险论坛概述

2011-08-15

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依法

文/本刊记者

依法建设全民医保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第五届和谐社会与医疗保险论坛概述

文/本刊记者

6月24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第五届和谐社会与医疗保险论坛在湖南省岳阳市召开。与会专家围绕“依法建设全民医保”这一主题,结合医保制度建设实际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提出的新要求,开展了系统、深入的研讨。

一、依法建设全民医保,要在深刻领会社保法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

首先,要明确吃透与领会是贯彻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吃透,既要知道是什么,熟悉法律内容,各条款的具体规定,又要明确为什么,真正理解“法制是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正常运行和永读健康发展的圭臬和保障”,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其次,能运用法律原则解决实际问题才算真正领会。在知道是什么、为什么的基础上,还要明确怎么做。社保法是一部支架性的法律,支架,说明这部法律特别重要,也说明这部法律还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也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特别是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各样、千差万别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这也是所有基本法的特征之一。但是,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又必须依法解决,这就要求深刻理解立法宗旨、立法原则,掌握运用宗旨和原则正确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的本领,这才算学懂弄通。

第三,学习和领会社保法既是当前的迫切要求,又是一个长期过程。不能满足于学习一阵子。实践是不断深入发展的,学法用法也要不断深入,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化,坚持学法用法的持久性和长期性。

二、依法建设全民医保,要在尽快制定医疗保险配套法规上下功夫

实施社保法必须制定配套法规以细化其内容,增强实施的可操作性。医疗保险是涉及人数最多、面最广、社会关注度高、遇到的难点问题最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制定与社保法配套的《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是关乎医保全局、关乎医保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应当坚持如下原则:符合社会科学基本原理、符合医保制度发展规律的科学性;立足实际、实践第一的现实性;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各项内容之间符合内在逻辑,有机融合,全面完整,形成一体的系统性;法理、逻辑、程序乃至文字的严谨性;既体现统一推进,又给地方预留空间的灵活性;体现既往改革成果,反映发展趋势和创新的连续性;有利于实施的可操作性。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应当突出以下几个重点: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灵活性;建立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巩固和完善被实践证明的经办管理服务方式;明确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对医保三项基本制度的统一管理作出明确表述,通过统一的制度框架和可选择的保障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逐步融合创造条件。

三、依法建设全民医保,要在“集多方之力,汇各界之智”上下功夫

要用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思维,对尚无定论或存有争论的问题通过科学的分析和研究,得出具有前瞻性的结论,并升华为理论观点和法律意志;要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访贤问计,把基层在实践中创造的成功做法加以总结提炼,把具有普遍意义的探索升华到理性层面,转化为体制机制性政策,再转化为法律法规;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当前推进制度建设最重要、最关键、最核心的体制机制问题;要把全国医疗保险研究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合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举全会之力,集群贤之智,为制定好第一部《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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